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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0:27: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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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


  为科学、准确地统计、考核各单位引进市(省)外资金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招商引资成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市(省)外资金统计范围
  (一)市(省)外资金。是指本市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引进的市(省)外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其他地区的下列资金(包括可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
  1.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城市基础建设项目资金,均属引进市(省)外资金的统计范围。国家核准的电力、收费交通道路、房地产开发、与重点中小学合作办学等项目原则上不在考核认定范围内,但必须上报统计资料。
  2.已在我市开业的企业新增市外投资部分。
  3.市外投资者收购市内企业股权、资产或作风险投资的资金。
  4.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认定的其他资金。
  (二)国债、省内贷款、中央补助项目投资、政策性资金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等行业的中央投资及各部门从中央有关部门争取的各类资金,均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
  二、市(省)外资金的统计
  (一)市商务局和各县(市)、区招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店工业区、市直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收集、汇总、统计所辖各企业上报的引进市(省)外资金月报表和资金到位的有关凭证等资料。
  (二)引资责任单位按月如实填报《项目单位引进市(省)外资金月报表》,做到一个项目一张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纂改。
  (三)各责任单位要每月报送引进市(省)外资金月报表,并附简要的统计报表说明,半年和年底要报统计分析报告,其中重大项目要提供单独的统计分析报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要在落实跟踪服务制的同时,根据其进展情况,随时报告认为需要上报的材料。
  (四)每月2日前,各责任单位要将统计资料报送市商务局,“五一”、“十一”假期于上一个月底前报送材料。市商务局在每月6日前将我市引进省外资金数据上报省商务厅。
  三、市(省)外资金的认定
  引进市(省)外资金的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招商部门和市直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负责收集下列材料并初审上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地察看予以认定:(一)提交材料1.引进项目汇总表,提交电子文本或发邮件至xxzssk@sohu.com。
  2.市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的合同、章程或协议(提供复印件)。
  3.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具能够证明股东是外地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回归工程要提供经营者在市(省)外登记的营业执照。
  4.银行进帐单(进帐单时间必须是当年度,付款人与投资人名称要相符,收款人与所投资企业相符;资金用途要明确)。提交现金交款单的要有辅助资料证明是投资款而非经营性收入。
  5.购买机器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的,应提供发票(购买方与投资方一致);以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出具协议或章程及资产评估报告。
  6.其它能够证明投资者投资额的资料(如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
  (二)认定办法
  1.本年引进的项目:①已注册但尚未开工的项目,上报的资金额未超过投资方注册资本部分,可直接认定;如上报到位资金超出注册资本的,则需提交全部出资凭证(含注册资本部分)。②本年已开工的项目,直接计算投资方注册资本部分;如上报到位资金超出注册资本的,则需提交全部出资凭证;不能提供出资凭证的,可提交企业的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以前年度开工项目:提交本年度全部出资凭证;如不能提供出资凭证的,应提交近期的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可以依据固定资产增值部分中市外投资部分计算出资额。
  3.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贷款原则上不计入统计数,但来源于省外的贷款可认定。
  4.对含出售商贸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作为商业项目进行统计。
  5.对商业项目如不能提供出资凭证或出资凭证不能证明用途的,按市(省)外投资者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或公司注册资本金比例计算。
  6.对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引进且有争议的项目,出具双方协商划分比例意见;协商未果,由项目引荐单位和实施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7:3认定各自的目标完成数。
  (三)认定时间
  认定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市商务局负责;年终,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认定。
  四、市(省)外资金目标考核
  (一)引进(市)省外资金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责任单位在实际考核工作中,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严格认真的原则。(三)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暗访、抽查等措施,对项目的实际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考证。发现弄虚作假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加倍扣减任务完成数,并收回奖励。
  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认定考核办法》(新开放〔2005〕2号文)同时作废。
  附件:1.2006年新乡市市(省)外资金统计表
  2.新乡市亿元以上项目统计表


电影洗印废水(定影水洗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

广电部 财政部


电影洗印废水(定影水洗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5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

