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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所(院)长负责制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02 00:3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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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所(院)长负责制暂行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济南市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所(院)长负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济南市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所(院)长负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加强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内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科学研究所(院)(以下简称研究所)。


  第三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研究所的业务与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长全权负责。


  第四条 所长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积极支持群众团体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民主管理形式,保证研究所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所长的条件及任免




  第五条 所长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改革开拓精神;
  2.具有办好研究所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能提出符合实际的研究所发展战略设想;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熟悉本所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组织领导能力,善于科技管理;
  4.顾全大局、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关心群众, 善于团结干部和职工;
  5.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六条 所长的产生和罢免
  1.所长可由上级任命或由职工民主推荐经上级批准任命;也可由主管机关组织选聘、公开招聘。外单位参加研究所公开招聘并中标的,必须脱离原单位。
  2.所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所长任期届满前,由主管部门根据所长任期内的业绩,在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离任或连任的决定。
  3.所长在任职期间无特殊原因,主管部门一般不得调动其工作岗位;所长任职期间,可以申请辞职,但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辞职报告,经批准后生效;所长任职期间,表现明显不称职或有严重失职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免去其职务。
  4.所长离任前,应当进行审计。
  5.主管部门任免所长应事先征求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 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责任目标应包括:体制改革目标,发展战略目标,推出科技成果目标,培养人才目标,提高经济效益目标,改进管理目标以及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目标等。
  任期责任目标,经所务委员会审议和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所长的职责





  第八条 所长的职责如下: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负责组织实施任期责任目标,保证严格履行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
  3.努力提高研究所研究工作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
  4.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注意培养、选拔优秀的科技、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的人才;
  5.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6.协同党群组织,努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作出表率。

第四章 所长的权限




  第九条 所长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研究所的发展方向和研究课题设置;
  2.决定科研经费和器材的分配和重要科研手段的配备;
  3.决定行政职能部门和研究室的设置、调整或撤销;
  4. 提名副所长人选,报主管部门审批;征得党组织意见任免中层以下(含中层)行政干部;决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5. 决定科技人员和职工的培养计划;
  6.决定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止;
  7.决定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事宜。


  第十条 所长有权拒绝其他组织不适当的抽调、借用本所人员的要求;有权拒绝接受不适合本所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所长有权拒绝外部任何组织或个人,无偿占用研究所的资金、物资和使用的土地以及向研究所乱摊派、乱收费。


  第十二条 所长有权依照有关法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对违纪职工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者开除公职。开除职工公职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所长按本条例行使职权时,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威胁、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对所长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所长应定期向党委(党总支或支部)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所的业务方针、政策、规划、经费安排和科研器材的分配以及基建等重大问题,应经所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所长实施学术领导应充分发挥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的评议、咨询和参谋作用。


  第十七条 所长应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并认真听取和采纳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其民主管理的职能。


  第十八条 所长在任职期间,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考核。
  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应作为对所长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所长在领导科研、开发、经营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科技体制改革中有重大创新,或圆满完成任期责任目标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条 对因主观原因,完不成责任目标,或玩忽职守,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所长,应视情节轻重,扣发奖金和工资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所长的奖惩,由主管部门提出,与市科学校术委员会协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煤矿[2006]50号

关于转发《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去年以来,全国煤矿水害事故多发。2005年共发生104起,死亡593人,其中特别重大透水事故13起,死亡360人。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1月30日在《国内动态清样》第261期"湖南煤矿'老窑水'事故频发有待治理"上作了重要批示。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煤矿防治水专家对湖南省煤矿水害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煤矿水害的特点,制定水害防治规定并切实落实,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

附件: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

  二○○六年四月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1月30日在《国内动态清样》第261期"湖南煤矿'老窑水'事故频发有待治理"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煤矿防治水专家于2月27日至3月4日对湖南省煤矿水害进行了调研,听取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监局和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水害的总体汇报;在娄底市、株洲市、湘潭市、涟邵煤业集团、湘潭矿业集团召开了座谈会,深入到娄底市所属的涟源市七一煤矿、香花台煤矿,株洲市株洲县堂市煤矿、湘潭市湘潭县茶园煤矿、涟邵煤业集团金竹山煤矿、湘潭矿业集团四矿等地进行了调研。

  一、湖南省煤矿水害基本情况及特点

  截至2005年2月底,湖南省共有各类矿井2216处(含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即将关闭矿井400处),其中:省属和县属以上国有矿136处。从矿井规模来看,6万吨/年及以上矿井75对,占3.4%;年生产能力3-6万吨矿井525对,占23.7%;年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矿井1616对,占72.9%。2004年煤炭产量5053万吨,2005年产量4906万吨。

