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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9:0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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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3〕6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形式,是以农民为主体,在政府支持下,通过集体与农户共同筹集医疗保障金,互助共济承担医疗风险,按一定比例补偿农民的医疗费用支出,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举办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自愿量力、互助共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一级要按《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作为合作医疗的补充形式,在合作医疗支付限额之外,对因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其余医疗费用的贫困农户给予救助。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和募集社会资金构成,不得挤占合作医疗补助费和合作医疗保障金。

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可接受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

第五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以保大病住院为主的形式,重点解决大病住院对农户造成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口的农村村民(以户籍所在地为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由市、区政府农业、卫生主要领导或分管的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农业、卫生、财政、计划、民政、社保、审计等部门领导任成员。

第八条 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有关工作。

市、区农业局作为政府主管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能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定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培训、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也要设置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机关和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本镇的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适合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政策、法规、规定和办法。

(二)宣传、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

(三)筹集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

(四)负责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与管理,督导和检查。

(五)协调解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其它问题。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卫生、财政、计划、社保、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农村合作医疗稳步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市、区、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建立宣传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每年要利用当地的广播、电视、报刊、公开栏等宣传工具宣传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方针、政策或有关章程、制度。

第十二条 各区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有关合作医疗的文件、方案、意见、章程、细则、制度、规定、报表等资料,并要及时上报市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存档备案。

市、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定期将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整理,印发给上级有关领导和各有关单位,以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指导工作。

第三章 参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凡属本市辖区内农村户口的农村村民(以户籍所在地为准),均可按自愿原则以户为单位参加本区政府举办的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 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的报名和收费时间,农户凭户口簿到所在村委会报名和缴费。在规定的收费日期截止后,原则上不再吸收任何人参加当年度的合作医疗(新生婴儿除外)。

第十五条 已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在保障有效期内若有新生婴儿,要在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办好参保入册手续,从参保的第二个月起享受合作医疗保障,其保障期限至本年底。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原则上由各区人民政府举办,各村委会负责将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进行登记造册、收款,并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花名册及款项上报区、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经审核确认参保资格后的村民才能享受合作医疗保障。

第十七条 参保人不得中途退保,因死亡或户口外迁等特殊情况的村民,当年已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保障金一律不予退回。户口迁出的村民,其保障期可至当年年终。

第十八条 凡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必须按时缴纳合作医疗保障金,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合作医疗证。

第十九条 合作医疗证由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按规范格式统一制作,由各区、镇(村)合作医疗办颁发,一户一证,逐人注册。

第二十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享有规定的医疗服务。

(三)监督合作医疗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合作医疗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时交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

(三)积极配合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四)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声明并申请补发。

(五)合作医疗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为解决农村特困户的看病难问题,全市所有农村特困户都统一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其个人需缴交的合作医疗保障金,由民政部门从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中集中代缴,并在缴费截止期限之前划转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农村特困户因患大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的,除按规定获得合作医疗补助外,特殊情况可向市、区级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申请救助。

农村特困户名单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确认后报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备查。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三条 筹集合作医疗保障金,采取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为辅,政府适当支持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方式。使用合作医疗保障金要做到以筹定支、略有节余、滚动发展。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个人出资额度由各地自行决定。经济发达地区的筹资数额可以适当高一些,以提高保障水平;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的筹资可以适当低一些。个人出资标准一般为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左右。

农户承担的合作医疗保障金属于医疗消费支出,不属于农民负担收费项目。

第二十五条 个人投入的合作医疗保障金,在报名登记时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统一收取。农户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由村委会代收,按规定时间上交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镇在12月5日前汇总缴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认。

第二十六条 市、区、镇各级政府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合作医疗保障金,用于支持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发展,并应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各级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不得从筹集的合作医疗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村要在集体经济收入中,规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合作医疗发展。具体数额和比例由区、镇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 市、区、镇财政按比例投入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在个人的投入部分收取到位后,每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将款项划入区农村合作医疗专帐中。

第五章 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一)已缴交个人合作医疗保障金参加本年度合作医疗的村民因病住院,报销有效期从1月1日开始生效,到12月31日止,为期一年。

(二)参保村民出院后报销住院费用时,必须凭约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提供的收费票据、病历等有关凭证,并填写《合作医疗报销呈批表》,各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后报销。

(三)各区要依据合作医疗筹资数额和发病率,合理确定报销方式和比例,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报销细则。一般情况下,为简化报销手续,要求各区的报销比例定为每次报销住院总费用的50%,一年的最高报销额由各区根据筹资水平而定。若按每人每年筹资50元计,建议保障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500元为宜。有条件的镇、村,应尽可能提高保障标准,使农民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四)因病情特殊确需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的,经区级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凭有效凭证报销。

