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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景德镇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05:33: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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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景德镇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景德镇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的《景德镇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







景德镇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以下称餐饮单位)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各类食用油水混合物(统称泔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

第六条 市环保、市工商、市卫生、市食品药品监督、市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市区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加工处理。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行收运。

经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招标确定的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专业公司,负责餐厨垃圾的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

第八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餐饮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理专业单位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餐饮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不能互相混入。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裸露存放。

第十条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专业公司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等情况,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经无害化处置后的产品必须达到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且处置过程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 在餐厨垃圾的处置过程中,禁止将餐厨垃圾加工后的油脂作为食用油使用和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第十三条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执法监察组织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餐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四条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五条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将餐厨垃圾交给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收运处置餐饮单位。

(二)违反本办法,将废弃各类食用油混合物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的单位、个人。

(四)餐饮单位,不设置餐厨垃圾容器,将餐厨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含油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4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浅谈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与侦破

李钢 黄桂燕


  随着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断增长和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日益增加,使得道路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多,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一种演变形式------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给事故受害人及家属造成身心上无法愈合的伤痛,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的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公安交通警察的形象。因此,如何提高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已成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课题,及时有效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已成为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关注民生、保障平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及案件特点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笔者结合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经验,认为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以下特点:

  1、弃车逃逸,且多以大货车驾驶员肇事后弃车逃逸为主。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阶段,道路交通运输业相对发达,但其从业人员(驾驶员)多数是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流动性大的人群,尤其绝大多数货车驾驶员是车主聘请的,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这些受聘的驾驶员会因道德素质和责任心上的缺失而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车辆是老板的,我只是来打工的,事故处理不关我的事,要赔偿找老板去;同时也为了逃避事后车主的追偿,更重要的是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选择一走了之。

  2、驾车逃逸,多以小轿车肇事后逃逸为主。由于小轿车机动性能强,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更容易产生侥幸心理,会趁着有利的环境和天气迅速驾车逃逸。此种逃逸案件多在轿车撞死行人案件中发生。

  3、发生的时段、环境有其特殊性。从时间上看,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于凌晨2至5点间,这段时间为深夜,路面的监管力度小,使肇事者有机可趁;从环境上看,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在雨、雾天气里居多,这些环境下能见度低,环境复杂,目击者几乎没有,极利于肇事后逃逸。

  4、取证困难。由于高速公路沿线多为远离市区的路段,加之高速公路一般都是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等进入的。若事故发生在夜间,现场几乎没有目击者,就算过往的车辆经过现场,也是一晃而过,且大多数车辆都是过境车,证人基本都是外地的,就算有点线索也可能要赶往千里之外,这样就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另外若遇驾车逃逸后现场无人保护,往往很多证据也会被过往车辆破坏,使得案件的认定进一步复杂化。

二、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

  近年来,从剖析一大队破获的三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看,发生肇事逃逸归结为以下几种原因:
  首先,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交通肇事者的处罚加大了,驾驶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也在加重。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仅要付出巨额的经济赔偿,还将受到刑事处罚,致使肇事者产生逃逸心理,并千方百计躲避追查;二是事故赔偿数额在增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引起的直接、间接的物质和财产损失比过去增加了近一倍,一些车辆由于未办理车辆保险或在保险金额不足的情况下,驾驶员为逃避巨额赔偿往往选择逃逸;另外,现今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小伤小病动辄几百元,大伤大病成千上万元,一旦发生伤人事故,医疗费用将是一笔很大的开销。一个事后抓获的肇事逃逸者直言:之所以逃跑,就是负担不起没完没了的巨额医疗费。三是地域上的原因,个别外地肇事者因无法接受本地受害者家属的无理要求并害怕受害者家属的打击报复而选择逃逸,而现实中肇事驾驶员被受害者家属穷追猛打的案例亦时有发生。
  其次,由于高速公路自身的特点所致。高速公路地处偏僻,沿线多为人烟稀少的农村、山区,肇事者在此环境下往往会抱着不会被人发现的侥幸心理而逃之夭夭;即便是车流量较大时,也有不少车经过事故现场,但大多驾驶员却是抱着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从而匆匆而过,哪管别人是留是逃。
  第三,交通肇事逃逸侦破率不高也是造成逃逸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由于平时对逃逸驾驶员的打击不够,在社会上未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以致更加重了驾驶员肇事后逃逸的侥幸心理。

