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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08:1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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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气象局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兴政办发〔2005〕7号



兴海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

《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05年3月25日五届二十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调动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本着“奖励先进、激励后进”的原则,对村干部补贴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补贴分类

共分为三类、三档(九级)。即村委会按工作业绩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村干部补贴按岗位分为主任、副主任、委员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

村干部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奖励补贴两部分组成。

1.基本补贴是村干部享受的基本工作报酬。按岗位确定补贴标准:村委会主任7000元/年,副主任6000元/年,委员5000元/年。

2.奖励补贴是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村干部的工作奖励。按业绩确定奖励标准:一类村委会主任13000元/年,副主任9000元/年,委员7000元/年;二类村委会主任5000元/年,副主任4000元/年,委员3000元/年;三类村委会无奖励补贴。

3.基本补贴标准相对固定,奖励补贴标准根据我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每年确定。

三、补贴方式

按年度补贴。

四、补贴类别的确定

村委会类别依据考核得分确定。其中一、三类不超过20%,其余为二类。村委会工作业绩考核按年度进行,实行百分制。

五、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1.两委建设。两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积极主动领导和推进村民自治工作,坚持做好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村委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章程,实行村务公开,落实民主管理制度。

2.经济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三十年土地承包等各项农村政策,积极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民办实事。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地位优势,积极组织引导农民致富增收,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区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积极探索农村经济改革,加快劳动力转移,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3.社会事业。认真做好农村卫生、计生、教育等各项工作,推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稳步发展。

4.社会稳定。积极主动、及时化解矛盾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信访案件认真调查处理,做到不推不拖,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案件发案率、治安案件发案率、查处率、查结率、民间纠纷调解及成功率控制在上级要求的范围内。防控、教育转化“法轮功”等邪教分子工作有成效。

(二)评分标准(见附件)

六、考核

1. 考核工作组由兴海街道牵头,区农发局、民政局、卫生局、计生局、信访办、综合治理办等部门配合。

2. 凡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项目即可得满分;未能达到指标要求的,考核组视该项工作具体进展情况,酌情扣分,直至零分;

3.考核要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完成。

4.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考核评分标准


一、两委建设情况(20分)

1.两委会成员有较好的素质,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年内没有启动罢免村委会成员的程序。(4分)

2.村党支部作用发挥得好。(4分)

3.认真开展“五好家庭”、“十星级文明户”活动,村民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生活方式健康文明,民风淳朴。(4分)

4.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2分)

5.村民理财小组有效行使职责,每年对村里财务至少审计1次。(2分)

6.村务公开的村民满意率达到80%以上。(4分)

二、经济指标(25分)

1.30年土地承包政策全面落实。(10分)

2.每年清扩斗、毛、支渠一次达标,秋翻率达80%以上。(4分)

3. 村容村貌整洁,无违章滥建;村庄绿化、管理达标。(3分)

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区农村的平均水平。(4分)

5.每年新增劳动力转移人数、劳动力培训人数完成指标要求。(4分)

三、社会事业(20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数85%以上。(2分)

2.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所标准。(1分)

3. 计划免疫接种率100%。儿童、孕产妇两个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2分)

4. 无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2分)

5.计生责任状考核全面达标。(8分)

6.农村小学周边环境、教学秩序良好。(2分)

7.农村学生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3分)

四、社会稳定(35分)

1.发生越级去省进京集体访的,信访工作一票否决。(8分)

2.按要求及时接访,接访率100%;越级集体访信息上报率100%。(4分)

3.全年新增信访总量不超过4件,首访案件结案率和稳定率达到90%以上。(4分)

4.上级信访部门交办要结果案件按期结案率100%,来区到市有理重复访不超过10%。(4分)

5.及时发现村内的各类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无法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在24小时内上报到街道。(2分)

6.村民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刑事案件发案数不超过上一年。(3分)

7.无外来人员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分)

8.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防控和教育转化工作有效,“法轮功”人员去省、进京为零,无人在市区范围内滋事。(4分)

9.发生重大火灾、安全生产事故或村委成员刑事犯罪的,一票否决。(4分)

(此件发至各村委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6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2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市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继续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市政府顾问,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市长报告。

八、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工作。

九、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调控经济的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西部大开发。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有关政府投资建设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县(自治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确保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公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不断拓宽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各类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结合各部门的工作实际,确保实现市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任务。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各位副市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市政府统一部署推进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的督查考核,适时作出通报。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分市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市政府顾问、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贯彻市人大有关决定、决议事项;

(三)决定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市政府顾问、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

