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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限时禁用实心粘土砖城市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0:1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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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限时禁用实心粘土砖城市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2002]35号


关于调整限时禁用实心粘土砖城市的通知

山东、河南、福建、江苏、湖南、广西、贵州省、自治区经贸委(经委),山东省墙材革新办公室:

  淘汰实心粘土砖是我国“十五”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重点。近期,我们对170个列入2003年6月30日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在170个城市中,有的城市已在2001年底提前实现了目标,但有部分城市由于当地自然条件及资源等方面的原因,限时禁用实心粘土砖确有很大困难;一些没有列入禁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经过努力,可在2003年6月30日前实现禁用实心粘土砖。经研究,决定对列入2003年6月30日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进行小范围调整:

  一、将下列城市由2003年6月30日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调整为2005年底(共15个)

  湖南省  岳阳、怀化、常德、永州、邵阳市

  江苏省  溧阳、宜兴市

  山东省  肥城、平度、高密市

  广西区  柳州、贵港市

  贵州省  六盘水、遵义、安顺市

  二、将下列城市列入2003年6月30日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共15个)

  江苏省  宿迁、张家港、昆山、扬中市

  福建省  宁德市

  河南省  焦作市

  山东省  胶州、即墨、蓬莱、招远、诸城、安丘、兖州、文登、乳山市

  请你们做好本省禁用实心粘土砖城市的调整工作,进一步提高对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确保禁用实心粘土砖的各项工作目标按时实现。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三月八日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师 继续教育 通知





附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本素质、创新能力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再登记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分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的内容是: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与新方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及专题研讨。选修科目的培训主要是指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或岗位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效期相一致。在登记周期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修科目 72学时,选修科目 36学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继续教育学时当期有效。
第七条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必修科目教学大纲,推荐、组织必修科目教材,审核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教学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实施,选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指定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指定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投资协会制定,经《中国投资协会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时,可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
第十条 按照专职与兼职结合,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国投资协会及其实施机构挑选政治优良、专业对口、业务精通、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专家和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年度实施计划,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统一制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学时册》(以下简称《学时册》),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首次参加必修科目培训时发给本人。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册》对必修科目学时和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分别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学时,由中国投资协会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持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进行再登记时,需提供载入《学时册》的规定学时记录。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支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工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把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其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时,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投资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投资协会对其指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学时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师 继续教育 通知





附件: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本素质、创新能力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再登记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分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的内容是: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与新方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及专题研讨。选修科目的培训主要是指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或岗位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效期相一致。在登记周期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修科目 72学时,选修科目 36学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继续教育学时当期有效。
第七条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必修科目教学大纲,推荐、组织必修科目教材,审核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教学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实施,选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指定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指定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投资协会制定,经《中国投资协会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时,可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
第十条 按照专职与兼职结合,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国投资协会及其实施机构挑选政治优良、专业对口、业务精通、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专家和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年度实施计划,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统一制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学时册》(以下简称《学时册》),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首次参加必修科目培训时发给本人。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册》对必修科目学时和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分别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学时,由中国投资协会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持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进行再登记时,需提供载入《学时册》的规定学时记录。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支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工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把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其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时,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投资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投资协会对其指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学时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师 继续教育 通知





附件: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本素质、创新能力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再登记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分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的内容是: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与新方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及专题研讨。选修科目的培训主要是指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或岗位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效期相一致。在登记周期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修科目 72学时,选修科目 36学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继续教育学时当期有效。
第七条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必修科目教学大纲,推荐、组织必修科目教材,审核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教学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实施,选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指定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指定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投资协会制定,经《中国投资协会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时,可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
第十条 按照专职与兼职结合,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国投资协会及其实施机构挑选政治优良、专业对口、业务精通、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专家和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年度实施计划,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统一制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学时册》(以下简称《学时册》),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首次参加必修科目培训时发给本人。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册》对必修科目学时和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分别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学时,由中国投资协会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持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进行再登记时,需提供载入《学时册》的规定学时记录。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支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工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把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其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时,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投资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投资协会对其指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学时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1995年4月22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三、问:《规定》第九条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
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定》所提到的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是指:需要连续生产作业,而劳动组织、班制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确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如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可能要严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企业职工收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帮助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上述企业也应立足自身,挖掘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行新工时制度,而不要非拖到1997年5月1日再实行。
四、问:如果有些企业只因极少数技术骨干轮换不过来而影响《规定》的贯彻实施,能不能用加班加点的办法予以解决?
答:为了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实施新工时制度,企业首先要抓紧进行业务、技术骨干的培养,以便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轮换顶班。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全体职工的健康和休息权利,也能保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在抓紧培养技术骨干的同时,为使企业绝大多数职工能尽早实行新工时制度,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即对极少数技术骨干发加班工资或补休。但是,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协商,做好工作;二要保障技术骨干的身体健康;三不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必须尽快招聘合格人才或抓紧培养合格人才。
五、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七、问: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答: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八、问:中外合营企业中外籍人员,应如何执行《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因此,在《规定》发布前,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外籍员工,其工作时间仍可按原合同执行。
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