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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州防汛抗旱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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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州防汛抗旱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楚雄州防汛抗旱工作规定的通知

楚政通〔2003〕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防汛抗旱工作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楚雄州防汛抗旱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由同级行政首长任总指挥。指挥部由发展计划、水利、军分区(人武部)、武警支队(中队)、公安、民政、财政、交通、电信、建设、信息产业、农业、气象、物资、电力、铁路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并指定一名副职主管。
  第四条 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令;
  (二)制定防汛抗旱措施;
  (三)部署年度防汛抗旱工作;
  (四)落实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
  (五)统一指挥本地区抗洪、抗旱和抢险工作;
  (六)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 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下列分工,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发展计划部门:协调安排防汛抗旱的资金和物资;
  水利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和江河运行安全,制定水利工程及江河的防汛抗旱应急措施,担负河、库防洪调度及水毁工程修复;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紧急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依法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汛与灌溉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抗旱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洪旱灾民的生活救济和安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研究确定年度经费计划,保证急需防汛抗旱经费的下拨,并监督使用;
  电力部门:负责所辖区电站电网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交通、铁路部门:负责所辖公路、铁路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洪抢险、抗旱、救灾所需的人员和物资设备。为抢险救灾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的运输工具;
  电信部门:负责所辖邮电设施的防汛安全,确保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信息;
  信息产业部门:负责防汛无线电通讯系统频率的指配和抗干扰协调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的防灾、抗灾措施及灾后的农业生产恢复和生产自救;
  气象部门:负责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有关资料,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和防雹工作;
  水文部门: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江河水情报告;
  建设部门:负责执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城市防洪调度指令,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城市防洪有关工作;
  物资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支援地方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六条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协调工作;
  (二)下达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
  (三)收集、掌握和分析雨情、水情、灾情、险情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组织防汛安全检查,督促险工险段和险库的处理及水毁工程的修复;
  (五)组织制定防御洪水方案,抗洪抢险方案,抗旱对策和抗洪抗旱应急措施;
  (六)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河堤警戒水位,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编制防汛抗旱经费、物资计划,做好调配与管理工作;
  (八)掌握重点河、库运行情况,提出分类排队意见,编制河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做好运行调度工作;
  (九)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通讯网络和河库联合调度运用系统,推广、运用先进技术;
  (十)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总结和资料汇编,推广防汛抗旱经验;
  (十一)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州人民政府负责龙川江上游河库调度系统所涉及的主要水库和河道的防洪调度;协调跨县的江河、水工程的防洪度汛工作。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威胁城市、集镇、乡村安全的河道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防洪调度工作。
  第八条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河、库工程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技术指导,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和抗御旱灾的措施,制订工程抢险应急方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提出水利工程控制运用技术要求,审定工程除险加固和水毁工程修复方案。
  第九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常年坚守工作岗位,每年汛期(5月1日至10月31日)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及时了解雨情、水情、旱情、灾情,以及防灾、抗灾、救灾的准备情况。
出现灾害天气、发生较大灾情和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防御措施,并向当地领导和上级指挥部请示、汇报。
  对因受暴雨、洪水袭击,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危险区域、危险房屋的必须做好监视、监测和安全转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
  第十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汛前应组织力量对抗御洪旱灾害方案和措施进行检查,做到思想、组织(队伍)、物资、责任和措施“五落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汛前检查的基础上,本着防洪蓄水两不误的原则,对蓄水工程和重点江河防洪段进行分析、排队,分类指导。
  第十一条 水库、河道管理单位在汛前应对工程各部位进行检修和养护,对工程存在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对行洪障碍进行清除,确保工程运行良好,安全度汛。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正确处理好防洪与蓄水的关系,在确保水库安全的前提下,按年度蓄水计划蓄水,保证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和城镇、农村生活用水。汛期要根据雨情、水情及预测趋势,做好防洪安全调度运行,减少灾害损失。
  第十三条 防汛抗旱统计工作上报制度。
  (一)旱灾统计:每年5到6月为旬报,各县(市)逢8上报,其它月份于每月28日上报;
  (二)洪涝灾情统计:每年1至4月的灾情各县(市)于4月28日上报,5至11月于每月28日上报;
  (三)蓄水统计:蓄水进度,每年1至4月为月报,于每月月末上报。5至12月为旬报,于旬末上报;
  (四)水毁工程修复统计,各县(市)于每月20日上报;
  (五)度汛计划: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及江河重点设防段的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需在当年4月底前报州政府审查;
  (六)防汛预案:县城及重点乡镇、重点工业区都应有防汛预案,制定或修正的预案应在当年4月底前报州府审查;
  (七)防汛抢险队伍和物资落实情况应在当年4月底前统计报州政府备案;
  (八)安全蓄水计划,需在当年4月底前报州政府审查批准;
  (九)年度防汛安全大检查情况,需在当年5月底前报州政府备案;
  (十)出现较大灾情时,防汛办和有关单位应立即组织调查灾情,按灾情统计内容和要求填表汇总上报;发生小(二)型以上水库垮坝,应形成专题材料上报。
  第十四条 防汛、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
  第十五条 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要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严禁挪用、倒卖和转让。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防汛抗旱工作中的文件、统计图表和工程技术资料,年终必须清理归档,并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州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组织严密、分工合理、指挥得当、措施有力、保证安全,成绩突出的;
  (二)坚守岗位、奋力抢险,在危险关头抢救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引进新技术、设备有重大效益的;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
  (五)忠于职守,在完成防汛抗旱任务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职守、消极怠工,不服从命令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规程,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指挥失误,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严重损失的;
  (四)贪污、盗窃、挪用防汛抗旱经费、物资、设备的;
  (五)违反防汛抗旱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害防汛抗旱工作,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9月1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布的《楚雄州防汛抗旱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建法[2003]1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的要求,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细化各项制度。