(五)讨论和通过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和通过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的有关主任及局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市政府顾问、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市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举行。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秘书长综合平衡后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市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书面提出。

四十二、严格会议审批管理

(一)市政府召开的需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秘书长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批准。

(二)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需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全市性会议。必须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压缩时间。要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方式,提高效率,节省开支。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和市政府审批签发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程序》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

四十四、公文审批签发制度:

(一)下列公文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公文;市政府报送市委的请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市政协通报重大情况的公文;市政府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人事任免;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

(二)除应由市长审批签发以外的市政府公文,属于一位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审会签提出意见后,由市长或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签发。市政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和商洽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核报市长审批签发。

(三)涉及全市性、重要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市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办公厅商洽工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办公厅联合行文需要会签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对有关事项回复的公文,由秘书长(厅主任)或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审批签发,或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办公厅工作通报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涉及文秘、会议、活动、督查、值班、信息、行政事务、厅管理单位、书刊编辑等内容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审批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报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

(四)党政联合行文,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联合行文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办理。

(五)市政府法制办承办的法规、规章草案,报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副市长和负责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副市长会签后,报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签发。

(六)市长另有专门交待的公文的办理,按市长交待的程序审核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除领导同志要求的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报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六、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经主办和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报送市政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七、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除涉密文件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以及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印发的公文,除涉密文件外,也应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和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各部门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字样,并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签后向各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文;市政府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也应少发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材料如有必要,会后可发工作通报。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出席内事活动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切实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各单位召开一般性工作会议,举办一般纪念性、礼仪性活动,以及商业性应酬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确属特殊需要,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迎送。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等,新闻报道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精简务实的原则,按照中央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从严掌握。



第十一章 出访及出席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按外事规定的要求办理。市长出访,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副市长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委书记、市长同意,并经外交部或国务院港澳办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和各市属事业单位的局级行政领导出访,须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按外事审批程序办理。市政府秘书长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市属事业单位的局级正职行政领导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副秘书长及上述有关单位的局级行政副职领导出访,由本单位提出,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外友好往来、与港澳台交流往来等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出席的,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关于接待重要外宾和市级领导出席外事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委办〔2000〕100号)执行。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及时沟通。市政府其他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或与港澳台有关活动的请柬。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团结、维护大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从全局。市政府领导成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精诚团结,形成合力。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崇尚实干、崇尚创新,做学习的表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自律,努力建设和维护廉洁政府的形象。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2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2—3个重点、难点、热点课题,亲自动手撰写对推动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会议上提出或主动协商沟通,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严格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渝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转变作风的两个“八条”规定,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切实解决“文山会海”问题;大力推行政务“阳光工程”,规范政务管理,建立和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审批制和失职追究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启动问责制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农综 〔2005〕30号


各项目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支 出审批表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4]4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农办[2004]295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简称市开发办,下同)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开工之前,由市开发办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有一定资质、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监理单位。

第四条 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 实行监理的单项工程,其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含三级)以上。实行监理的机井工程,其承包单位应具有凿井许可证和凿井施工承包资质三级(含三级)以上。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监理的范围是指经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机耕路、桥闸涵等。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工程数量和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定期向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简称区县开发办,下同)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三章 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八条 监理单位按照与市开发办签订的委托监理协议,与各区县开发办逐一签订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合同上报市开发办备案。监理合同应按照市开发办《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农综[2004]43号)文件中的合同范本执行。监理合同应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市开发办提交各区县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向区县开发办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十条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单项工程,区县开发办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监理单位,做好监理准备工作。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前,由区县开发办将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项目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项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应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进行建设监理。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市开发办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监理协议的关系,区县开发办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监理合同的关系,监理单位同时对市开发办和区县开发办负责;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委托单位以及项目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区县开发办负责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协调外部关系,代为市开发办支付工程建设监理费。

第十五条 区县开发办应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前期工程资料、行政文件、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订货合同和采购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区县开发办应安排人员引导监理人员到监理施工现场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区县开发办有权建议市开发办更换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组建由相关资质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的经营活动。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项目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区县开发办不得擅自更改监理人员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有权建议撤销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单位、项目承包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区县开发办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预验收。

第五章 监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市开发办统一管理,按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区县,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二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年度财政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报账时,区县开发办应按照监理费总额的20%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

第二十七条 实行监理的单项工程竣工后,由监理单位填写《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支出审批表》,经区县开发办和市开发办审批后,区县开发办根据《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支出审批表》和监理单位开据的监理费正式发票予以报账。

第二十八条 监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不得列支监理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开始执行。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支出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