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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3:07: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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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各党委、总支、支部: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完成“十一五”规划,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是部直属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通知要求和部党组的部署,现就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


  十七届五中全会的召开,对于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站在历史的新高度,描绘了我国在新世纪第三个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对于我们进一步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规律,切实推动各项民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切实把学习贯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全会精神的主要内容和深刻内涵


  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重点要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讲话,学习《建议》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建议》的说明,全面、准确地把握全会精神的主要内容和深刻内涵。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地学习全会文件,着力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把握《建议》中关于“十二五”规划的主题、主线、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要深刻认识“十二五”时期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定性意义。深刻认识“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是时代的要求,坚持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深刻认识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刻认识“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切实按照“五个坚持”的要求,做到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是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根本保证,必须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联系实际,切实抓好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单位党组织要结合民政工作和本单位实际,紧紧围绕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这一根本任务,切实抓好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要把学习全会精神与推动民政工作紧密结合,按照部党组的部署,认真总结民政“十一五”时期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客观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落实好全会提出的工作任务。要把学习全会精神与巩固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紧密结合,进一步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推动解决突出问题。要把学习全会精神与科学制定民政“十二五”规划紧密结合,将民政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中思考,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思路,找准民政工作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着力点,规划好设计好“十二五”时期的民政工作。要把学习全会精神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紧密结合,在推动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的实践中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党员围绕民政工作、立足本职岗位创先争优;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学习,把学习成效体现到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上。要把学习全会精神与高质量完成岁末年初的各项民政工作紧密结合,切实用全会精神指导各项重点工作的开展,在工作过程中研究和思考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思路和措施,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高质量完成。


  四、加强领导,确保学习贯彻活动不断深入


  深入学习五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的首要政治任务。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好表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贯彻的不断深入。


  部直属机关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活动分三个阶段安排。第一阶段为传达学习和准备阶段(10月中下旬)。主要是分别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和各单位党员大会传达学习全会精神;下发通知对直属机关学习贯彻工作进行部署;及时购买并发放有关学习材料。第二阶段为全面学习和交流阶段(11月至12月上旬)。主要是召开部党组中心组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辅导,部党组成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对全会主要文件精神的理解和领会,交流学习认识和体会;各单位党组织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工作报告、重要讲话和《建议》及温家宝总理关于《建议》的说明;同时,组织开展民政“十二五”规划专题研讨会、学习全会精神主题征文、青年论坛或主题演讲等活动,全面推进学习交流。第三阶段为深入学习和贯彻阶段(12月中旬至2011年3月)。主要是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全会精神进行深入思考并撰写学习体会,以党委简报专辑和党委网站专栏等形式予以刊登,广泛交流学习成果;结合明年“两会”审议通过国家“十二五”规划,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二五”规划专题知识竞赛。使各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进一步学深学透,切实把全会精神贯彻到本职工作中去。


  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按照部党组的统一要求,迅速统筹部署好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案;要创新载体,丰富形式,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途径,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率先垂范,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切实调动党员干部的学习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要把干部职工学习全会精神过程中所焕发出的政治热情,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的强大动力,团结一心,扎实工作,为推进民政事业的不断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各单位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情况以及党员干部的学习体会文章,请及时报直属机关党委。


  附: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思考题


  


  

民政部直属机关党委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思考题


  一、为什么说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二、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有哪些?


  三、为什么说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四、为什么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十二五”规划的主线?


  五、为什么要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战略重点?


  六、怎样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七、怎样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八、怎样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


  九、怎样提高城市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


  十、怎样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


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市 政 府 令

[2005]第1号

  《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长 冀纯堂  

二○○五年一月十日  

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提高水环境质量,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衡水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明渠、水库、湖泊等。

  第三条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设立污水处理费稽征所,作为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市物价局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部分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流量。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代收手续费为其代收的污水处理收费总额的1.5%。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征收。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一)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二)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

