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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6:2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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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将于2012年4月10日正式上线运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应用培训会议的工作部署,抓紧在统一平台正式启用之前将2011年5月1日以后的公开信息采集录入到全市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及时修改各部门网站首页信息公开链接地址,录入完整的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并按照组配分类、服务对象分类、主题分类和体裁分类进行规范分类。

各部门在保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报送的同时,要切实加强自身门户网站建设,精心做好栏目设计、内容编排、网页制作、内容更新、功能完善。要通盘考虑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电子政务建设需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全面规范主动公开信息

各地、各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要进行实时更新维护。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制作谁公开”的总体要求,凡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按规定予以公开。主动发布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努力做到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的内容进行规范。特别是对公开信息格式、字体不准确的,要认真进行整理。同时,对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集中清理,包括违反规定发布上级政府或部门文件的,以及不按信息分类规定录入的政府信息。

三、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

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要求。随着人民群众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的不断增强,依申请公开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而艰巨,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会给行政机关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要求,认真受理、依法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申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对因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有关部门要积极应对、依法处理,并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四、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监督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信息公开内容更新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对各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要将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的内容进行监督,并纳入市政府职能目标考核范围。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积极、进展缓慢、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对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节点单位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节点单位

市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旅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外侨办、市法制办、市人防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口岸海防打私办、市国资委、市港航局、舟山广电总台、市体育局、市民航局、市档案局、市机关事务局、市供销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陀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金塘管委会、六横管委会、市审批办证中心、市招投标办公室、市流动人口管理局、跨海大桥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社保局、市就业局、市房管局、舟山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舟山海事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舟山生态监测站、市无管局、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监[2010]10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确保财政政策执行到位,提高财政管理绩效,经研究,我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吉林、上海、青岛、海南、四川、陕西等6省市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

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涉及面广,进行试点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反馈试点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的财政监管,结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的要求,制定专员办开展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的必要性

基层单位数量多、管理级次多、预算支出及资产总量大,中央政府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形成的资产主要由基层单位占有和使用。从近几年情况看,基层单位预算、资产、财务管理相对薄弱,政策执行不到位、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资产闲置浪费、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基层单位的财政管理状况制约了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为督促基层单位规范预算、资产、财务管理,及时了解、反映基层单位执行财政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协助中央主管部门加强所属基层单位管理,应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作用,推进专员办就地开展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根据财政部党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基层单位财政管理现状,专员办开展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为指导,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的优势,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方式,统筹兼顾、内外推进、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构建与财政部机构设置特点相适应的“分级管理、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按照不改变中央部门管理权限、不扩大专员办行政审批范围、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的基本要求,通过开展综合财政监管,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单位提高预算、资产、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基层单位执行财政政策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完善财政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综合监管机制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充分依托信息技术,通过采集监管信息、分析预警,实现动态监管,提高监管的时效性,促进财政监督由突击性专项检查向常态化、规范化监管转变。

(三)预算、资产、财务、会计监管相结合。在全面掌握基层单位财政管理信息的基础上,促进预算、资产、财务和会计监管的相互衔接、互为补充。

(四)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进一步规范专员办财政管理行为,建立标准化的日常管理信息分析、利用流程,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主要内容

(一)监管方式。探索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通过非现场监管实现对基层单位监管范围的全覆盖,通过现场检查突出监管的重点。

1.建立财政监管信息采集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通过利用金财工程数据、共享其他监管机构信息、基层单位报备以及实时监测等,及时掌握基层单位预算、资产和财务会计管理等财政管理信息。

2.注重对各类财政监管信息的综合分析。专员办通过综合运用年度对比分析、单位比较分析和财政管理事项的关联分析等方法,对采集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对基层单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3.指导基层单位规范财务管理。专员办通过约谈、走访和调研等方式,进一步了解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的不同情况,指导基层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或及时反映上报财政部。

4.有重点地开展现场检查。根据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情况和财政部年度工作重点,通过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深入了解基层单位预算、资产、财务的管理情况。

(二)财政监管事项。

1.预算编制执行方面。通过采集、分析基层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建议;加强对基层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基层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反映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基层单位严格预算执行。

2.资产管理方面。通过采集、分析基层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及时掌握基层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状态,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情况,按规定及时监缴各项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

3.国库集中支付方面。做好基层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利用国库集中支付外围平台,加强对基层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成效。

4.政府采购管理方面。加强对基层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日常监督,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及时反映政府采购执行中的问题,严格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5.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加强对基层单位非税收入政策实施及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专员办对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做好基层单位票据使用的核销工作。

6.财务、会计管理方面。对基层单位财务、会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7.银行账户管理方面。做好基层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基层单位严格按制度规定管理使用银行账户。

