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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4:26: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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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10〕6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
音视频会议设备 京内单位
复印机
文印设备 指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
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投影机
碎纸机 京内单位
摄像机 京内单位 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
电视机 京内单位
电冰箱 京内单位
复印纸 京内单位
移动存储设备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0元以上
照相机 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
汽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
供暖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指除中央空调以外的空调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变配电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指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分配资金进行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的项目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会议金额在2万元以上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指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监理
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的项目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海洋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特种车辆(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雷达等专业工作的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京内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关于严禁借自费出国旅游渠道组织公费出国旅游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严禁借自费出国旅游渠道组织公费出国旅游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3年7月29日 国家旅游局)


今年以来,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三令五申不得搞公费出国旅游,国务院办公厅又于3月发出了《关于以考察等名义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问题的通报》。最近发现,有些旅行社承办的出国旅游团发生公费参游,有关组团单位已受到批评和处理。为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严格禁止公
费旅游的精神,严肃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境)旅游工作的管理,坚决堵住借自费出国旅游渠道搞公费出国旅游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向旅行社认真传达制止公费旅游的重大意义,讲明国家的政策和纪律,要求各单位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政策上来,严格按规定办事。一律不得以考察、培训、研讨等名义组织出国旅游,不得以自费旅游为名行公费旅游之实。
二、经国家授权承办自费出国(境)旅游的旅行社,在组织“港澳游”、“新马泰菲游”和“边境游”时,严禁为一些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公费出国旅游组团和参团,不得受理党政机关干部的公费参游申请。对已经接受报名但发现是公费旅游的人员,要阻止其参游,如果阻止不了,
应向上反映,否则,追究旅行社的责任。
三、各授权单位及其委托代办单位在为参游人员开据收费单据时,一律加注“自费旅游不作报销凭证”字样。各级旅游局和旅行社要在各级政府查禁公费出国旅游的行动中,主动参加,实事求是提供情况。对组团单位属于公费旅游被制止而要求退款的,应如数退还预付款。
四、未经国务院或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地区任何部门无权批准开办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境)旅游业务。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行使职能,对擅自开办这项业务的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禁,严肃处理。
请各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公费出国旅游,对那些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继续经营受理公费旅游的单位,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993年7月29日

湘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湘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名单、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湘潭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承担市人民政府管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重点工程建设,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与示范区管委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本行业、本地区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书面申请,经湘潭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和市发改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名单。
第五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负责。
第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
第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和实施及保修三阶段实行相应监理。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法律法规和项目法人合同约定,组织和督促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各环节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等内容和目标。
第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不得违法违规将建设工程项目分开发包,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不得转包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确需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实施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并附具体分包方案;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的,不得分包。
第十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严格执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的有关规定。对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对涉及市政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排水、供水、燃气、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及时移交给档案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筹措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国家财政性投资为主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概算,不得擅自突破。
第十二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征收土地和拆迁的,依法依规征收土地和拆迁,依法予以补偿安置,项目法人应当保证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各方应当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维护施工现场秩序,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点制度和市政府领导分管负责制度。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主管责任制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归属的市直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与示范区管委会为项目主管责任单位。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市级联点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项目主管责任单位,负有调度、协调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治安保卫制度。市公安部门为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治安保卫责任单位,要依法打击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要有年度安排,责任要层层落实,明确责任派出所和具体负责人。治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周边环境维护责任制度。项目建设工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与示范区管委会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环境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办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规划、报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确保项目用地及时审批到位。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征拆,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全力协助,确保按期征拆到位。
第十九条 电力、交通运输、电信、供水、供气等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
第二十条 湘潭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督查,全面掌握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影响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与示范区管委会,应当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所承担的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对在重点工程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项目单位可提取责任目标奖,具体办法参照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工程建设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
(二)收受、索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方、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财物或者其它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费的;
(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者摊派的;
(五)参与、组织、纵容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敲诈、阻工行为的;
(六)其它严重妨害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1998〕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