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出版社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出版局
高等学校出版社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6年10月27日,国家教委 国家出版局
高等学校出版社(以下简称高校出版社)是适应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出版事业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为了巩固和办好高校出版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结合高等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条 高校出版社是我国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教育出版工作的重要基地。高校出版社是高等学校中的学术性事业单位。
第二条 高校出版社要依靠高等学校师资队伍较强,教学科研工作基础较好,学科门类比较齐全,国内外学术交流比较广泛等有利条件,出版高质量、高水平的教材和科研著作,为促进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提高我国的教育、科学、文化水平作出贡献。
第二章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出版方针和任务
第三条 高校出版社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传播一切有益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发挥学校的优势和特色,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高校出版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出版反映各种不同学派、不同学术观点、不同风格特色的著作。
第五条 高校出版社要把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用书放在首位。要根据我国高等教育多层次、多规格及多种办学形式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工作,有计划地出版各种教学用书。
第六条 高校出版社要把出版科学著作作为重要任务,重视出版专家、学者的学术著作;鼓励中青年教师著书立说,积极出版其中有见地和有价值的著作;有计划地整理出版我国科学文化遗产;有选择地翻译出版有参考价值的国外文化、科学著作,积极、稳妥地翻译出版一些学术水平高,确有特色的教材和学术著作。
第七条 高校出版社要立足本校,面向全国,出版本校教师的著作,同时根据主管部门确定的分工和安排,出版其他的高等学校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工具书、古籍整理研究和学术著作,以及出版某些符合本校性质、任务和范围的其他图书。
第八条 出版物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质量第一。要从思想内容、科学水平、文字图表以及装帧设计、校对、印装等各方面,努力提高质量。
第九条 出版物要严格遵循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严格保守国家机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出卖书号。
第十条 高校出版社要加强出版工作的目的性和计划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好选题规划和年度出书计划,经学校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备查。
第三章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高校出版社必须建立一支有社会主义觉悟、熟悉业务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和经营管理人员的队伍。这支队伍应有必要的数量和较好的素质,但必须力求精干。
第十二条 编辑工作是整个出版工作的中心环节,是保证和提高出版物质量的关键。高校出版社必须建立和健全编辑机构,加强编辑队伍的建设。
第十三条 配备编辑应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逐步形成一支学科、专业技术职务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编辑队伍。要选聘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较高、文化科学素养较深、知识面较宽、有编辑工作经验、热心出版事业的专家、教授担任总编辑。要选调一批具有大学以上文化水平、专业基础好、文字能力较强、思想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专职编辑。要从新毕业的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选拔合适的人才,不断充实编辑队伍。可根据需要,聘请一批兼职编辑。
第十四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切实解决好出版社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规定,作好任职资格评审和聘任(或任命)工作。
第十五条 要有计划地加强高校出版社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各类人员都要热爱本职工作,树立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出版社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应与本校的师资力量、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发展相适应。
高校出版社及其印刷厂,均应根据出版任务,配备一定的专门编制,其数额由出版社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请所在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逐步补充。
高校出版社的基建、设备投资,应列入学校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主管部门委托的出版任务,必须另拨专项的人员编制、基建及设备的投资。
第十七条 高校出版社应建立与出版任务相适应的印刷厂,逐步搞好印刷厂的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
第十八条 高校出版社的用纸、印刷设备及印刷材料,由国家出版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部门的印刷物资单位按规定供应。其中出版教材所需的纸张,按国家教委等八个部委局(86)教理材字001号文的规定保证供应。
第十九条 高校出版社的出版物可以通过新华书店销售,除由新华书店包销的五类图书外,可以利用多种购销形式发行。高校出版社要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横向联合和协作。还要积极创造条件,沟通国外发行渠道。
第二十条 高校出版社及其所属印刷厂都是教育事业单位。要遵守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建立各种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努力提高出版物的质量,缩短出书周期,不断提高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印刷厂一般应划归出版社领导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校出版社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出版社的建设和出版学术著作的经济亏损补贴。收益较多的出版社,可适当上交学校一部分。对新建的高校出版社,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拨给必要的开办费及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高校出版社出版的各种教材,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委等八个部委局(86)教理材字001号文规定的标准定价,出版教材造成的亏损和销售利润率达不到5%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学术著作的出版亏损参照中宣办通〔1985〕13号文件的精神办理,即由各单位在科研事业费或其他事业费中补贴。
第五章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高校出版社由所在学校直接领导。学校要把出版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贯彻党的出版方针,审定选题规划和长远建设规划,研究解决出版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有一位校(院)长分管出版社的工作,建立一个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的领导班子。
