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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诉讼费用的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06 07:13: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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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诉讼费用的规定(试行)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诉讼费用的规定(试行)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2月29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条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本规定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诉讼中应由当事人支付的鉴定费、勘验费、翻译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证人误工补贴,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它费用。
第三条 当事人在本省管辖区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下列诉讼费用: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公民之间的,每件收五元。法人之间的,每件收二十元。拆迁纠纷,宅基纠纷,以及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按非财产案件收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财产的价额(按国家牌价计算)或者金额收取。
公民之间的财产案件受理费,不满一百元的,每件收取五元;一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收取十元;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一;一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收取百分之零点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收取百分之零点六;一百万元以上的,收取百分之
零点五。
法人之间的财产案件受理费,不满十万元的,每件收取百分之一;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收取百分之零点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收取百分之零点八;一百万元以上的,收取百分之零点七。收费不足二十元的,按二十元收取。
财产案件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诉讼费用,原告是公民的按公民的标准预交,原告是法人的按法人的标准预交。
第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由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理终结,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败诉人是公民,按公民的标准收费,败诉人是法人,按法人的标准收费。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确定分担比例。
共同诉讼人败诉的,由共同诉讼人协商分担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诉讼的人数和他们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诉讼费用的分担。共同诉讼人中有专为自己利益的或者未经共同诉讼人承认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五条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第一审的收费标准减半,由上诉人预交。财产案件的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上述费用由败诉人负担。
第六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成立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其他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分担,也可酌情免收,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七条 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但财产案件的其他诉讼费用,仍按实际支出收取,上述费用由原告负担。
第八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九条 下列案件免交受理费用: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社会福利和救济事业单位的案件;
(二)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三)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刑事部分原告人撤诉或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重审、再审、提审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免交受理费用的案件。
第十条 执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申请人应预交申请执行费三十元。执行终结时,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一并由被申请人交纳。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用。
第十二条 劳改、劳教人员进行民事诉讼的,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如果交纳确有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
第十三条 驳回起诉、中止和终止的诉讼预交的受理费不退。中止的诉讼,障碍消除后恢复诉讼的,不再交受理费。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
第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交纳受理费的原告人不交纳,经人民法院通知限期交纳,仍逾期不交的,即视为放弃诉讼要求,中止诉讼。
第十六条 案件审理终结,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载明诉讼费用,并通知当事人限期交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人民法院加收滞纳金。收取滞纳金,非财产案件每件不得超过应交纳诉讼费的一倍,财产案件每件不得超过五十元。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作出的决定,不得提出上诉。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由财会人员统一收取,并出具正式收据。收取的诉讼费,百分之七十交当地财政部门,百分之三十留人民法院用于业务支出。
第十九条 涉外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一般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收取诉讼费用的时限。本规定试行之日以后受理的案件,按本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本规定试行之日以前受理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本规定试行之日以前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收取诉讼费用;试行之日以后提出上诉,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1984年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金(20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00年12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0〕15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规范招评标行为,防止行政干预,切实提高透明度,现就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廉洁、高效。
二、地方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关于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此项工作。一类和二类贷款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履行评审委员的职责;三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办法》及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有关规定制订评标细则,评标细则不能与《办法》等有关规定相抵触。
四、在招评标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降低手续费或其他手段搞私下交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操纵或干预评审工作和评标结果。
五、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招标期间私下接触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人员,不得接受采购公司或相关人员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采购公司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内部情况。
六、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有关评标结果的报告后,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但不得随意更改评审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和评标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财政部。
七、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原始文件统一由地方财政部门妥善保管,财政部以及其他主管单位可随时抽查。
八、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可在《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完善地方管理办法。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贷款项目在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九、财政部将定期对各地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规情况,财政部将责成地方财政部门或委托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处。
十、中央直管企业和有关单位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2001年7月19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团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团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现将《团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胡耀邦同志五月二十一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总结上半年工作,发扬成绩,找出差距,订出指施,切实把中央领导同志“少讲空话,多干实事”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带领广大青年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努力奋斗,并在四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共青团中央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二日   




