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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线电视管理细则

时间:2024-05-27 02:54: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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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线电视管理细则

河南省广播电视厅


河南省有线电视管理细则
省广播电视厅


(一九八八年六月六日 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三日 省广播电视厅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也称闭路电视、电缆电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以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省广播电视厅主管全省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有线电视。
第五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广播电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广播电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发给《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后,方可安装、播放。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停办或关闭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收交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的固定人员;
二、有合格的技术设施和播放条件;
三、有固定的专项经费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许可意见。
第七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不得影响观众收看中央、省、省辖市电视台的新闻及其他重要节目。
第八条 有线电视播放的文艺性节目,只能使用中央、省、省辖市电视台播过的或音像出版单位、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录像节目。播放节目的名称要逐项登记,并接受广播电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有线电视开办自办节目的,其呼号一律称“有线电视播放站”,不得称电视台。
第十条 涉外旅游饭店(宾馆)开办有线电视,须经省旅游局审查同意,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向当地县级广播电视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务院《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禁止播放下列节目:
一、外语教学单位使用的外语文艺性录像出版物(或业务资料);
二、非正式出版发行的文艺性录像节目;
三、私自翻录的录像带;
四、海外走私流入的录像带;
五、反动、淫秽的录像带。
第十二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不得向用户收费,不得翻录、复制和出售、出租录像出版物,不得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十三条 驻豫部队开办有线电视和内部使用的录像设备,由部队自行管理。部队在营区以外违反本细则的,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会同部队领导机关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顿、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1988年6月13日

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环办[201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提高环境执法效率,现就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各级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获得的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通过其评价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对于超过应执行排放标准的,要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重要证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场监测工作由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共同开展。环境执法机构人员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将采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要求排污单位当事人确认。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负责采集样品,填写采样记录,开展现场测试工作。

  三、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完成分析测定工作,在完成样品测试工作后5日内制作完成监测报告并报出。监测报告应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专门用于案件调查取证的监测数据和污染源排放异常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向环境执法机构提供。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环境执法机构应在收到污染源排放异常数据5日内开展初步审查,监测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的,应补充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只有监测报告数据超标,缺乏其他证据材料的,应予以立案,组织调查取证。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监督性监测异常数据的后续应用情况反馈制度。对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性监测范围的,每季度汇总一次超标排污单位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布超标排污单位名单。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对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故意延报监测结果(报告),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本级及市级环保部门监测机构与执法机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情况、2011年前三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超标数据应用于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超标排污单位公开情况报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杨蕾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于莉

  联系电话:(010)66556451,(010)66556827

  电子邮件:jcjc@12369.gov.cn,wuranyuan@mep.gov.cn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和《甘肃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备案范围是指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农业机械、火灾、特种设备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定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实施挂牌督办,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情况,列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安委会对事故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事故发生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内有关媒体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八条 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督办事项。责任追究意见的落实情况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挂牌督办工作进展情况。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部门完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后,及时将报告初稿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收到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函告县区安委会。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内容:
  (一)事故调查报告文本是否符合规范格式要求;
  (二)事故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以及事故性质、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四)责任追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措施建议是否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六)证据是否齐全、充分。
  第十三条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订完善,及时报县区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四条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依据县区政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严格执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督促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完善整改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事项办理完成后,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在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30日内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履行完司法程序后,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工作,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执行上级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后,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市、县区有关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