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的决定
水利部
关于表彰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的决定
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团委、总支、支部:
2003年以来,部直属机关各级团组织和全体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水利中心任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团结奋进,青年思想道德建设和团的自身建设取得明显的成绩,为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团的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工作成绩显著的基层团组织和表现突出的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部。
经过自下而上的推荐和评选,并报部直属机关党委同意,部直属机关团委决定:授予水文局团支部等7个基层团组织"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团组织"称号;授予刘永攀等15名同志"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授予项新锋等10名同志"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团的工作和水利工作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部直属机关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要以先进为榜样,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对照先进找差距,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附件: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名单
水利部直属机关团委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
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名单
一、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团组织名单
水文局(信息中心)团支部
综合事业局团委
水科院团委
水科院泥沙研究所团支部
水利报社团支部
水利水电出版社团总支
机关服务局接待服务中心团支部
二、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青团员名单
刘永攀 水资源司
朱晓乐 离退休干部局
邹体峰 水电局
火 岩(女) 综合事业局
王 玎(女) 综合事业局
李 薇(女) 水文局
李雅蕾(女) 移民局
刘海瑞 水规总院
赵 蓉(女) 水科院
胡 孟 水科院
李 坤(女) 水利报社
芦 博 出版社
刘 洁(女) 发展研究中心
李小玲(女) 机关服务局
刘 朔 预算执行中心
三、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青团干部名单
项新锋 人教司
张阿哲(女) 水电局
姜 莉(女) 综合事业局
梅 华(女) 水文局
冀建疆 水规总院
赵进勇 水科院
韦应魁 水利报社
王德鸿 出版社
王乃岳 发展研究中心
贾敬亮 机关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
中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0年5月29日 生效日期1990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加强两国植物检疫领域的合作,防止检疫性病、虫、杂草的传播和消除其危害,有利于双方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换,经过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鼓励、促进植物检疫领域内的合作,它包括:植物检疫专家的互访,参观植物检疫机构、实验室及检疫现场,交换植物检疫法规和科学技术情报(含各自国家规定的检疫病、虫、害名单和发现新的检疫性病、虫、杂草),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活动。
第二条 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通过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出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将检疫性病、虫、杂草传入另一方领土。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一方输往另一方的一切植物或植物产品应经过检疫机关的严格检查并附有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进口国植物检疫法规,但不排除进口国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和采取认为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
第四条 任何一方的入境人员(包括外交官)以任何方式携带植物和植物产品进入另一方领土,需主动向入境国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双方外交使团赠送、交流或自用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将按本备忘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双方输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应避免使用植物及其部分作包装材料,如使用这些材料,应采取双方认可的有效检疫处理措施,保证符合进口国现行检疫要求。输出的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等不得带有土壤。
第六条 根据备忘录进行的各项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各自规定的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
第七条 双方同意,由各自主管植物检疫部门负责对备忘录的具体执行,必要时召开双边会议,商讨解决植物和植物产品交换和备忘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交流工作经验。
第八条 双方将共同致力于促进植物检疫领域内的合作和改善两国政府检疫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的联系。
第九条 在互惠和对等的基础上,双方互访人员往返旅费由派遣国自付,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急病医疗费由东道国负担。如不能对等时,由派遣一方负责所需费用。
第十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五年。如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华秋 菲格罗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