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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7-09 07:5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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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经济特区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问题的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到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特区投资,在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的同时,享受本规定给予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在特区除按《国务院关于鼓励 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的规定形式外,还可以按下列形式进行:
1.开发和组建保税工业区;
2.购买企业部分或全部股权,实行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
3.接受委托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
第四条 台湾投资者在特区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减免税待遇外,还享受从获利年度起六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免征期满后按国家规定征税。
第五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按规定开发本企业用地。属一般工业专用厂房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基础工程配套设施费和级差地价按百分之五十收取;属一次投资一千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向型或技术密集型、高科技项目,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总地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
五十;属开发性、外向型农业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基础工程配套设施费按百分之十计收,免收级差地价;属投资围垦滩涂,开展种、养业的项目,从批准立项之日起,免收土地使用费十年,十年期满后按特区现行有关办法收取土地使用费。其应征房产税的房屋,可从新建落成或购买
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台湾投资者可在特区划定的范围内,通过招标、拍卖或与土地管理部门协议等方式,依法取得期限最长可达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第六条 台湾投资者在特区投资经营所得人民币利润可以用于再投资,也可以在特区外汇调剂中心合法兑换外汇汇出境外。
第七条 台湾投资者兴办的项目,审批机关优先予以审批。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合同及章程,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七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台湾投资企业所需物资进口和产品出口的报批手续尽量简化,除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外,其余进出
口物资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
第八条 台湾投资者在特区兴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其经营期限不予限制。
第九条 台湾同胞在特区投资五十万美元以上者,可按有关规定酌情安排其境内的亲属或代理人一至二人在特区落户。
第十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4月13日

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123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旅游局:
  为进一步做好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
  二、为支持支线航空发展,旅客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购买支线飞机执飞的支线航班机票,免缴机场管理建设费,其他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支线飞机以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公布的机型为准。
  三、继续保留首都机场、白云机场、美兰机场三家上市机场以机场管理建设费安排补贴作为企业收入的政策,每年补贴额不低于各机场当年机场管理建设费收入的40%。
  四、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场管理建设费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研究修订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尽快发布实施。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据反映,近来一些银行在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时,出现了竞相压低回扣率的现象,深圳等个别地区的回扣率已降至2.5%。这种情况的出现,既破坏了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的正常秩序,又造成了国家外汇收入的流失。另外,一些地方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直
接以外币进行结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为加强对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维护国家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向特约商户收取信用卡回扣的比率为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代理银行一律不得自行降低或变相降低回扣率。
二、中国境内的海外信用卡业务一般应通过中国的各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代办。设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中国境内办理海外信用卡的收单业务。



199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