(三)内部职责分工。专员办应以基层单位性质为分类的主线,以业务和行业分类为辅线,整合处室分工,归口管理,明确职责,依法行政,规范内部工作流程,避免内部多头监管,提高工作效率。

五、试点范围和时间

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是对现行基层单位财政管理模式和专员办工作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涉及面广,为稳妥起见,先行选择吉林、上海、青岛、海南、四川、陕西专员办自2011年1月起进行试点,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单位开展综合财政监管。

六、配套措施

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涉及财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扎实做好制度性和操作性的基础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等配套制度,为专员办顺利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二)建立综合财政监管信息系统。根据专员办和基层单位的特点,建立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信息系统,与“金财工程”有关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各类数据、信息,开发有效的数据分析软件,及时反映基层单位财政管理状况。

(三)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专员办要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基层单位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财政部加强财政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加强和规范专员办与中央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构建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和专员办之间上下互动、协调配合、紧密衔接的信息沟通反馈体系。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工作,听取基层单位对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取得基层单位的理解和配合。加强对试点专员办的培训,全方位培训财政业务,引导专员办调整监管的理念、方式、内容和方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一些地方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尚未明确,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换证工作进展不一,资质认可新旧标准、程序需要衔接和过渡,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底数不清等问题,现就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条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是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具体细则,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卫生部原有的相关规章及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严峻形势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需要制定的。《暂行办法》突出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在职业病预防环节的关键作用,强化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专业标准和质量控制,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认可条件、发证程序及其监督管理等内容,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主要依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依法行政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坚持“严审批、重监管”的原则,制定配套的实施意见,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通过座谈会、讨论会和网络、媒体宣传等形式,组织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学习贯彻《暂行办法》等规定,深刻领会其内涵和精神实质,进一步规范机构资质申报、延续、变更等工作,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切实做好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及延续工作



尚未完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证工作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87号)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资质证书换发工作;对2012年底前资质到期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其程序、条件、标准原则上仍参照卫生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延续后资质有效期为2年。



证书换发和资质延续的审核工作结束后,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领统一印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延续)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措施、有关建议等内容);



(二)本省(区、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汇总表(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备案表》(见附件1);



(四)原由卫生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的要求,稳妥、有序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



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研究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总量、区域布局的规划意见。在规划意见出台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各地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现有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数量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企业数量等实际情况,于2012年下半年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选择条件比较成熟且业绩突出的乙级机构,开展甲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具体工作事宜另行通知。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尚未划转的地区、未完成换证工作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律不得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新资质认可工作。已经完成换证工作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本地区GDP总量、人口数量、企业数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企业数量、已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数量及分布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十二五”期间乙级机构、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丙级机构)建设布局的建议意见,初步明确每年拟发展机构的数量、所在的地区、依托机构(现有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安评机构、环评机构、质检机构或其他形式的机构),形成书面报告,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数量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甲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制定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谨慎稳妥地实施2012年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对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加强基础条件建设、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结合推进职业卫生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在重点省(区)各选择1~2个已经划转职责的设区的市进行丙级机构资质认可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再全面实施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开展丙级机构资质认可试点的设区的市推荐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四、加强备案管理,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健康发展



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可的乙级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备案程序为:



(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报送乙级机构备案报告,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备案表》(见附件1)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汇总表》(见附件2)等材料;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放乙级机构的资质编号函、证书样本及打印模版;



(三)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编号函打印资质证书,加盖公章后发放给申请单位。



全面实施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后,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丙级机构审批备案的程序,落实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并以省(区、市)为单位提交丙级机构登记报告、《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登记。



实施乙级、丙级机构审批备案(登记)工作,一是要严格总量控制,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出发,既要保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得到可靠的技术服务,又要避免恶性竞争,逐步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二是要严格质量控制,通过对备案(登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抽查等途径,确保取得资质的机构符合条件和标准,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五、坚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阳光下运行机构资质认可的审批职权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除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审核、审批工作要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



一要坚持政务公开,及时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工作要求、申报表、审批结果、管理制度等,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开。



二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利用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网上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审批,完善网上资质申报、审核、审批、日常监管、年度考核、从业人员管理、业绩展示以及信息发布等事项。



三要畅通信息渠道,建立现场技术考核人员的工作表现评价制度,对现场技术考核人员表现情况进行回访、反馈,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要建立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接到举报或投诉后,要认真核查、依法处理,接受社会监督。



四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等有关要求,充分吸取其他行政审批的经验和教训,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廉政制度,在审批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环节全面落实责任和防范措施,真正做到“在阳光下运行审批职权”,预防和杜绝腐败行为。



附件: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备案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628/172721/content_172721.htm

2、乙级(或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628/172721/content_172721.ht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