从定影液中用电解提银方法回收白银的奖励办法已制订并已执行。为尽量回收贵重金属,防止银对水体的污染,保护环境,目前有部分电影洗印单位已开始从定影水洗水中将微量白银回收。定影水洗水中的白银含量少,回收方法复杂,花费劳力大。为进一步调动电影洗印企业职工回收白银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1985〕117号文《关于开展综合利用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电影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奖励范围
各电影洗印专业企业及电影制片厂洗印车间(工作间),凡符合实行条件的均可执行本规定。
二、实行该奖励办法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年定影液电解提银回收率应达到60%以上;
(二)定影后水洗水含银量不超过25毫克/升;
(三)应具备定影水洗水提银设备及处理措施;
(四)具备定影液电解提银及定影水洗水含银量的测试手段;
(五)具有胶片冲洗量、白银回收量和定影水洗水含银量及回收体积的原始记录。
三、白银回收定额与奖金提取标准
定影水洗水提银定额为每加工100万米胶片回收白银0.5公斤,超过定额按下述比例提奖:
(一)年洗片量在1000万米以上的洗印单位,按超额部分收入的20%提奖;
(二)年洗片量在500-1000万米的洗印单位,按超额部分收入的25%提奖;
(三)年洗片量在500万米以下的洗印单位,按超额部分收入的30%提奖;
(四)上述提奖比例,在实践中如出现问题,电影局可按5%的比例给予适当调整。
四、奖金的来源和发放范围
奖金从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的价值中提取。奖金额的分配由各厂确定,但应体现企业拿大头、个人拿小头以及多劳多得的原则。
奖金的发放范围,主要是白银回收人员、洗片员、设备检修员、监测人员等。
五、加强监督与管理
(一)各厂在填报奖金领款证明单时,必须详细填报洗片数量,并附销售白银数量的单据。
(二)企业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认真核定提奖比例。凡属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奖金外,并追究企业领导与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六、本规定自1988年起试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五年一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革国营农林牧渔场经济体制,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营农林牧渔场,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兴办家庭农林牧渔场
1、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是全民所有制国营农林牧渔场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实行家庭或联户经营、独立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必须接受国家计划指导,遵守国家政策和法令。
3、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要同国营农林牧渔场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受经济合同制约,并通过执行合同体现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
4、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应成为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主要经营形式。同时也允许实行其它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5、从事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包括专业承包和自谋职业)工作的职工,除保留工资级别(在调整工资、退休和调动工作时有效)外,不再实行等级工资制。其收入除按合同规定交够国家和企业的以外,剩余归己。
6、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财产和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关于土地和各业承包
7、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都可自愿申请并经批准承包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牲畜等。男女职工享受同等承包权利。承包数量,可根据本场土地、职工及人口状况等实际情况,民主协商,合理确定。
8、土地承包期十五年不变。林业承包期(不包括已成林)应更长一些。其它各业承包期限可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工承包的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等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权归户,不准买卖、出租和擅自改变用途。经批准可以转让,有继承权的子女可以继续使用。
9、对吃自产粮从事加工、商业、运输、养殖、林业和其他专业承包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场部管理人员、教师、医生、兽医等,可根据本场土地情况分给口粮田,但不承包责任田。
10、农林牧渔场吃自给粮的干部、工人及家属,承包或分给口粮田的,不再享受口粮倒挂补贴。
11、为鼓励发展养殖业,可根据土地资源情况划给职工和养殖承包户一家数量的饲料地。
12、各场在推行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和其它多种承包制时,可留出一定数量的机动田、草原、水面、林地等(其数量一般不超过总量的百分之五),招标承包给家庭农林牧渔场职工,承包年限由各场自定。
13、农林牧渔场内部承包后的剩余资源,可以外包、外联开发利用。
三、关于各业承包上缴费
