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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3 05:2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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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3]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非公企业档案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非公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非公企业档案是指非公企业在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经济交往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非公企业档案属非公企业投资者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档案所有者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是非公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企业应当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管理本企业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非公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企业发展和管理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综合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六条非公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按规定参加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还可按国家规定获得档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非公企业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设施,使档案库房有效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磁、防光、防高温等“八防”要求。
  第八条非公企业在制定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时,应当包括档案管理方面的内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的保管、保密、借阅、利用、鉴定、销毁、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非公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等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等各项管理程序,纳入本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非公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决策类:党团、工会、青年、妇女、商会及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形成的材料;
  (二)行政工作类:行政管理、劳动人事、后勤、外事工作,员工聘用、解聘、人事管理、安全保卫、社会保障、劳动者维权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经营管理类:企业经济实体设立、变更、破产,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材料;
  (四)生产技术管理类:经营决策、计划统计、产品销售、生产供应、劳动定额、设备、原材料管理、计量、环保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类: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工装、检测,质量管理、认证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科研类:新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试验记录、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专利技术转让,技术革新文件、图纸,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
  (七)经营信誉类:纳税记录,获得市或县区级以上政府表彰,媒体报导,客户往来记载等;
  (八)知识产权类:商标注册、专利、商业秘密,以及县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审批、成果鉴定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基本建设类:土地、房屋证明,基本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等形成的文件材料、图纸等;
  (十)设备仪器类:购进设备仪器的全套随机文件、安装调试、检查维修的记录,设备台帐等;
  (十一)财务管理类:财务报表、帐簿、凭证、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
  (十二)职工档案类:干部、职工、离退休职工、死亡职工的个人材料;
  (十三)声像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负片)等;
  (十四)实物类:本企业在各项工作中所获得的奖状、奖旗、奖章、奖杯、证书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第十一条非公企业内部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归档范围于次年6月份以前完成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定期向企业的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非公企业的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3个月内归档。企业在技术引进,购置设备到货时,有关业务部门要会同档案人员对随机技术文件材料进行验收、鉴定,及时整理归档,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第十三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是原件,能够准确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历史过程。并参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编制归档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十四条非公企业参与政府举办的区域性重大活动,应当做好与活动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列入市县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非公企业的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产品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鉴定、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非公企业应当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和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短期保存。
  第十七条非公企业档案不得擅自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确需销毁的,必须经过鉴定、编制清册,经本企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其中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属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或者涉及国家机密的档案进行销毁,档案所有者应列出销毁清册,报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私自销毁档案。
  第十九条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赠送;各级国家档案馆对非公企业出卖或转让的档案有优先收购和征集权。
  第二十条非公企业分立、合并、转让或发生其他形式的权属变更时,其档案应向变更后的企业移交;非公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时,其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必须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一条属于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条件恶劣或由于其它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其所有权仍归本企业所有,必要时档案馆可以收购或征购。
  第二十二条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机密的档案,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执行公务需查阅非公企业档案时,凭单位介绍信及执法证件,可查阅非公企业档案资料,非公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开展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一)印发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档案管理标准,宣传档案工作方针政策;
  (二)召开信息发布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三)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交流档案工作经验;
  (四)其他形式。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几方面的监督:
  (一)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档案的保管条件和流向;
  (二)档案的建立情况;(三)档案人员的资质情况;(四)档案的出卖和转让;(五)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以下服务:
  (一)开展非公企业档案工作年度管理考核活动;
  (二)进行立卷指导和档案业务培训;
  (三)开展评选非公企业档案工作先进活动;
  (四)评审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其他形式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非公企业向国家捐赠重要档案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非公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或举报、控告档案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的,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建设部


