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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个别条款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09:4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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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个别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个别条款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摘要: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冲突的情形大概有三种:国际刑事管辖冲突,区域刑事管辖冲突,区际刑事管辖冲突。三种情况下的冲突,我认为总体来说,还是以属地原则为主,辅以属人原则解决。
关键词: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国际刑事管辖冲突 区域刑事管辖冲突区际刑事管辖冲突
一、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
我国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的属地管辖权原则 ,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管辖权的连接因素而形成的原则。换言之,只要这个案件当中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居所地在法院所在国,或者说这个案件的标的物在法院所在国,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就能够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这个国家的法院就对这个案件取得了管辖权。
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这里的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管辖的连接因素而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换言之就是当事人双方当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具有法院所在国的国籍的,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就有权管辖这个案件。比如说一个中国的公民在美国跟一个美国的公民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在美国,合同履行地也是在美国,同时合同的纠纷也发生在美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由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人,所以中国法院也能够管辖这个案件。
二、刑事管辖的冲突情形
刑事管辖冲突的情形,主要有国际刑事管辖冲突,区域刑事管辖冲突,区际刑事管辖冲突。国际刑事管辖冲突,是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与各主权国家之间,或各主权国家之间,针对某种国际犯罪、跨国犯罪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罪行,在刑事法律的具体适用上产生的冲突。 区域刑事管辖冲突,应指某区域内(注:“区域”一词出现在早期的法律文本中是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第21条,该条规定:“国际协议如仲裁条约或区域协商……”。区域办法和区域组织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发展是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第8章(第53 条)“区域办法”,该条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排除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者;但以此项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与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符合者为限;……”。),国家间(并不一定包括该区域内的所有国家)在刑事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这种冲突既包括区域内各国之间的冲突,也包括各国国内法与区域法的冲突。①区际性刑事管辖冲突,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对相关罪行在适用刑事法律上存在的差异与冲突。
三、三种冲突情形分析
(一)国际刑事管辖冲突
在国际社会,刑事管辖权发生实际冲突的表现形式,有两种,其一是案件发生后还没有处理前的争管;其二是一个国家在他国行使了刑事管辖权后,再次对案件起诉、审判和处罚。前一个简称“争管”,后一个简称“重新起诉”。
公民在国家领域外犯罪或者其法益受到侵害,其国籍国享有刑事属人管辖权(积极的属人管辖权和消极的属人管辖权),但是公民所在地国家享有刑事属地管辖权。可见,在国外犯罪的公民,受到了国籍国的刑事属人管辖和所在地国的刑事属地管辖。这就是双重刑事管辖权带来的国际间的管辖权冲突,也就是争管。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属地管辖在刑事管辖权中比属人管辖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理由有二:1、犯罪行为通常对行为地产生的影响最大;2、一国要对本国公民适用本国刑法,需要满足二个前提条件,即一是对该犯罪的公民拥有管辖权,二是实际上控制了该犯罪的公民。如果公民人在所在地国,而所在地国(犯罪地国)与国籍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国籍国就不能实际有效地控制犯罪公民。反观,所在地国就不同了,所在地国(犯罪地国) 本身就有对犯罪公民实际控制的优势,并且对犯罪行为的调查更为方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国际间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发生冲突时,我认为最好适用属地管辖。②