团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纪要

(一九八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和三十一日,团中央书记处分别召开了书记处会议和书记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了小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耀邦同志五月二十一日的讲话精神,并联系共青团工作的实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强调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少讲空话,多干实事,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的努力,青年工作的指导思想越来越明确;领域越来越宽广;内容越来越丰富,形势很好。但是,用党中央“少讲空话,多于实事”的要求来衡量我们的工作,仍有不少差距。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会议多、活动多、口号多。有些会议效果不够理想,有些工作没有落实到基层,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有些口号翻新变化太快。这些问题,年初制定今年工作计划时已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尚未引起全团的足够重视,必须下大气力,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少讲空话,多干实事”的指示精神,必须紧紧围绕党的总任务和总目标,密切结合当前改革的实际和青年的实际,在带领广大青年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奋发进取、建功立业上,在把青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上干实事、干好事,而不是脱离青年工作的主题搞些花花哨哨、华而不实的事情。今年全团的工作任务业已安排和部署、现在需要的是狠抓落实,把纸上的计划变为广大青年的实践。比如:如何引导青年向前线的英模学习,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和献身精神;如何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到实处,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如何搞好青年工程,引导青年在国家重点建设中大显身手;如何从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入手,推动农村“两户一体”活动的深入开展等等。在工作方法上,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既不要顾此失彼,也不要“全面开花”,要集中精力,抓住重点。搞好工作。

  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就要多研究新情况,切实解决基层和广大青年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而不是陷入事务主义。特别是团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下决心深入到工厂、农村、学校,和广大青年交朋友,真正了解、认识青年,从四化需要出发,从青年实际出发,扎扎实实、有板有眼地开展工作,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四化建设的实干家,决不当只会作表面文章的“假把式”。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精神文明建设具体化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是共青团的重要任务。在实践中,我们既要抓住当代青年的兴奋点,满足青年的正当要求,又要通过深入细致、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青年深刻认识时代的要求和自己肩负的历史重任,把青年高涨的政治热情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当前,改革正在深入发展,特别是物价改革和工资改革,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千家万户。在这种时刻,思想政治工作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种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广大青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理想和纪律教育、形势和政策教育,努力提高当代青年的政治素质。在思想教育工作中,要努力摒弃那种空洞无味的说教,代之以新鲜活泼、为青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当前各地正在开展的“战士在我心中”、“学英雄、讲理想、比贡献”活动是对青年进行生动形象的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的好形式,要继续把它搞好。要加强对英模人物和学习活动的宣传,宣传一要满腔热情,二要实事求是,使广大青年不但觉得英雄人物可敬可佩,而且觉得可信可学。

  精神文明建设要抓紧抓实。今年下半年,要切实抓几件事情。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以体育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市场和旅游点的文明建设为突破口,狠抓社会风气的好转,把“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推向深入。大中城市的团组织,要教育青少年做文明观众、文明乘客、文明游客。今年下半年,团中央拟先从有国内、国际重大体育比赛的大中城市的体育场所抓起,通过共建精神文明、组建文明啦啦队等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切实抓出成效。然后总结验经,及时加以推广。

  三、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保持蓬勃向上的精神状态

  改进工作作风首先从团中央书记处做起,从团中央机关做起。第一,要整顿会风。今年以来,全国性的会议已有所控制,但部门的小型会议还是不少。今后,凡是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用其它方式代替的会议,坚决不开;没有准备好的会议,坚决不开。必须开的会议,要尽量缩短时间,压缩规模,而且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必须解决问题。第二,要整顿文风。团中央文件、团中央办公厅文件以及部门的各种非正式文件,要严格把关,严加控制。必须下发的文件、简报等,要求精、求实。文风要认真改进,力求明快、准确、简练、生动,力戒故弄玄虚、堆砌一些概念模糊、似是而非的名词。第三,要改进作风。要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注意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雷厉风行,敢于拍板,敢于负责。要再次重申:团中央书记处的同志下去调查研究,一不要迎来送往,二不要层层陪同,三不要宴请招待。我们必须把宝贵的时间和有限的精力用在工作上,切不可消磨在庸俗的客套和繁琐的礼仪上。各省、区、市团委,也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抓住薄弱环节,加强作风建设。现在,一些地方跨省市、跨单位的横向交流已给不少地方的团组织,特别是开放城市的团组织带来很大压力。因此,这种活动不宜过多,而且必须讲求实效,顾及影响。

书记处希望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进一步振奋精神,改进作风,少讲空话,多干实事,以旺盛的斗志和饱满的热情,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于火热的现实生活,为不断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