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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

时间:2024-07-12 09:01: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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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


“爱国者”商标侵权案件分析

王瑜


  在2011年1月7日的《中国知识产权报》的商标周刊上看到一个报道,华旗资讯与海尔公司就“爱国者”商标打起了官司。华旗资讯和海尔都是中国著名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运用与管理水准均为业内的翘楚,这两家公司的商标诉讼案件自然容易吸引眼球。两家企业的官司最终以和解了结,和解的内容却保密,愈发让人好奇。笔者撇开案件本身是非纠结,透过两家公司与案件相关的所作所为深入剖析两家企业商标使用与管理情况。
  据网络检索的资料,海尔集团2000年成立北京海尔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数字电视领域核心技术的研究。2001年中国第一颗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解码芯片在海尔诞生。该芯片成功产业化的历史意义巨大,不仅打破了国外企业在此领域的垄断,而且结束了中国企业在数字电视上无芯的历史。海尔集成电路公司计划于9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直到2001年9月18日公司还没有为这款芯片命名,当时北京某负责集成电路的领导建议使用“爱国者”,便在9月19日的发布会上使用“爱国者1号”,以后的芯片就顺延使用了这个命名,叫爱国者Ⅱ、爱国者Ⅲ……。从国家商标局网站检索到华旗资讯早在1996年6月9日就在第9类注册了“爱国者”商标,到海尔公司2001年召开新闻发布会时“爱国者”在业内已经是小有名气。
  海尔公司商标取名是不是过于随意?商标的名字竟然是一个领导给取的,这个名字来源导弹的名字,当时海湾战争刚刚结束,爱国者导弹人所共知,这种炒卖热点的取名方式可以看出这个领导显然是不懂商标取名的。海尔公司为什么就这么轻易地使用了呢?如果说是为了应付第二天的新闻发布会临时使用这个名字倒也可以理解,可是为什么其后的升级产品仍然叫爱国者Ⅱ、爱国者Ⅲ……?海尔公司的商标有没有系统的规划?对商标的取名有没有内部的审查流程?海尔的这家公司就在北京,说不知道“爱国者”是华旗资讯的商标是没有人会相信的。从2001年到双方和解期间有十年的时间,在这个长期使用的过程中,“爱国者”也由一个普通商标变成驰名商标,海尔公司没有侦测到华旗资讯可能提起诉讼,这是为什么?是海尔公司没有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还是预警机制失灵?海尔公司的产品是个使用在电视机上的芯片,属于不与普通消费者直接接触的中间产品,一般而言,中间产品不需要注册商标,有个产品名称即可,海尔公司因为中间的产品名称与他人发生商标争议的案例很少见到,是海尔公司管理的失误还是大企业的傲慢?不了解情况难以进行判断,不过这个案件对海尔应当是个教训。
  华旗资讯是中关村的奇迹,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是久经考验的企业,曾经和深圳朗科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件派出了豪华的律师阵容打得轰轰烈烈,那次华旗资讯是作为被告,一审败诉后,在二审中双方握手言和了。这次华旗资讯作为原告又组织豪华的律师阵容,轰轰烈烈的诉讼博弈在二审又是握手言和了。海尔和华旗资讯就这个案件反复博弈了几年,双方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以及财力。知识产权诉讼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基本上是“负和博弈”,企业要不要打知识产权官司?怎么打这个官司都必须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要有深远的、全面的思考。像海尔、华旗资讯这样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应当成为国内企业的典范,引领国内企业理性对待知识产权诉讼。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 五保供养内容
第四章 五保供养形式
第五章 五保供养措施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经费保障、实物帮助及生活照顾。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并实施五保供养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 鼓励农村村民和社会各界为五保对象提供帮助。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条 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并建立档案。
《五保供养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核实,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五保对象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校学习的,可继续享受五保供养。

第三章 五保供养内容
第九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供给粮油、燃料和水、电;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安排人员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六)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要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 五保供养经费包括: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费(含水、电费)、医疗费、安葬费、管理和护理等工作人员的报酬及福利院,敬老院(以下均称福利院)必需的管理费、维修费、设备添置费。
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年当地村民平均收入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五保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资兴办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第十三条 福利院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逐步改善供养设施,添置供养设备,组织五保对象开展文化娱乐和康复活动,建立五保对象健康档案,定期为五保对象检查身体。
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四条 福利院应当积极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服务业,所得收入用于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不得用所得收入抵扣按规定标准应由集体统筹拨给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
第十五条 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应按一名工作人员照顾五至七名五保对象的比例配备,入院五保对象中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工作人员。福利院工作人员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其报酬应比照村干部的标准确定;从事护理等工作的,其报酬应比照当地劳动力当年平均收入
水平的标准确定,并及时足额兑现。
福利院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福利院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的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供养经费和实物必须保证按规定兑现。
第十七条 福利院的财产和五保对象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予以侵犯。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本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第五章 五保供养措施
第二十条 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按规定标准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由乡、民族乡、镇统一筹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收取后交乡、民族乡、镇民政办公室统一管
理。
乡、民族乡、镇民政办公室对统一筹集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并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其他渠道筹集的款物,应当用于五保供养事业,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福利院的建设,就近为福利院落实生产基地,扶持福利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改善福利院的办院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五保对象和福利院实行以下优惠措施:
(一)福利院的生产经营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福利院非营运车辆,减半征收养路费;
(三)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水、电费,按当地最低价格收取;
(四)五保对象就医免收挂号费,酌情减免诊断费;
(五)属于五保对象的学生,免收学杂费、集资费,优先享受助学金照顾。
第二十三条 少数贫困乡村的五保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确有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济经费和实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五保对象有权提出供养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纠正。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条例》和本规定,在五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义务供养五保对象,积极捐款捐物,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组织,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而不按规定供养的;
(二)刁难、虐待五保对象,侵犯五保对象合法权益的;
(三)贪污、挪用、拖欠五保供养款物的;
(四)侵占五保对象及福利院财产的;
(五)因工作失职、渎职,发生五保对象流浪乞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按照五保供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或不按协议条款扶养五保对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3月16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199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