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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罚款办法

时间:2024-06-17 11:3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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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罚款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罚款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处以罚款的,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罚款200元至500元;
(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罚款300元至500元;
(三)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罚款50元至200元;
(四)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罚款300元至1000元;
(五)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罚款100元至1000元;造成食物中毒的,罚款500元至10000元。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10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6〕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八日



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的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基金收支的监督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政府性基金、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彩票公益金和民间基金。
(一)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养路费(拖拉机、摩托车)、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二)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
  (三)彩票公益金主要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等。
  (四)民间基金主要包括:教育基金、慈善创始基金、见义勇为基金、希望工程捐款等。
  第三条 基金收支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并实行分类管理,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审计局、长沙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基金收支情况依据法定职责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性基金及社会统筹基金的管理


第一节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基金征收部门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当年度10月前分别按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编制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
  第五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经市财政局核实、分管副市长初审后,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基金年度总预算,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市人大通过后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社会统筹建立的各类社保基金的收支预算经市社保局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并报上级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住房公积金的年度收支预算经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备市财政局。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的预算管理比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及时进行数据统计。
  
第二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彩票公益金,原则上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人民银行规定开设专户,并向市财政局报备,实行与市财政局定期对帐制度。
  第十条 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在银行开设收入过渡户。按规定需开设收入过渡户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定期与市财政局对账并做好分户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免征政府偿债风险准备金。
  第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的利息收入统一缴入国库,其他各类基金的利息收入分别计入各项基金。
  第十三条 基金征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
  (一)政府性基金由征收单位填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通过银行缴入市非税财政专户,并严格实行票款同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月汇总缴入国库。
  (二)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开设《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并按票款同步原则通过银行直接汇缴至市财政专户。
  (三)彩票公益金开设《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按票款同步原则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基金征收部门设立基金支出专户(政府性基金除外),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基金支出专户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市财政对基金支出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基金征管部门应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基金收支月报。
  (一)政府性基金的使用由基金征收单位按季度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归口的业务处室审批后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拨付。
  (二)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支出,属财政专户管理的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于每月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每月10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基金征收部门的支出专户。属非财政专户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严格审拨程序,资金拨付实行内部联审联签制度。
  
第三节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征收部门要及时编制基金决算经上级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必须纳入部门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基金决算编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或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督促基金征管部门及时编制并上交基金预决算报表和基金收支月报表,与基金征收部门对账核实收、支、存情况,并按规定审拨资金和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 民间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间基金应当完善基金会治理结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年度收、支预算(包括募得资产总额、拟开展的公益活动、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民间基金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在银行开设专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按规定填制相应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并将所收款项按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缴存到财政备案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民间基金的支出由征收单位编制基金项目使用方案报基金会审定。单位填制用款计划表,属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会审批后,由财政对口业务处室(机构)拨付。非财政专户管理的,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年末终了,财务决算情况应当进行年报审计,基金会应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年度工作检查,并将年检后的工作报告在上级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和在指定的场所内公示(包括基金使用项目及年度收支执行情况,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活动及主要资助者的评价意见,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报表和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召开主要捐赠人大会报告相关情况,接受捐赠人的查询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基金征管部门应当向市财政局报送基金收支年报,市财政局应建立基金分类数据库,进行数理统计分析。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支出纳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社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责,加强基金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对各基金征管单位的基金征收及使用情况实行年度综合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贸工酒字〔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二○○八年二月四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酒类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无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生产、批发业务的;

  (二)生产、批发、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

  (三)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或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的;

  (四)酒类批发企业销售酒类不向采购方签发《酒类流通随附单》或零售企业不向供货商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举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300元;

  举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500元;

  举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100元;

  举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100元。

  第四条 接到举报后,按照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举报范围,对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违法事实及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录入《举报登记表》。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提出奖励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领取奖励金应当签名。

  举报人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领取举报奖励金,代领人应当签名。

  第七条 本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受理范围和奖励金发放情况,方便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83799101,83799102。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