  湖南省各煤田均属于典型华南型晚古生代煤田,煤层赋存极不稳定,地质构造复杂,水文地质条件介于复杂--中等类型之间,充水水源主要为大气降水、老窑水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溶水,充水通道以断层带、溶洞、暗河、顶板冒裂带为主。2003-2005年,湖南省煤矿共发生水害事故55起,死亡152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总人数的5.2%和9.3%。发生特大事故3起、死亡47人,分别占特大以上事故的25%和28.5%。3起特大透水事故分别为:2003年3月3日,耒阳市永联煤矿(属个体私有矿)老窑透水,死亡10人;2003年4月6日,涟源市七一煤矿(属地方国有)发生溶洞突水,死亡17人;2005年4月1日,桂阳县贵达井(属非法井)发生老窑透水,死亡20人,。2003-2005年水害事故有以下特点:

  一是矿井水害事故以老窑水害为主。全省煤矿受老窑水严重威胁的有278对,其开采边界、分布范围、积水空间不清。2003-2005年共发生老窑透水53起,占水害总起数的96.4%。

  二是乡镇个体矿水害事故多发。2003-2005年乡镇个体矿共发生46起水害,占水害总起数的83.6%。

  三是雨季水害事故多发。湖南省雨水多集中在上半年,造成水害多发。2003-2005年在上半年发生水害事故34起,占水害总起数的61.8%。

  四是掘进工作面水害事故多发。据统计,2003-2005年掘进工作面共发生水害39起,占水害总起数的70.9%。

  五是国有大矿受顶底板岩溶水威胁严重。国有大矿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顶板长兴灰岩以及底板茅口灰岩岩溶水的威胁越来越大。据统计,受茅口灰岩水严重威胁的大水矿有14对,最大矿井涌水量达5000-8000m3/h;主要分布在娄底、邵阳、常德、湘潭等地。

  二、湖南省在矿井水害防治方面做的主要工作

  1.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的基础工作

  近两年已组织专家完成了全省水害基本情况调查,编制了湖南省"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全省近三年用于防治水工作的资金投入超过10亿元。经过强制投入,现绝大部分矿井改造了供电系统,完善了双回路电源或购置了柴油发电机,扩建了水仓、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水设施(水闸门、挡水墙、堵水设备)等,存在水患的矿井基本上都配备了专用探水钻机。

  2.排查矿井水害隐患,建立矿井水害档案

  湖南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辖区内煤矿逐一排查摸底,建立矿井基本情况档案,全省排查出水患威胁严重的矿井共290对。其中:受茅口灰岩水严重威胁的大水矿有14对;受老窑水严重威胁的矿井有278对。原国有重点矿9对;省属国有矿9对;国有地方矿16对;乡镇煤矿(含改制矿)256对。

  3.加大对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

  湖南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290对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督促企业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对于可能遭受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影响的矿井,暴雨期间停产,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列为每年监察计划中的重点监察对象;每年的4-7月派出专门的监察小分队,对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实行定期监察,防患于未然;每年对水害威胁严重的乡镇煤矿和掘进工作面实行专项监察。

  4.关闭水害威胁特别严重的矿井

  对水害威胁特别严重的矿井和发生水害事故矿井,通过限期停产整顿,对仍不能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管、监察部门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了关闭的意见。现已关闭水害严重的矿井有耒阳市永联煤矿、耒阳市府欣煤矿、桂阳县贵达煤矿、常德市广东福桥煤矿等。

  5.停产整顿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

  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矿井,全部进行了停产整顿。一是没有建立和落实防治水安全责任制、没有编制防治水措施及必备的防治水器材的煤矿;二是矿区(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源不清、周边老窑位置不清的煤矿;三是开采煤层上部存有大量老窑水,没有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没有进行探放水设计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四是没有独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和防水设施的煤矿;五是超深越界开采防水煤柱的煤矿。

  6.建立煤矿水害应急救援排水站

  针对湖南省水害事故多发的特点,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筹资500余万元,购置了抢险救灾排水设备,成立了三个应急救援排水站,对全省突发水害事故救援工作起到了一定作用。尤其是邵阳市救护队自成立应急救援排水站以来,成功处理了多起突发水害事故,减少了伤亡事故,在小煤矿水害事故救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7.加强对小煤矿水害防治的技术指导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采取技术服务小分队的方式,给乡镇煤矿传授矿井水害防治的知识,帮助乡镇煤矿制订水害防治措施。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认真总结事故教训,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切合实际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组织老同志、离退休专家组成多个技术服务队,到产煤地区、深入井下进行水害防治业务指导。并委托湖南省煤炭学会组织编写通俗易懂的煤矿简明读本免费送书下矿,在现场开展短期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收到了较好效果。

