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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卓泽渊

时间:2024-06-26 15:0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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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法的理想

2000年11月2日 21:08 检察日报2000年02月10日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主”不过是“为民做主”、“民众之主”

而已,作为法的理想的“民主”则是由西方人创设的。古希腊人将

“人民”与“权力”结合成“民主”一词,意为“人民的权力”、

“多数人的统治”。历史发展到现代,民主是指一定的国家制度、社

会成员的权利自由,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作风、社会普遍的民主

意识;是指一定社会的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管理民主、

决策民主、监督民主;它以法定民主为基本内容,以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为主要支柱。


  法的内在本质要求它始终把民主作为自己的理想。法是国家意志

的重要表现形式。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少数

人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这种整体意志、共

同意志的形成,必须依赖民主,也体现着民主。在特定历史时期,也

可能有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占主导地位。如果这种个别人、少数人

意志与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相吻合,这种个别人、少数人

意志并不仅是个别人的或少数人的,而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如果

这种个别人、少数人意志与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相左、相

对立,这种个别人、少数人意志就会遭到整个统治阶级的反对,就会

为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修正、否定或取代,严重时可能导致个别人

或少数人被“推翻”,被“赶下台”,被“换马”。一般地说,法不

应是个别人、少数人意志的体现,只有在严重的专横、专制时期,个

别人意志、少数人意志才可能在较长时期内以法的形式成立。这种个

别人、少数人意志主宰国家的局面,无疑是人类的悲哀,人类社会的

惨祸,它历来受到文明、法制和法治的否定,受到民主的批判。法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诉案件应由社教工作团或人民委员会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诉案件应由社教工作团或人民委员会处理的函

1964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月17日〔64〕法秘字第34号《关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诉案件是否由法院处理的请示》收悉。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重划阶级成份的工作是在党委领导下由社教工作团主持进行的,对这类问题的申诉案件由法院出面处理,是不适宜的。这和过去土改人民法庭根据土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有关阶级成份的申诉的情况和性质并不一样。我们意见:根据中央对社教工作团所规定的任务,即一切有关社教运动中的问题,都由工作团负责处理的原则,凡正在进行社教运动的县,当事人因不服重划的阶级成份提出的申诉,仍应请社教工作团处理。凡是没有进行或过去曾经在社教运动中重新划过阶级成份的地区,有关当事人对这类问题的申诉,仍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市场整治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市场整治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72号)精神,现将《汽车市场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
汽车市场是生产资料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地应按照《汽车市场整治方案》的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汽车市场整治方案
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汽车市场管理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有一些地方的汽车市场中出现经营混乱、管理松弛的现象,国家现有汽车管理的政策法规得不到严格遵守,违法违章经营情况屡有发生,特别是少数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报废车、盗抢车等,严

重扰乱了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必须进一步对汽车市场采取严格有效的整治措施,加强规范与管理,现提出汽车市场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的范围
1、各地开办的集中交易汽车(含新旧汽车,下同)市场、名为配件市场而实际开展汽车整车经营的各类市场以及报废汽车拆解交易场所和网点。
2、汽车经营企业。
3、各地自行批准开展“一次性”汽车经营的企业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汽车经营的企业。
4、名为从事汽车交易中介、咨询服务,实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整治的内容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未进行市场登记,擅自开办集中交易汽车市场的行为。
2、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汽车及无经营权企业以提供销售场地等条件,从事汽车经营的行为。
3、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汽车经营企业擅自设置分支机构及为无经营权企业代开发票等行为。
4、从事报废车、盗抢车等非法车辆交易的行为。
5、买卖汽车《产品质量合格证》、销售发票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制造、使用、买卖虚假的上述文件的行为。
6、为无汽车经营权企业发布汽车经营广告的行为。
7、在汽车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8、其它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整治的措施
1、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汽车交易市场的检查。凡未办理《市场登记证》,或名为其它市场实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不得从事旧机动车收购、销售活动。严禁旧机动车场外交易。对擅自开展旧机动车收购、销售的,依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严格对报废汽车的管理,各地一律不得开办报废汽车拆解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及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只能交给国家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单位回收,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非法形成的报废车拆解经营场所或网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予以取缔。
3、无照经营汽车、超范围经营汽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4、对汽车经营企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责令其分支机构停止经营,并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处罚,为无经营权企业代开发票或买卖发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查实并视情节予以处罚。对小轿车经营企业违法违章行为严重的,各地在进行查处的同时,应及时报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取消其小轿车经营资格。
5、经营报废车、盗抢车等非法车辆,买卖有关证明或制造、买卖、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依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6、名为“汽车市场”、“汽车商城”等,但不具备集中交易特征实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不得以汽车市场名义对外招商,吸纳汽车经营企业进入经营。无汽车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以提供场地为条件,经营汽车业务。
7、组织汽车展销活动,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8、对为无汽车经营权企业发布汽车经营广告的,对有关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9、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不得变相开展汽车销售活动。
10、经国家批准的走私罚没汽车销售定点企业,不得出卖发票及进行其它违法经营活动;违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11、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完善汽车交易验证制度。不得以收费代替监督管理。不得重复验证,不得在空白销售发票上预先验证。对国家定点汽车生产企业所产汽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批发环节管理费用。各地不得自行审批汽车“一次性经营”业务。如确需申
报汽车临时性经营的,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上报。
12、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公布的小轿车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核查。各地应将近二年本地小轿车经营企业中不开展小轿车经营业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企业已歇业、撤消、兼并、破产等有关情况汇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实施步骤
汽车市场整治是生产资料市场整治的重要内容。具体实施步骤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7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部分省市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整治工作完成后,各地应将总结
情况及时上报。



199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