第二十四条 高校出版社要逐步实行学校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设立由社长主持,有副社长、正副总编、党总支(或直属支部)书记等参加的社务委员会,贯彻出版方针,制订发展规划、选题规划和出书计划,审议经费预决算,研究干部任用和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高校出版社一般为系处一级建制,任务重、规模大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是高于系、处一级的建制,配备高于系处一级的专职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高校出版社的党组织要在校党委领导下,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出版局要加强对高校出版社的宏观指导,学校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出版社的领导。各地出版行政领导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出版社的业务指导,并在人员培训、物资供应、印刷任务的安排和信息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办[2007]246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已经建设部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将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间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
按照《行政许可法》、我部实施行政审批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关于成立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的通知》(建人函[2007]148号)所确定的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工作职责,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廉洁的工作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形象。
二、工作职责
(一)接收和受理
负责接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的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的申请、变更材料,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受理和初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变更材料,办理接收手续。
负责受理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面的资质申请材料,以及国资委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材料,办理受理手续。
(二)转办
负责将接收或者受理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资质变更材料转送部内有关业务司(以下简称业务司),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业务司转送。
负责将接收的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材料转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三)公示发证
负责将业务司送来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结果在建设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负责颁发业务司送来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四)接受举报
负责接收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真实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并按照其内容分别转送业务司处理。
(五)咨询答疑
负责对接收(受理)材料、变更、公示、证书发放等工作办理程序和时限有关规定的解释,帮助申请人查询接收(受理)申请材料和证书发放情况。不负责对审查标准和公示意见的解释工作。
(六)审批督办
负责督促业务司按法定时限完成行政审批程序。
三、工作程序、时限和材料要求
(一)接收和受理
受理办接收和受理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的接收和受理凭证,并加盖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印章(以下简称受理办印章)后方为有效。
1、接收的程序和时限
(1)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经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有正式报送公函、明确的初审意见、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由业务司提出具体要求)的,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 1)。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附件 2),并退回申请材料。
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除业务司提出要求外,受理办原则上不接收任何有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2)对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或建设部直接受理的变更(补证)材料,受理办应即时向送件人发放《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 3),送件人凭此领取变更后的证书。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报送的陈述材料,凡是在公示期间寄出的(以邮寄日期为准),受理办应办理接收,并向材料报送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双方以邮寄凭证、接收凭证及接收凭证存根为办理接收手续的证明。
2、受理的程序和时限
(1)对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受理办按照业务司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后,受理办予以办理受理手续。
(2)对不属于建设部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办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4),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办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 5),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属于建设部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即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是否受理或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
(5)对属于建设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 6)。
3、接收材料的内容
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3)企业资质申请表;
(4)有关附件材料。
企业资质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公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3)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
(4)有关附件材料。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注册变更申请表或变更备案表及有关材料。
4、受理材料的内容
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函;
(2)企业资质申请表;
(3)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函;
(2)国资委关于变更内容的批复;
(3)已经变更完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已经变更完毕的施工资质证书;
(5)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收件转办
受理办与业务司、注册中心及有关行业协会的相互转办业务,双方均须办理正式转办业务文件凭证,并加盖相应印章。
1、受理办转送工作程序
(1)对转送材料进行汇总和编号;
(2)填写《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附件 7);
(3)报受理办主任审核;
(4)受理办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阅;
(5)报办公厅主任审定同意后加盖受理办印章;
(6)转送材料,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2、转办工作时限
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办自接收(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受理办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变更申请:受理办对接收的变更申请材料随时转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举报材料:受理办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
陈述材料:审查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陈述材料(按规定允许申请人进行陈述的),在公示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注册中心和有关行业协会。审查结果公示结束后收到的陈述材料,但属于申请人在公示期间寄出的(以邮戳日期为准),受理办应予以接收和转送。
