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尾市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48号
市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汕尾市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用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
第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发放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划拨土地或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于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的,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已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后,依法实行有偿供应,属于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未明确,并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且不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现时该地评估的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需改变用途的,出让合同和行政规定中明确约定或规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收回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出让合同和行政规定未约定或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六条 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除外);
(三)符合汕尾市市区城市建设规划。
第七条 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意见和市规划部门规划许可意见后,提交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联审会议集体研究。联审会议同意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测算,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核定土地使用者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然后组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足额收取了土地使用者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意见)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
(三)市规划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意见)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
(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土地使用者持出让合同、交款凭证及土地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改变土地用途书面申请;
(二)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及身份证明;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六)属于有地上建筑物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证明;
(七)相关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土地用途改变经批准后,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并换发相关批准文件及证书。
第十条 要求部分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市规划的,按实际改变的面积办理相关手续。
改变土地用途时需将其它部分面积的土地用途改作绿化、通道等公共建设用地的,为节约集约用地,应依法依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办法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凡未按本办法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的,市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划用途改变、房产交易及变更登记等手续。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注销已发的相关文件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中共安徽省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00年10月30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全面实施外向带动战略,提高经济外向度,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对外开放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扩大开放范围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皖政[2000]27号文件精神,现阶段我市将积极引进接纳境处和港澳台地区经济组织或个人及国内市外的投资者(统称外来投资者),在本市生产经营等各个领域投资开发,兴办各类企业和社会事业。
2、鼓励外来投资者以购买兼并、租赁、托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投资;
鼓励投向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鼓励开发城市和城镇水、电、路、气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开发私营工业园区,开发专业市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鼓励投资兴办环保产业、生态农业、创汇农业;
鼓励投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其它公益事业,大胆试验和积极探索各种办学形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办学校后勤设施,参与现有公办医疗机构的重组,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
鼓励投向商贸旅游业、信息咨询业、中介服务业、社会服务业;
鼓励利用证券市场引进资金;鼓励市内企业和投资者到市外、境外投资兴办能带动市内特色产品、优势产品输出的企业。
3、市、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行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发挥优势,围绕发展规划,建立起切实可行的项目库;要不断地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新闻媒介、各类招商洽谈会等形式向外广泛推介发布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以及相应的优惠政策、措施;要创造条件,寻找商机,紧抓机遇,力求招商引资工作取得实效;
二、简化审批手续
4、市委、市政府组建行政服务中心,对外来各类投资和市内新办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计委、建委、经贸委、外经贸委、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土地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局和相关商业银行等13个部门在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咨询、受理有关服务项目,其行政执法主体不变、法定程序不变、行政职能不变。
5、服务中心各服务窗口实行五个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期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同时配套“五项办事制度”:
(1)即时办理制度。凡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的服务项目当场办结;
(2)承诺办理制度。凡需要经审核和现场勘察的事项,必须在公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
(3)联合办理制度。凡需要经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由服务中心牵头召开服务窗口联审会,在承诺期间内办结;
(4)报批负责制度。凡需转报、上报审批的,由窗口单位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程办理;
(5)禁办答复制度。经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或者经调查核实有具备批准条件的,限期向办事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答复。
6、行政服务中心成立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领导兼任,配备专职副主任,抽调专职管理人员办公。市纪检监察部门在服务中心设立投诉受理中心。
7、在行政服务中心尚未建立之前,成立筹备领导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计委、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窗口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委(招商局)。筹备阶段由筹备领导组行使管委会职权,由市招商局牵头,实行“一站式”集中,“一条龙”服务。开发区在区内实行“一站式”办公制度。
三、落实优惠政策
8、外地区来我市新办企业,只要帐证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款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9、三资企业,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1)地方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
(2)从事采矿、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前5年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批准,可延长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同时免收资源使用费,3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扶持。购买道路、桥梁等大型基础设施经营权,缴纳营业税后,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3)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4)从事农、林牧、水产业以及产品出口企业等资源开发企业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投资兴办创汇农业和改造乡镇企业项目,企业实际提供出口农产品货源的销售额(包括自营出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收购出口)超过当年销售额50%的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优惠政策。
(6)对在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开发农特产品经营,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免税。
(7)开发专业或综合市场,前3年缴纳的营业税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8)兼并、收购、嫁接国有、集体企业可保留原企业名称,前3年缴纳新增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9)企业开办初期发生年度亏损,经批准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年限不超过5年。
(10)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属国家免税目录范围内的,全额退还固定资产增值税。
(11)鼓励开发存量土地和“四荒”(荒山、荒水、荒滩、荒坡)。对开发国有“四荒”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免收国有土地出让金和租金;属于集体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比照国有土地执行。
对新办各类加工形成固定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分别给予减征50%、60%、70%、80%的优惠。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未投产运行或转让改变用途,追回其优惠部门的土地出让金。
(12)外来投资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
(13)外来投资者到本市投资,依照国家、省规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而本规定未列入的,依照国家、省规定办理。
四、改善投资环境
10、严禁对外投资企业一切形式上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政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一律实行申报制,由检查部门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申报、登记,经政府审定后方可执行;涉及收费的,按《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执行,一律如实逐项填写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企业缴费登记卡》,不按要求填写的,不得收费,企业有权拒缴。
11、监察部门要依据《安徽省外来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受理和办理投诉事项,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2、外来投资企业的社会治安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民事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解,随到随受理。外来投资企业如需要,可配备经济民警。
13、任何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封、扣压企业的财产、账目,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14、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公证员应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维护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15、本地投资者到境外创办企业或设立代理部,由计划、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供相关服务。
1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工作人员及其眷属,需长期居住本地者,凭有效签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申请由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给予办理长期居留手续,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17、外来投资企业冠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按其要求确定;在企业或产品的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与本地企业享受同等权利和机会。
18、外资企业持《外汇登记证》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户手续,任选开户银行,不受行际限制,资信程度高的要优先贷款。企业依法纳税后所得利润,可从其外汇帐户中自由汇出。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办理对外借款,按国家规定利率,为市内其他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19、外来投资企业因投资、经营方面的原因确需其他保护措施或优惠条件的,可另行商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
20、市成立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搞好规划、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与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招商局)合署办公,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
21、市、县、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为本辖区、本部门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对本规定的执行负有领导责任。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纳入年度岗位目标的考核内容。要强化目标责任,逐级分解目标,形成目标任务落实的保证体系。
22、窗口单位工作情况纳入全市全年目标考核,权数为5分。窗口工作人员年终公务员考核由中心负责。具体考核办法由行政服务中心制定。
23、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六安市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兑现奖励,对贻误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
24、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招商局)负责解释。
2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