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时间:2024-07-08 17:09: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2005年6月29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利用国有文物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
鼓励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每年6月28日为本市文化遗产保护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损害文物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文物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
第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为国有的,使用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作为民居使用的,管理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文物保护单位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没有管理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保养、修缮。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保养、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予以调整。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担,也可以依法予以置换或者购买。
保护管理责任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修缮文物保护单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修缮计划、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实施。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修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公布并编制保护规划。
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经市文物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有保护价值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控制性保护街区、村镇,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公布后两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根据本地区历史发展沿革及地下(含水下,下同)文物分布的状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勘查核实后登记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并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四条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专业单位应当在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的七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三十日内将结项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在进行建设或者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损毁文物,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设立博物馆以及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以下简称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收藏单位要求变更核准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其收藏的文物区分等级。一、二、三级文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三级文物也可以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第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陈列、展示所收藏的文物。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鼓励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上述特殊社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
第十九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执行;对不再收藏的文物,应当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转让给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公开拍卖。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的珍贵文物交换、转让的,应当报核准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收藏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其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除外。
鼓励文物收藏者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第二十一条 设立文物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文物经营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经营下列文物,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二)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前项所列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品;
(三)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1949年以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第二十三条 文物经营单位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依法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允许销售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标识;销售时,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文物的名称、年代、瑕疵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处理不再收藏的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8]44号


白山政办发[1998]44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 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措施。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管理与考评工作。 第三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以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质量指标、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和为完成以上各项指标而实施的各类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程项目等。具体内容视签定对象而定,以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为原则。 第四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期治理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等各项环保制度和措施有机结合、统筹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任期内环保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各单位所承担的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不随领导人的变更而改变,其环保目标与任务完成与否将作为主要领导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将提交有关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和人大常委会。对完不成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主要领导人不能提拔或评为先进,其所负责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管理机制是:各签约单位负责,部门分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协调、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中省直企业签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限期五年。并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和考评。所签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期限原则上与领导人任期挂钩。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组织协调落实、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重点项目和指标可越级抽查。 第八条 当地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有关部门和企业每年要向当地政府汇报所承担的环保任务完成或进展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与市政府签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属指令性文件,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需调整,须报市政府审批。有关工程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以保证环保目标的完成为原则进行适当调整,但也必须经过相应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按管理权限,各司其责,将环保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责任单位。 第三章 考 评 第十一条 考评的具体内容是责任书中所签定的环保目标、指标、项目和要求。 第十二条 考评时以政府名义组织。重点检查各责任单位所承担的指标和项目,突出办实事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评分阶段性考评和任期总验收两个期限。本届政府拟在2000年进行阶段性考评,2002年进行总验收。重点指标项目的检查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评和验收在各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材料、现场检查和实地监测的形式。 第十五条 考评实行千分制。 其中:各类项目占 55%;水污染控制指标占5%; 排污总量和削减指标占 1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占10%;环保投资指标占5%;环保法制管理指标占10%。 八道江区、市经贸委、中省直企业各项分值按项目数额平均分配。 核分以实际完成额度占目标要求完成额度的比例为系数与目标分数换算。 第十六条 考评数据来源要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要有正式认定的手续。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对各类监测数据进行认定,监测指标纳入日常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同时参与对监测指标的考评。并以其考评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各种项目的考评要有验收手续。企业破产、关闭等情况,可以视为该项目完成(以消除污染为原则)。未按期完成的污染防治项目,按限期治理项目的有关要求,给予罚款或停业、关闭的处罚。 第十八条 经市检查发现有弄虚做假数据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取消该指标分数和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九条 阶段性考评和任期目标总验收的结果将通过新闻媒介通报全市。 第四章 奖 罚 第二十条 全面完成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授奖金1万元;完成阶段性考评的目标和任务的授奖金 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奖励等级为:得分≥950分授一等奖; 850分≤得分<950分授二等奖;800≤得分<850 分授三等奖,发生重大以上污染事故的降低奖励等级。 第二十二条 得分≥800分,得奖金。每增加1分得奖金50.00元(阶段性考评得25元);得分<800分受罚,每下降1分,罚50.00元(阶段性考评罚25元)。 奖金的分配,按责任人和单位的贡献确定。包括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奖励;罚金由未完成环保任务的责任人和单位按3:7分担。 奖金从市环境污染防治资金中列支;罚金全部缴入市环境治理资金专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2006年8月12日

教办〔2006〕11号

  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各司局和直属单位紧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积极做好舆论宣传,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当前,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我国教育事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对于营造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氛围,推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当作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


  1.要进一步提高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是大力宣传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是营造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工作,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推进教育政务公开的需要。因此,要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当作一项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积极有效地运用舆论工具,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不断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政策部署。要高度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


  2.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成立教育部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我部新闻宣传工作,研究制订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整体规划,就教育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3.要进一步提高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既表现在新闻宣传内容的数量上,也体现在新闻宣传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上。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一方面要积极扩大教育新闻宣传的覆盖面,丰富教育新闻宣传的内容,另一方面要不断改进教育新闻宣传手段,创新教育新闻宣传形式。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针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等特点,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努力使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适应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要求。


