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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4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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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148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为了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迅速发展壮大,目前已经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在促进市场繁荣、提供就业岗位、推进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对民间投资进行监测分析,为民间投资提供信息引导,既是科学分析全社会投资形势、合理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准确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合理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前提。认真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有利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理解国家相关政策、及时掌握经济运行情况、充分了解行业发展动态,从而减少盲目投资、降低投资风险,有利于国家制定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可持续增长。
二、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分析工作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民间投资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深入分析本地区民间投资的区域分布特征、行业结构变动、跨区产业转移等情况,认真听取民间投资主体的意见建议,科学判断民间投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问题和障碍,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相关投资政策,引导本地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民间投资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深入分析本行业民间投资的增长速度、结构变化、资金来源等情况,主动了解民间投资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能力、投资意愿等,认真分析本行业相关政策对民间投资的影响,及时发现民间投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本行业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有关行业协会要全面了解、收集本行业的民间投资信息,做好汇总整理和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政府机构反映并向社会发布,并充分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帮助民间投资主体与有关政府机构之间、民间投资主体之间加强沟通和交流,引导本行业的民间投资活动。
三、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信息引导工作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对民间投资信息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投资管理规定等相关信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互联网门户网站,集中公开民间投资信息,可以设立民间投资信息专栏,方便民间投资主体查询,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精神,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对涉及民间投资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准确、及时地进行公开。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做好民间投资政策的信息整合和宣传解读工作,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及时、准确、全面地把握和理解相关政策,引导民间投资主体正确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趋势,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和防止盲目投资。
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改革创新,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促进本地区、本行业的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浅谈戒毒人员复吸原因及对策

钟钰发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戒毒人员复吸率明显提高现象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由于戒毒人员的自身原因等因素,提出要注重吸毒人员生理及心理上的戒毒、重视对戒毒出所人员行为及生活上的关心等预防对策,公安机关还应加大力度打击控制涉毒犯罪等活动。

