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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2006年—200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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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2006年—2007年)》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2006年—2007年)》的通知

建综[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北京、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指示,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节约城市水资源,现将《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2006年—2007年)》(以下简称《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确定的近期改造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前完成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任务。

  二、认真做好《供水管网改造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供水管网改造规划》是安排年度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对尚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在年度计划中不予安排。

  三、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投资力度。对纳入计划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除国家投资外,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配套资金,保证供水管网改造资金及时到位。在加快供水价格调整的基础上,增加供水管网改造资金,加快供水管网改造步伐。

  四、加强供水管网改造的组织领导。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统筹搞好供水管网改造规划、计划、施工和运营的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将管网改造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管理部门,保障供水管网改造的顺利实施,发挥投资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二月十日



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

(2006年—2007年)

 

 

 

2005年12月

 

目  录

  一、总论

    (一)规划目的和意义

    (二)规划依据

    (三)规划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2.实事求是,确保规划目标可行

      3.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节约用水

    (四)供水管网改造的重点

    (五)规划范围

  二、供水管网改造的实施情况

  三、城市供水管网现状

    (一)城市供水发展概况

    (二)城市供水管网现状

    (三)管网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网老化,管材低劣,施工技术落后

      2.供水管网非正常工况运行

  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目标和任务

    (一)规划期

    (二)规划目标

      1.管网漏损率控制目标

      2.服务保障目标

      3.规划项目及工程建设规模

    (三)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及技术措施

      1.技术方案

      2.执行标准

    (四)工程投资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推进供水管网改造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有序开展

    (三)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

    (五)加强项目组织管理,保证供水管网改造顺利实施

    (六)采取综合措施,努力减少管网漏损

    (七)加强项目检查,切实保证规划的全面实施

  附:(略)

     表1.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城市范围一览表

     表2.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在建项目汇总表

     表3.2006—2007年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一览表

     表4.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技术方案一览表

  附件:(略)

     1.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实施情况统计表

     2.2003年城市供水管网现状情况统计表(管径75毫米以上)

     3.2003年城市管网漏损率及近几年管网事故情况统计表

     4.非正常运行管网情况调查统计表

 

  一、总论

  (一)规划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03]188号),推动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促进城市节约用水,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特编制《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

  (二)规划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2.《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城[2003]188号)

  3.《关于开展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建办综函[2004]607号)

  4.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对《关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情况的报告》的批示

  5.《城市供水条例》

  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7.城市供水行业的技术进步发展规划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修编(2005年—2007年)

  9.《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2003年)

  10.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规划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根据大中城市供水管网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全面推动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

  突出近期改造重点。在供水管网系统优化设计的基础上,对供水漏损和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以及对管网后续改造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部分主干管,优先实施改造。

  2.实事求是,确保规划目标可行

  严格界定规划范围,充分调查研究,核实基础数据,坚决挤掉“水分”。依据工程实施条件和地方财力,分阶段合理调整工程规模和年度实施目标。不符合规划范围要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不列入规划。

  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施工组织协调措施不落实的,不列入规划。

  3.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节约用水

  紧密围绕提高服务水平和节约资源的目标,通过供水管网改造,提高管网整体质量,逐步完善供水系统,增加配水能力、提高供水服务压力、改善供水水质、减少管网事故率、降低供水损失,保障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

  (四)供水管网改造的重点

  1.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供水管网;

  2.老城区中老化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

  (五)规划范围

  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规划范围为管网老化问题严重、管网改造前期工作充分且社会效益明显的城市,主要为非农业人口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的设市城市。

  规划包括30个省区(未含西藏),共239个设市城市(详见表1)。西藏自治区各设市城市其非农业人口均不足20万人,未含在本规划中。

  二、供水管网改造的实施情况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03]188号)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十分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加强了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组织领导,把供水管网改造作为“心工程” 重点工程来抓。在管网改造工程的实施阶段,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严格建设程序,严把质量关,积极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

  据对23个省区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底,这23个省区累计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模总计为4408.8公里,共完成投资46.6亿元,其中国债14.2亿元(详见附件1)。

  从对部分城市调研结果看,两年来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

  (一)提升了供水设施水平,保障了城市安全供水,社会效益显著。

  通过改造,更换了锈蚀、结垢、裂损的水泥管和铸铁管,提高了管网整体质量,安全供水状况明显改善:一是减少了供水的二次污染,保障了供水水质;二是增大了服务水压,解决了一些区域长期水压不足、“居民吃水困难”的问题;三是提高了供水能力,扩大了供水范围;四是爆管事故率明显降低,提高了供水安全保障程度。如重庆市管网水的平均浊度比2003年下降了17%;广西崇左市城南新区的管网水压由原来的0.1Mpa提高到0.24Mpa,原来2楼以上的居民吃不上水,现在自来水可以向6楼供水;在一些城市的部分区域,过去是每天3—4次定时供水,现在可以全天供水;长春市2004年居民低压无水区的投诉信访量下降了600多件;贵州省毕节市、重庆市涪陵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与管网扩建工程相结合,提高了城市的供水能力,分别解决了4.2万人和15万人“吃水难”的问题;重庆市爆管事故2004年比2002年同比下降8.4个百分点,广西玉林市改造的几条主干管2004年下半年爆管事故率比上半年下降了75%。

