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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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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5〕31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



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规范我市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制定许可实施办法,并按经审查公布的许可实施办法实施行政许可。

  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拟定许可实施办法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审查公布。

  第六条 许可实施办法应根据许可法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四)行政许可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年审;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第七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其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全文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八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设立统一对外的受理服务窗口,方便许可申报。

  第九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编印行政许可申办指南,在本机关网站、受理服务窗口公布,便于申请人了解相关信息。

  第十条 许可实施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不得收取工本费、资料费等任何费用。

  许可实施机关应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表格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许可实施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许可实施机关无论是否受理许可申请,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向申请人发送电子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根据实施办法中的申请材料目录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申请材料目录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场办理受理手续。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场办理受理手续。

  许可实施机关提出补正要求,应出具盖有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许可实施机关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合格,但可通过修改补正的,应及时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修改意见书,意见书应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并应注明材料修改的合理时间。

  申请人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实施机关的承诺时限内。

  第十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按承诺的许可时限办理许可事项。

  许可实施机关公开承诺的许可时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时限。

  第十五条 许可事项涉及许可实施机关多个内设机构的,应确定一个机构牵头办理。

  第十六条 一个许可事项由多个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本级政府可指定一个许可实施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也可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规定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行政许可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依法对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察。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对许可实施机关不依本规定制定许可实施办法并报审查及不执行或者擅自更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应当责成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行政监察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投诉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对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投诉,并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投诉受理机构受理书面投诉的,应当向投诉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回执。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报告本机关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包括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情况、许可结果、申请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结果等。该报告应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对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区分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备案的实施程序。

  许可实施机关应参照本规定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非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材料、办理时限等方面的内容在统一的受理服务窗口公布,并按本规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

  备案事项应对报备材料、备案时间等形式要件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拟定指引

  附件

  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拟定指引

  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均应当根据设定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并按本指引的要求拟定实施办法,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依据。

  一、许可事项、编号

  许可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准予其从事的特定活动,因此该项下填写申请准予从事的活动,如企业核准登记、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各行政许可机关应根据许可事项的内在联系,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科学地排序编号,每一项行政许可编一个号。

  二、行政许可内容

  填写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如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的内容,可填写为: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和运输空白发票、自印发票等。如无特别内容,可填写许可事项名称。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填写设定本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名称以及颁布机关、颁布(修订)日期和条款,条款具体内容可不写。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注明本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同时注明申请许可的方式,如直接向本机关申请,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等。

  五、行政许可条件

  填写行政机关准予申请许可的法定条件或标准,凡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均应予以许可。许可条件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许可条件必须全部逐一列明,具体客观,不得作笼统含糊的规定,不得留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决断的余地,如规定符合某某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有利于经济发展等。对列明的许可条件,应在括号中注明规定该条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颁布机关及颁布(修订)日期和条款,条款具体内容不填;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许可条件的,填写目前实际执行的许可条件,并注明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材料

  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并全部逐一列明,不得在办法中保留要求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的规定。未列明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或者作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对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在括号中注明规定该申请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颁布机关及颁布日期和条款,条款具体内容不填;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申请材料的,填写目前实际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注明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申请表格

  注明有无需要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表格名称以及取得该表格的办法。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免费提供申请表格,并应在本机关公众网站公开该表格,允许申请人免费下载使用。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填写受理许可申请的机关。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填写最终决定许可的行政机关。如属转报的,应同时填写转报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为许可的决定机关,但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填写申请和作出许可决定的主要步骤、环节。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填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作出是否许可决定的期限,并注明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为了提高办事效率,行政许可机关可填写比法律规定的更短的许可时限,一经填写并公布,行政机关应受该时限规定的约束。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填写行政机关决定予以许可后需要颁发的证件名称,如批准证书、执照、资格证书、批文、登记证明等。如准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颁发《公司营业执照》、准许建筑工程开工的颁发《施工许可证》等。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后需要在被检合格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应填写需要加贴的标签或加盖的印章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许可有效期限的,许可证件上或标签名册、印章上应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许可证件上或标签名册、印章上不应规定有效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填写予以许可的决定对申请人产生的法律效果,如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填写本项许可是否收费,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填写本项许可是否有年审或年检,有年审的,应列明年审的办法。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明确告知申请人其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那些救济权利,例如: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例如:厦门市工商局《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事项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