  关键词:戒毒人员;复吸;原因;预防;对策


  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起,吸毒这一社会丑恶现象在我国又卷土重来,而且,只要人们一旦染毒,毒魔就会缠绕着吸毒者难以根除,即使一时戒了毒,却复吸率很高。被联合国列为毒品重灾区的广西,吸毒人员的不断增加,复吸比例的居高不下,给整个社会带来的祸害是无穷的。所以戒毒人员复吸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戒毒人员复吸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1、心理依赖长期存在
吸毒者对毒品的渴求心理强烈,具有很难戒断的心理依赖性。这种依赖心理主要是指吸毒者多次使用毒品成瘾后,所产的的在心理上、精神上对所用毒品的主观渴求或强制性的心理倾向。有的复吸者是追求吸毒后的感受而产生继续吸毒的强烈欲望;有的复吸者是为了逃避停药后所出现的烦躁不安等生理反应,而继续吸毒。毒品的心理依赖性是吸毒者在生理脱毒后复吸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人们常说“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就是这个道理。
2、错误的认识
一是对毒品的严重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部分吸毒者经过戒毒治疗,回归社会后,随着身体健康恢复,经济收人增加,家庭回复正常,就忘记了毒品曾经给带来的危害,而念念不忘毒品带来的异常欣快感,再次涉足毒品,真是好了伤疤忘了痛。特别是第一次戒毒时中毒不深的人,更容易产生这种想法:“戒毒不太难,康复也容易,只要有钞票,药粉慢慢用。”有的甚至误认为毒品对健康的危害并没有官方宣传的那样严重和可怕,只要自己注意节制点就是了,即使有危害,花钱治疗就是啦。因而无法抵挡毒品的侵袭而复吸。二是将使用毒品看作是高级享受,身份价值的体现,是交朋结友的交际手段。这种原因吸毒的,在戒除期间未获得彻底改造,树立正确人生观的,最有可能再次成为毒品的俘虏。三是误以为毒品可治病。小部分吸毒者是由于误信谗言而吸毒,戒毒中未能纠正其错误看法而复吸。有部分是因吸毒导致身体病变,在吸毒期间受毒品刺激尚无症状反映,但戒毒后病情发作,以为只有吸毒才可治病。也有一些是戒毒后出现了正常的失眠、食欲不佳、精神体力疲乏等症状时,误以为是体内毒素难除,毒瘾难断,因此失去戒毒信心而复吸。[1]
3、性格的缺陷
戒毒人员在回归社会后,总是抱有一种好逸恶劳的恶习,觉得没有什么比的上吸食毒品更能找到幸福、快乐的感觉。性格上表现悲伤、孤独、忧郁、消极、自怜、焦虑、矛盾等复杂心情,甚至对任何事情漠不关心,看到别人的生活富有而自己穷无分文,觉得什么对自己而言都无所谓了。时间久后,戒毒人员从言行举止上反映出性格上所存在的缺陷,对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都会不同程度的改变和转化。在这关键时刻,戒毒人员会选择毒品来达到所想拥有而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东西。吸毒者往往不能正确对待现实生活中的困难,稍有不顺或挫折,十分容易意志消沉,对未来失去信心,继而自暴自弃,复吸而走向自我毁灭。
  (二)社会、家庭因素
1、环境影响
一是国际毒潮的影响,禁毒形势日趋严峻。毒品犯罪案件、缴获的毒品数量、吸毒人员不断增加。二是帮教工作不到位。有的没有落实帮教人员。有的虽然落实人员,但没有认真负责做好帮教工作,只是图形式,敷衍了事。三是吸毒人员往往与涉毒的高危人群交往。吸毒人员在戒毒前,为了缩小知悉面,只与一起吸毒的毒友和购买毒品的毒贩交往。戒毒出所后,由于人们知道他吸毒而不愿与其交往,他也只能与原交往人员或在戒毒时新结识吸毒人员交往。所交往的这些人员容易接触毒品。当看到别人吸毒时,往往会在认同心理的作用下而重新吸毒。[2]
2、家庭的冷漠
由于很多戒毒人员戒毒完后回到家里,大多数都会受到社会上很多人指责等行为,本来在强制戒毒所、劳教所里已经让他们受尽了痛苦,回归社会后有得不到别人的好眼色,让戒毒人员顿时适应不了回归的社会环境。长期的街坊、邻居的另眼看待,久而久之,家人也对其的态度有暖变冷,最终使戒毒人员觉得在社会、家庭里得不到应有的尊严和地位,从而让他们内心萌生起寻找平衡的支点,然而这支点导致戒毒人员重新选择昔日的毒品来找到归宿,从而戒毒人员又走上复吸的不归路。
  二、预防戒毒人员复吸的解决对策
  (一)要注重吸毒人员生理及心理上的戒毒
1、药物治疗的重要性
我们目前的戒毒治疗原理主要采取药物治疗和心理康复结合的做法,而海洛因等毒品的毒性大,一般药物难以抗拒其毒性。据此,我们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戒毒科研机构,加强对有效戒毒药品的研制工作。目前,美国医疗科研单位研制出一种叫做盐酸那曲酮的戒毒药物,这种药物具有极强的抗海洛因等毒品毒性的特点,无副作用。据有关专家介绍说,戒毒人员使用这种药物几个疗程之后,再吸海洛因的话,什么“刺激”也不会产生了,而且与海洛因产生对抗性,吸毒者会很自然地戒掉对毒品的依赖。这种药物已在部分地区通过临床试验,成功率达99%,已收到显著疗效。但它的缺点是:制作成本太高,一般戒毒人员无力购买。鉴于此,我们的医疗科研部门应责无旁贷地挑起这个重担———研制出一种价廉、安全、有效的戒毒新药,并大批量投入生产,为那些受害者解除毒魔缠身之苦。[3]