  (二)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综合能耗降低,节水和企业增收效果明显。

  通过对供水管网的改造,解决了部分旧管网的严重漏损问题,供水管网漏损率显著下降。据55个城市提供的资料,供水管网漏损率平均下降约8.96个百分点。按照55个城市2003年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量34.89亿m3推算,年节约水资源合计约3亿m3。

  通过管网改造,不仅解决了老化管网严重结垢带来的阻流问题,而且使管网系统在整体上得到优化,降低了电能的消耗量。如重庆市涪陵区每千立方米水的耗电量降低了10度;山东济宁市供水管网改造完成后,供水成本每立方米降低0.05元,加上减少100万m3的供水损失,供水企业每年可增加效益645.42万元。

  三、城市供水管网现状

  (一)城市供水发展概况

  我国城市供水事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有了迅速发展。1949年,全国仅有水厂60座,2004年城市供水厂达到3000多座,供水管网长度358410公里,供水日综合生产能力24753万立方米,城市供水总量490亿立方米,用水普及率达89.0%。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供水对城市的发展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本次规划范围内的239个城市,城市总人口为2.29亿,非农业人口1.59亿,用水人口1.99亿,分别占全国城市总人口、非农业人口、用水人口的67.7%、69.2%和68.4%。供水普及率为87.1%,供水总量为351.6亿立方米,约占全国城市供水总量的74.0%。公共供水普及率为76.0%。

  (二)城市供水管网现状

  规划范围内公共供水管道长度合计18.3万公里,约占全国公共供水管网管道总长的66%。

  据对部分城市总计8.4万公里管网的不完全统计,按敷设时间分类,1953年以前敷设(使用年限在50年以上)的管道5193公里,占6.2%;1954—1965年之间敷设(使用年限在40—50年)的管道6822公里,占8.1%;1966—1978年之间敷设(使用年限在27—40年)的管道11110公里,占13.2%;1979—1995年之间敷设(使用年限在10—26年)的管道31641公里,占37.5%;1996年以后敷设(使用年限在10年内)的管道29583公里,占35.1%(详见附件2)。

  目前,供水管网采用的管道主要有灰口铸铁管、球墨铸铁管和水泥管等。其中,灰口铸铁管43362公里,占管网总长度的50.8%;水泥管11133公里,占13.0%;镀锌铁管等低质管材,占6.0%。质量较好的管材所占比重较少:球墨铸铁管14135公里,占16.8%;钢管6977公里,占8.2%;PVC管4467公里,占5.2%(详见附件2)。

  (三)管网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网老化,管材低劣,施工技术落后

  一些城市供水管网出现老化,老城区问题尤为突出,供水管网铺设时间大多在50年以上,管材质量差,长期超限运行,年久失修,老化严重,造成爆管以及各种形式的明漏、暗漏。这部分管网约占全部管网长度的6.2%。

  现有供水管网中,灰口铸铁管占较大的比重,大多数城市达50%以上,个别城市甚至达90%以上。大多数安装时间较长的灰口铸铁管其质量已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加之管网配件质量差,接口技术落后,导致管网抗腐蚀强度低、长时问使用后形成水垢,腐蚀严重;抗压强度低,爆漏事故频繁发生,管网漏损逐年增加。此外,普通水泥管和镀锌铁管也占有相当比例,材质差、抗冲击和抗腐蚀能力差。

  在严重老化的管网中,主干管占59%、其他管网占41%;在材质低劣的管网中,主干管占58%、其他管网占42%;在施工技术落后的管网中,主干管占58%、其他管网占42%(详见附件4)。

  上述问题,不仅导致供水损失,而且造成水压下降、管网水浊度偏高、管网余氯消耗较大,严重影响服务水压和供水水质。根据对规划范围内184个城市的不完全统计,2000—2003年因爆管停水的事故达13.7万次,管网水质发生二次污染达4324次;2003年供水企业的漏报率为20.5%,因供水管网事故影响高峰期用水达21537次,涉及人口达3819万人,因供水压力严重不足而影响供水达26544次,涉及人口达2000万人(详见附件3)。

