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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止上市公司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7:16: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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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止上市公司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防止上市公司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办事处、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出现了较大的上升行情,为保证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防止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派出机构应在7月10日前召开一次辖区内大中型骨干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座谈会,结合宣传《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坚持合法、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执行《关于禁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国发〔1997〕16号),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
得动用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控股公司及其它机构炒作股票。
二、各派出机构应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用好募集资金,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资金调拨,防范市场风险,珍惜证券市场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请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7月15日前书面报证监会上市公司部。
联 系 人:安青松 刘汝军
联系电话:010-88061147
传 真:010-88061167



1999年7月1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

财教[200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劳动者素质、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对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一部分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因得不到有效资助,不能顺利完成学业;还有一部分初中毕业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不能顺利入学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这些问题制约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此,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政策体系,吸引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不断满足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要为基本出发点,保证每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中等职业学校、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在资助体系中的作用,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构建覆盖面广、形式多样、功能完善、机制健全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帮助每个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资金来源的主渠道是各级政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坚持地方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同时要动员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资助。金融机构也要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三、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制度,安排专项资金,对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就学提供补助。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各地财政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设立助学金。
  四、建立奖学金制度。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资金来源为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行业企业。奖学金主要用于支持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政府奖学金主要由省、市(地)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由有关行业企业或地方政府设立。
  五、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力争做到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让学生通过顶岗实习,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学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试点工作。各地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制度的重要措施和对学生进行资助的有效方式,积极探索,逐步加以完善。
  六、建立学费减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都要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对贫困家庭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减免学费。各中等职业学校每年都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
  七、建立助学贷款或延期支付学费制度。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可由地方政府予以贴息(鉴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年龄偏小,有些入学时尚不具备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助学贷款可提供给学生家庭)。同时,具备实力的职业学校可由学校集中贷款后,与学生家长协商确立延期支付学习费用合同,以吸引更多的学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八、建立社会资助制度。各地要对从事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为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给予的捐赠,比照有关公益性捐赠, 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社会助学基金,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捐资额度大的法人或自然人允许在基金前冠名。
  九、各地要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制订本地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规划,增加投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证资助体系的有效运作,逐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面;要加强管理,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认真调查摸底,掌握贫困学生特别是特困学生的情况,从严掌握标准和条件,切实把资助资金落实到需要资助的学生身上。
  十、加强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惩处。财政部和教育部将对各地、各学校资助贫困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资助工作完成好的地区和学校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初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都能获得资助信息。在每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期间,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广大初中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宣传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各中等职业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都要介绍资助贫困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本校资助贫困生工作的具体措施,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的项目为:退休费、医疗费、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医疗补助费和丧葬补助费。
第四条 市劳动局负责管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和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 退休条件及待遇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办理退休:
(一)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十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四)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企业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区、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第六条 凡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不满八年的职工,按以下标准计发退休费: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档案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6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7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档案工本的75%发给。
前款规定中的职工同时享受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补助和补贴,并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费,即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的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实得工资。
第七条 凡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满八年的职工,以退休前三年本人月平均实得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标准计发退休费: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35%;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为45%;
(三)连续工龄满十五年的为50%;
(四)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为55%;
(五)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的为60%;
(六)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为65%;
(七)连续工龄满三十五年的为70%;
(八)连续工龄满四十年的为75%;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患病,须到企业的指定医院或在居住地区就近确定一个医院就诊。
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报销。当年医疗费支出低于本人全年退休费收入时,报销90%,个人负担10%;当年医疗费支出高于本人全年退休费收入时,其超过部分报销100%。
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报销50%。
第九条 退休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按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实得工资的两个月发给。
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按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实得工资的二分之一个月发给。
第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按以下标准发给:
(一)供养一人者为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实得工资的25%;
(二)供养二人者为40%;
(三)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50%。
以上待遇按月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第十一条 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发给:
(一)供养一人者为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实得工资的六个月;
(二)供养二人者为九个月;
(三)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十二个月。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上月中方全部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30%向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正式招用中方职工的当月起,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本规定颁布之前已招用中方职工的企业,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一九八六年八月以前成立并招用中方职工的企业,应自一九八六年八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月起,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实得工资的2%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收缴,连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向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税后留利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提取。提倡、鼓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允许企业采取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归个人所有;职工退休时,连同利息一次或分次发给本人。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月发薪后五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同城委托收款”方式优先托收。企业逾期不缴,按日加收应缴基金1‰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要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劳动部门核发,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并保管,职工流动时随同转移,退休时换发退休证。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按本规定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独立建帐,在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存入银行的基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由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条 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有权到外商投资企业审查有关帐目,核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填写内容。如发现虚报、错报的,应予纠正,并补齐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按征集养老保险基金的2%提取管理服务费,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停发一切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恢复享受原退休待遇。
第二十四条 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应监督、检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办理退休,由市劳动局批准。自批准的次月起,享受本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实得工资按计入成本的工资总额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