(五)每次住院总费用参照珠海市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一)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规定的自费药品及检验、检查、超标等项目。

(二)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

(三)属个人行为不当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打架、偷窃、酗酒、自杀、吸毒等。

(四)计划外生育的医药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合作医疗保障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约定医疗机构的确定。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会同市、区卫生局审查确定,并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约定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参保人在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时需持身份证和合作医疗有关证件,约定医疗机构应在挂号费、住院费、诊断费、检查检验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三十二条 大病的界定。参照社会保障部门对需要住院的大病的界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约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障规定的医疗范围提供医疗服务,遵守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优质服务,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若提供超出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的医疗服务和用药,要事先说明并征得参保人同意,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三十四条 鼓励参保人到约定医院就医。在制定报销比例时,应对在约定医院就医和非约定医院就医区别对待,在非约定医院住院的,调低报销比例10%。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和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由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纳入村账镇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系,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管好、用好资金,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合作医疗资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定期将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汇总报上一级管理机构。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定期向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汇报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区、镇要成立由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村民代表和有关专家等组成的合作医疗监督小组,对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资金运作、报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对各区、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监督检查合作医疗资金的征缴和支付,核实参保人员,检查督促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等。

第三十九条 市、区、镇政府负责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结余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区、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建立财务公开监督制度,通过区、镇、村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栏等形式,每半年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住院群众的报销情况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确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标,提出本地发展计划和措施。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逐级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健全工作考核制度,把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为各区、镇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与干部实绩挂钩。

第四十二条 市、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本辖区的合作医疗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在一年内为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不力、进度较慢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扣留截留、挪用借支、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依法追回其所报销医疗费,并在所举办地区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区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17日 生效日期1989年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与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核准国际协定的各自国内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在圣地亚哥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海梅·德尔瓦列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办[2007]246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已经建设部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将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间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

  按照《行政许可法》、我部实施行政审批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关于成立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的通知》(建人函[2007]148号)所确定的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工作职责,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廉洁的工作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形象。

  二、工作职责

  (一)接收和受理

  负责接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的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的申请、变更材料,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受理和初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变更材料,办理接收手续。

  负责受理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面的资质申请材料,以及国资委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材料,办理受理手续。

  (二)转办

  负责将接收或者受理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资质变更材料转送部内有关业务司(以下简称业务司),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业务司转送。

  负责将接收的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材料转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三)公示发证

  负责将业务司送来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结果在建设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负责颁发业务司送来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四)接受举报

  负责接收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真实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并按照其内容分别转送业务司处理。

  (五)咨询答疑

  负责对接收(受理)材料、变更、公示、证书发放等工作办理程序和时限有关规定的解释,帮助申请人查询接收(受理)申请材料和证书发放情况。不负责对审查标准和公示意见的解释工作。

  (六)审批督办

  负责督促业务司按法定时限完成行政审批程序。

  三、工作程序、时限和材料要求

  (一)接收和受理

  受理办接收和受理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的接收和受理凭证,并加盖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印章(以下简称受理办印章)后方为有效。

  1、接收的程序和时限

  (1)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经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有正式报送公函、明确的初审意见、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由业务司提出具体要求)的,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 1)。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附件 2),并退回申请材料。

  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除业务司提出要求外,受理办原则上不接收任何有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2)对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或建设部直接受理的变更(补证)材料,受理办应即时向送件人发放《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 3),送件人凭此领取变更后的证书。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报送的陈述材料,凡是在公示期间寄出的(以邮寄日期为准),受理办应办理接收,并向材料报送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双方以邮寄凭证、接收凭证及接收凭证存根为办理接收手续的证明。

  2、受理的程序和时限

  (1)对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受理办按照业务司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后,受理办予以办理受理手续。

  (2)对不属于建设部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办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4),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办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 5),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属于建设部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即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是否受理或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

  (5)对属于建设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 6)。

  3、接收材料的内容

  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3)企业资质申请表;

  (4)有关附件材料。

  企业资质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公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3)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

  (4)有关附件材料。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注册变更申请表或变更备案表及有关材料。

  4、受理材料的内容

  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函;

  (2)企业资质申请表;

  (3)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函;

  (2)国资委关于变更内容的批复;

  (3)已经变更完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已经变更完毕的施工资质证书;

  (5)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收件转办

  受理办与业务司、注册中心及有关行业协会的相互转办业务,双方均须办理正式转办业务文件凭证,并加盖相应印章。

  1、受理办转送工作程序

  (1)对转送材料进行汇总和编号;

