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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告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3:18: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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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告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对广告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广告法》,落实公平交易执法年的工作部署,加大广告监督管理的力度,规范广告主的行为,巩固广告市场专项治理的成果,决定对广告主的广告发布活动进行一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这次检查是继去年以媒介为对象的电视广告、户外广告、报纸广告检查和第四季度专项治理之后,又一次以广告主为对象的全国性广告执法检查。广告主是广告的发出者,也是出现虚假违法广告的源头。开展对广告主的监督检查,把好广告发布活动的第一关,对于从根本上建立良好的
广告市场秩序和改善广告发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的意义,抓住这次检查的契机,对广告主开展一次深入实际的广告法制教育,帮助他们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自觉规范广告行为。同时,依法严厉打击那些以虚假违法广告扰乱市场秩序,
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力争初步实现广告市场的深层次治理。
二、检查的范围与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生产和服务企业1996年以来利用各种媒介委托或自行发布的各类广告(包括产品包装上的广告图形、文字)。
检查的重点,一是生产或服务内容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二是广告发布量大,对当地广告市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三是法制观念淡漠,广告中屡屡出现违法问题的企业。
企业自行发布的印刷品广告,应作为不同媒介中的检查重点。
三、检查的组织与方法
这次检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统一部署、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局)按照统一要求,具体组织落实。检查期间,广告监督管理司将组织力量,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指导、检查。
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工作准备。6月1日至20日,由各省局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情况,确定30至50家被检企业,并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发出被检企业名单,要求企业限期将广告样件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初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初检意见后,报省局检查。与此同时
,各省局应组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检企业在主要媒介上发布的广告、自行散发的印刷品广告以及被检企业广告代理公司的广告样件进行抽查。也可通过各种形式,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违法广告。对发布违法广告而弄虚作假、隐瞒广告样件不报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阶段为依法检查。6月20日至6月30日,由各省局组织力量,采取地市间互检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检查等方式,按照广告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已经初检的广告样件,逐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阶段为整改。6月30日至7月10日,结合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逐条填写《广告主违法广告登记表》,向企业通报情况,帮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广告业务人员学习、掌握广告管理法规,共同研究防范虚假违法广告的对策和措施,对企业广告发布活动提出要求。对存在问题较
多的企业,可以集中进行法律培训。在整改阶段,对态度认真、认识问题深刻、主动配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作的企业,可以采取批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办法;对那些无视广告管理法规,知法犯法,在检查中态度恶劣,广告违法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处罚。
第四阶段为总结。检查结束后,各省局要抓紧时间汇总本地区的检查情况,并于7月底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通过这次检查,各省局要对本地区主要广告主进行一次初步的摸底调查,着手建立广告主档案,逐步开始对企业广告活动的日常性监督管理。

附件一:广告主违法广告登记表

企业名称: 检查广告总数 (条),其中违法广告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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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 | 处理意见 |
| 内容 | 发布媒介 | 发布时间 | 违法表现 | 适用法规 |---------|
|违法广 | | | | | | |
|告名称 | | | | | 处罚 | 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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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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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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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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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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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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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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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填好后,返还企业一份。

附件二:被检广告主基本情况登记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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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九五年度|九五年度广|九六年度计划| |
| 内容 |主要产品或经营项目| | | | 地 址 |
|单位 | |营业额 |告费用总额|广告费用总额|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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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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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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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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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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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告| | |
|电话、传真|邮 编|
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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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随总结一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附件三:广告检查统计表

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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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处理意见 |
| 共检查企业(户) | 共检查广告(条) | 其中违法广告(条) |---------|
| | | | 处罚 | 修改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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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随总结一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1996年5月6日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民政系统搞好开源节流加强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民政系统搞好开源节流加强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
现将我部综合计划司《关于民政系统搞好开源节流加强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并抄告我部。