2、心理辅助与治疗的不可或缺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遍存有的“海洛因人格”,是导致其吸毒及复吸的最重要因素。《禁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强制隔离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的训练”。对此,高彩祥认为要对对戒毒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的训练的前提,就必须面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遍存在不良人格的问题,矫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扭曲的人格,帮助他们进行人格重塑,才能使其彻底摆脱毒品。设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开展以“五步一体”人格矫正心理治疗与康复模式,可能会取得较好的成效。[4]
3、排除社会的歧视
在2008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条还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社会特别是基层社区、乡镇组织、相关单位和群众应对戒毒人员采取帮助、支持和包容的态度,一视同仁地对待戒毒人员,并协助解决他们的一些具体困难。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帮助、支持和温暖,有助于保持操守;另一方面,也减少了不稳定因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社区。
  (二)重视对戒毒出所人员行为及生活上的关心
1、对戒毒出所人员提供帮助与教育
为了防止吸毒行为诱发违法犯罪的事情,危害社会治安,就必须采取一切形式包括社会帮教形式,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使他们尽快地停止吸毒, 从根本上消除诱发违法犯罪症状。同时,也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帮教。政府组织人员对吸毒人员进行全面调查与摸底,登记造册,进行跟踪调查与监测;同时,建立就业指导中心,在落实就业指标时可由家庭、个人、单位三方面签订责任保证书,为减少复吸率创造条件。
2、回归社会所面对的就业问题
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社会要给他们更多的关怀,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这也是我们政府部门在考核工作中一项重要的指标。由政府负责协调,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对戒毒人员创业以一定的优惠,真正让戒毒人员感到社会的关怀和实惠。其次,对于吸纳戒毒人员的用工单位,国家要给予大力宣扬奖励,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从而鼓励用人单位录用戒毒人员。作为戒毒人员的家人要对戒毒人员抱有希望,相信他们能改变自己,积极帮助他们就业或者创业。在他们遇到困难时,多给他们一些关怀与支持、理解。这对于我们整个社会的戒毒工作,特别是预防复吸,提高戒毒效果是非常有帮助的。
  三、重视打击涉毒犯罪
  (一)加大涉毒犯罪的惩处力度
  由于我国法律问题,对涉毒案件的处理力度不够,造成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因此,打击涉毒犯罪义不容辞,而且还要彻底打击。我国有关部门理应对毒品这块法律 加于具体化、系统化。让民警在办理案件时,能给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使犯罪分子从心里上恐惧毒品所带来的危害性。只要我们全社会都宣传打击毒品案件,禁毒部门加大力度控制毒品源头,捉获犯罪分子,净化我们社会。
  (二)深化打击涉毒的方法
  禁毒部门对于涉毒方面的打击力度从未减免,在方法上、技巧上都是经过无数案件的经验积累而来的,禁毒部门在公开查缉上与时俱进,秘密打入、情报工作、跟踪等工作方面都在进一步深化,经常到基层收集情报信息,基础工作争取获得更多对打击涉毒案件有利的情报信息,对禁毒民警不定期的学习培训,掌握警用技能、办案合法化等知识,对以后工作中提供了保障,做好“三基”工程。
  (三)注重禁毒部门间的配合
  禁毒部门在办理毒品案件时,有时办理些跨地区案件需要当地禁毒部门的鼎力相助才能使案件进展快速,无论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都要其他禁毒部门的帮助,在侦查方面,禁毒部门之间经常要交流经验、探讨。与此来增强各部门的整体战斗水平,在公安工作中,我们讲究互相协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的精神。特别在情报共享方面,禁毒部门更应该注重,因为这是公安工作的基础,也是重要支柱。
  (四)加强毒品预防对策
  首先,禁毒部门应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等多种手段,以案说法,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深入广泛地开展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发动群众,做到家喻户晓,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同时,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在学校建立禁毒教育责任制,开设禁毒教育课程,打牢青少年拒毒防毒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许细燕,试析复吸毒品原因与降低复吸率对策--对广州市戒毒问题的调查[J],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2期