  2.供水管网非正常工况运行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供水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城市供水发展的需要,一些城市将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的供水管网进行联网供水,出现了管材混杂的情况,承压标准较低的管段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爆管事故增多。一些城市中心区或局部地区供水管径偏小,成为供水颈瓶,供水压力明显不足,断水现象时有发生,给居民用水带来不便,群众反响强烈。一些城市由于新建水源工程,将地下水源更换为地表水源,或增大地表水源比例,为弥补被替代的补压井的压力损失,提高了管网压力,超出原设计标准,一部分管道破损,管网漏损严重。

  由于水源改变而造成管网局部超负荷运行的主干管达1592公里,其他管网达1251公里;由于供水范围增加而造成管网局部超负荷运行的主干管达2671公里,其他管网达2082公里(详见附件4)。

  综合上述情况,在非正常运行的主干管中,严重老化、材质低劣、施工技术落后、供水增加超负荷运行,以及水源改变超负荷运行的管网分别占37.0%、32.8%、17.1%、8.2%和4.9%;在非正常运行的其他管网中,严重老化、材质低劣、施工技术落后、因供水增加而超负荷运行,以及因水源改变而超负荷运行的管网分别占35.4%、33.1%、17.1%、9.0%和5.4%(详见附件4)。

  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目标和任务

  (一)规划期

  规划期限为:2006年—2007年。

  (二)规划目标

  1.管网漏损率控制目标

  通过管网改造和加强管理,供水管网漏报率平均降低约5个百分点,规划范围内总计减少水资源损失约10亿立方米。

  2.服务保障目标

  (1)供水水质目标

  提高管网水质稳定性,消除“浑水”和“红水” 现象,减少管网二次污染,城市管网水浊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等四项综合合格率达到或优于国家有关规定。

  (2)供水管网服务压力

  改善管压“瓶颈”状况,提高配水压力,达到《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对供水压力的技术要求,保障正常供水。多层住宅通过适当提高供水压力,减少二次供水设施。

  (3)供水服务范围

  优化管网系统,增加配水能力,扩大公共供水服务范围,提高供水普及率,用水人口平均增加5%。

  3.规划项目及工程建设规模

  2006年—2007年度,规划供水管网改造项目共314个,其中:新建项目222个,在建项目92个。

  在建项目建设规模1597公里,新建项目建设规模15199公里,合计16796公里,约占规划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总长度的 9%,其中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建设规模3613公里,约占同类管网总长的1/3(详见表2、表3和表4)。

  (三)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及技术措施

  1.技术方案

  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管网改造工程要远近结合,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因素,积极推广新型管材和新的施工技术。

  管网改造的基本方案是: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以承上启下的主干管改造为主,规划项目中主干管改造工程规模12845公里,占改造管网总长的84.5%,其他管网占15.5%;按照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管网改造中以更换管材和增加管径为主,需要更换管材和增加管径的工程规模合计12628公里,占改造管网总长度的95%以上(详见表4)。

  2.执行标准

  管网改造要严格执行以下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2)《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

  (3)《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2005

  (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

  (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8)《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01

  (9)《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50332—2002

  (1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98

  (1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

  (1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

  (四)工程投资

  规划项目总投资共计187.2亿元,其中:在建为16.6亿元,新建项目170.6亿元(详见表2和表3)。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推进供水管网改造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重要性,把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作为当前城市节约用水的重点工作来抓,认真实施规划。规划中未列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和安排国家补助资金。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有序开展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由分管副市长挂帅,组成专门班子,加强组织领导。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委、财政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的实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发改委、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落实及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做到资金帐目公开、资金调配使用合理,提高资金利用率。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

  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主要由地方和企业筹资投入。国家在政策上加以引导,视情况给予补助,对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给予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将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03]188号)的要求,统筹安排地方财力,加大资金投入。

  供水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供水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力度。要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折旧资金按有关规定用于管网的更新改造。

  各地要根据《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大力推进供水水价改革,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及超计划、超定额的水费收入,要优先用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

  (五)加强项目组织管理,保证供水管网改造顺利实施

  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优化管网布局和工程技术方案,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对供水漏损和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要优先进行改造。合理安排供水与管网改造,精心组织设计与施工,确保城市正常供水。

  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

  (六)采取综合措施,努力减少管网漏损

  各地要积极采用优质管材和配件,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原则上易爆或严重漏水管段以更新为主,管径较小管段可在方案比较的基础上采用改大或增设并列管段等方式。管材选择、接口方式、防腐措施等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计量和管网维护管理,逐步实行对消防、绿化等城市公共用水的计量管理,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努力降低管网漏报。

  (七)加强项目检查,切实保证规划的全面实施

  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将联合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检查。

