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认真执行《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切实做好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认真执行《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切实做好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29日)
教财[2000]17号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该通知要求从2000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行政单位推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同时对教师工资统一发放问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现就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发放教师工资,坚决纠正拖欠现象,事关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事关我国教育工作特别是基础教育工作的大局,事关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稳定。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教师工资的及时发放工作。教育部党组为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近年来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现在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师和教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也是较好较快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有效办法。因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抓紧时间,千方百计把这项工作抓好落实好。凡能争取在2000年7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同步统一发放的,都要通过努力工作,坚决保证在7月1日实施;由于各种原因,确实难以在7月1日实行的,也必须保证在10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
凡因工作不力,贻误时机,影响工作落实的,就是失职,要追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当地统一部署和《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从速从快做好编制、人员、工资标准、经费等核定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教师工资统一发放事项,并妥善处理好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请各地将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以便我们向国务院作出较全面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7]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鉴于当前人血白蛋白供应紧张,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鼓励企业增加供应,决定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内生产的10g:50ml/瓶人血白蛋白,统一最高零售价格为360元,其他规格品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核定。国内生产企业应结合本次价格调整,适当提高献浆员营养费标准,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采浆规定的前提下,鼓励献浆员献浆。
二、为缓解国内供需矛盾,允许进口人血白蛋白价格在国产品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5%。
三、为保障边远地区供应,在青海、宁夏、甘肃、西藏、内蒙、新疆、贵州、广西、云南等9省(区)销售的人血白蛋白可在上述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5%。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对典型价格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次人血白蛋白价格调整是在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待国内市场供求平衡后,我委将重新核定人血白蛋白价格,不再按产地、销地区别定价。
本通知自2007年9月28日起执行。
附表: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定价目录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零售单位
国产品价格
进口产品价格
在青海等九省(区)销售的国产品价格
在青海等九省(区)销售的进口产品价格
备注
1
1029
人血白蛋白
注射剂
10g:50ml
瓶
360
378
378
397
﹡
2
注射剂
2g:10ml
支
104
109
109
114
3
注射剂
2g:20ml
支
104
109
109
114
4
注射剂
2g:40ml
支
104
109
109
114
5
注射剂
5g:20ml
支
209
220
219
231
6
注射剂
5g:25ml
支
209
220
219
231
7
注射剂
5g:50ml
瓶
212
222
222
233
8
注射剂
5g:100ml
瓶
212
223
223
234
9
注射剂
10g:40ml
支
355
373
373
392
10
注射剂
12.5g:50ml
瓶
427
448
448
471
11
注射剂
12.5g:62.5ml
瓶
427
448
448
471
12
注射剂
20g:100ml
瓶
612
643
643
675
13
注射剂
2g(冻干粉)
瓶
104
110
110
115
14
注射剂
5g(冻干粉)
瓶
211
221
221
232
15
注射剂
10g(冻干粉)
瓶
358
376
376
395
16
注射剂
12.5g(冻干粉)
瓶
425
446
446
469
17
注射剂
20g(冻干粉)
瓶
609
640
639
672
注: 表中备注栏标注“﹡”的为代表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21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金泽安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自中央六省区农村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农业工作电话会议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
系列政策,广泛深入地进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宣传活动,及时进行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清理和项目审核,采取有力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明显效果。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重视不够,行动迟缓,该清理废止的文件没有彻底清理;某些明令取消的不合理负担仍在执行。
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才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区农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为此,会议决定:
一、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及自治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和《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坚决落实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集资、达标等项目,彻底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切实把农民不合理的负担减下来。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民承担的三项提留、五项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另立项目或扩大村提留、乡统筹费及“两工”的使用范围。对特别困难户,可适当减免村提留、乡统筹
费;对因病或者伤残的劳动力,可以适当减免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三、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各种强行摊派、“搭车”收费行为。国家机关、事企业单位,为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有偿服务以及向农民发行有价证券、报刊、书籍等,都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向农民强行摊派或搞“搭车”收费。需要收取服务费时,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
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控制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基金、罚款等项目的设立。凡要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集资、基金、罚款等,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今后,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批准的农民负担项目,群众有权拒交。
五、广泛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的宣传活动。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新闻媒介,把《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各种不合理的收费。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常抓不懈,抓出成效。对态度坚决,措施得力,工作扎实,见到成效的部门要予以表扬;对那些阳奉阴违,顶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公开曝光,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
的责任。
199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