  咨询电话:2232402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14:30-16:30(冬),周三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3)监督机构:

  厦门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43号

  联系电话:2202922

  (4)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工商红盾网站:www.xm.fjaic.gov.cn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3日印发



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


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经贸委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已经下达,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准确、稳妥地执行好上述两个目录,经研究决定,修订后的上述两个目录统一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即2000年11月1日后新批准(指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下同)的国内投资项目及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上述两个修订的目录执行。
二、为保证新目录修订前所批准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0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包括1998年1月1日以前的结转项目),其设备在2001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报关进口的,仍按照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执行;2001年11月1日及以后报关进口的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
三、为准确区分和认真贯彻好相关目录,海关计算机数据库已做相应调整。各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一栏中,凡2000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批准的内资鼓励项目,仍按原规范填写;对2000年11月1日及以后批准的内
资鼓励项目,一律填写修订以后的条目,编码为“E”;如第(一类)第1条应填写为:动植物优良品种繁育(E0101)。
四、各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予以审批,规范出具项目确认书,不得擅自超越或下放审批权限,有问题要及时请示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并按月
将项目确认书分送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五、在进口单位提供完备的证明和资料后,海关要对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认真审核,特别在一年过渡期内,要认真核对相关目录,凡进口设备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商品范围的,一律不予办理免税。确因技术规格等原因难以确定的,需上报总署商有关部门办
理。
各海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方针,坚决贯彻三级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并加强对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进口地海关和主管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请示海关总署。
八、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以及署税〔1997〕1062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略)
附件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略)



2000年10月1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19号


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四川汶川发生地震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力抗震救灾的指示,运用遥感等高科技手段监测,调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队伍,深入灾区应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为抗震救灾抢险、防范和避让次生地质灾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最近,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明确,地震灾区的恢复和重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抗震救灾的主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同时,全力做好灾区恢复和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为编制防灾减灾规划提供依据


(一)尽快完成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部统筹安排和有关省份支持下利用已有地质灾害普查成果,结合最新遥感资料,加快对灾区新发生和存在隐患的滑坡、崩塌、巨大滚石和泥石流进行应急排查,特别是查明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危险性评估,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组织防灾避险。应急排查评估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以县为单位形成排查评估图、报告和表格,及时提交准确可靠的专业评估意见,为相关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按期完成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任务提供依据。


(二)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依据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结果,在灾区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立即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监测点建设,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对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提出防灾避险初步建议,安排专人昼夜监测,落实责任,实时提供预警和避险信息,最大限度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三)加快编制防灾减灾规划。灾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充分运用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成果,补充灾区已有的地质灾害分区、区域活动断裂带、工程地质条件等资料,在保证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同时,开展分区适宜性评价,对临时安置点、重建选址进行危险性评估,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地的《灾后重建防灾减灾规划》。为受灾群众安置、灾后重建选址、规划编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选址,必须切实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灾后重建规划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各类重建工程选址要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评估的选址不得纳入各类规划,有关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


二、加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灾后重建用地规模和布局


(四)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国土资源部支持灾区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尽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送审稿)确定的初步规模,考虑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总规模,统筹对城镇、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建设等各项用地规模作出安排,妥善解决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为各类重建规划用地安排提供依据。《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并充分考虑与本辖区即将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五)统筹和优化用地布局。《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过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民生产与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根据城乡人口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和城乡用地比例,形成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设布局。规划要相对集中工矿用地,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村庄和农村居民点重建用地的选择,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综合考虑地下水赋存、耕地分布、土地有害元素富集等条件,避开有害元素高浓度区,接近适宜耕作区、安全水源区,不占或少占耕地,保证农民有地种,有水喝。