  为全面掌握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管网改造工作的宏观指导,建设部已于2004年6月开通了“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定期上报制度。各地要认真组织所辖城市及时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卫生部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7〕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今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我部组织编写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制订本方案。
  一、原则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二、内容
  (一)在现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三、目标
  (一)总目标。
  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
  1.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到2010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力争在全国范围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
  3.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4.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四、接种要求
  (一)接种时间。
  1.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5.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
目前,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渡期免疫程序。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18-24月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7.流脑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乙脑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乙脑灭活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8月龄接种2剂次,2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9.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各接种1剂次。
  10.出血热疫苗出血热疫苗
  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11.炭疽疫苗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2.钩体疫苗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疫苗免疫程序见附表。
  (二)接种对象。
  1.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3.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4.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
  5.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
  6.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五、实施范围
  (一)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流脑、白破等疫苗在全国范围实施。
  (三)乙脑疫苗除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否开展乙脑疫苗接种工作,由上述地区卫生厅局确定后报卫生部。
  (四)甲肝疫苗、麻腮风、无细胞百白破等疫苗因暂不能满足全部适龄儿童接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下同)根据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疾病流行情况以及实施的可行性等,选择实施地区和实施对象。随着疫苗供应量的增加,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五)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实施范围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六)出血热疫苗根据疫情情况确定实施省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在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进行应急接种。
  六、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制订本地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认识。
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以及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开展经常性宣传与“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参与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加强预防接种服务管理,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新的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强化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快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强冷链建设,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需要扩充冷链容量,完善冷链建设、补充和更新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
  (六)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严格按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切实加强疫苗和注射器登记、使用和管理,及时核拨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接种补助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年度需求计划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整理后报卫生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品种的选择和采购方式,按照卫生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督导评估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对辖区内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制订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省、市、县逐级定期开展督导和评估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卫生部将定期对各地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关于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关于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2]21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三县可参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细则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行〔2000〕4号)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原则
  教师工资实行统一发放,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有效办法。

  二、管理体制
  教师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教师工资委托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一种管理方式。实行“学校按规定编报、教育部门审核、编制部门审核编制、人事部门审核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及时足额代发到人”的管理体制。

  三、实施范围
  (一)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所有由财政供养的编内实有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
  (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项目:等级职务工资(含10%及浮动),工资津贴,教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其他工资和工资性津贴项目以及按规定在社会保障费中发给个人的费用项目。其中班主任津贴、独生子女费等因发放对象、时间、金额不固定,仍由学校发放。
  为了推进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保持现有激励机制,对工资构成中30%津贴部分和规范补贴由学校结合分配制度的改革,考核后在季末报送名册,由财政按季发放到个人。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目前尚未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学校暂不扣缴)、养老保险
金、失业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其中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按季扣缴。代扣后直接上缴有关部门。其它如房租、水电、工会费等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统一发放代扣项目,由学校负责收缴。

  四、发放程序
  (一)学校根据要求,按规定时间将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经乡镇财政审核后报区教管委。
  (二)各区教管委对学校上报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及代扣款项进行核准。核准后汇总报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审核。
  (三)人事局审核各校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后,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应发工资额。
  市财政局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发工资银行,并根据核定的实发工资额将款项拨付代发银行。
  (五)代发银行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审批后的工资名册,将实发工资发放到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同时为各学校出具工资明细表。
  (六)养老保险金的缴拨由市财政与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直接结算。市财政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直接划入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下拨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直接划至市财政教师工资专户,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不再与各学校直接结算。
  (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市财政根据教育局提供的教职工人员清册按月将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拨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五、管理监督
  (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教师工资专户的管理工作,并按编制内教师工资总额划入专户,确保教师工资发放的资金来源;市教育局、人事局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基金管理,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二)每季度终了,市、区教育局(教管委)会同学校及时与代发银行、财政(包括乡镇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将教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账,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三)学校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教职工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人事、编制和教育部门的检查监督。学校上报教职工人数、标准不实及对于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教职工个人账户上。对于未完全履行合同的银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终止其代发工资业务,另行择定。

  六、其它
  (一)除由财政统发的教职工的工资外,其他应发给教职工个人的班主任津贴、独生子女费和不发给教职工个人的人员经费如职工福利费、由单位缴纳的工会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代课代职金、初中学生助学金等以及财政下拨的公用经费仍按原渠道下拨。
  (二)在预算执行中,学校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15日前汇总上报,经审批后调整。按季发放的工资名册要在季末当月15日前上报,总额不大于全校教职工三个月工资津贴、规范补贴之和。每个审核环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教师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体制、原渠道下达。学校要按月记帐,年终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编入单位决算。由于资金渠道有所变化,乡镇财政要按市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指标进行会计核算,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审定的应发工资发放清单,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四)市区乡镇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市区直属学校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由市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实施。
  (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工作过程中的编制、人员、工资、经费等方面管理工作,及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进行,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