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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17 13:2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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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武汉市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赵宝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制止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关于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物价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机构负责。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工业、商业、卫生、教育等部门和银行,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以不正当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损害的下列行为:
  (一)凭借垄断地位实行价格垄断的;
  (二)违反规定,互相串通、订立协议或达成默契,共同提高价格的;
  (三)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平价、最低价等手段,蒙骗消费者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目表、标价牌、标价签标价内容不实,或者低开价、高收费的;
  (五)串等串级、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六)采取短尺少秤、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
  (七)捏造、散布不实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的;
  (八)强买强卖,强行服务的;
  (九)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牟取暴利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或提供有偿服务过程中,以不正当价格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查处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的重点商品品种和服务项目为:粮食、食油、猪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食糖、大路蔬菜、大众化早点、民用煤、液化石油气、服装、鞋类、冷食品、化肥、农药、药品及医疗卫生收费、中小学及社会办学收费、托幼收费、市内公用交通费,以及宾馆、餐厅、歌舞厅的价格和服务收费。
  今后变动前款规定的商品品种和服务项目,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发布。
  第七条 对实行差价率控制的商品,按下列规定认定为牟取暴利行为:
  (一)大路蔬菜零售价格(不使用合法衡器或按捆、堆出售,按500克折算价格)超过按成交价加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加价率制定的零售价格一定幅度的;
  (二)猪肉零售价格超过按当日白条肉购进价(屠宰厂销售价)加物价部门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的部位肉价格水平一定幅度,或小包装猪肉、熟肉制品批零差率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批零差率一定幅度的;
  (三)食用油、粮食、食糖批发、零售价格超过按正常环节购进价加物价部门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制定的价格一定幅度的;
  (四)良种鸡蛋零售价格超过按购进价加物价部门规定的加价率制定的价格水平(政府给予补贴、调控市场的“直挂”蛋,按市人民政府定价执行)一定幅度的;
  (五)牛奶(包括乳制品)中的本地产品出厂、批发、零售价格超过市物价部门发布的价格水平,外地产品超过市物价部门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一定幅度的;
  实行差率控制的商品加价率(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由市物价部门规定。认定超过市场价格水平一定幅度为牟取暴利行为的幅度,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发布。
  第八条 对实行行业指导价格和协议价格的商品,按下列规定认定为牟取暴利行为:
  (一)馒头、花卷、热干面(粉)、汤面(粉)、油条、油饼等大众化早点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市物价部门和市饮食服务管理处共同测算制定的指导价格水平的;
  (二)服装批发、零售价格超过市物价部门制定的行业作价办法所定价格一定幅度的。
  第九条 对实行按规定作价原则和办法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按下列规定认定为牟取暴利行为:
  (一)餐饮业(包括宾馆、酒店和经营餐饮的娱乐业)按月审核,综合毛利率超过市物价部门审定的毛利率的;单项菜肴价格超过公布价格;酒水、小食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价格超过公布价格;门票、最低消费等收费超过公布价格的;
  (二)没有评定餐饮业等级的企业,菜肴、酒水、小食品价格及其他娱乐项目收费超过同档次最低价格的;
  (三)经营企业销售自行采购的化肥、农药,价格超过市物价部门规定的;
  (四)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超过市物价部门规定的。
  第十条 在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一种类商品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根据测定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认定为牟取暴利行为的幅度。
  第十一条 对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列规定测定和认定:
  (一)实行差率控制的商品,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差率和发布的价格水平确定;
  (二)实行行业价格管理的商品,按市物价部门审定的行业价格管理办法测定并公布;
  (三)按规定作价原则和办法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毛利率、公布的价格标准和控制的价格水平确定;
  (四)其他商品和服务收费,由市物价部门按每个品种和项目不少于3个监测点的要求,选择经营品种比较齐全、经营额比较大、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作为监测点监测,然后加权平均测算确定;
  (五)查处牟取暴利行为涉及的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如果市场价格水平未公布的,由市物价部门测算认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检查机构投诉、举报生产经营者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投诉者应提供有关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物价检查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对投诉、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物价检查机构在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规定程序询问生产经营者及其他证明人,并要求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按发案时的平均价格水平,判定无法提供发票、交易市场成交单据等价格证明的案件的价格;
  (四)按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一种类的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价格,判定无法提供成本或提供成本不实的案件的价格;
  (五)按有关规定处理拒缴非法所得和罚款的行为。
  物价检查机构工作人员检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时,应出示检查证件;认定有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后,应及时送达《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认定通知书》。
  第十四条 物价检查人员检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时,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和利害关系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价格监督检查的规定予以处罚,还可以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实施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可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按本办法的规定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继续执行;不服复议决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所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

国务院


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


1950年12月2日,国务院、政务院

为照顾民族习惯,遇伊斯兰教(回教)之尔代(新疆称肉孜节)、古尔邦(即宰牲节)、圣祭(新疆称冒路德节)三大节日,对信仰伊斯兰教各民族人民自己食用的牛羊,应予免征屠宰税;其有限制宰牛的规定者,并应由各省(市)税务机关商承省(市)人民政府定出放宽检验标准的具体办法。望即遵照办理。


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06] 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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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情况的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积极引导市场,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决定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内容


2004年以来,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位置、名称、用途、用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开发利用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附表)。


二、时间要求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确切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取得但尚未开发土地的面积、位置等情况,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主要报刊、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www.landvalue.com.cn)等媒体上公布,并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各市、县公布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同时将各市、县统计公布数据(Excel电子表格)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电子邮箱:Lys_djc@mail.mlr.gov.cn。


三、工作要求


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有利于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是调整土地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转发文件,并做好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和公布工作的指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定相关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按时保质完成本项工作。要结合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工作,对发现的违规供应的别墅用地、未开发利用且符合闲置土地标准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部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部署监督检查工作。


附表: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情况和开发利用情况公示表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