三、多途径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灾后重建用地需求


(六)保证灾后重建用地计划指标。今年,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灾区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预支安排,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明年起按灾后重建用地需求结合耕地复垦情况,对灾区的灾后重建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七)扩大挂钩试点支持灾后重建。今后三年内,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将建新地块与拟复垦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项目区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周转指标。


(八)鼓励恢复农业生产的各项用地。今后三年内,对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补充耕地方案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并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调整审批程序,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九)建立用地审批的快速通道。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灾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保证高效、及时用地。对于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的,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理,预审意见由部转办。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部备案。


(十)及时提供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用地。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及时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凡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权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五、实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灾区恢复和重建


(十一)采用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政策。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需要使用本集体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划拨供地。
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十二)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市县人民政府应对灾后地价标准及时调整。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加大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的支持力度,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


(十三)统筹安排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保护好耕地。在保障灾后恢复和重建各项用地的同时,少占或不占耕地,临时用地、过渡安置房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平整和清理场地时要注意剥离耕作层,过渡安置房的地面尽量采用铺砖或铺砖后覆盖薄层水泥的硬化地面,为将来土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创造有利条件。


灾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中,要针对灾区人多耕地少,临时、安置占耕地多的特点,对重建过程中阶段性超规模的用地、临时用地、救灾抢险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和工矿旧址、灾毁耕地以及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耕地,统筹做出整理复垦安排,编制实施方案,拟定土地整理复垦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积极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可调整项目实施方式,组织农民广泛参与,确保农民在重建家园中直接受益。


(十四)加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灾区土地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支持政策,促进灾区的恢复和重建。


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地方留成的新增费和其他可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向灾区和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倾斜。对需要实施整体恢复重建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项目;对当前轻度受损的耕地、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以村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尽快复垦和恢复利用。


七、切实保护灾区群众的土地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五)及时恢复土地确权登记资料。灾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尽快恢复灾区的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充分利用原有地籍资料,对土地权利的灭失和其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为灾后重建提供确权依据,防止因灾产生土地纠纷。结合重建适时开展受灾严重需大规模重建地区的土地总登记,最大程度保护各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灾后重建用地和征地,要依法履行法律程序,避免群众的土地权益受损。今年为保障紧急用地,要迅速启动土地快速调查和确权程序,凡灾后重建需要紧急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和征询农民意见,现场完成被征土地的产权调查、拍照和确认后,方可动工用地。快速调查和权属确认结果要记录存档备查,对现状有争议的,据实记录一并存档。要采取多种途径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协调相关权益,及时化解和裁决产权争议,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七)维护社会各方的土地权益。灾区各项规划和重建涉及原有建设用地和其它土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变时,不对原土地使用方式和使用权人进行调整。如需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特别是其中的中央企业的意见。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坚持等价交换原则,确保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对因灾损毁的城镇居民住宅用地,也应在拆除和重建前,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


八、加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为灾区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八)加大对灾区国土资源基础工作的支持。国土资源部加大对灾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支持力度,及时调整国土资源大调查等专项和中央地勘基金的部署安排,加强对灾区人才、技术和数据等资源的支持和整合,进行灾区国土资源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更新,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灾后重建的支撑服务作用。


(十九)围绕灾后重建开展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抓紧开展灾区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更新,部署典型地区地质条件调查。有针对性的开展龙门山断裂系、活动断裂和区域地壳稳定性的专题调查研究和监测,对地震活动带的活动趋势进行综合评估。


集成航测和卫星遥感等数据,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县级土地利用本底数据库,补充调查灾区各类用地特别是耕地的损毁情况,评价灾毁程度。选择严重受灾的城镇村作为典型地区,对灾毁土地的恢复、整理与再利用技术、规划设计方法及相关标准进行研究。组织力量支持灾区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保证灾区土地调查工作的进度。


灾区恢复和重建是当前抗震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得力班子,采取有力措施,逐项抓好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管理特殊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要随时掌握工作中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以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的精神,因地制宜提出解决办法,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


本通知的特殊支持政策仅适用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统一部署,全力支持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