14、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合理确定定额上缴款项及金额,要紧缩管理费和社会性支出,减轻职工负担,上缴标准一年一定。
15、上缴费有的应按土地、草原、水面、林地面积摊;有的应按职工摊;有的应按牲畜头数摊。
16、上缴费标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年终结算要公布于众。
四、关于开发、开放
17、大力推行开发性承包。要积极鼓励职工独户或联户开发利用荒山、荒沟、荒坡、荒水、退化草原、宜林荒地、矿藏等地上、地下资源,发展商品生产,繁荣经济。
18、开发性承包应采取投标和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承包期应视其生产周期、见效快慢等因素适当确定。有继承权的子女可以继续使用,经批准可以有偿转让。
19、农林牧渔场对开发性承包,要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机给予适当扶持,在经济上给予适当优惠。从承包的当年起,三年内可不纳或少纳上缴费。
20、要打破部门、地区、所有制的界限,积极开展内引外联,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和资金,发展多种经营。
五、关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处理
21、农林牧渔场可以将机械、种畜(要保留一定数量的核心群)、其它畜、禽、厂房、职工住房等资产承包给本场职工;可以按其帐面净值和技术、质量状况,参照市场价格作价卖给职工;也可以租赁给职工。
22、农林牧渔场将资产变卖给职工时,要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作价小组,合理作价。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防止只顾职工一头,损值过多。
23、卖给职工的机械、牲畜、房屋等变价款,可分期分批偿还,一般不超过三年。一次或提前偿还者,可给予适当优惠。
24、收缴的变价款,按其原资金来源区别科目分别入帐。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变价款可还银行贷款,或作为扶持家庭农林牧渔场、专业承包户、开发性承包的周转金,或用于场办企业。
六、关于离休、退休职工福利待遇
25、兴办家庭农林牧渔场后,离休、退休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可从现有职工上缴费中解决;有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离休、退休职工也可申请办家庭农林牧渔场或从事其它专业承包,自理工资;还可以实行以田、畜、禽等代资的办法。
26、划给离休、退休职工的土地、畜、禽等,数量可按当地正常情况下纯收入折合离休、退休补助费计算。
27、分得土地、畜、禽等的退休职工,因病住院支付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困难补助。
28、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其生前分得的土地、畜、禽等由场部收回。遗属按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七、关于机构和干部
29、各国营农林牧渔场要精简机构,减少领导层次。规模较大的可设分场(生产队),实行两级管理;规模较小的取消分场(生产队),实行一级管理,由场部直接对户。
30、国营农林牧渔场要由行政指挥型转为经营服务型。场内可以建立为家庭农林牧渔场和各业承包户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站或专业公司。
31、要精减干部和非生产人员,减轻承包职工的经济负担。
32、国营农林牧渔场在整顿的基础上,可以实行民主选举场长和场长组阁的办法。当选的场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工人当选场长可按干部管理并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落选后回产当工人。
33、编余的国家干部可以在本场从事承包和其它专业;可以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可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可以由人事和组织部门调出重新分配工作。不论采取哪种办法,都要使这部分干部得到妥善安排。
34、国营农林牧渔场干部可以实行浮动工资。对有突出贡献的干部要给予奖励和提拨重用。
八、关于生产方向
35、繁殖原(良)种、种畜、种鱼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经营有利的场,继续作为繁种场。
36、基本不具备繁种条件,技术力量较差,不能提供农、牧、渔良种而且经营亏损的场,可改变经营方向,变为生产场。
37、管理条件差,不具备生产良种条件,又长期亏损的场,实行放开经营,全民所有制不变,集体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额上缴。
九、关于简政放权
38、各主管部门要简政放权,使企业有生产计划安排权、产品销售权、合同外产品定价权、留成资金支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干部任免权、职工调出调入权、拒付不合理摊派权、收入分配权、干部奖惩权。
十、关于其他问题
39、办家庭农林牧渔场后,信贷投放由过去银行对场改为直接对户。
40、家庭农林牧渔场(承包户)出售粮食等农副产品,购买生产资料、燃料、油料等,享受当地农民同等待遇。
41、家庭农林牧渔场(承包户)自费购买经营的(包括本场卖给的)机动车辆,在缴纳养路费等方面与农民享受同等待遇;承包本场的车辆,仍按国营企业机动车辆对待,照章纳税。
42、完成国家计划和定购任务后,家庭农林牧渔场和承包户可以自由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包括良种和种畜等。
43、积极回收职工欠款,对拖欠者按银行利率收缴利息。
44、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和其他承包户兴办的各种加工业、采矿业、建筑业、修理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在纳税上享受乡镇企业的同等待遇。
4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