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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车辆物品处理的规定

时间:2024-05-17 04:1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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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车辆物品处理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车辆物品处理的规定
市政府

1995年8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及本市有若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车辆、物品的处理,
第三条 车辆有下列妨碍交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拖移到规定的地点:
(一)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其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不按交通民警要求将车辆移走的;
(二)因故障等原因不能行驶的机动车,其驾驶员不按规定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
(三)在车行道、路口、交通繁华路段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的非机动车,其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不按交通民警要求将车辆移走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不能及时将车辆拖移时,可以暂扣车辆牌证或者采取限制车辆移动的其他措施。
第四条 对未经批准占用道路的,或者虽经批准但擅自变动占用地点、扩大占用范围、延长占用期限等妨碍交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违反规定占用道路的车辆、物品拖移到规定地点;属违反规定占路经营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处理的,可以暂扣其驾驶的车辆,并将暂扣车辆拖移到规定地点: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证或者使用无效的驾驶证、机动车牌证、交通管理证件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机件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或者无牌照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
第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暂扣其驾驶的车辆,并将暂扣车辆拖移到规定地点: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二)驾驶无牌照的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三)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四)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或者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暂扣车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违章人在现场的,应当场给违章人开具暂扣凭证,违章人不接受凭证的,应予以注明;
(二)违章人不在现场的,应予以公告。
其他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暂扣车辆措施的,应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车辆被拖移、暂扣后,违章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并在交纳拖移、存放车辆的费用后领取车辆。违章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将暂扣的车辆予以公告,在公告期(机动车最低不少于30日)内违章
人不来认领的,车辆作为无主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注销被处理车辆的牌证,对拖移、暂扣的其他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被拖移、暂扣车辆、物品的停放地点,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5日

朝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4〕43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朝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朝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30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借款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防止政府信用转化为财政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及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负责人组成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信用合作协议》的落实和执行。建投公司为政府信用项下的指定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为监督借款人用款和还款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监督人),其中财政为牵头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用项下的借款人必须遵守本规定,非政府信用项下和《信用合作协议》以外的借款人参照执行。

第四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

(一)分工负责原则。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须按借款使用、偿债准备资金管理和监督等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各部门按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用协议对政府信用项下的贷款负有责任。

(二)借款法人责任制原则。借款人作为借款主体是项目执行单位,同时也是用款主体和还债主体。

(三)专款专用原则。开发银行贷款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借款人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国家控股单位受市政府委托开展投融资活动,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的批复,认真做好项目预算并规范实施。

(二)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相关法规,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速度,完善对委托施工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管制度。

(三)建立向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制度及资金使用签批制度,公司内部项目合同和经费的日常签批应符合会计规范;积极主动接受监督人的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责下的内部会计核算、效能分析;除总经理依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程序外,其余人员实行聘任制,人员聘任应符合岗位要求,职责分工明确。

(五)做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文件的存档和财务档案、工程档案的建立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开展的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活动。

(六)以推动朝阳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建设良性健康运行的投融资平台,在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融资活动。

第六条 监督人的主要职责:

(一)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人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二)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偿债发生困难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每年须由审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市政府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管理

第七条 偿债准备金项目范围。

凡纳入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中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项目,均纳入偿债准备金项目范围。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还款承诺。

朝阳市政府将全面执行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协议内容,严格按约定偿还贷款。

(二)偿债准备金来源与规模。

本着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证项目建设资本金的前提下,市政府将以下资金做为偿债准备金来源:

1、贷款涉及项目的开发收益;

2、北大街、凤凰组团的土地增值收益;

3、贷款项目经营中收回的全部成本;

4、涉及贷款项目的行政事业收费;

5、财政逐年对城建的投入。

(三)偿债准备金账户的建立。

根据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市政府委托建投公司在朝阳市商业银行开立偿债准备金账户,并实行余额控制。

(四)偿债准备金的管理。

1、偿债准备金账户专款专用,账户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或贷款项目滚存使用,北大街、凤凰组团开发全部资金收支实行项目封闭管理;

2、账户余额超过国家开发银行要求的最低限额部分,可对北大街、凤凰组团等项目开发实行再投入;

3、偿债准备金账户最低余额不应低于当期还本付息额,不足部分应在当期还本付息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之前补足差额,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4、建投公司承诺赋予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启动“被动扣款”机制的权利,并将权利转换为法律主张,保证国家开发银行权益。

5、偿债准备金账户由市政府授权建投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单独核算,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的监管。

(五)偿债准备金的监管。

1、偿债准备金使用和执行情况将作为召开国家开发银行和朝阳市政府的信用建设协调会的主要内容之一。

v2、为加强对偿债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资金使用部门自查,监督人监查、审计的三层监管体系。

(1)资金使用部门自查。

借款人每年要对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及支付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报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审查。

