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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

时间:2024-06-03 10:2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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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
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根据《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和《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精神,结合化工施工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简称部)优秀施工项目奖是化工行业施工质量的最高奖励,每年评审颁奖一次。
第三条 部优秀施工项目奖是施工企业获得部质量管理奖、部优质工程奖、企业升级、六好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条 申报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工程,应是近一二年竣工投产的单项工程,具有国内施工先进水平。评选审定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五条 部优秀施工项目奖以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计划,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为评选对象,主要包括:
1.新建的化工、石油化工的大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化学工业系统大中型改建和扩建的单项工程;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单项工程。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六条 施工质量
1.申报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项目,按国家和部颁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所评定的单位工程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在90%以上。
2.申报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优良。
3.经化工投料试车及试车考核证明施工质量良好。
4.在施工阶段中,没有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 工期
申报的单项工程必须履行施工合同签订的工期,按期或提前竣工。
第八条 施工管理
1.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了质量岗位责任制,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有切实可行的施工网络计划,有明确的施工控制点,并在施工中认真实施,指导施工。
3.按单位工程核算施工用三大材料消耗,在达到预算定额的基础上,钢材节约率3%以上、木材节约率3%以上、水泥节约率4%以上。
4.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施工过程中的记录、数据要真实,手续完备。
5.坚持现场文明施工。
第九条 安全施工
1.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本公司职工平均人数计算,千人重伤率在1‰以内。
2.没有人身死亡事故。
第十条 为用户服务,为用户负责
1.企业经营管理上要明确树立“施工前为用户着想、施工中对用户负责、竣工后让用户满意”的思想。
2.精心施工、不留隐患、不留尾工。
3.坚持保使用、保投产,坚持工程回访,用户满意。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单项工程,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总公司进行初评后,向部择优推荐,经部审定批准后,命名为《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
第十二条 凡具备优秀施工项目奖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申报程序是:对于地方施工企业,该奖的初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组织,并按工程项目的专业性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进行申报。对于部直属施工企业,该奖的初评工作由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总公
司负责,并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十月底前报部基建司。
第十三条 申报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单位,要认真填写“申报表”。数据要真实,资料要齐全,字迹工整。凡资料不全或表格填写不符要求者,按自动失去评选资格处理。
第十四条 申报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单项工程只能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经部同意,可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参加评审。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荣获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单位,由部颁发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证书。
第十六条 荣获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为获奖项目中直接做出贡献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被评为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单项工程,在获奖后,如发现与申报条件不符,要撤销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申报表》为本办法附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施行。1983年11月9日以〔83〕化基字第1188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申报表