  4.要充分依靠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推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强与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支持、指导;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定期通报教育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积极争取媒体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要进一步加强与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直属高校的联系,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建立与各地各高校相互协调、运转高效的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联动机制。


  二、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积极主动地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5.要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和安排。各司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新闻宣传工作作为司局工作的重要职责,做到将新闻宣传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规划、部署,一起抓好落实,以新闻宣传工作促进业务工作的开展。


  6.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教育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要通盘规划年度、月度教育重点工作的宣传,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当前特别要做好先进典型宣传、教育政策解读、舆情分析引导、组织发表专家文章和对外宣传工作。


  (1)要突出抓好先进人物和先进经验的宣传。学习宣传先进典型人物和先进经验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教育新闻宣传的重点工作,也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具体体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出一批优秀师生典型和先进经验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2)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准确地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一系列重大决策进行政策解读,有利于增强教育工作透明度,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知情权,有利于教育工作的顺利推进。要在发布重要文件时,对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准确解读;要在召开重要会议前,制定详细可行的宣传计划,积极做好会前、会中、会后宣传报道。


  (3)要做好舆情分析引导工作。要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社会舆论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各项工作的反映,并对各种反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4)要围绕重大教育问题撰写理论文章。要采取多种形式聘请专家学者,围绕教育重点工作或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撰写重点理论文章或时事评论并在重要媒体发表。


  (5)要认真做好教育对外宣传工作。要充分认识对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贴近国外受众对中国教育信息的需求,针对国外受众的思维习惯,不断丰富教育对外宣传的内容,拓展教育对外宣传的渠道,提高教育对外宣传的能力。要紧紧围绕教育工作大局,全面客观地介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努力掌握教育对外宣传的主动权,把教育对外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7.要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组织新闻采访团,提供新闻通稿、新闻背景材料,接受记者采访,提供采访线索,回答网民提问等有效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新闻宣传的整体效应。


  8.要进一步做好新闻发布会工作。实践证明,新闻发布会是影响较大、覆盖面较广、受众较多、效果较好的宣传形式。我部从2006年开始开展“定时定点”新闻发布工作,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由部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各部门要把做好新闻发布会工作作为营造良好氛围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精心策划,积极提供政策支持与组织保障。


  9.要切实加强网络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要积极协调各大新闻网站,充分发挥教育部门户网站在网络教育新闻宣传中的主导作用,加大教育新闻宣传力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宣传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就和教育系统先进典型,权威发布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要及时跟踪、分析网络教育舆情,充分发挥网上评论员的作用,通过上帖、跟帖、发表高水平评论文章、专家访谈等形式,加强网上正面舆论引导。要针对网上负面和不实报道,及时澄清并协调有关网站删除,努力掌握网络教育新闻宣传的主动权。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高效有序地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10.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化建设,确保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综合性强,坚持程序,规范操作,是做好教育新闻宣传的必然要求。要认真执行我部已制订的教育新闻宣传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教育新闻宣传。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11.要进一步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作风。要把经常分析研究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形势作为一项工作任务,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新闻宣传计划,精心抓好新闻宣传各工作环节的落实,严格把握新闻宣传的尺度,合理选择新闻宣传时机、方式,全面准确地表达宣传主题和内容。


  12.要严格执行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归口报批制度。部新闻办公室是我部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部内新闻宣传工作统一由部新闻办公室协调安排。部内各司局要主动加强与部新闻办公室的联系沟通,积极支持、配合部新闻办公室,共同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13.要严格执行部内新闻宣传活动管理制度。凡属我部重大新闻宣传活动,需经主要部领导批准后由部新闻办公室具体协调落实,部内各司局做好配合工作;部内各司局有重大政策、重要会议、重点活动需要宣传报道时,宣传内容和活动安排均需各司局领导审核,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由部新闻办公室协调落实。部内各司局在组织重要新闻宣传活动时,应在活动前3天向部新闻办公室提供正式签报件及相关文字材料。


  14.要严格执行新闻稿件把关制度。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会议、活动、发表的讲话及相关内容进行报道时,应以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新华社通稿为准;对部领导出席的活动进行报道时,新闻稿须经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部领导审定;对有关司局组织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时,新闻稿应由各司局负责同志审定。对同时有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我部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发表的讲话及相关内容进行报道时,应按程序报请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抢发、误发。


  15.要严格执行机关公务员接受记者采访制度。未经各司局和部新闻办公室同意,机关公务员不得接受记者采访;经同意安排的釆访,要严格按照已出台的政策回答问题,对尚未出台的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借调人员不得接受记者采访。


  16.要进一步加强教育新闻宣传业务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新闻宣传知识的学习、研究和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水平,提高新闻发言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要安排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策划能力强、热爱新闻宣传工作并且有一定宣传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从事新闻宣传工作,不断加强新闻宣传专兼职干部队伍建设。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直属高校和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以上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开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