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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关于简化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和规范服务性收费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9 23:2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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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关于简化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和规范服务性收费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32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关于简化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和规范服务性收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关于简化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和规范服务性收费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湘潭市关于简化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和规范服务性收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简化工业园区入园项目报建审批程序,规范入园项目报建过程中的服务性收费,优化园区投资环境,促进园区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高新科技园、新材料工业园、先锋工业园、双马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的各园区工业企业项目。

第三条 园区建设项目报建时接受下列有偿服务。

(一)园区建设接受下列一次性有偿服务项目:

1、可行性咨询论证,每个园区8000元;

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按50元/亩收费;

3、规划地形图测量,按80元/亩收费;

4、国土现状地形图、勘界图测量,制作技术成果报告书,按100元/亩收费;

5、土地征用调查、委托拆迁腾地,按1800元/亩收费;

6、抗震设防确认,每个园区2000元;

7、国土资源厅要求做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由各园区与服务机构自行协商。

(二)入园项目接受下列一次性有偿服务:

1、制作总平面图,按50元/亩收费;

2、宗地图、地籍图测量、建筑物落成后测图按50元/亩收费,落成前分幅不收费;

3、地质工程勘测,每栋2000元;

4、建筑工程现场放线,每栋1000元;

5、制作、绘制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由投资业主与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自行协商;

6、施工图审查,按投资额万分之五收费,最低不少于300元/次;

7、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按建筑面积1元/m2收费。

第四条 园区建设项目废止下列有偿审批审查服务项目:

(一)入园项目建设可行性咨询论证;

(二)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入园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三)项目建设规划论证咨询;

(四)入园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招投标;

(五)主干道以外,楼高在24m以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

(六)入园项目建设地形图测量;

(七)土地价值评估;

(八)征地管理;

(九)建设项目的交易。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的园区建设一次性有偿服务费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交纳;入园项目一次性有偿服务费由项目业主负责交纳。

第六条 园区建设项目报建服务性审查审批程序:

(一)各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提出拟报建项目的申请;

(二)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受理,核定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一次性收取费用;

(三)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通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通知各服务性审查审批机构在规定工作期限内办结有关审批、服务手续;

(四)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副秘书长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办公,为园区一次性办理各项审查审批手续,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将所收服务性收费一次性支付给各服务机构。

第七条 工作时限:各审批机关在接到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通知后,除征地拆迁可放宽至30天完成外,其余项目在15天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含中介服务机构工作时间)。

第八条 本规定的执行由各服务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监察局负责跟踪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园区各项报建手续如期完成。

第九条 经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园区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其服务性收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业经2000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后增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字样。

 二、删去第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三、第七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离退休人员10年基本养老金的费用。”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确定,最高不超过8%。”
  第三款修改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离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本人”字样删去,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
  第一款:“企业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三款,“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八、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九、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十一、第十七条后增加三条,作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2、“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3、“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二、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障号码”改为“公民身份号码”。

 十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在“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帐户储存额”后增加“,并提供查询服务”字样。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在“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增加“及其利息”字样。

 十五、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前参加工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帐上,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并将第二款中“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调节金的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规定。”的内容删去。

 十七、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第三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职工退休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照规定补缴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十、第三十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第四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欠缴额20%以下罚款。”
  2、“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骗取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十一、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基本养老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三、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第二十七条”字样删去,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之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二十四、第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五、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此外,有关条款中“基本养老免除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机构”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改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并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骗取铁路保价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A公司朝阳销售处承租的库房即将到期,公司决定将该销售处库存的化肥调往B地。保管员孟某某经过清点发现库存的磷酸二铵化肥缺失,考虑到按照公司规定货物缺失应由保管员个人负责赔偿,于是孟某某与该销售处物流员、业务员张某某、刘某某商量通过铁路运输,制造化肥被盗假象,从而由铁路赔偿而使自己免责的办法解决。孟、张二人先到铁路部门办理了运输货物手续,并与铁路达成了保价运输协议,约定整车货物保价金额为50000元。7月2日,车皮计划下达后,孟、张二人组织装车。他们多报运输化肥数量3.74吨,铁路工作人员并未发觉。装毕,孟、张二人乘人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子在已经施封的铅封上剪出一个印,待工人们全部离开后,二人又返回列车边将铅封破掉制造被盗假象。几天后,列车到达B 地,铁路工作人员经过清点发现实到货物数量与托运数量不符,且铅封已破,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孟某某等3人以为计划得逞,按照规定向铁路申报理赔手续,但不久此案告破。

分歧意见

对于孟某某等3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孟某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孟某某等3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故意虚报装车化肥数量,并制造被盗假象,骗取铁路保价款。且本案情节并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孟某某等3人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孟某某等3人是利用铁路运输合同,并且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诈骗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于1991年颁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9条规定:“托运人以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第13条规定:“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托运人确定,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本案中身为保管员的孟某某发现库存化肥缺失后,担心公司要求他个人赔偿,于是想出了利用铁路运输,制造被盗假象,从而由铁路赔偿的办法。A公司朝阳销售处与铁路签订了运输合同,并约定了保价运输的方式,而且在《铁路货物运单》和《铁路货票》中注明。这实际上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达成了保价运输协议,形成了保价运输合同。根据民法规定,这种保价运输合同是基于铁路运输合同基础上产生的另外一个合同,是主合同中的从合同,如果没有运输合同也就没有保价合同,保价合同必须依附于运输合同而存在。而孟某某等3人正是利用这个合同,虚构了托运物品数量,制造了被盗假象,从而骗取铁路保价款。《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6条又规定:“保价运输的货物,最多不能超过该货物的保价金额,只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货物与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本案中,如果化肥确系运输过程中被盗,铁路则只应对缺失的部分即3.74吨进行保价赔偿,金额为3083元。由于铁路尚未实际理赔,故本案应属未遂。

二、本案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情形共5种,前4种是具体的规定,而最后1种是兜底条款。本案中孟某某等3人的行为比较明显不属于前4种中任何一种,但由于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别是符合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并且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的核心条件,所以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为合同诈骗的行为。立法者显然在立法时考虑到不能穷尽列举所有合同诈骗情形,故最后一项设立兜底条款,这是立法的高明之处,同时,也为我们定性提供了依据。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李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