附:关于民政系统搞好开源节流加强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近几年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和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逐步加强财务保障和监督,促使各项民政工作有较大的发展,民政部门对整个社会稳定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但是,民政部门计划财务管理与整个民政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
状况仍不容忽视,困难还比较多。如计划渠道不畅,资金比较缺乏,自身建设条件较差,机构和制度不太健全,管理水平较低,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各项民政业务工作的开展。根据部领导关于要制定民政计划财务开源节流措施、促进民政事业稳步发展的指示,最近我们针对民政系统
计财工作现状及其特点,研究并提出了搞好开源节流、加强计划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计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计划财务部门的综合协调和保障监督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十分重视计财工作,充分发挥计财部门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作用,为发展民政事业奠定物质经济基础;要尽快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分兵把口,管理分散,缺乏统一监督,漏洞多,效益差的问题。各级应建立统一的计划财务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
政厅(局)应设计财处;地、县民政局应设计财科(股)。各级计财部门的基本职责是:统一归口管理本级范围内的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业务,参与各类业务经费、物资的计划安排,搞好综合平衡和内外协调,对本级和下级民政部门的计划财务工作施行监督检查。
二、疏通渠道,理顺关系。民政事业费和基建投资的主要渠道是国家各级计划、财政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努力争取民政事业费和基建投资随着事业的发展而相应增加,以保证优抚救济对象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上涨相适应,达到政策规定的生活水平。同时,要根据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房屋年久失修、设备陈旧以
及救灾、收容等工作手段、设施落后的状况,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向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和要求,争取得到支持和解决。目前各地正在研究制定“八五”计划,民政部门应抓紧时机,积极争取。上级民政部门更要注意搜集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在为基层疏通渠道、理顺关
系、加强管理方面多下功夫。
三、继续做好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工作,提高吸引社会资金的能力。
各级民政部门要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行之有效的方法,认真做好宣传和联络工作,使全社会和国内外人士了解民政部门筹集社会资金,对扶困济贫、促进社会安定的工作成效。从而广泛地争取捐赠、援助,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各方合作。今后,凡是由社会团体、个人集资或捐赠、援助兴
办民政事业的,都要立志纪念,启迪后人。
要进一步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加强奖券的发行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及时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和使用效果,以取得社会信誉。
四、推动民政事业的社会化步伐。
要提倡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办,逐步改变民政部门包揽过多,项目与资金不相配套的状况。民政部门要发动和支持全社会举办各类社会福利事业,推广“社区服务”等先进经验。要量入为出,调整事业投资及经费来源的构成,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最急需的项目。在近
期主要是巩固现有的优抚、福利事业单位,发挥其骨干和样板作用。
五、积极组织创收,提高民政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
为缓解民政事业单位由于物价上涨而引起成本上升、入不敷出的困难,对社会开放的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情况的变化,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修订。如自费收养人员、火化和殡仪服务等,其收费标准一般应不低于成本。民政事业单位还应实行以副养主的办法,开展多
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合理创收,用于自身建设。对此,民政主管部门应采用有偿使用方式,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六、加强福利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管理,进一步提高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近几年,全国福利企业单位在国家扶持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有了较大发展,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经济效益。但大部分福利企业单位基础比较脆弱、生产管理和经营水平较低。各级民政计财部门、福利生产主管部门,应在资金、物资、生产经营方向和技术信息等方面,予
以积极帮助和扶持,以提高其生存和竞争能力。同时,福利企业要充分发挥为民政事业筹措资金的作用。对于经济效益较好的福利企业单位,应将盈利按一定的比例上缴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用以帮助其他有困难的福利企事业单位。
七、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真正过几年紧日子的精神。
各级民政部门所属单位,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办事业的优良传统。对各项资金,要做到精打细算,挖掘潜力,统筹安排,管好用好。一切不应该的开支或可花可不花的钱,要坚决节省下来,用于急需要的对象和事业上,以便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前,各级对发放固
定性生活费的各类民政对象,要有组织、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清理核对,做到见证见人,人证一致。自然减员的要立即停发。对于享受国家定补或定救的对象,如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好转,应适当减少或取消定补、定救的数额。在清理核对过程中,如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和贪污等行为的
人和事,必须认真查证核实,严肃处理。



1990年8月6日
试论法科类学生就业之特殊性及其所产生之结果
贺胤应

内容提要:本文以2003年、2004年、以及2005年的大学生就业现状为背景,详细分析了法科类学生就业签约率低的深层次原因——中国社会法治环境的欠缺,还预测了法科学生就业率低可能导致的结果及这种结果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本文旨在开阔视野,鼓舞广大法科学生乐观面对“挫折”。
关 键 词:就业 特殊性 法治 结果