三、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不高的原因

  1、报案人或证人未能准确提供逃逸车辆或逃逸驾驶人的相关信息:由于地段、时段的特殊性和人员的素质差异,很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证人都未能对逃逸车辆、人员的特征进行准确、详细的收集,以致警方在接到报警后无法根据现有的线索进行布控和堵截,使案件难以侦破。

  2、现场勘查取证不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现场一般都会遗留事故痕迹、物品等,但由于现场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现场证据往往会被过往车辆碾压破坏或是因施救时人为破坏,导致现场勘查时证据收集不全,无法为案件破获提供更多的线索。

  3、破案的联动机制不健全,缺乏全局意识,各警种间、各部门间不能相互配合。首先,随着形势的发展,我们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分工越来越细,各司其职。即使是交警,内部也是分工得越来越细,这就造成了在发生逃逸案件后,事故处理民警往往是单打独斗,其他岗位民警、警种或单位不能给予及时、有效的配合。虽然近年来时常召开一些联席会议,会上常会签订联动协议,但一到关键时刻,这个协议总也指望不上,协商好的配合机制总也开展不了,失去对逃逸案件侦破的最佳时机。

  4、警力不足,工作机制不合理,不利于逃逸案件快速侦破。由于车流、人流、物流的不断增加,导致高速公路上几乎天天都有交通事故发生,不可避免的出现事故处理民警对已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处理完,新的交通事故又发生的局面,而事故处理民警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负责处理交通事故,还要兼顾交通安全宣传、查纠交通违法等工作,因此只要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时间一长,势必会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处理;反过来,当民警忙于其他普通案件处理工作时,也会无暇顾及逃逸案件的处理。时间一长,日积月累,民警往往是超负荷工作,身心疲惫,没有一点喘息之机。从另一方面讲,就算事故处理民警先期到达肇事逃逸现场,发现线索后,有堵截条件的可以设卡堵截,而丧失堵截条件的,后期工作则会变成事故处理民警单打独斗的局面,民警只能根据已有的线索四处奔波。而当前,交警系统面临肇事案件高发不下,事故处理警力却严重不足,处理日常工作已是捉襟见肘,很难派出足够的警力进行逃逸案件的侦破,这就使得一些线索不能及时得到追踪,一些证据无法及时进行查证,错过了破案的有利时机。

  5、装备落后或不合实际。近年来,交警部门的物质装备虽有一定的改善,但跟道路建设的飞速发展相比,物质装备就显得相对落后,特别是办案车辆的技术状况比肇事的车辆就差一大截。民警连上班、办案开车时都小心翼翼,生怕什么时候车子就会抛锚,更不用说敢开多快去堵截其他车辆了。而堵截的工具太笨重,比如说所发的破胎器需要两个人来抬,把它展开也需要两个人来拉,若要换个地方堵截还需慢慢的把它收回来,一来一去花了不少时间。

四、提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制度

  1、加强值班备勤制度。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要加强值班工作,值班民警要保持报警电话24小时畅通,提高值班民警的问话技巧,详细记录报案内容。针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于夜间和恶劣天气的特点,加强流动巡逻,同时,一旦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迅速布控,争取在第一时间设卡拦截。

  2、严格落实民警定期业务培训制度。目前有些大队存在从事事故处理工作的民警不够,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经验不足的现象,应当在现有警力条件下,积极提高民警的事故处理水平,制定定期培训制度,并采取老带新、送出去、请进来的经验交流方式加强业务技能培训,熟练掌握必要的技术和手段以及破案方法。

  3、完善联勤机制,建立有效的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与沿线各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加大资金的投入,设置事故处理及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经费。进一步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以确保在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民警能在最短的时间赶赴现场;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破案机制:一是制定预案,进行必要演练,为案件侦破打下基础;二是完善以交警为主,集收费站、服务区及地方公安机关为一体的多部门破案协作工作机制;三是完善破案奖励机制。凡提供线索者应予以保密和奖励,把奖励政策公开,让民众知晓,以调动群众举报肇事逃逸案件的积极性。同时,对破案有功的民警也要进行一定的奖励。

  4、组建交通安全信息员队伍,建立车辆基本构件信息资料库。交警部门应组建交通安全信息队伍,把一些在服务区、收费站、沿线修理厂、洗车场、加油站等行业部门里的人员发展为交通安全信息员,使侦查少走弯路。另外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还要建立不同车型、车灯外罩、挡风玻璃、轮胎花纹印痕、车型外貌、车辆高度、宽度等资料数据库,专人专管,及时更新,收集整理不同种类的油漆样片,以备侦查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