(2)监督人的监管。

监督人负责对偿债准备金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出具报告,上报政府的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九条 借款人每年末做好下一年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资金调度计划,报财政审查后由政府批准执行,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政府信用项下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条 借款人应于每月底前8日内(年底前25日内)向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监督人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分析等资料。对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到位情况、到期还本付息资金出现缺口、工程建设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较大金额索赔和财务违法违纪问题等,借款人要及时报告监督人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要积极配合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完成各种调研、调查、统计等项工作;每年及时将市人大通过的财政预算等财政报表报送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政府及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严禁弄虚作假、缓报、漏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5〕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预案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内各类金融风险,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金融突发事件,积极开展应急协调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支持为依托,以“一行三局”为核心,建立健全防范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金融风险尽早预测识别,提出预警预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确保金融安全、稳定、健康运行。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统一领导原则。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后,在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需要,依法组织金融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三)分工协作原则。各有关部门处理金融风险事件,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做好工作。

  (四)信息共享原则。鉴于金融风险事件具有时间、类型、程度和范围不确定的特点,各相关部门要在信息资源利用上相互提供支持。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市辖区内可能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金融风险事件。

  四、组织机构

  成立哈尔滨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

  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由黑龙江银监局负责,黑龙江银监局、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为成员单位。

  证券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由黑龙江证监局负责,黑龙江证监局、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为成员单位。

  保险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由黑龙江保监局负责,黑龙江保监局、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为成员单位。

  五、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根据预测预警信息,判断评估金融风险事件影响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连锁反应,制订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事件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负责调查、协调和处置辖区内银行、信托、投资、财务公司等机构和网点、企事业单位金融活动的风险事件,负责执行领导小组有关金融风险事件处置的意见和决定。

  证券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负责调查、协调和处置辖区内上市公司退市以及证券、期货等经营机构的金融风险事件,负责执行领导小组有关金融风险事件处置的意见和决定。

  保险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负责调查、协调和处置辖区内保险业各机构和网点的金融风险事件,负责执行领导小组有关金融风险事件处置的意见和决定。

  六、工作程序

  (一)金融风险事件的预警

  1.预警信息

  建立监测预警网络,完善各类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银行、证券、保险业监测预警工作,将金融风险事件监测预警纳入日常工作。

  2.预警报告

  一旦发现金融风险事件,要视风险等级状态立即向市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报告。报告内容:预警范围内出现的异常现象,异常原因初步分析,动态趋势判断(消失、持续、扩大),预防措施建议等。

  3.预警级别

  根据金融风险事件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实际,将预警级别设定为一般状态和严重状态两级。

  (1)银行业

  一般状态:造成银行业机构直接经济损失不大的事故、自然灾害;银行业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银行业机构支付结算系统中断,但对开展正常工作影响不大的事件;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局部网点出现突发性挤兑,备付金暂时不足且缺口不大;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但涉案金额不大,影响面较小。

  严重状态:造成银行业机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银行业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银行业机构支付结算系统中断,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大面积出现存款挤兑风潮,备付金严重不足;非法金融活动涉案金额大或者涉及范围广,对社会稳定已产生严重影响。

  (2)证券期货业

  一般状态:市场运行局部出现紊乱,股市期市持续异常波动,正常交易出现持续性局部中断,部分投资者信心受到严重打击,市场出现恐慌心理并日趋加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或资金使用状况恶化并开始产生较严重社会影响。

  严重状态:市场出现整体性动荡,股市期市剧烈波动甚至正常交易秩序完全中断,系统大面积瘫痪,投资者信心崩溃,证券期货机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或资金使用状况持续恶化而导致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不断出现,局面严重失控。

  (3)保险业

  一般状态:保险资金运用出现风险,保险理赔出现行业性或局部性兑付困难,保险信用受损,保险市场信息管理及调控受阻。

  严重状态:保险资金运用出现较大风险,保险理赔兑付困难,保险信用急剧下降,保险市场管理及调控出现严重失控。

  (二)预案的启动与结束

  1.预案启动条件。当市辖区域内出现以上金融风险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2.预案启动指令。一般状态等级金融风险事件由相应的工作小组下达启动指令,报领导小组备案;严重状态等级的金融风险事件由领导小组下达启动指令。

  3.现场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人员应及时进入现场工作,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需向社会公布的事件,明确新闻发言人。

  4.自动代位。为避免应急响应期间指挥与控制的中断或延误,应急岗位实行自动代位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工作小组的工作人员,按任命顺序自行代位履行职责。参与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按照行政任命顺序自动代位履行应急工作职责。

  5.结束条件。事件已得到有效处置,群众信心恢复,社会稳定,经评估后认定进一步应急行动已无必要,由下达启动指令的机构宣布应急工作结束。

  (三)应急工作保障

  1.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借助市政务网络系统,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网络平台,形成指挥网络,及时收集、跟踪金融动态信息。

  2.法律保障

  建立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法律咨询委员会,为依法处理金融风险事件提供法律保证。

  3.后勤保障

  应急专项工作所需的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市发改委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备专用车辆,确保案发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七、宣传工作

  对外宣传口径和信息发布内容由市领导小组审定。新闻媒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报道,涉及处置金融风险事件的新闻报道稿件,应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八、保密工作

  参加金融风险事件处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扩散有关事件及处置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