  三、湖南省水害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煤矿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给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带来困难

  湖南省处于丘陵地带,山多、雨多、河流多,水文地质条件十分复杂;煤矿开采历史悠久,许多废弃老窑没有留下任何开采资料,以往关闭的诸多小煤矿,绝大多数没有实测图纸,其开采边界、分布范围、积水空间不清楚,极易引发水害伤亡事故。

  2.部分矿井超深越界开采,给相邻矿井构成严重威胁

  在调研中了解到,涟源市三甲乡货乐冲煤矿超深越界204 m,严重影响涟邵矿业集团金竹山实业公司土朱矿的安全生产;新邵县铁炉冲煤矿超层开采涟邵矿业集团牛马司实业公司铁箕山煤矿留设的-190m至-300m水平的安全防水煤柱,而此安全防水煤柱主要是防治已报废的麻元村井老巷积水和地表泉塘水库的积水(积水约300万m3),一旦溃水,将对在铁箕山、斗米山、水井头三个相互连通矿井的2000多名井下作业人员造成严重危害。

  3.探放水设备未真正发挥作用

  湖南省绝大部分煤矿井型小,产量低,地质构造复杂,见煤挖煤,未形成正规的工作面,许多煤矿虽配备了探放水钻机,但实际并未使用,配备的钻机仅是为了应付检查。

  4.部分煤矿防治水制度和措施不落实。企业没有建立和落实防治水害的规章制度;"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等综合防治水措施不落实。如2003年4月16日娄底涟源市七一煤矿在掘进水仓时发生溶洞突水,造成17人死亡,目前该煤矿已进行改制,但对防治底板茅口灰岩突水并未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没有水位观测孔,防排水系统不健全。

  5.专业技术人员短缺,从业人员素质不适应

  特别是煤矿地质、水文地质、测量等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部分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如娄底市平均3-4个煤矿才有一个专业技术人员。

  6.部分矿井防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

  矿井的防排水能力按照正常涌水量设置,并未考虑水害突发的因素。如湘潭市湘潭县茶园煤矿今年3月2日发生透水,本矿排水能力不够,约有4000 m3水流入邻近的大矿。湖南省2005年发生的煤矿透水事故中,有3起水害事故的突水量在每小时300 m3以下,但仍造成了作业人员的死亡。

  四、对湖南省水害防治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防治矿井水害的主体责任

  水害是煤矿的重大灾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足水文地质专业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主管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编制矿区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对于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煤矿企业要采用适合本矿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编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2.严厉打击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的矿井

  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是导致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煤矿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活动。建议对超深越界开采的涟源市三甲乡货乐冲煤矿、新邵县铁炉冲煤矿等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矿井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其相邻矿井要认真做好关闭后的水害防范工作。

  3.进一步加强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煤矿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凡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要停产整顿,查明水文地质情况并采取措施。凡是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防治水规划、水害防范措施、年度计划资金不落实;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立即关闭。对涟源市七一煤矿应立即予以停产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进一步加大对煤矿水害监察的力度

  根据湖南煤矿水害事故以老窑水和雨季为主的特点,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对老窑水害进行监察,提出的重大隐患及时下达监察指令并通报地方政府督查企业落实整改。在雨季前要进行一次专项监察,督促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并落实防汛物资。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查清水害发生的原因,严厉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吸取教训,接受社会舆论监督。通过事故查处,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一步提升煤矿整体安全水平。建议加快对株洲县堂市煤矿"1.11"老窑透水事故的调查,公布处理结果;通报湘潭县茶园煤矿"3.2"重大未遂透水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5.进一步加强老窑水的探放工作

  老窑水害占湖南省水害事故的90%以上,要高度重视老窑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预计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认真检查空气成分;矿井有突水征兆时,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以防老窑水突然溃出酿成水害事故。同时要强化煤矿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水害防范的安全意识;加大水害防治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防排水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矿井防排水能力一定要按规程标准进行配套,达不到的要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府发〔2008〕1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九月十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务实、高效、公正、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委员会主任组成。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市长、副市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十一、各局(办)、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加强经济运行调度,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由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特区、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二、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强化市人民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起来,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要经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二十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和有关副市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调度有关工作情况;
  (三)研究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其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四十五、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以上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八、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控制并实行计划管理。会议方案必须提前20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各县(特区、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一、各县(特区、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通过学习,领会好、贯彻好中央和省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主动适应上级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来送往。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或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副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请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呈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