(三)审查结果公示
受理办收到有关业务司的申请材料审查结果上网公示汇总表后,应与当初接收(受理)的申请人名称进行核对,属于同一批接收(受理)的申请材料,如果没有审查结果的,有关单位应告知原因,受理办予以记录,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受理办接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汇总表送部信息中心在建设部网站上公示。
(四)颁发证书
受理办收到业务司送来的行政审批公告和打印完成并加盖公章的证书后,应与当初接收(受理)申请人名称进行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受理办自收到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或在建设部网站的办事大厅上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企业资质证书:由受理办接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的,申请人到初审部门领取。由受理办受理的,申请人到受理办领取证书。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由受理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放。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申请人到受理办领取。
受理办收到已变更的证书 ,应在1个工作日内颁发,并将收回的旧证书送业务司处理。
四、政务公开
受理办接收(受理)、发证的有关信息和受理办工作地点、电话、电子信箱等在建设部网站上公布,以方便申请人查询,接受咨询和投诉举报。
五、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每一个工作岗位设1人独立负责,每两个岗位的人员互为替补,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协办人为主办人担任材料复核人。对于接收(受理)事项由主办人办理有关手续,协办人进行复核;对于转办事项,主办人办理有关手续,协办人复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监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协调配合
为做好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工作,受理办与业务司应建立有关工作的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按照业务司要求,受理办随时向业务司提供接收(受理)情况的汇总和内容明细。受理办于每个季度开始的第一周内向业务司反馈上季度接收(受理)、审查结果公示及证书发放的基本情况。
受理办不定期请有关业务司对受理办工作进行行政审批方面有关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为提高工作效率,受理办接收(受理)申请的管理,以及与业务司的转办业务文件的往来要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附件:1.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
3. 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4.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5.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6.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7. 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
8. 关于报送申请材料审查意见的督办函
附件1: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文号:
2、初审意见:同 意 家
不同意 家
3、申 请 表: 份
4、附件材料: 套
5、其 他:
送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文号:
2、初审意见:同 意 家
不同意 家
3、申 请 表: 份
4、附件材料: 套
5、其 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送件人: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存根)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齐全 □ 不齐全 □
2、初审意见:齐全 □ 不齐全 □
3、申 请 表:齐全 □ 不齐全 □ 缺 份
4、附件材料:齐全 □ 不齐全 □ 缺 套
5、其 他:
送件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时 间: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齐全 □ 不齐全 □
2、初审意见:齐全 □ 不齐全 □
3、申 请 表:齐全 □ 不齐全 □ 缺 份
4、附件材料:齐全 □ 不齐全 □ 缺 套
5、其 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
编号:
初审部门(申请人):
变更事项 :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增补)审核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
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遗失补证]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
(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5、其他:
送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初审部门(申请人):
变更事项 :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增补)审核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
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遗失补证]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
(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5、其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送件人: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你单位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
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送件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时 间: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你单位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
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省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报送的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问题如下: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依照(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受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经办人: 时 间: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省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报送的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问题如下: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依照(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受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补正)材料如下:
1、报送公函文号:
2、申 请 表: 份
3、附件材料: 套
4、其 他:
经审查,你所报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送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补正)材料如下:
1、报送公函文号:
2、申 请 表: 份
3、附件材料: 套
4、其 他:
经审查,你所报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送件人: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
(收件单位):
现将如下材料转你单位,请予接收。 编号:
序号 材料报送单位 内 容 数量 申报材料
申请表(份) 附 件(套)
(受理办印章)
主管领导: 分管领导: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8:
关于督促报送申请材料审查结果的函
编号:
(有关业务司):
于 年 月 日送你司的 申请材料(转办单编号为 ),已超过规定审查时限,请尽快将其上网公示的审查结果送办公厅受理办。
办公厅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