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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1 03:40: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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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现公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2013年8月20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襄阳市市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
  二、将办法中“四害”一词修改为“病媒生物”;将“除四害”一词修改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蟑螂;
  (四)鼠;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卫生、文化、质监、工商、食药监、建设、城管、房管、农业、水利、林业、教育、交通和民航、铁路等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组织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业、公共排水排污设施、垃圾处理场(站)和公共厕所、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农田、沟渠、林场、学校和托幼机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食品、餐饮、卫生等相关许可事项时,应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提供应有的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病媒生物密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等相关资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物品,并依法处以销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2013年8月20日之日起施行。
《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焦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第 18 号

  《焦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毛超峰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焦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保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所确定的下列投资规模较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具体为:市直部门、企业申报的项目总投资应在1000万元以上,县(市)区申报的项目总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其它骨干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导向,并符合市场发展方向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市所有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
对本市辖区内的国家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支持、服务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市发展计划、经贸、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审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协助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参与拟订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二)负责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初步意见;
(三)负责市重点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四) 协助管理国家、省在焦建设的重点项目;
(五)负责督促、检查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工期等,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
(六)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投资概算控制情况;
(七)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九)牵头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建设和一般建设的关系,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性资金及政府投资公司资金,应主要用于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
对重点建设项目收取的费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或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程序适当减免。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重点建设项目一经确定,必须集中财力、物力、人力按合理工期建成投产,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向市发展计划、经贸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与市发展计划部门联合下达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凡列入国家、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直接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或企业应根据重点项目逐个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计划和责任目标,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对暂时没有确定项目法人、且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大型骨干项目,其前期工作由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组建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列出专项经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见面会议制度,积极争取银行信贷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
  第十四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库及信息服务体系。由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项目法人配合,健全重点建设项目工作档案,构建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资料系统。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进展情况统计报表制度。项目法人必须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表及相关资料,由市有关部门或各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承包、施工、工程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确需进行邀请招标的,必须经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批准。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资格(资质)。
  第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出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分工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重大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规范和标准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经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未经工业性试验或有关部门验收并认定合格的新工艺、新设备,不得在项目设计中选用。
  第十九条 项目概算总投资应包括征地、土建、设备、设计费、不可预见费、建设期贷款利息、材料价差、缴纳税金、铺底流动资金等因素,不留缺口。但不得多计、少计、重计及乱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概算的调整,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开工,项目法人应及时将开工申请和批准文件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必须根据实际条件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体网络进度计划,积极组织施工,确保合同条款顺利实施。进度计划应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并依据总体网络计划,编制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指定设备和材料生产厂家,并应派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密切配合施工,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或经贸部门应按合理工期安排投资计划。各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其它投资方的投资,以及县(市)区政府、企业承担的自筹资金,应按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及时组织到位,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工程建筑标准,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市发展计划、财政部门应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加强管理,严格审查工程预、决算、财务决算。市财政部门应按照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比例拨付财政资金;对财政拨款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派驻财务总监。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应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建立重点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制度,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协调会和现场办公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县(市)区必须服从协调会的协调和调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重点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重点项目建设。凡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项目报批、规划设计、资金安排、征地拆迁、供水供电、铁路运输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优先给予解决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加强社会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公布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工程质量问题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和建设项目单位应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对破坏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第三十一条 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建设重点项目的作用和意义,及时报道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目录和标准以外的各项费用。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奖惩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试运营合格后,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竣工报告,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报请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市政府)正式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重点项目建成后应进行后评价。由项目法人委托咨询单位提出评价报告,按隶属关系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国家或省优质工程,由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市有关部门审查上报,被评为优质工程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财政部门追缴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直接责任及其它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会同市发展计划、监察、建设、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建设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对有关部门或项目法人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表及相关材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直至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旅游业蓬勃发展起来。据统计,一九八五年国内旅游人数约二点四亿人次,总收入八十亿元;到一九九二年,国内旅游人数达三点三亿人次,总收入已达二百五十亿元,年均增长分别达4.7%和17.7%。这些? 昀矗鞯乜⒔ㄉ枇舜笈暗恪⒕扒突镜慕哟枋丫弑改杲哟囊谌舜我陨系哪芰Α9诼糜我档男似鸷头⒄梗懔巳嗣袢褐谌找嬖龀さ奈镏饰幕枨螅銮苛巳嗣袢褐谌劝婀哪哿Γ乜砹讼亚溃私煌ā⑶峁ぁ⑸桃怠⒔ㄖ⒃傲帧⒁车认喙匦幸岛臀幕乱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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蜗颜呃娴貌坏奖Vぁ? 为抓住时机,进一步搞好国内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党的十四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精神,本着搞活市场、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方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内旅游业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及配套政策措施时,对国内旅游业的发展要有相应的安排。同时把国内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设立系列统计指标,建立定点统计和抽样统计制度,以把握宏观,指导全局。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统筹规划本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充分合理地利用本地旅游资源,讲求实效,循序渐进,防止一哄而上,脱离实际。
二、要逐步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国内旅游市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在旅游交通、景区建设、产品开发和客源输出与接待等方面联合协作,共同发展。贯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在统一规划和管理下,投资兴办和经营国内旅
游服务设施。
三、要努力发展大众旅游产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要,目前要积极扶持和发展为公众喜爱的旅游游乐设施、中低档接待服务设施、方便安全的交通运输工具等。积极扶持以旅行社为龙头的国内旅游接待服务体系,给予经营便利和支持,以扩大有组织的旅游方式在国内
旅游中的比重,提高国内旅游业的水平。
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协调和配合,采取积极措施缓解铁路、航空客运紧张的矛盾。同时,努力发展汽车旅游、水上旅游和中短距离旅游。在客源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开辟旅游基地,吸纳客源,延长逗留时间,取得更好效益。
四、努力提高质量,维护旅游者利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国内旅游业的行、游、住、吃、购、娱各个方面的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定点服务、管理监督和投诉制度。要积极宣传和推荐服务质量信得过的旅游餐馆和旅店。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的工商、治安
、税务、审计、价格、标准、计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欺诈、强卖等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加强旅游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公安、旅游、工商、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采取措施,整顿旅游交通、旅游景点的社会治安和经营秩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旅行社组团要推行保险制度。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国内旅游业有关工作。国家旅游局要加强对旅游业的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政策,并积极探索适应市场要求的指导和管理方式,规范引导市场。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国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在
项目建设、资源开发方面,要加强统筹规划,防止不合理的重复布点、重复建设,并注意保护旅游资源;在市场宣传促销和引导上,要建立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客流量、接待能力、质量、价格、气象、商品等信息服务体系,在客源集中的城市开展“旅游预报”服务,调剂客流量,指导旅游消
费。
严禁用公费或变相用公费旅游。各旅游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公费旅游业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认真查处公费旅游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99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