关于实施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


关于实施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信息产业厅(局):

为加快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国家高技能人
才培训工程的总体安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信息产业部决定联合实施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
人才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的需要,按照需求定向、企业主导、条块结合、政府帮助的原则,从2003年10月—2006年
底,在部分电子信息产业较为集中的城市和重点企业集团中,加强高级技术工人培养,表彰
奖励一批拔尖技术能手,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机制,形成争学技术,争当能手的
社会氛围,力争使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数量有较大增加,在技术工人中所占的比重提高
3~5个百分点,缓解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短缺的状况,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提供技能人
才支持。

二、实施范围

(一)重点联系城市:先确定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沈阳、大连、南京、杭
州、苏州、福州、济南、长沙、成都、西安、哈尔滨、长春、厦门、石家庄、青岛等20个城
市为本项目重点联系城市。

(二)重点联系企业:先确定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电
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TCL集团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彩虹电子集团公司、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大
型企业集团公司为本培训项目重点联系企业。

(三)重点职业领域:在IT企业中从事电真空制造、半导体芯片制造、电子电路制造、
通信设备制造、电池制造、无线电整机装配调试、雷达装配调试、电子设备维修、电子产品
模具制造、计算机(含外设)服务器装配调试、维修、计算机系统集成等职业的技能人才,
以及软件开发、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人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电子信息产
业发展实际需求,确定实施本培训项目的具体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选择规模较大、技术设备先进、管理规范、效益较好和具有优势教育培训资源的
企业,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电子信息项目)培训基地”。依托培训基地开展高
技能人才培训。除确定10家重点联系企业建立培训基地外,每个联系城市各确定企业培训基
地1-2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企业培训基地1-2家,由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与信息产业部统一公布。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培训基地的示范和辐射
作用,开展以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1.通过多种培训形式,实施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四新”技术技
能培训、技能提高培训等;

2.组织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同业交流和绝招绝技观摩活动等,表彰奖励技术能手和
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

3.发挥培训资源优势,承担中小企业职工培训任务,为培训机构提供兼职教师、实习
场所和设备。

(二)选择专业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强的电子信息类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建
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电子信息项目)培训基地”。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高技能人
才培训。每个联系城市各确定学校培训基地1-2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
实际确定学校培训基地1-2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信息产业部统一公布。学校培训基地
要结合当地高技能人才需求,开展以下工作:

1.招收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备条件的中级技术工人,开展高级技工学制
教育。

2.面向社会开展企业在职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市场求职人员的高级工、技师和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

3.面向高职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尚未就业的人员开展技能强化训练。

(三)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合有关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国
家高技能人才(电子信息项目)培训工程资源开发中心。资源开发中心要围绕项目的实施,
承担以下工作:

1.跟踪了解新技术、新技能的推广应用情况。
2.开发培训课程,开展师范性培训。
3.组织培训方法研究,承担教材开发和骨干师资培训工作。

(四)逐步完善电子信息产业特有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教材编写、试题库开发等基础
工作。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生产岗位规范的要求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并根据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进行动态调整。开发和出版一批体现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
养特色的教材。在技术上确保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组织实施电子信息技术远程培训。根据技术发展和企业需求,陆续开展计算机应用
与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领域的远程培训项目。

(六)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企业和学校基地完成重点职业的培训任务后,信息产
业特有职业(工种)由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鉴定,信息产业部
劳资部门按照规定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通用职业(工种)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鉴定,
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加大技师考评工作力度,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技师资格考评,考评合
格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七)从2004年开始,每两年组织一次电子行业特有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岗位练兵
活动,对大赛和岗位练兵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进行表彰、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组织推动

(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共同成立全国电子信息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工作
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进行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
全国电子信息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工作办公室,负责培训项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信息产
业部。

(二)实施本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联系城市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信息产业部
门和企业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企业和学校的
沟通联系工作。

(三)重点联系企业(国家培训基地所在企业)要成立或落实相应工作机构,推动培训项
目的实施。

重点联系企业要制定本单位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建立企业职工培训、考核、使用、待遇
相统一的政策。提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工资水平、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形成多种形
式的有利于高级技能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3年11月底前)

1.实施本培训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联系城市、企业成立或落实培训项目
领导机构和实施机构。
2.调研了解地区、行业、企业的需求,制定实施方案。
3.确定企业和学校培训基地。
4.陆续开始编写教材,开发课件,开展师资培训。

(二)实施阶段(2003年12月—2006年9月)
1.组织实施培训。
2.做好基础工作和技术支持。
3.进行阶段性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三)效果评估(2006年10—12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联系城市及企业自行评估。
2.劳动保障部和信息产业部组织检查评估。
3.培训项目总结。

附件:全国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全国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
培训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苟仲文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成员: 于法鸣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司长
刘 康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
王耀光 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副司长
陈 宇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
张 勇 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处长
周 健 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处长
周 明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副主任
徐玉彬 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副主任
左志成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
尹铁如 中国电子信息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
仉兴喜 彩虹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刘建军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