  (2)填写《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附件 7);

  (3)报受理办主任审核;

  (4)受理办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阅;

  (5)报办公厅主任审定同意后加盖受理办印章;

  (6)转送材料,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2、转办工作时限

  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办自接收(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受理办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变更申请:受理办对接收的变更申请材料随时转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举报材料:受理办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

  陈述材料:审查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陈述材料(按规定允许申请人进行陈述的),在公示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注册中心和有关行业协会。审查结果公示结束后收到的陈述材料,但属于申请人在公示期间寄出的(以邮戳日期为准),受理办应予以接收和转送。

  (三)审查结果公示

  受理办收到有关业务司的申请材料审查结果上网公示汇总表后,应与当初接收(受理)的申请人名称进行核对,属于同一批接收(受理)的申请材料,如果没有审查结果的,有关单位应告知原因,受理办予以记录,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受理办接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汇总表送部信息中心在建设部网站上公示。

  (四)颁发证书

  受理办收到业务司送来的行政审批公告和打印完成并加盖公章的证书后,应与当初接收(受理)申请人名称进行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受理办自收到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或在建设部网站的办事大厅上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企业资质证书:由受理办接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的,申请人到初审部门领取。由受理办受理的,申请人到受理办领取证书。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由受理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放。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申请人到受理办领取。

  受理办收到已变更的证书 ,应在1个工作日内颁发,并将收回的旧证书送业务司处理。

  四、政务公开

  受理办接收(受理)、发证的有关信息和受理办工作地点、电话、电子信箱等在建设部网站上公布,以方便申请人查询,接受咨询和投诉举报。

  五、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每一个工作岗位设1人独立负责,每两个岗位的人员互为替补,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协办人为主办人担任材料复核人。对于接收(受理)事项由主办人办理有关手续,协办人进行复核;对于转办事项,主办人办理有关手续,协办人复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监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协调配合

  为做好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工作,受理办与业务司应建立有关工作的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按照业务司要求,受理办随时向业务司提供接收(受理)情况的汇总和内容明细。受理办于每个季度开始的第一周内向业务司反馈上季度接收(受理)、审查结果公示及证书发放的基本情况。

  受理办不定期请有关业务司对受理办工作进行行政审批方面有关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为提高工作效率,受理办接收(受理)申请的管理,以及与业务司的转办业务文件的往来要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附件:1.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

     3. 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4.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5.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6.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7. 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

     8. 关于报送申请材料审查意见的督办函

附件1: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文号:         
     2、初审意见:同 意       家
            不同意        家
     3、申 请 表:           份
     4、附件材料:           套
     5、其  他:           
                       

送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文号:         
     2、初审意见:同 意       家
            不同意        家
     3、申 请 表:           份
     4、附件材料:           套
     5、其  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送件人: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存根)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齐全 □ 不齐全 □
     2、初审意见:齐全 □ 不齐全 □
     3、申 请 表:齐全 □ 不齐全 □ 缺 份
     4、附件材料:齐全 □ 不齐全 □ 缺 套
     5、其  他:            
                       


送件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时  间: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齐全 □ 不齐全 □
     2、初审意见:齐全 □ 不齐全 □
     3、申 请 表:齐全 □ 不齐全 □ 缺 份
     4、附件材料:齐全 □ 不齐全 □ 缺 套
     5、其  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
编号:
初审部门(申请人):               
变更事项 :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增补)审核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
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遗失补证]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
(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5、其他:                 
送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初审部门(申请人):               
变更事项 :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增补)审核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
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遗失补证]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
(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5、其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送件人: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你单位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
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送件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时  间: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你单位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
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省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报送的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问题如下: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依照(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受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经办人:      时  间: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省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报送的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问题如下: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依照(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受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补正)材料如下:
1、报送公函文号:             
  2、申 请 表:               份
  3、附件材料:               套
  4、其  他:               
                        
经审查,你所报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送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补正)材料如下:
1、报送公函文号:             
  2、申 请 表:               份
  3、附件材料:               套
  4、其  他:               
                        
经审查,你所报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送件人: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
(收件单位):
现将如下材料转你单位,请予接收。                 编号:
序号 材料报送单位 内  容 数量 申报材料
申请表(份) 附 件(套)






                                   (受理办印章)
主管领导:    分管领导: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8:


关于督促报送申请材料审查结果的函
编号:

(有关业务司):
于 年 月 日送你司的 申请材料(转办单编号为 ),已超过规定审查时限,请尽快将其上网公示的审查结果送办公厅受理办。


办公厅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