公民在所在地国犯罪的,受所在地国基于刑事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而进行的审判和刑罚。但是其国籍国并未因此而放弃对其适用本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一旦公民返回国内,其仍将因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本国司法机关的追诉。如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表明公民可能因为在国外所犯的同一事实而受到犯罪地国和国籍国的双重审理,即重新起诉。无论是公民在国家领域外犯罪受到的双重管辖还是双重审判,其根源均可以归结为国籍国的刑事属人管辖权与犯罪地国的刑事属地管辖权的的冲突造成的

(二)区域刑事管辖冲突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区域性组织有:美洲国家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欧洲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以欧洲联盟法及其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为例,欧洲联盟法,并不是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成员国的国内法,而且欧盟法虽然是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该条约是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条约》和《单一欧洲法令》基础上形成)及其他条约作为其法律渊源,仍不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③。因此,不具有一般意义的国际法地位。当犯罪行为发生在欧盟区域内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要件不存在跨越,在一个国家中完成,另一种是某一犯罪要件发生了跨越,犯罪要件在不同国家完成。无论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否存在跨越,在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同时可以适用,具有竞合的管辖权时,原则上是欧盟法优于成员国法,不易导致冲突的发生;但当欧盟法适用出现困难时,特别是当构成犯罪的要件跨越了该区域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与犯罪有关联的国家如果均主张刑事管辖权,便产生了该区域内的区域刑事管辖冲突。④20世纪后的欧洲开始致力于刑事管辖?突的解决机制,既然各国刑事管辖?突无可避免,各国能做的就只有透过刑事司法的合作。首先,在属人管辖问题上致力于引渡的改革与简化,但在历次的引渡公约中,最关键的国民不引渡原则,始终由于历史传统、内国宪法及引渡法上的限制而无法突破,让领域外犯罪的本国国民逃避了制裁。
之后,欧洲发展出代理原则及权限移转原则,但因这两项原则迁就犯罪人之所在而由国籍国或居住地国审理,毕竟不如犯罪地国依属地原则处罚来得洽当,成效似乎不彰,实务上,藉助此种司法互助的案例少之又少,引渡仍是第一首选,当引渡已没有可能性,而国家又无法或不愿进行一造缺席判决时,刑事诉追移转管辖才是次佳的考虑。尤其在英属法系国家因为向来主张的是属地原则,因此从未使用刑事诉追移转管辖制度来避免管辖?突的问题。
时至2002年,欧盟最新的发展则是欧盟理事会于2002年通过的欧盟逮捕令架构协定,这套制度让欧盟各国对于在其境内犯罪并逃匿他国之人,都能发布欧盟逮捕令,被通缉之人犯即使是本国国民或居住于本国之公民,亦应解送至发布国,由犯罪地国审理,落实由属地管辖之原则。⑤因此,在区域刑事管辖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适用属地原则。
(三)区际刑事管辖冲突
关于区际刑事管辖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冲突时,多数学者主张区际刑事管辖的冲突应参考属地原则(注:如有人认为:贯彻“一国两制”政策,属地原则应适用于涉及香港的管辖问题,所以犯罪地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⑥,而不宜适用属人原则。
我认为,严格国际法意义上的刑事管辖基本原则不应适用于我国区际刑事管辖权的确认。因为,这些原则适用的前提是不同的国家、或不同国籍的人,以及所保护的共同的国家利益和国际秩序,是一国出于主权观念而争取的国家刑事管辖权;而我国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之间不存在主权问题。从这个层面上看,则不存在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冲突问题,但实际上却有冲突,因此,没有必要考察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的深层内涵,但可利用这两个原则确定由谁来行使管辖权。我们可将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演绎为:属人原则——居所地身份原则;属地原则——犯罪地原则。《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9年06期《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高铭暄 王秀梅 在解决我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时,可以以犯罪地原则为主,只要行为或结果在一地区内的,该地区即具有管辖权;辅以居所地身份原则,即当犯罪地原则于适用中出现障碍时,可以考虑适用行为人居所地的身份来确认刑事管辖权的行使。
总之,从以上三种情形来看,我认为,当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适用属地原则,辅以属人原则。

注释:
①《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9年06期《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高铭暄 王秀梅
② 参见赵秉志.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7-149.
