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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永安立交桥过桥费征收办法

时间:2024-07-25 02:26: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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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永安立交桥过桥费征收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永安立交桥过桥费征收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偿还建桥贷款,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我市永安立交桥的机动车辆,除殡葬专用车、垃圾车、洒水车、公共汽车(不含出租车和长途客车),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持《追捕证》的公安部门警备车的囚车、军用车辆(不含部队所属企业和参加地方营运的车辆)外,均按本办法
征收过桥费。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收过桥费的具体工作由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承担。征费管理人员从市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所属的道路桥梁管理处内部调剂解决。
第四条 永安立交桥过桥费实行单程收费的征收办法,并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载客车辆。
1、摩托车(含轻便、两轮、三轮摩托车)每次征费0.5元。
2、五人座以下的小轿车、吉普车每次征费1元。
3、六人座至十二人座的车辆每次征费2元。
4、十三人座至二十九人座的车辆每次征费4元。
5、三十人座以上的车辆每次征费5元。
(二)载货车辆。
1、二吨以下的车辆每次征费1元。
2、二吨和二吨以上的车辆每次征费2元。
3、四吨和四吨以上的车辆每次征费5元。
4、八吨和八吨以上的车辆(含挂车)每次征费8元。
第五条 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量计费;客货两用车辆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每十人折合一吨)合并计算征费。
第六条 过桥机动车辆应到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设在桥端口的固定收费亭和验票亭办理收费、验票手续。过桥机动车辆通过验票亭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缴费凭证,经验证后方可通过。
第七条 征收永安立交桥过桥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分为零售票和全年票两种。零售票在过桥时购买,当日当次有效;全年票到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购买,当年有效。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预先缴纳过桥费的,可持交费凭证到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办理一年的免费过桥凭证,连办三年。免费过桥凭证应专车专用,丢失当年不补。未办理免费过桥凭证的,三年后全额返还预缴的过桥费。
第九条 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征收的过桥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除部分用于征费管理机构事业经费开支外,其他一律用于偿还建桥贷款及返还部分预缴过桥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涂改、伪造过桥费收费凭证或使用与车辆种类牌号不符的过桥费收费凭证。
第十一条 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文明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或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所持过桥收费赁证与车辆类别、吨位、定员不符的,除补征过桥费外,视情节处以应征费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涂改过桥费收费凭证的,除没收收费凭证外,并处以票面额十倍的罚款。
(三)免费过桥凭证未专车专用的,除补征过桥费外,没收免费过桥凭证。
(四)不按规定缴纳过桥费强行通过的,除补征过桥费外,并处以应征费额十倍的罚款。
(五)征费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或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所罚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农民进城销售自产蔬菜瓜果的运载机动车辆减半征收过桥费。
市区机动车辆过往永安立交桥的过桥费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3日
论聚众犯罪的聚众行为危害性

