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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

时间:2024-05-26 22:5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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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29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抵押物
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
第四章 抵押物的占管和处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与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
抵押贷款活动由金融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作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的借贷方式。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前款中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抵押人,贷款人称抵押权人。
第四条 抵押贷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抵押物
第五条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抵押物的保证范围包括抵押贷款的本息和罚息。
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者企业法人财产权。
第六条 下列财产或财产权益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依法可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机器、仪器、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
(四)票据、提单、存单和债券等有价证券;
(五)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益;
(六)法律、法规允许转让的其他财产。
第七条 下列财产或财产权益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及其他财产和禁止转让的财产权益;
(二)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三)所有权、专用权、专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五)使用中的职工宿舍、食堂、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但私人所有的除外;
(六)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八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设定抵押权。
第九条 抵押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抵押人自主决定。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建造中的或者已经建成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但应扣除金融机构已提供的贷款数额和购买人预付的价款。
签订了购买建造中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合同,并预付价款的,购买人可就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定抵押权。
第十一条 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抵押人应当就保证执行抵押贷款合同与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按份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额。
第十三条 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抵押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抵押人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该财产的价值应不小于各抵押权之和,并将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书面告知各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但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十六条 抵押物现值,可以由抵押贷款当事人估价;当事人认为需要的,也可以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七条 对于易灭失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在设定抵押之前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抵押期。

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
第十八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二)贷款用途;
(三)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五)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处所和权属;
(六)抵押物现值及抵押率;
(七)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和占管责任,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和救济方法;
(八)抵押物的处分方式;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按抵押贷款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抵押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九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抵押贷款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属于前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抵押贷款合同。因变更或解除抵押贷款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变更或解除抵押贷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除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抵押贷款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抵押贷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抵押贷款合同后,抵押人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当按原抵押贷款合同规定偿付。
第二十二条 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三条 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抵押物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当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章 抵押物的占管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占管抵押物:
(一)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该抵押物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应当交抵押权人保管;
(二)本条例第六条第四项所列抵押物,由抵押权人占管;
(三)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抵押物的占管,由双方在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当对其占管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责,并接受对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占管人未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处分所占管的抵押物,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
(一)贷款合同到期或展期届满,抵押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受遗赠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四)抵押人被合并、分立,未明确抵押贷款本息偿还责任和方式的。
处分抵押物时,如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评估或登记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拍卖;
(二)协议转让;
(三)兑换;
(四)留用。
第二十八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评估、拍卖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交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贷款本息;
(四)剩余价款返还抵押人。
同一抵押物设定若干抵押权的,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二十九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继续追偿债务。
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借款人设定抵押的,抵押物被处分后,第三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三十条 抵押人按期偿还抵押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应及时将所占管抵押物或者所保管的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交还抵押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抵押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损坏、灭失、泄密、失效的,抵押人应当使其恢复原状或提供其他等于或大于原值的抵押物。
第三十二条 因抵押权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损坏、灭失、泄密、失效的,抵押权人应当使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抵押人由此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抵押物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的,由抵押人提出赔偿请求。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坏、灭失、泄密、失效的,占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9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7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391.pdf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论中的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李纯贵 赵玉宝
安徽财贸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他已广泛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金融的发展、高效和稳健运作已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金融纠纷和金融犯罪不仅数量上日趋上升,而且种类也在增多,形形色色金融纠纷和金融犯罪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金融的发展,如何及时解决各类金融纠纷,化解各种隐患,增强金融机构和抗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成为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字:商业银行(Commerical Bank)贷款(loan)风险(risk)防范(avert)


一、 商业银行概述
(一) 商业银行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 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英译为(Commericd Bank)是指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机构,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只有商业银行能够吸收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发放中长期贷款,并由此创造存款贷币 ,因而,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主体。
2. 商业银行和法律地位
我国从《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该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和法律地位。
1) 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商业银行属于金融企业,因而被赋予了企业法人的资格和地位。
2) 商业银行是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作为法人,自然应当具备法人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依法设立。
商业银行作为现代金融企业,其组织形式法律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其设立应依照《公司法》来进行。
3) 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吸收资金来源的业务,运用资金的业务和以代理人身份办理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这三类分别被称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最典型,最主要是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分别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这样就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从而将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企业,非金融机构区分开来。
(二)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及贷款投放
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一般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三种,其中前两种为信用业务,后一种为非信用业务。
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集中的资金加以运用的业务,商业银行从吸收资金铁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收入,形成银行利润。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获取收入的主要途径,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和买卖政府的债券等方式进行。
1.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收入也是商业银行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贷款按期限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三类,定期贷款又可分为短期贷款(1年以下),中期贷款(1-5年)和长期贷款(5年以上)三类。
2. 办理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者将未到期的票据交与银行,银行按票据面额扣除贴现利息后付现款给票据持有人的行为,属于商业银行的一种短期放款。可贴现的票据有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政府债券等。
3. 买卖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是银行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部分。银行证券投资是指银行为增强资产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把资金投放可有价证券的经济行为,又称银行投资业务。它是商业银行仅次于贷款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也是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政府债券风险小、期限较短、收益固定,变现能力强,因而买卖政府债券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他有利于保持资产流动性提高银行收益,也为中央银行实施间接宏观调控创造了条件。
为了保障信贷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必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只有全面履行,才能实现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1. 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的最后审批后,由信贷员通知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经分行“贷款审批委员会”评审批准后,由经办人负债按照贷款资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或《担保借款合同》按分期还款计划分主借发放贷款。
2. 填制借据、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依据合同填写借据,加盖借款单位银行预留而鉴,由信贷员,支行营业部主任审查借款单位印鉴、金额、利率、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
(三)投资(Invesgate)与(risk)风险的关系
对于所有的投资者(Investgator)来说,理想的投资(Invesgate)目标却是相同的,即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风险(risk)获得最大的收益(benefioiary)。
在金融市场上存在四种风险与收商组合而成的投资机会:1.低风险与高收益;2.高风险与低收益;3.低风险与低收益;4.高风险与高收益,(如图)所示 Y
风险  

 
0 收益 X
显然,第一种情况几乎不存在,因为这是投资者人人期望之所在,即便有这种机会,投资者必趋之若鹜,价格也会上升,收益也会相对降低.第二类几乎不会涉足.所以在金融市场上,基本上只有两种投资机会供投资者选择低风险与低收益,高风险与高收益,高风险与高收益.对于投资者来说,要获得高收益,就必须承受高风险,高收益必然伴随有高风险.担反过来说,若投资者承担了高风险,却不一定能确保高收益,因为高风险的含意本身就是不确定,高风险的结果可能是高收益,也可能是低收益,甚至可能是高损失,收益是以风险为低价的,同样,要使投资者心甘情愿地承担一份风险,必须以一定的收益为回报或补偿,风险越大,补偿也应该越高.所以风险是以收益为报酬的,它们成正比地相互交换,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可以用下面式子来表示:
收益率=无风险利率+风险补偿
二、 贷款的风险及种类
(一) 贷款风险的概念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机会。风险就是“未来的收益的不确定性程度”,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贷款风险即是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中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即在债权已届请偿期而无法收回本息的一种可能性。
(二) 贷款风险的种类
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具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讨论贷款风险的防范,即损失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防范,主要又是不良贷款的防范。根据国际惯例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种不同的档次:(1)正常(2)关注(3)次级(4)可疑(5)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不能还贷:
不能还贷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不能还贷款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拔款或工作人员违规放款造成的,是最严重的不良贷款,往往是银行款项拔出时就注定呆帐的贷款,应坚决予以杜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