一、问题的提出
2003是全国专科类院校扩招学生毕业就业的第二年,本科类院校扩招学生毕业就业的第一年。据统计,当年高校毕业生为212.2万,比2002年增加了67万人,增幅达30%,而社会需求则基本与往年持平〖1〗,全国各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均比2002年有所紧缩〖2〗。 2004年高校毕业生280万人,比2003年净增68万,增幅为32 %,加上过去数年未能就业的一部分毕业生沉淀到下一年度竞争就业岗位,2004年全国实际需要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可能突破300万人。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预计将达到338万人,比2004年增加58万人,增幅达20.71%,就业形势进一步趋紧〖3〗。笔者无意也无力考查其它专业的就业形势,只想基于个人及广大同窗的“利害关系”来谈一谈法科院校学生的就业问题。当前,就法科类院校而言,院少数知名、重点、一流院校外,绝大多数的法科类院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均十分严峻,学生就业签约率之低可以说已经创造了历史最低,许多学生被迫无奈,纷纷走上了考研之路。与此同时,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而为什么我们的法科学生却找不到工作呢?这是值得广大法律学人思考的问题。

二、法科类学生就业特殊性之探讨
可以说,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就有了法律或具有准法律性质的习惯法或习俗法,这些法律都是人类智慧和经验的结晶,与此相对应,也就产生了一定数量的或多或少的“法律家”或“法律工作者”,如中国古代的“讼师”、“刑名幕友”,西方罗马共和国后期的“司法官”。然而,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获得全面而规范的发展并成为一类社会性的职业,则是十八、十九世纪以后的事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逐渐形成,法律职业日渐走俏,成为一个热门的专业化门槛极高的象征着极高社会地位的职业,这已为西方先进的法治国家的不远的历史和正在发展的现实所证实。
联系到当下中国的社会现状,可以看到,自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以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逐渐变成一种社会强势话语为广大法律学人所奉捧,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知晓。经过多年的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在宏观层面上,法治观念已经基本成为社会主流观念之一;具体到现实操作层面,一大批过时的法律法规被废止,修改过的和以前没有的法律法规逐渐应运而生,以法院为主角的司法改革也有条不紊地展开了。就法治发展的状况和水平而言,中国当下处于一个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后发国家,法律是需要被法律“奴化”了的并且能将法律适用的最恰当的人来操作,因此,作为后发国家,中国当前急需一大批具有系统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自然,在1999年那次历史性的扩招运动中,法学专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招,并且在以后几年中,法学专业和法科类院校也十分 “火爆”,而现实的问题却是扩招学生已经毕业或即将毕业,却找不到工作,这不是很滑稽或很矛盾吗?
笔者认为,这既不滑稽也不矛盾。法科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间最关键一点,即是法科类学生就业具有特殊性。所谓法科类学生就业的特殊性,就是指法科类学生要想获得完全理想的对口的就业工作岗位,就必须充分考量社会中的法治环境及由此而产生的法治需求问题。首先,法科类学生就业特殊性的存在,只是特定历史阶段所出现的一种现象,其主要见诸于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后发国家。因为在这类国家,人治的阴影还存在并发挥着一定的影响,法律并没有实实在在地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观念并没有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成一种至高无上的理念;其次,法科类学生就业之特殊性归根结底乃是法律之于社会存在或运行方式的特殊性,科学的理性的法律乃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以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综合互动为前提的,唯有经济发展形成的商业化和社会发展形成的法治化才是法科类学生就业的理想环境。中国目前缺少一种法治环境是法科类学生就业找工作难的根本性的因素。
中国目前欠缺法治环境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从政治上看,政治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是以经济为基础的。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前所未有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全面展开了,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人将其称为中国的“政治转型”,但不否认的是,当下中国的政治体制还不具备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政治的民主化〖4〗。 此外,从国家治理角度而言,表现突出的一点,即是从中央到地方,以理工科人为主导的外行人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占据主导地位,依照苑忠信先生的“军事家——工程技术专家——经济学家——法学家”的国家治理说法,中国目前还处于第二阶段,离第四阶段的法律人治理还有一大段的路要走〖5〗。
从经济上看,经济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与法律需求成正比例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需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果,社会主义市场体制逐步确立,但与此同时,基于政策和地理等诸多因素,东西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平衡差距也急遽扩大,这严重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法律需求。突出表现在,现代法律理念还没有被广大民众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所接受和理解,“宪法”、“法治”等在广大民众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心目中还是一个十分陌生概念,中国农村社会的法律需求市场还没有正式启动。其次,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对法律服务需求还是十分冷淡的,一般大型企业才招纳法律人才,才设有“法律部”或聘有法律顾问,大多数中小企业则都在潜意识里没有法律需求。
从文化观念上看,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重人情伦理轻法律法规治理的国度。近代以来,伴随着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这种状况有所改观,但法律精神一直没有完完全全走进中国民众的治理观念里。另外,受封建的“刑民不分、刑主民辅”观念的影响,中国民众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到目前为止,还存在一种曲解,即法律是国家用来统治人的工具,法律是一个面目狰狞的东西,而将法律体恤人情、维护人权的一面则没有看到。法律观念的欠缺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大缺憾,也是制约社会整体法律服务需求的最重要因素。