商务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2004-01-29 15:42


               商建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经贸委(经委、商委、贸易合作厅、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建设厅:
  为推动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原国家经贸委先后印发了《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78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贸易[2002]44号)和《关于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3]83号)。目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已基本制订完成。为了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以下简称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商业网点规划要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为目标,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出发点,以优化市场布局和调整市场结构为主线,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促进城市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规划相结合。商业网点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商业网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制订商业网点规划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人口分布、消费需求、道路交通、文化景观、环境保护相协调,与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配合,促进城市功能完善和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消费水平、市场需求、现有商业网点状况,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商业网点的数量、规模、档次和业态,不搞形象工程,避免贪大求多和重复建设,并要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
  (三)商业网点规划要与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相结合。要体现大力发展各类新型零售业态,调整、提升和规范传统零售业态的要求。商业竞争不够充分的地区要增加商业网点,竞争过于激烈的地区要控制新增商业网点。要根据不同商业区域的特点,合理规划批发、零售、物流基地布局以及各类零售业态。
  (四)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与中小商店的生存发展相结合。大型商店在竞争中处于强势地位,如任意发展,将影响中小商店的生存。大型商店特别是大型超市所售商品价格低、品种齐全,而中小商店贴近居民社区、购物便利。为了满足消费者多层次和多样化的需求,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应合理规划大中小型商业网点布局,促进大店与中小店铺之间协调发展。
  (五)规划的调控功能与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相结合。制订商业网点规划既要体现政府社会管理意图,又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要真正发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减少重复建设、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的作用。
  三、规划内容
  (一)规划范围:大型零售商店、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物流基地。
  (二)规划重点:一要摸清现有各类商业网点状况,并制作现有网点分布图表。二要根据以上原则,在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规划期内商业网点发展的总规模、空间布局、业态结构。在空间上,着重对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郊区城镇商业和专业特色商业街进行规划。在结构上,结合空间布局对各类商业流通设施和零售业态进行合理定位。构筑布局和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层次分明、体系完整的市场格局。
(三)详略程度:历史比较悠久,城市格局已经基本定型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应当详细、具体一些;城市格局尚未完全定型、商业处于快速发展期的城市,规划可以相对原则一些。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省、自治区商务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领导,掌握规划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切实负起指导、督促、检查的责任。各地级城市商务和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落实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班子,充实力量,专人负责,并争取本地区财政部门给予经费支持。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商业网点建设涉及城市商务、规划、建设、工商、卫生、交通、环保、消防等多个部门。各地级城市商务和城乡规划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组成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班子,同时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三)科学组织,保证质量。商业网点规划涉及经济、贸易、人口、建筑、文化、历史、旅游等多学科门类,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要深入实际,搞好现有商业网点普查;采取政府部门与专业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发挥专家的作用;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市民的意见。使规划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力戒作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
  (四)加快进度,按时完成。制订商业网点规划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商务和城乡规划部门一定要增强紧迫感,尽快开展工作,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制订完成,并按法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商务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前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报送工作进度,并在年底前将各市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报商务部备案。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建设部
                      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


铁路燃料调度规则

铁道部


铁路燃料调度规则
1992年12月16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煤炭和燃油是铁路机车运用和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资。提高燃料调度人员的组织能力和指挥水平,加强燃料管理,保证燃料供应,是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节约能源,提高效益的重要一环。
为使全路燃料调度工作做到统一指挥,实现燃料调度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道部机务局、铁路局机务处、铁路分局机务科是燃料调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燃料调度工作的领导及燃料调度人员的培训教育;保持燃料调度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3条 燃料调度的基本任务:负责煤炭供应计划的兑现与落实,组织好煤炭的发运及平衡调配;掌握铁路用煤、用油动态;熟悉燃料储运、接卸能力及燃料整备业务;督促燃料到达的质量及数量验收;指导办理索赔;做好燃料统计、资料积累及分析工作。
第4条 各级调度人员,必须学习技术业务知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树立全局观念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肃调度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命令,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组织、指挥水平。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5条 铁路燃料调度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分别配备燃料调度员。各级燃料调度实行三班制,负责铁路燃料的发运、调配、组织、指挥工作。
第6条 在组织实施燃料计划、供应、管理工作中,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指挥,各级调度要协调动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
第7条 铁道部燃料调度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的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法规。
2、根据煤炭合同计划,了解铁路煤炭日装车数量及每日发运超欠情况,出现问题,会同运输部门及时调整,监督检查煤炭发运计划的完成。
3、掌握各铁路局机车燃料的日收入、支出、结存动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调拨和催发。
4、对机车燃料供应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或事故,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将发生问题、事故概况及处理意见收集存档。
5、掌握有关煤矿的生产情况和质量规格标准,对铁路驻矿员进行业务检查和领导,督促检查燃料发运,提高合同兑现率。
6、按时收报燃料调度报告,正确填写燃料调度台帐及有关报表,根据上级要求准确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7、根据全路燃料储备能力和需求情况,负责办理日常各铁路局和部直属单位燃料调拨手续。
8、加强全路燃料调度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全路燃料调度组织、指挥水平。
第8条 铁路局燃料调度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及铁道部煤炭、燃油管理办法,及时传达部局领导的有关指示,根据需要下达调度命令。
2、根据铁道部分配给铁路局的机车和生产生活煤炭的年度计划,下达给各铁路分局和有关用煤单位并组织好发运,保证合同计划完成。
3、掌握有关煤矿的生产情况和质量规格标准,对铁路驻矿员进行业务检查和领导,督促燃料发运,提高合同兑现率。
4、掌握煤矿供铁路用煤装车情况,根据年度计划和月运输方案,做好均衡发车。对不能按计划完成的,摸清原因,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5、掌握局管内机车用煤、燃油的收、发、存情况,正确填写十八点燃料动态报告表和矿发情况,对库存煤、油数量少的段采取平衡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铁道部燃料调度。
6、掌握局管内各机务段、折返段优劣煤储存数量、混煤比例、在途煤车、待卸数量、燃整情况及设备状态。
7、掌握局管内机务段抓煤机上煤设备运用动态和上油设备动态及安全整备情况。
8、及时转发和下发安全通报,准确填写煤炭和燃油动态月报及有关报表,并按时报部。
第9条 铁路分局燃料调度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和铁道部、铁路局制定的燃料管理办法和措施,及时传达领导有关指示和安全通报。
2、根据铁路局下达的年度用煤计划,要与有关部门联系,保证完成月计划,确保机车用煤的供应。
3、掌握分局管内各机务段、折返段机车煤炭、燃油每日的收、发、存以及燃料整备安全作业情况,有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领导和路局燃料调度。
4、掌握分局管内各机务段、折返段时煤、油及待卸煤车、油罐车情况,组织好卸车。
5、掌握煤炭、燃油到段后质量验收、存放、保管及发放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机务段、折返段燃料的使用和管理。
第10条 机务段、折返段燃料值班员的职责:
1、根据铁路局、铁路分局下达的进煤、进油计划,按不同煤种和油脂的牌号做好卸车安排,煤车、油罐车到达后,按规定组织验收、卸车。
2、做到按时向铁路分局(或铁路局)燃料调度报告煤、油动态和卸车、待卸、整备设备、作业安全及抓煤机运用、洗检、临修等情况。
3、优劣煤要分卸分存,并按铁路局规定比例混好煤。根据发煤、发油电报,及时向铁路局、铁路分局了解在途煤车、油罐车情况。
4、负责燃料到段后的验收、储存、保管、发放,做到日结、月盘、季清查,盈亏不超过部定范围。
5、认真组织燃整有关人员完成机车上煤上油整备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和安全通报,做到安全生产。
6、准确统计、正确填写各项报表及原始记录,及时上报铁路分局(或铁路局)。