  二、为了促进《意见》的贯彻落实,建设部拟确定一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可选择执法责任制工作基础好、已经达到或者接近《意见》提出的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目标的市、区、县建设系统有关部门为建设部重点联系单位的候选单位,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也可以确定自己为建设部重点联系单位的候选单位,并于2003年7月30日前,将候选单位的基本情况、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报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经建设部对各地报送的重点联系单位的候选单位进行筛选后,确定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

  三、对确定为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的,建设部将帮助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将经验向全国建设系统推广。

  四、各地在贯彻《意见》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同部政策法规司联系。

  联系人:王荣梅 王英姿 联系电话:(010)68394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三日

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各级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普遍建立并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看,建设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有的领导认识不到位,有的制度不够完善,责任追究不严格。建设系统行业多、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承担着大量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任务,这些部门的执法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最近,国务院又明确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因此,在建设系统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和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通过强化监督约束,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把执法行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通过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改进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

  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

  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一)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做到执法有依据

  建设行政执法依据应当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执法依据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已经过时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凡是被清理废止的执法项目都要集中公告,各部门要坚决停止执行。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本部门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执法工作。

  (二)落实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做到行为有规范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逐一分解,列出每一项工作的依据、工作程序,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的岗位权限和责任中。工作规程的设计应当详细、具体、易于操作,要明确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

  (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做到权力有制约

  通过各个岗位工作流程的有机衔接和建立重大事项集体会审、联审制度,形成内部权力制衡。通过推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审批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等行政审批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通过健全行政执法督办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制度等完善内部监督;通过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考核评议制度等完善层级监督;通过健全信访制度、举报、投诉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政务公开,推行“一站式”服务方式,做到过程有监控

  通过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等手段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公开职权范围和责任等办事职责,公开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办事条件,公开申请、受理、审批等流转过程的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等办事纪律,公开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公开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推行“一门受理、分别审批、归口收费、限时办理”的“一站式”服务,方便管理相对人。

  (五)完善考核评议机制,做到过错有追究

  通过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确定量化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保证考核评议的全面性、公正性。发挥网络的实时监控作用,应用计算机进行考核监控,生成考核结果。制定明确的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过错的范围、责任人的确定、过错责任追究形式、过错追究机构和程序有明确规定。将过错责任追究与干部任免、年终考核结合起来,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部署,狠抓落实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保障功能和办事效率的重要手段,落实法定职责,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一把手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法制机构、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效推进。

  (三)制订和完善实施方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订和完善本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每年都要确定工作目标,提出具体要求,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1996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必要时及时纠正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冻结、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错误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或者裁定,送达本系统地方各级或下级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限期纠正。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二、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上级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定有错误的,可在收到该决定或者裁定之日起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复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有权直接向有关银行发出法律文书,纠正各自的下级机关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有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到此项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不得延误,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