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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

时间:2024-07-24 07:4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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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共青团中央


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

(1980年8月5日)



  为了充分调动团员青年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培养教育青年一代的事业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使团的工作进一步活跃起来,现对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工交、基建、财贸战线基层团组织,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发动团员青年开展义务劳动、回收利用废旧材料、承包本企业的外委任务和外单位的生产、基建、维修项目等增产节约途径,确实为国家增加了收入、节约了资金,在保证国家和企业增加收入的前提下,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团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一般可按下列办法提取:

  (一)企业需要团委组织团员青年利用业余时间突击完成的生产建设任务,可从节约的开支中提取百分之十。

  (二)团组织发动团员青年利用业余时间回收利用废旧材料、利用边角废料加工产品,可从实际节约价值中提取百分之十五。

  (三)组织团员青年在业余时间突击完成装卸、搬运、基建和本单位的其他外委任务,可从外委加工费中提取百分之三十。

  (四)企业团组织利用节、假日,组织团员青年在自愿的前提下,承包外单位的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所得收入,提取百分之六十。

  二、工交、基建、财贸战线基层团组织,按上述办法所提经费的最高限额,在二十八周岁以内的青年人数不足五百名的企业,每人每年不得超过六元;青年人数不足千名的企业,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五元;青年人数超过千名的企业,每人每年不得超过四元。

  三、农村团组织在不影响集体生产和自愿的原则下,组织团员青年在业余时间利用“十边地”种植、养殖、造林等多种经营和其他劳动收入,基本上应归团组织作为活动费用。

  四、地方各级团组织利用节、假日,组织团员青年承包市政建设或其他工程的收入,可用于建立青少年活动场所、增添必要的活动设施等。

  五、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加强团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基层团组织应会同生产、劳资、财务部门,切实搞好审核计算工作,具体拟出提取项目、比例和资金数额,经本单位行政领导审查批准后由团组织提取,并在银行开立专户储存或由同级财务部门代管。

  基层团组织提取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开展富有教育意义、有益于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表彰新长征突击手和青年先进集体、鼓励参加义务劳动的积极分子;建立青少年活动阵地、购买图书和文化体育用品等。

  团组织活动经费的支出,应由团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要精打细算,注意节约。除业余劳动需要发给个人必要的补助费外,不准分给个人,不准用于团干部生活困难补助,不准请客送礼。团组织要确定专人管理帐目,严密收支手续,定期向团员青年公布收支情况。地方团委一般不得调用下级团组织的活动经费。

  本通知下达后,请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4〕 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

徐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7月)
  为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2号)精神,以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扎口管理,不切块给部门使用。资金分配与省下达的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挂钩。
  第二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用于对接受输出培训农民的补贴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机构的奖励。对符合省补助条件的培训单位和中介机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与国家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资金要统筹使用,统一对各类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不得重复安排。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资金补助对象:
  (一)对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应缴的培训经费给予补贴。
  (二)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且劳务用工合同在6个月以上的具有劳动力输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劳务中介组织,给予奖励补助。
  第五条 申请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但每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强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培训场所和训练基地要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六条 对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教育部门负责“两后双百”培训机构的认定,并报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复核备案;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其他培训机构的认定。资质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对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由各县(市)、贾汪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教育、扶贫、计委、农林等部门共同组织。各地要根据省下达的输出培训任务,区分不同培训工种,在认定的培训机构范围内公开招标,并根据培训收费标准由低到高依次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报省、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贾汪区应加强对劳务输出培训工作的宣传,对中标的培训机构名称、地点、培训工种、培训人数、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应以通告形式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印刷成册,分发至各镇、村。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根据培训机构对不同工种的培训价格,在向培训对象收费时每人降低110元,由省、市财政给予补贴(省补100元、市补10元);经县(市)、贾汪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户农民,每人降低300元,其中:省、市财政补贴210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贾汪区财政补贴。
  第十条 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就业的中介机构,在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下,每新增输出一人,由省、市财政奖励补助22元。
  四、经费的申请和下达
  第十一条 各县(市)、贾汪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教育、扶贫、农林、计委等部门,制定包括培训机构、培训工种、收费标准、培训人数等内容的申请补助资金方案,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报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省审定下达年度输出培训任务及省补资金额度后,市相应分解下达各地,省、市财政预拨培训补助资金的80%。
  当年10月20日前,各县(市)、贾汪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将当年输出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报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由省、市财政一并拨付剩余的20%资金。
  第十二条 对组织输出奖励补助资金,每年10月20日前,由各县(市)、贾汪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教育、扶贫、农林、计委等部门对当年农村劳务输出情况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报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同时附报《省级农村劳务输出奖励资金申请表》。省补资金经省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审查批准下达我市后,与市级奖励补助资金一并下达。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资金财政专户,采取专户直拨的办法,实行专户管理。各地要按照《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财农〔2002〕28号)规定的要求,对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报帐管理部门为各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报帐单位为经审核的培训机构、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申领输出培训补助资金时,报帐单位需提供:中标文件、培训人员名单、收费发票及接受培训人员《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领输出奖励资金时,报帐单位需提供:输出人员名单及用工合同复印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市里将组织抽查。对输出培训单位未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输出培训人数未达要求的,或弄虚作假套取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的,将视情况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培训补助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的地区,将扣减下年度劳务输出培训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各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面向社会公示申请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切实保证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六、附则
  第十六条 市将对在农村劳务输出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县(市)、贾汪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直接补贴农民的方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启动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启动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试点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为做好试点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会员应当认真做好融资融券交易相关操作流程、技术系统(包括交易、结算、监控系统等)、资金和证券等准备工作,对账户管理、委托申报、交易监控、逐日盯市等业务环节进行认真检查,确保业务顺利启动和安全运行。

二、试点会员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向客户充分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加强业务风险提示,认真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职责,并在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明确向客户公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三、试点会员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的报送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复核,确保向本所报送的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试点会员应当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规范运作,加强内部业务监督和管理,强化风险控制措施,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五、试点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的管理,建立必要的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及时警示和约束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对涉嫌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等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的,试点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本所。

六、本所将对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活动进行监控,并视情况进行业务检查。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过程中,会员对融资融券相关制度、业务流程或技术系统提出建议的,请及时告知本所。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