第三章 燃料调度基本工作制度
第11条 交接班制度
1、交班调度应详细将本班煤、油收、支、存,装卸车及有关命令、指示、工作完成、整备安全等情况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2、接班调度应详细了解煤、油库存数量,使用天数,各矿煤炭日请车、批车、到站计划。并认真阅读有关命令、电报、文件、领导指示等重点事项和交班人员填写的交班记录。
第12条 核对制度
1、燃料调度员每月前与驻矿员、车站核对下月煤炭运输计划,如遇削减或增加计划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
2、燃料调度员每月要将驻矿员提供的矿发月报(铁煤11)进行核对,发现问题,找出原因,予以纠正。
3、每日核对日计划完成情况,组织均衡发运。
4、做好机务段、折返段用煤、用油动态与日、月报表核对。
第13条 汇报制度
各级燃料调度员要执行逐级汇报制度。每日定时向上级燃料调度汇报十八点报告。详细汇报煤、油动态,煤炭发运情况,日计超欠、燃料到达、积压、待卸、整备安全、燃料告急等需要上级燃料调度了解的各种情况。
第14条 会议制度
1、各级燃料调度每月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月工作,布置当月工作,制定完成任务措施和提出改进方案及要求。
2、定期召开燃料调度、驻矿员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推广。
第15条 考核制度
各级主管领导应根据燃料计划完成、机车燃料供应情况等,对燃料调度员、驻矿员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章 工作分析
第16条 调度工作分析,是通过日常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制定措施,不断提高调度工作质量,促进燃料调度工作的有效方法。
1、日分析的主要内容:
(1)各矿日装车计划兑现率完成情况;
(2)当日机煤、燃油库存数量和库存不足三天的机务段及用煤告急单位等重点情况;
(3)对集中到达的在途煤、油车,机务段接卸有困难,做变更准备的情况;
(4)燃料整备及设备安全情况;
(5)各段使用的机煤、燃油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2、旬、月、季定期分析的主要内容:
(1)各矿(厂)旬计划完成进度情况,月分析各矿(厂)超欠原因;
(2)按月、季统计分析燃料收、支的变化影响因素。
(3)按月、季统计分析燃料整备安全情况和变化情况。
第17条 各级燃料调度除应有请示报告、台帐、报表、统计、分析资料,并认真填写燃料调度日志。
为加强燃料调度科学化管理,各级燃料调度应配备微机,进行微机联网统计。
第18条 各级燃料调度应备有下列文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用煤管理办法》、《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煤炭合理运输基本流向》、《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煤炭送货办法》、煤炭、石油常识资料、《抓煤机使用、保养、安全入厂回送办法》及各种有关规章、命令、电报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19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第20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