三、法科类学生就业难可能导致之结果
严峻的就业形势必然会促使广大法科大学生改变就业预期。
首先,会迫使一部分人挤上考研这座“独木桥”,如2003年考研队伍中法学专业报考人数就名列前茅。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生招生又成了继高考之后又一大扩招,法学研究生招生也概莫能外。这似乎是一个好兆头,值得我们欢欣鼓舞,但反思中国法学的发展历程,我们就会看到“我们的法学‘欠账’太多,需要补的课太多,而新的形势发展和需要又更加加剧了这些历史陈迹和包袱。包袱是抖不掉的,想抖也抖不掉,学术发展有它自身的规律和轨迹,它跟人的成长规律和轨迹差不多。一个儿童不可能越过少年阶段而直接跨入较成熟的青年、中年阶段”〖6〗。 盲目扩招,只能逐步使中国法科教育的门槛降低,进而造成法律职业在社会的贬值。另外,作为一个在法学院受过三年或四年系统法学教育的即将毕业的法科大学生,在立志考研之前,也应该问一问,所谓研究生?自己是否具备研究的素养?若仅凭“政治”、“英语”这两门方向性和工具性的课目考上研究生,那样也许可以获得研究生头衍,但带来的必然诚如许多人所评论的那样,“研究生素质的降低”以及整个社会学位信用体系的降低,这将是一个民族之悲哀!“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理性”〖7〗。 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法科类院校及即将走入社会的法科类学生,应该凭理性谋求生存和发展,而不应追求“社会的逻辑”和“时髦”。
其次,一部分学生进入司法系统或从事与法律有密切关系的职业,这当然是一部分比较幸运的人。尽管苏力先生曾认为“由于种种广义的利益原因,法学院的学生,除非不得已,一般都拒绝进入法院系统特别是拒绝进入基层法院系统”〖8〗。 我不知道他是站在什么高度和立场上得到这一结论的。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发展背景下,作为一般的普通法科类院校的学生,就业的第一要选还是以法院为主的公检法系统,其它的职业或行业才是其次要的选择。中国社会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和落后的用人机制,使得进入司法系统的学生必须得投入巨大的成本,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学生将会成为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力量!
最后,绝大部分的法科学生必将要从事与法律无关的职业。这绝不是或准确地说很大程度上不是广大法科学生在当前中国社会状况下基于“利益”而选择的,而是在市场机制下被迫选择的结果。因为由法律专业转业从事创业或干其它,这首先要求法科学生必须得付出很大成本去适应社会要求以及职业或行业要求,而与同期的该专业的其它学生相之竞争,还处于一种劣势,因此,为了“生存”,被迫的痛苦已经彰现了出来,我在这里主要分析一下“转业”所产生的结果,并试图从这种结果里为中国法治建设寻找一点启迪。
我们常常将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9〗 称为“治国之材”,这是有其道理而言的。“法就是理性本身,它就居于并运作于人的头脑之中”〖10〗。 作为法律人,常常是趋于理性的人,他能够明白,自己以及被自己身份化的权力行为对于他周围环境以及别人所产生的各类影响,进而能够使自己的行为趋于规范化和理性化,从这点而言,就已经适应了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对于“小政府”的要求。让一个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进入非法律人群体中参与非法律性质的工作,必然会使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将其自身的法律素养大打折扣甚或抛弃,代之而为的是一种职业习惯或非法律化的行为方式,这无疑会使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在心目中形成一个“阴影”,即寒窗苦读三年或四年法学,到头来却并没有给我带来一种预期的收益,反而需付出大气力去重新学习和适应一种职业理念和行为方式,法律让我们伤透了心。这种“阴影”对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原本就欠缺或畸形的中国社会来说,无疑又是不利的。但是,也许是可幸的事,经过三年或四年的法律教育和法学学习,法律精神已经或多或少地渗透到了法律化的人或法律人大脑中,一种理念一旦渗入到人的心灵中之后,就不易退却,会或大或小地影响一个人的一生。也许这些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每天都会试图“改变自己”以适应新的非法律化的行为方式,同时按照心理学上的“人际影响”〖11〗 观点来看,作为一种固有的精神理念,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的某种个别行为又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周遭的人或自己所从属的组织,尽管这一定时期来说,其影响力度和范围都是十分有限的或压根儿就没有的。可以肯定的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建设也一样,“法治形成,是一个社会过程,它需要的是一个时间区间,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时间点”〖12〗。 除了正统的诸如司法系统、律师等对中国法治建设影响之外,这部分 “找不到工作”的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将在社会整体的各个方面产生细微而广泛的影响。这种影响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就会为中国法治建设塑造一种很好的群众基础,这种群众基础的形成将会有助于中国民众法律观念的改观,进而对于自上而下的中国法治建设起到一种很好的呼应作用。写到这里,我们似乎可以看到这种结果有利也有弊,总体说来还是利大于弊;同时,我也感觉到,我们这几届(或更多)法科学生如果从整体上来说,将会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推动者,但若从个体上来讲,又将会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殉葬者”(大材小用),这似乎很无助,但却是一种历史发展之使然,因为“通往法治国家的道路漫长而艰难,充满了危险,失误和幻想”〖13〗。

