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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统战部 劳动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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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统战部 劳动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统战部 劳动部


财政部 统战部 劳动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统战部 劳动部




中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统战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厅(局):
妥善安排好部分原工商业者(包括已区别为劳动者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下同)的基本生活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统战工作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多年来,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绝大多数原工商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部分原工商业者收入水平较低,生活比较困难。为切实安排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统战、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把解决好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善始善终地贯彻党的政策,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做好统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相应建立分级管
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安排解决好原工商者的生活困难问题
(一)保证原工商业者退休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目前,原工商业者的绝大部分已经退休,保证原工商业者退休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关键。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保证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减发。对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统
筹的企业,要由这部分人员所在的企业切实保证这部分人员退休金的发放。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二)妥善解决原工商业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原工商业者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的医疗费用不能及时按规定报销,给他们的生活和医疗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因此,应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其所在企业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从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解决。其所在企业没有
参加医疗保险的,由他们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政策措施,对生活困难的原工商业者实施生活救助。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如建立帮困资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这些政策措施时,应把这部分生活困难的原工商业者列入解困范围或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切实改善这部分人的生活待遇。
(四)要充分发挥工商界互助金的职能和作用
自50年代起,由各地工商联从发给原工商业者的定息中抽取一定比例建立的工商界生活互助金,对于帮助生活困难的工商业者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应进一步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各级政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统战、财政、劳动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互助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互助金的使用范围、对象,及申请、审批、发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互助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各地统战、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商,通力合作,切实解决好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对安排落实情况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及事项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1997年7月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制定的《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区域卫生规划是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结合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区域卫生规划,经省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各市州政府颁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通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努力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一年二月八日

  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二○○○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卫生资源包括各级、各类所有制性质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卫生机构及其床位、人员、设备和卫生事业经费等。

  第三条 卫生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加强政府对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间的公平竞争;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

  第四条 本标准以市州为规划单位,各级各类卫生机构按属地原则,由市州政府统一规划实施;承担跨地区卫生服务任务的卫生部门所属的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由省市共同规划实施。

  第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市州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以及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卫生机构设置

  第六条 卫生机构是指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妇幼保健等机构。

  第七条 卫生机构设置的原则:

  布局合理,体现公平。考虑地域、人口、健康水平、疾病谱变化等因素,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合理设置卫生机构,体现卫生服务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职责明确,功能互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功能互补的卫生服务体系,改变卫生机构过于集中城市的现状。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注重内涵。突出社区服务、预防保健、农村卫生的重点,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严格控制总量,加强内涵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程度。城市卫生机构应重点发展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逐步调整卫生机构布局,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流动。农村卫生机构以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突出经济重镇和中心卫生院建设,注意调整结构和功能,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第八条 城市卫生机构的设置。市州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可根据区域内主要卫生问题和需求设置。省、市州分别设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测检验机构各一所。有省级医疗机构的市州,应适当减少市州级医疗机构。

  城市原则上不设置区级医院,可以街道为单位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各地段派出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一)除省会城市外,其他市州城区不设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各市州疾病控制机构可在各城区设置区级派出机构。(二)除省会城市外,其他市州所在地只设一所卫生监督机构。(三)各城区可设置一所妇幼保健机构。

  第九条 农村卫生机构的设置。

  以县(市)为单位,在县(市)政府所在地可设置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各一所,原则上不再设其他专科机构。

  以乡(镇)为单位设一所卫生院,重点建设中心卫生院,县(市)政府所在地不再设乡(镇)卫生院。

  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一所卫生所,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不再设村卫生所。

  第十条 其他卫生机构根据需要及可能设置。

  第三章 床位配置第十一条 床位是指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设置的正规病床,不含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的床位配置数在区域床位总量控制范围内,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谱和发展需求等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床占用建筑面积:省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不低于65平方米,省级专科医院不低于45平方米,市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不低于50平方米,市级专科医院不低于40平方米。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不低于45平方米,县级专科医院不低于40平方米。原则上每床占用房屋使用面积:省级医院不低于6平方米,市级医院不低于5平方米,县级医院不低于4平方米。

  第十四条 床位配置标准(见附表)。

  第四章 人员配置

  第十五条 人员配置是指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和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的配置。

  第十六条 疾病控制人员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数量根据区域人群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确定,原则上按人口10000:3配置,其中防病人员应占47%以上,检验人员应占18%以上,行政、后勤人员不超过25%。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人员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数量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按人口10000:1.2配置。

  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人员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数量根据妇幼保健服务需求确定。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原则上按人口10000:1配置,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75%以上,开展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宣传、培训、指导的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的10%。

  第十九条 执业医师、执业护士配置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 医疗设备配置

  第二十条 配置的基本原则。

  分类、分级原则。根据不同类别地区、不同等级卫生机构配置不同的医疗设备。

  适宜、共享原则。根据卫生机构服务的实际需要和居民经济的承受能力,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提倡资源共享共用。

  成本效益、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总量、合理布局,注重成本效益,防止盲目发展、重复购置,避免资源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卫生部规定列入国家直接审批配置的八种设备:CT、MRI(核磁共振)、直线加速器、X刀、咖玛刀、PRK(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E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UFCT(超高速CT),以及纳入我省统一管理的价格在200万元(25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医用设备。CT、MRI按人口比例配置。CT每百万人口可装备2台,省会城市每百万人口不得超过3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标准;MRI每百万人口可装备0.3台,省会城市每百万人口不得超过0.9台。(CT、MRI配置标准见附表)

  X刀、咖玛刀、PRK、直线加速器:2005年以前,全省维持现有装备数量,原则上不再发展。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论何种资金来源,何种渠道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均须纳入统一管理,实行准入制度。

  第六章 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财政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补助资金按照综合预算等方法核定,并结合公共财政的要求,重点用于卫生执法监督、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及中医事业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于卫生事业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的执行期限为5年,从2001年到2005年。如遇特殊原因需要修正,由省政府进行修正,有关市州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经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各市州政府颁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交通银行深化股份制改革整体方案的有关精神,为支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其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33.15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6年起,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其当年税前扣除计税工资总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