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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5:1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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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4]117号

  现将《“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教重[200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项目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项目学校自筹资金,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项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学校及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凡使用“985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985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以及项目学校在优势领域的数量和水平,按照因素法确定并下达项目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

  第八条 项目学校根据“985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其他渠道建设资金等情况,编制“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立项。

  第九条 项目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要求,在每年10月份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并参照评审意见,审批下达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项目预算须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 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项目管理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在“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中,用于引进、聘任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和大学高级管理人才所发生的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有利于创新和促进项目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机制。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建设“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

  (四)维修费指用于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经批准后,参照基建财务规定和要求进行核算与管理。

  (五)项目管理费指“985工程”办公室在实施工程管理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985工程”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及专家工作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出国费等。

  项目管理费由“985工程”办公室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经财政部审定后在年度“985工程”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

第十三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项目学校提出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五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985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项目学校应将“985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学校上报决算时须对“985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项目学校应确保“985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年末结存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财政部、教育部(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学校“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985工程”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项目学校限期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学校应建立健全“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学校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对“985工程”成效突出的项目学校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项目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希腊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希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希腊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深化务实合作 促进共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希腊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2013年5月17日,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邀请,希腊共和国总理安东尼斯·萨马拉斯于2013年5月15日至19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萨马拉斯总理会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与李克强总理举行了会谈,会见了张德江委员长,并将出席太湖文化论坛第二届年会。

  三、会谈期间,双方回顾了中希自2006年1月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各领域交流合作所取得的积极丰硕成果,对两国关系良好现状表示满意。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深化中希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双方强调,相互理解和真诚合作是中希关系的坚定基础。双方同意继续保持高层往来和接触,对新时期中希关系发展做好战略规划,进一步巩固和增进互信,全力支持彼此重大关切与核心利益。希方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高度评价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尊重中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中方高度重视希腊在东南欧和东地中海地区发挥的稳定作用。双方重申,愿致力于推动塞浦路斯问题在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基础上,得到公正、持久、可行的解决方案,并支持联合国秘书长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的努力。中方赞赏希腊政府和人民为应对债务危机做出的积极努力,将继续予以理解和支持。

  五、双方认为有必要不断加强两国经贸领域合作,充分利用两国经贸混委会机制,鼓励双方企业赴对方国家投资兴业,深化在海运、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开发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希方欢迎中国企业参与希腊国有资产私有化进程,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双方反对一切形式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中方鼓励本国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口更多的希腊优势产品。

  六、双方一致认为,两国都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开展人文交流拥有深厚基础。双方愿加强旅游领域合作,鼓励本国公民赴对方国家旅游。中方欢迎希腊在中国举办旅游推介活动,愿积极予以协助。双方愿继续在教育、科研、青年交流、语言教学等领域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

  七、双方强调继续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中欧关系,共同促进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中方重申继续支持欧洲一体化进程,希方表示将继续在欧盟内为促进中欧关系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八、双方重申,各国应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内加强协调配合,有效应对当今世界面临的挑战和威胁。

  九、双方主张,应尊重和维护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倡导不同文明相互尊重、交流互鉴、和谐相处。双方认为,中华文明和希腊文明是东西方文明的杰出代表,应携手振兴古老文明,努力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

  十、萨马拉斯总理对中方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十分满意和真诚感谢,并邀请李克强总理访问希腊。李克强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表示愿在双方方便时访问希腊。

  十一、双方共同签署了涉及经贸、海运、通信等领域的多项双边合作协议和商务合同。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政发〔200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台州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支出按项目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行政事业单位特定经常性专项支出项目:一是属于日常公用支出范围但未列入基本支出预算的额度较大的特定经常性专项支出项目,是指专用材料购置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会议费等;二是属于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的专项支出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各类政府性基金、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等专项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发展性专项支出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专项支出。

第四条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市财政局对部门申请的项目将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投入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在对市级承担的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政治、经济政策,市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己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在立项阶段,要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有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库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 项目库是指由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市财政局设立的项目库和市级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的设置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建库、分层管理。市财政局制定统一、规范的项目库报表、项目申报文本。项目库设立分三个层次:备选库、初审库和预算总库,实行项目滚动预算。

第七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按项目时间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一)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指上年度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三)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 市级各单位应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专项支出项目方案。同时,根据市财政局有关专项支出的规定,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分类、排序和可行性论证,并将选定的项目上报主管部门。上报时,按项目内容分为特定经常性专项项目、发展性专项项目和建设性专项项目,分别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并设立部门项目库备选子库。

第九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上报并列入项目库备选子库的各类项目,要在部门内部重新进行审核、筛选、分类、排序,并将结果分别按照经常性专项项目、发展性专项项目和建设性专项项目的要求,列入部门设立的项目库初审子库。

第十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的统一要求,将本部门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部门设立的项目库上报子库,同时应按市委、市政府己定项目、其他项目的重要性顺序进行排序,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制发的项目申报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及“申报书”所需必要附件资料,项目申报文本必须填列清楚齐全。必须报送项目申报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暂定为以下三类:

(一)行政事业单位“特定经常性专项”需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财政拨款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性专项”财政拨款项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发展性专项”项目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财政拨款项目。

除以上三类项目,其他申请财政拨款项目只需报送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列入市财政局设立的项目库备选库。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申报并列入财政局项目库备选库的项目,要按照规定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列入市财政局项目库初审库。

第十四条 对列入财政局项目库初审库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总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通过财政局项目库预算总库列入当年市级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市级部门对列入当年预算,在系统内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项目,如基本建设项目、科技三项费用等,要按照预算布置的编报时间要求,提前编报项目预算,并列入项目库管理。对目前确有难度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二次分配项目,也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提出分配意见,并要列明分配的单位、项目和数额。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采用标准项目文本方式进行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分为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项目监督与考核等四个阶段。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市级部门按照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向财政局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市级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文本;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市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

(三)市级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市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支持范畴;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内容是否重漏,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级部门上报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房屋购置、修缮项目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各归口业务处筛选后委托市工程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其审核意见作预算审核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市级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级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同时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市级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项目结余资金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来源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记入市财政局项目库和市级部门项目库,并作为以后年度市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市财政局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