四、由“隐性失业说”引出结语
目前,中国经济学界已经有了隐性失业说。所谓隐性失业是隐蔽性失业(Disguised Unemplayment)的简称,是指在经济过程中,劳动力要素与其它生产要素构成失衡,劳动力供应超过了有效需求而出现的闲置或滞存现象,隐性失业人口就是从事低效劳动名义上的就业人员。隐性失业人从口径来看,在我国主要包括农村剩余劳动力,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按生产要素额定及企业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而富余的职工、其它部门的富余人员等〖14〗。 同样,在我看来,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特殊的地理因素和人文观念,中国也有许多隐性岗位。估且可将其称之为“隐性岗位说”,简单说来是指一些工作的机会或岗位已经存在或经过挖掘就会出现,但却并没有被我们广大的大学生们所注意和发觉。这主要缘于广大大学生的心理预期太高,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了一个差距,具体表现为广大大学生将自己估价太高,非大中城市不去,非高收入行业不去。就法科类学生而言,这种隐性岗位的存在现在更为突出。诚如前所述,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启动;另外,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水平还十分低,远远不能满足中国入世之后的各项需求等等,所有这些都在向我们传递一个信息:中国有巨大的法律需求市场,只要我们善于开拓、挖掘,就会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目前的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古希腊谚语曰“凡社会皆有法律”,同样“凡人存在之地方也必有法律工作者,”相信“乌云终会退去,太阳终会出来,空气将更加清新。”

注释:
〖1〗《中国大学生就业》2003年2、3期合刊,第25页。
〖2〗参见《南方周末》2003年7月3日,《今年大学生就业难》。
〖3〗参见网址:http://news.tongji.net/article.php/2731。
〖4〗卓泽渊:《法治国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
〖5〗范忠信:《信法为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153页。
〖6〗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7页。
〖7〗霍姆语,转引自李秀清主编:《法律格言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页。
〖9〗一般认为,法律化了的人和法律人的区别标准主要以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为基本原则。这里严格区分两者,这主要基于广大法科类学生的法律素养的参差不齐。
〖10〗西塞罗语,转引自李秀清主编:《法律格言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吴江霖,戴建林:《社会心理学》,广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12〗同注4,第303页。
〖13〗【俄】BB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7页。
〖14〗傀斌贤:《我国隐性失业的特征、成因与对策研究》,载《经济界》2001年第5期。

本文原载《政法教育研究》,上传时有部分最新资料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