黄泓祯


  曾经轰动一时的马尧海案,时至如今似乎有所平息。但是人们一提到马尧海案被判聚众淫乱罪都有所不愤,很多人认为马尧海无罪,马尧海的行为最多不符合道德不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
  他们讨论提出的最主要观点是:彼此愿意,私密的空间。这样并不构成对他人利益的侵犯,在众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之下,也谈不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讨论也大多定位于淫乱行为是否破坏公共秩序之上。
我认为,刑法之所以规定“聚众淫乱罪”而对聚众淫乱行为进行处罚,其着眼点不是在于淫乱行为是否构成危害性应该定罪处罚的问题,二是着眼于聚众淫乱的聚众行为,这种聚集众人、组织、策划的行为。同理,刑法对于赌博罪的规制并不着眼于赌博行为是否危害社会公共秩序,而是着眼于聚众赌博、赌博为业、开设赌场等聚众、组织、领导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更具社会危害性,是这种聚众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
聚众行为的认定
  根据学者张明楷的观点,聚众是指首要分子纠集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于一特定的地点,而成为可以从事共同行为的一群人。根据这一定义:
首先
  要有首要分子,也就是有组织者。这就是聚众和天然的聚集有明显的区别,聚众是有组织者的活动,即是说有专人组织、有策划、有目的的活动。而天然的聚集缺乏了组织的分子,在这种情况之下人们的聚集是非经他人信息传达和意思传达的影响。
  要有纠集的行为。也即是说,这种聚众的行为需要一定的人通过一定的媒介以某种手段进行纠集。这种纠集的媒介可以是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网页、QQ群等。手段有明示和暗示的手段。有时候可以是眼神、动作的暗示,有时候可以是暗语。而这种纠集行为存在主观的故意。
聚集于一定的地点。笔者认为,这种地点可以是现实存在的地点,如私人住宅、如宾馆。也可以是虚拟的某一特定的地点,如聚集于网络的特定空间进行赌博。
聚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笔者认为,聚众行为起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危害性:
  一是操纵性的危害。因为聚众是有人组织的,并实施达到一定共同目的的行为。这种具有操纵性并聚集他人的行为比个人实施该行为的危害性更大。因为,首先它的影响力更大,要是有危害后果会引起更严重的后果;其次,它难于控制,当聚众行为习惯地形成一种惯常聚众行为之后,便形成一种组织性范式,更难以控制。这也是聚众赌博就打不灭的原因。
  二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聚众犯罪其共同从事的活动可能是不公开的,可能是在私密的空间之下不为人知进行的,比如聚众淫乱、聚众赌博。但是,聚众行为一定是具有公开的性质的。因为,聚众的手段的信息传达一定会有一定的公开性的,无论其是口头、电话、还是QQ群,他都一定的信息在公开的场合传播已达到纠集的目的。所以,聚众行为是公开的,正是这种具有公开性质聚众的行为能造成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正是这种聚众从事普通人认为的不道德的赌博、淫乱行为的聚众在聚集过程中能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这种聚众一旦在公众之中传开起到的恶性后果是不容设想的。他是危害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的。它的危害不在于赌博、淫乱这些不道德行为的本身,而是更多地载于聚众的本身!试想当社会公然有一些组织从事淫乱、赌博行为的时候,对社会的危害性该有多大?当你明白现在黑社会的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就应该窥见聚众的从事不道德行为的聚众行为的危害了。
  综上所述,我刑法国对淫乱赌博行为的规制,是在于规制其聚众行为、和组织行为,这种聚众的和组织的行为危害社会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因而刑法归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所以,赌博、淫乱并不当然违反社会秩序,应受刑法处罚;但是聚众赌博、聚众淫乱应是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应收刑法制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1〕4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保证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制度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的办法>的通知》(吉办发[1999]32号)和《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各类企业及其离休人员(以下称离休人员)。

第三条 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实行“定额筹集、优先缴纳、先缴后用、单独管理、单独核算”的管理原则。离休人员医疗费,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市直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按照原资金渠道,由市财政核拨。

第五条 市属各类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实行统筹办法,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按照统筹标准缴纳医疗费。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长春市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的政策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基金的使用情况;

(三)负责离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四)会同财政、物价、卫生、药监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以下称医保中心)负责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的具体经办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离休人员医疗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二)负责建立离休人员医疗服务的档案资料;

(三)负责离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医疗计划的安排;

(四)编制离休人员医疗费预决算;

(五)负责受理离休人员有关医疗费管理的咨询服务;

(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标准,按照上年度离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以保证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不降低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一年一核定。

第九条 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于上年12月31日前一次足额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于上年的12月31目前和当年的6月30日前分两次缴纳,每次缴纳6个月的统筹医疗费。

第十条 凡是有离休人员的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为本单位离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特殊困难的企业(指关、停、破产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缴费能力进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特困单位,凭市财政部门的审批文件,可以缓缴、少缴或免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少缴或免缴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建立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机制,从单位缴费中拿出50%为离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离休人员就医首先使用个人帐户,个人帐户额用完后,符合规定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节余归己,可以继承。

第十二条 建立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制度。具体规定由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制定。

第十三条 离休人员依照本办法凭有关证、卡就医。门诊医疗首先使用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可以就近选择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个人帐户使用完后,就诊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 离休人员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急诊、抢救期间所需的诊疗项目及药品可适当放宽范围,但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离休人员转诊、转院及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费用,按定点医院转诊转院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易地安置的离休人员医疗费,由市医保中心按标准拨给本人所在单位,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离休人员医疗费收支计划并结合缴纳财政专户情况,对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的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按时足额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给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再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拨给指定医疗机构,由指定医疗机构专款专用,包干使用。年末如有超支,符合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帮助解决。不符合规定的,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要定期向离休人员公布医疗费的缴纳情况,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要定期向离休人员公布医疗费使用情况,接受离休人员监督。

第二十条 市劳动、老干部、财政、卫生、药监、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离休人员医疗费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离休人员医疗费挂帐,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二十二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年末如有超支,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帮助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办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