③参见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④同上①《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9年06期《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高铭暄 王秀梅
⑤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9008
⑥参见赵秉志、孙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间互涉刑事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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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壮大“中华巾帼志愿者”队伍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1〕16号

关于发展壮大“中华巾帼志愿者”队伍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日益提升,"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全国各地特别是社区涌现出一大批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自愿为群众服务的妇女志愿者队伍。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妇女群众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创造精神和参与热情,弘扬现代文明意识和团结互助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新形势下妇联的组织建设和妇女工作的发展创新,全国妇联决定推出"中华巾帼志愿者",并发展壮大"中华巾帼志愿者"队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华巾帼志愿者"队伍是时代进步的产物,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成功实践,是新形势下妇女组织的延伸和妇联干部队伍的必要补充。发展壮大"中华巾帼志愿者"队伍对于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妇女,对于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弘扬无私奉献、团结互助的精神,对于加强基层妇女工作、壮大妇女工作队伍,构筑群众化、社会化、开放式妇女工作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妇联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开拓创新,把发展壮大"中华巾帼志愿者"队伍作为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妇联组织建设的创新发展、动员妇女参与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妇联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把发展壮大"中华巾帼志愿者"队伍工作落到实处。
  二、发挥优势,壮大队伍
  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自身组织网络健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面向社会,广泛组织发动各族各界妇女群众积极参加志愿者队伍。要把社区作为组织发动的重点,采取普遍号召与重点发动相结合、组织招募与自愿参加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把社区居民、辖区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吸引?"中华巾帼志愿者"队伍中来。要注重发挥团体会员和各类妇女联谊组织的作用,通过她们动员更多的女干部、女职工、女个体工商业者、女农民等一切热心公益、关心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人士,特别是高层知识女性加入"中华巾帼志愿者"队伍,鼓励她们以自己的知识、技能和体能为城乡广大群众提供无偿、低偿服务。
  三、因地制宜,开展服务
  各地在组织"中华巾帼志愿者"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要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围绕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城乡妇女实际需求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文化教育、科普宣传、卫生保健、环保绿化、扶贫助困、便民服务、法律援助、治安防范等多项服务。在城市,要以社区服务为重点;在农村,要以帮助妇女增收致富为重点。要特别关注下岗职工、特困家庭、老年妇女等弱势群体,为她们提供有效服务。要充分发?"中华巾帼志愿者"在智力和技能等方面的优势,组织她们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等闲暇时间,通过入户服务、现场咨询、组织培训、结对帮扶、科技下乡等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各类服务活动。各地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形成具有本地区特点的服务品牌。
  四、分类指导,加强管理
  对"中华巾帼志愿者"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全国妇联要以总结经验、组织服务和加强指导为重点,依托基层,积极扶持、推动各地"中华巾帼志愿者"活动不断创新发展,做到指导不指挥,参与不干预,关心帮助不包办代替。各地妇联特别是基层妇联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具体组织发展"中华巾帼志愿者"队伍上,要根据志愿者的不同特点,加强与她们的联系,关心她们的思想,为她们开展服务提供必要的帮助。要通过各种有效的组织形式,把志愿者组织起来,团结在妇联组织的周围,增加凝聚力。要实事求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松散型与紧密型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志愿者队伍进行分级管理。要制定必要的管理办法,明确职责,规范行为,做到有活动、有制度、有档案、有评比、有检查,并引导她们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各地可结合实际成?"中华巾帼志愿者"总队、支队、分队或活动站,并根据活动内容下设各类服务队,如"家政服务队"、"环保服务队"、"科技服务队"等,也可沿用原名称或采用其它名称。全国妇联将统一"中华巾帼志愿者"的标识、证书、证章,其他名称的志愿者队伍也可使用"中华巾帼志愿者"的统一标识。
  五、面向社会,强化宣传
  要加强对"中华巾帼志愿者"的社会宣传,通过新闻媒介和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发展壮? "中华巾帼志愿者"队伍的时代意义,宣传"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宣传志愿者队伍在服务大局、服务群众、弘扬社会新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宣传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各类先进典型,宣传各级妇联在实践中创造的丰富经验。通过宣传,扩大"中华巾帼志愿者"的社会影响,打出品牌,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志愿者活动的良好氛围。全国妇联将适时对"中华巾帼志愿者"的先进队伍和优秀队员进行表彰,各地也要注重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辐射作用,激励更多的妇女加?"中华巾帼志愿者"队伍。
  六、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中华巾帼志愿者"工作是一项参与面广、内容丰富的群众性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各级妇联要加强与"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信息、场地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要密切与辖区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合作,争取他们对志愿者活动的支持和参与。要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运用社会力量推动"中华巾帼志愿者"工作的深入发展,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妇女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全国妇联
            20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