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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19:5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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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的通知

保监发〔2013〕42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现予发布。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2012confnews/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docx

 

                          中国保监会

                          2013年5月3日










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铁道部等


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0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工交办)、财政厅(财政局、财务局)、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各铁路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保持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夺取粮食丰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的工作,近几年采取一系列措施,扶持生产发展,降低生产和运输成本,加强价格监管,对促进生产发展、保证市场供应、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化肥生产持续稳定增长,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但今年以来化肥价格逐月上升,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化肥价格继续上涨的压力依然较大。为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政策。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免征尿素生产增值税;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收铁路建设基金。继续对化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严格控制流通企业的经营差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切实纠正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化肥用电、用气价格和化肥运输价格的行为;切实纠正化肥生产企业用优惠电价、气价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各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促进化肥生产供应的财税扶持政策。
二、认真做好保障化肥生产供应的各项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当前化肥、农用柴油生产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647号)要求,积极组织协调化肥生产用煤、电、天然气等原料供应。化肥生产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足马力增产化肥。各级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日常组织和调度工作,继续将化肥及相关原料的运输摆在优先位置,保证运输需要;对缺肥地区,要在运力上给予倾斜。各地商务部门要积极构建农资连锁经营网络,鼓励农资连锁配送经营,降低流通成本,保证农资质量。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化肥流通主渠道作用,将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结合起来,增加货源投放,提高流通效率。农业部门要继续加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指导,扩大施用配方肥面积,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料,提高肥料使用效率。
三、继续控制化肥出口。禁止尿素、磷酸二铵等化肥加工贸易出口。继续暂停对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的出口退税。继续对尿素出口征收季节性暂定关税,并严格控制其它化肥品种出口,具体措施由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切实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化肥是全年生产、季节消费的产品,建立和完善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对缓解淡季生产企业资金困难、保证旺季农民用肥需要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国家淡季储备规模为800万吨。各地也要根据本地情况建立淡储制度,增加储备数量。各承储企业要严格履行承储协议,认真落实货源,保证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承储企业的指导监督。在春耕用肥高峰,要指导企业有计划地投放市场,保证农民用肥需要。
五、加大化肥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4号)要求,加强市场巡查与驻厂监察,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哄抬价格等坑农害农的价格违法行为,并选择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要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提高农民群众维权意识,认真受理和严肃查处农民对农资价格的举报投诉。要结合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活动,深入田间地头宣传国家化肥价格政策;在化肥经营企业开展争创“价格诚信”建设活动,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六、加强化肥市场和质量监管。农业、工商、质检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农资市场和质量的监管,从源头抓起,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生产、经营秩序,严格农资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严厉打击生产、流通环节中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加大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推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农资打假和监管长效机制。工商部门要深入开展以农资打假为重点的“红盾护农”行动,认真清理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及时把不合格的农资产品清除出市场;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农资广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进一步推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健全红盾护农监督联络员制度,积极探索农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质检部门要抓住农时,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下乡”活动,集中整治化肥区域性质量问题,严厉查办农资违法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化肥市场秩序。
七、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扶持化肥生产、促进流通的各项措施及有关价格政策,宣传化肥生产增长和价格稳定的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和化肥生产、消费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稳定的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铁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供销合作总社
二ΟΟ七年四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葫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和按时偿还贷款,根据《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68号政府令)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融资管理的意见》(葫政发〔2009〕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包括贷款和配套资金。贷款包括地方债和金融机构贷款等;配套资金包括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

第二章 贷款借入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办)提出本部门下年度融资的规模方案。融资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项目的融资规模、效益、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投融资委员会审定(融资额五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融资方案需要调整的,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由政府融资平台或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负责借入。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筹集还款资金;融资办负责贷款资金的拨付和组织偿还。

第五条 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借款人的项目,由融资办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在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后,再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

第六条 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全部进入市财政局“融资建设资金专户”,贷款银行有特殊要求的,采取预留印鉴方式监管。

第七条 项目单位贷款需市财政部门出具担保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担保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应出具市人大审批文件;担保额在五千万元以下的,应提供市政府会议纪要或市领导批示、还款承诺书、抵押等手续。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之前,各项目单位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采购清单(包括货物、土建和咨询服务),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采购。项目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支付采购合同的比例根据有关协议确定。

第十条 合同付款由组织采购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货物采购合同支付申请应附采购合同、评标报告、发票(复印件)、设备采购进度表和项目单位出具的货物验收证明;咨询服务合同支付申请应附咨询合同、项目费用表;土建合同支付申请应附施工合同、评价报告、财务支付报表和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进度表。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采取提款报账制,每月支付一次,项目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提款申请书报市财政局,由财政部门审核,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支付给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建立贷款偿还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保证按时还款。项目单位应根据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制定并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在年度单位预算、部门综合预算中优先安排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保证贷款及时偿还。

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务预算中对还本付息资金作出安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对还款资金进行管理,保证贷款及时偿还。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为经营性的,应建立偿债准备金,在贷款还款付息日前5日,将还本付息资金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偿债准备金专户;项目单位为非经营性的,其收入全部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偿债准备金专户,所需项目管理费由财政另行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成本,压缩非项目支出比例。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完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市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财政部门可以停止资金支付,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的前期手续、招投标管理、材料设备采购、施工质量、成本控制、资金拨付、决算报审、验收移交和工程保修等工作,实行全过程负责。

在项目建设管理中,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监察部门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