企业名称________ (盖 章)
企业经理________ (盖 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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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报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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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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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工程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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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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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 工 地 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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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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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设 规 模 ┃ ┃ 建设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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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 计 概 算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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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 工 决 算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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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 工 产 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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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工 期 ┃ 开工 年 月 日 竣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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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 际 工 期 ┃ 开工 年 月 日 竣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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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工程合格品率 ┃ % ┃
┃ 工 程 质 量 ┣━━━━━━━━━━━━━╋━━━━━━━━━━━━━━━━━━━━━━━━━━━━┫
┃ ┃ 单位工程优良品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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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 全 施 工 ┃ 千 人 重 伤 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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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钢 材 ┃ 木 材 ┃ 水 泥 ┃
┃三 材 节 约 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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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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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工程质量 ┃ 三 材 节 约 ┃
┃ 单位工程 ┃ 工作量 ┣━━━━┳━━━━╋━━━━━━┳━━━━━━━┳━━━━━━┫
┃ ┃ ┃ 合 格 ┃ 优 良 ┃ 钢 材 ┃ 木 材 ┃ 水 泥 ┃
┃ 名 称 ┃ (万元) ┃ 品 ┃ 品 ┃定额/节约(t)┃定额/节约(M3)┃定额/节约(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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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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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工程名称┃ 事故的部位 ┃ 事故原因 ┃ 处理结果 ┃ 经济损失 ┃
┃ ┣━━━━━━╋━━━━━━╋━━━━━╋━━━━━╋━━━━━┫
┃ 质 ┃ ┃ ┃ ┃ ┃ ┃
┃ ┣━━━━━━╋━━━━━━╋━━━━━╋━━━━━╋━━━━━┫
┃ 量 ┃ ┃ ┃ ┃ ┃ ┃
┃ ┣━━━━━━╋━━━━━━╋━━━━━╋━━━━━╋━━━━━┫
┃ 事 ┃ ┃ ┃ ┃ ┃ ┃
┃ ┣━━━━━━╋━━━━━━╋━━━━━╋━━━━━╋━━━━━┫
┃ 故 ┃ ┃ ┃ ┃ ┃ ┃
┃ ┣━━━━━━╋━━━━━━╋━━━━━╋━━━━━╋━━━━━┫
┃ 情 ┃ ┃ ┃ ┃ ┃ ┃
┃ ┣━━━━━━╋━━━━━━╋━━━━━╋━━━━━╋━━━━━┫
┃ 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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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 工 管 理 情 况┃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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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要 经 济 效 益┃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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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工 程 质 量┃ ┃
┃ ┃ ┃
┃ 鉴 定 意 见┃ ┃
┃ ┃ 质量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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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考核情况┃化工投料日期 年 月 日 ┃
┃ ┃出合格产品日期 年 月 日 ┃
┃ 及 ┃ ┃
┃ ┃ ┃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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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工程所在┃ ┃
┃地省(区)、市┃ ┃
┃主管厅(局 、┃ ┃
┃公司) 意见 ┃ ┃
┃ ┃ ┃
┃ ┃ 省(区)市主管(局)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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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初 评 意 见┃ ┃
┃ ┃ ┃
┃ ┃ 初评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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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部门┃ ┃
┃ ┃ ┃
┃ 意 见 ┃ 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 ┃
┃ ┃ (盖 章) ┃
┃ ┃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年 月 日 ┃
┣━━━━━━╋━━━━━━━━━━━━━━━━┳━━━━┳━━━━━━━━┫
┃ 基 建 司 ┃ ┃ ┃ ┃
┃ ┃ ┃部 核 批┃ ┃
┃ 审 定 ┃ ┃ ┃ ┃
┗━━━━━━┻━━━━━━━━━━━━━━━━┻━━━━┻━━━━━━━━┛



1989年5月1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天津市人大


(1990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27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市人民
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全市人民的意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决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围绕会议准备审议的重要议题进行视察。
第十一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为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补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代表团提出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人数最多不超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十分之一。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表决议案的办法;
(五)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座谈;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主席团可以听取大会秘书长或者代表团团长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并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法规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任期一届。
上述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天津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需要,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会务组,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一般应当附地方性法规草案。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可以不附地方性法规草案,但应该说明议案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根据、宗旨。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也可以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处理并答复提议案人;主席团决定不按议案对待的,按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三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交办的议案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由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答复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就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一次会议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项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有关机关要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
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市财政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市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建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四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规案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法规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议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在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必要时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在审议过程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审议通过,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天津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接受其辞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本人拒绝接受提名的,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九条 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根据需要,主席团可以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发表讲话。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代表对于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补选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拟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上述人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主任、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
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和罢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六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询问的内容,应该与会议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有关。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部门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在有关代表团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应当将质询的内容和答复质询的方式,及时通知受质询的机关。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一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举行大会发言的全体会议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而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
,大会执行主席可以制止。
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许可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而超过规定
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六十三条 会议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经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十四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在《天津日报》上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4月2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0年4月27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建制,仍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
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
(一)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承担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
(三)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调整为:
(一)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山西省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煤炭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长的培训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的考核与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参与、指导、协调全省煤矿灾害预防、应急救援、事故抢险救护;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省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及经费管理事项。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和煤矿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省管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与国际组织及国外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要政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颁发及公告工作;负责对全省各类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四)安全生产协调处(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承担省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联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拟定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及考核组织工作;负责组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五)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煤炭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工作;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参与全省煤矿灾害预防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救护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驻矿安全监督员的选拔、聘用工作。
(六)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重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重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信息调度办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省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及经费管理事项;分析预测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建立和完善伤亡事故调度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事培训处(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合署办公)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长培训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的考核与发证工作。组织开展与国际组织及国外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党委合署办公)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职数16名(含信息调度办公室副处级职数1名,办公室、人事培训处不占核定的处级职数),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管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电信、旅游、质监、环保等部门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