  (三) 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扩建的资本金。

  第八条 用水户必须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九条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作为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财务管理规定,按月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标准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运行维护补偿标准,逐月核拨给承担收费工作的单位和污水处理企业。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努力做到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城市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但滞纳金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将市区内收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及使用情况按年度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确保正常运行,努力降低成本,提高处理质量,做到达标排放。市城市管理局应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停止运行或不正常运行的,应责令其纠正,并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城市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其超标排污费,并依法责令其整改,直至达标排放。对于吸收社会资金和利用外资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城市排水单位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城市下水道排放标准》和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对于含有重金属、难以生化降解物、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必须进行预处理。环境监测单位要加强对排水单位的监测,对所排放污水超过污水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或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追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升城乡规划编制水平,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科学制定我市各类城乡规划,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许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村镇体系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城市专项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其他城乡规划。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为满足全市各类城乡规划方案的评标、技术论证或评审工作的需要,从全国规划、建筑、旅游、交通、绿化景观、市政等专业领域中选取专家,对各类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为重大项目提供跟踪指导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专家库管理,组织规划专家评审工作。各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规划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可与市招投标管理中心专家库资源共享,参与规划相关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专家评审或审查的项目范围与组织


第六条以下类型的城乡规划在上报法定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专家评审。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


3.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4.中心镇总体规划;


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6.城市专项规划(综合交通、绿地系统、给水、排水等);


7.城市区域或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


8.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9.城市重要地段用地性质的调整。


第七条城乡规划专家评审实行分级评审制度。许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中心镇区总体规划由所属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许昌市区及县(市)城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城乡规划局和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城乡规划专家评审工作一般以评审会的形式进行。对于非专家评审会规划项目,可由市规划技术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性质的规划项目方案邀请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市规划技术委员会论证或进行技术审查、指导。


第九条以招投标形式确定编制单位的规划项目,按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抽取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审。


第三章专家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条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的专家由国内著名高校或设计单位、河南省内高校或设计单位内的知名教授、工程师以及许昌市内从事相关规划、建筑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库根据不同技术领域分为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绿化景观设计、道路交通设计等四个专家组。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专家采用聘用、个人申请、相关网站征集等方式确定,省内以上专家可采用直接聘任或网站征集方式,市内专家采用聘任与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规划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


3.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活动特点、规律及前沿的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学风严谨,办事公正,责任心强;


5.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省内以上知名专家年龄可在60岁以上;


7.规划活动和招投标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件;


2.职称证明材料;


3.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材料;


4.近五年承担过的设计项目或从事规划相关专业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建立专家库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招投标活动、项目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等工作的专家抽取和相关服务工作。专家库建立后应列入竞争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适时充实、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1.定期充实。每两年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函或征集一次新专家名单,经汇总筛选后入选专家库;


2.适时调整。专家库管理人员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评审活动组织者对专家进行综合打分,并作出综合评价,对不适宜继续任职的专家应及时调整。


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专家在项目方案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评审对象独立提供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2.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报告、图纸;


3.授受参评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4.向委托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5.对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及专家工作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专家在项目方案评审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准时出席评审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对评审项目的评审过程和相关内容保密;


3.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4.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有关事宜;


5.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7.服从本专家库的各项管理规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专家评审工作办法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工作办法:


1.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以专家评审组的形式进行,专家评审组的人数一般以5人或5人以上的奇数,评审小组对评审活动组织者负责。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规划及项目方案投标的依据;


2.评审活动实行多数通过制。规划方案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审查合格为通过;项目方案由专家投票三选一。通过的方案由编制单位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未通过的方案在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的前提下对方案进行重新编制及报审。组织评审办公室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复审;


3.评审实行记名制。评审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并书写评审意见,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审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投标档案或对评审专家的考核依据;


4.评审工作过程由专人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地点、参评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审意见及结果等,记录人对记录内容签字负责。


第十八条评审程序:


1.专家评审管理办公室召集评审会;


2.评审办公室可根据项目情况指定专家组主任评委或由专家组推选主任评委;


3.主任评委主持评审会,宣布评审会议程序和有关事项;


4.项目单位介绍规划或项目方案编制情况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5.委托编制单位介绍方案内容;

6.各与会相关部门发表审查意见;

7.专家发表审查意见;

8.专家组主任评委综合专家意见进行讨论,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9.主任评委宣读专家评审意见书,并签字。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