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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工业部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1:35: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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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工业部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化学工业部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15日,化工部

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提高部属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增强科学研究能力,促进高质量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精神,决定在部属高等学校中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部级重点学科。为此,现发布《化学工业部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学工业部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
为了提高部属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增强科学研究的能力,促进高质量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根据国家教委一九八七年《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决定在部属高等学校中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部级重点学科,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选重点学科的原则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建设。评选重点学科必须根据国家四化建设和化工事业发展对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化工科技的发展趋势以及财力的可能,综合考虑择优确定。部级重点学科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二级学科设置,在部属高等学校中教学科研基础好、对四化建设和科研、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中评选。一般从符合条件的博士点和硕士点中选定。
二、重点学科点的任务
重点学科点要为化学工业培养高质量的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在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上起示范带头作用。重点学科点应承担教学、科研双重任务;接受化工高校和化工战线的学术骨干人员的进修深造;进行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解决四化建设和化学工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工程问题和理论问题;为化学工业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开拓新的学术领域,促进学科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三、重点学科应具备的条件
⒈已形成意义重大、具有特色的学科发展方向,其中至少有一个研究方向已处于本学科发展前沿或国内领先地位,对化学工业当前及长远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科技发展和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有较好的相关学科的配合,能够组织跨学科的合作研究。
⒉有政治思想好、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富有创新精神、组织能力强、在本学科内有一定学术地位和影响的学术带头人(一般不超过65岁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或不超过60岁的优秀硕士生导师),学术梯队结构合理,有较强的学术骨干和中青年骨干力量,有良好的学风和作风。
⒊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已培养出高质量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已有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其中部分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取得了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已有较多篇论文在国内一级刊物和国外刊物上发表,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目前正承担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科研课题,科研经费较充足。
⒋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实验设备与图书资料基础。教学科研后勤条件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能为持续稳定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

四、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办法
⒈凡化工部属高等学校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点,办学指导思想明确,其教学、科研水平已居国内同学科专业前列,根据部重点学科的条件,经过本校论证,方可申报。
⒉为鼓励学科间的横向联合,促进新兴边缘和薄弱学科领域的发展,以利于形成学校教学、科研优势,几个相关的硕士、博士点可以联合申报一个重点学科点。
⒊重点学科的评选,采取同行专家通讯评选为主,辅以考察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化工部根据专家组提出的重点学科的建议名单审核批准,并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⒋对已确定的重点学科点要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五、重点学科的总体规划、学科点确定、评估和调整工作,在部人事教育司的统一组织和主持下进行。重点学科点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可采取部给予适当扶植、学校自筹和吸收外部投资等多种渠道筹措,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批建设。



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条例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本条例所称赌博是指约定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财物、工具或者其他条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禁止赌博应当坚持群众监督与公安机关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赌博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禁止赌博的工作,依法查处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六条 公民有权劝阻、举报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对举报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的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制订禁止赌博的措施。在本单位发现赌博活动,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本单位参加赌博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制订禁止赌博的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在辖区内发现赌博活动,应当予以制止。进行教育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九条 旅馆、饭店、舞厅、酒吧等服务性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守法经营,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发现赌博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主动交代赌博行为,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举报、制止和查处赌博的人员进行报复的,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赌博受到治安处罚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查获的赌资、赌具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非法所得,一律没收。赌博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律无效。
第十五条 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应当出示证件。
查处赌博必须当场清点赌资并制作清单,由查处赌博人员和参加赌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执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查处赌博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不得侵吞罚款和没收的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二、第十条修改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删去第十一条。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执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2日
论民商事法律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


在刑事审判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在人身伤亡的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经常援引《民法通则》第119条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外,在其他的刑事案件中,则很少运用涉及到的民事法律规定解析案件。那么,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能否适用民事法律?如果能适用,又将在一个怎样的幅度内适用,本文就旨在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事法律应当在刑事审判中予以适用 

  (一)既独立又从属的刑民法关系是在刑事审判适用民事法律的法理依据 

  民事法律能否在刑事审判中予以适用?要释清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跳出部门法规定的窠臼,从刑法和民法这两个法之间的关系的视角予以分析。 

  民法和刑法在法律体系中都属于实体部门法,民法旨在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对私权利进行救济,它仅调整和保护财产关系以及部分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因此,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性;刑法的目的是预防和制裁犯罪,它调整人身、经济、财产、婚姻家庭等诸多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较之民法,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更为宽泛。刑民法以上的区别,体现了二者之间的独立性。 

  而刑法在区别于民法的独立性基础之外,二者之间的关系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刑法对民法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规范层面上,实体法依据功能区分,分为调整型和保护型两种。民法属于调整型实体法,这类实体法主要是由行为规范构成的,其特点在于,建立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指引人们实施肯定性行为,而不实施否定性行为;刑法则属于保护型实体法,这类实体法是由裁判规范构成的实体法,其特点在于,建立假定及制裁的规范体系,而非建立行为模型体系。当然,裁判规范也会对人们的行为起到间接调整作用,不过它的调整却是通过威慑。那么,从这一点而言,我们可以看出“刑法本身并不创立新的义务,而只是对其他法律分支体系中已经确立的权利给予更有力的认可或制裁”。 可见,民法规范规定的是权利与义务,而刑法规范则规定了一定条件下人们违反这些权利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逻辑过程。因此当民法将一种行为规定为合法行为时,法律的逻辑过程就到此结束,刑法不得再对民法认可的行为给与刑事制裁。 

  其次,在价值层面上,刑法与民法具有内在一致性。民法注重公平与效率,而一个好的刑法必然是能够促进公平和效率的实现和最大化的刑法。因此,民法所保护的利益,也必然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第三,从适用层面上,刑法具有最后性和补充性。由于刑法的制裁是最严厉的,所以只有当民法对某种违法行为的处理不足以保护或抑制某种特定法益时,才能启用刑法制裁。 

  基于以上的对刑民法关系的分析,可见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民事法律是确保刑、民法在保护方向上一致性、协调性所必需的,在法理上是可行的。据此,我们也有理由认为那种认为“民法上受保护、刑法上却构成犯罪”的刑民法律冲突是不存在的,这种错误的认识正是基于对民刑法关系的不了解造成的。 

  (二)我国的诉讼实践决定了需要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民事法律 

  第一,大量刑民交叉的案件存在刑民界定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民交叉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所谓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当事人的某一行为同时符合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和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这种案件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刑事犯罪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交叉。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有损害的事实、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而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在主观与客观等基本要素方面并无太大差异,因此,两者之间就容易发生交叉。 

  2、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行为交叉。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有时与民事违约行为的外表形态彼此吻合,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可以发生交叉。 

  3、刑事犯罪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交叉。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事实,其与刑事犯罪的交叉比例是很大的。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刑事犯罪与无因管理的交叉,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被管理人意思的不适法无因管理与侵占罪构成要件的交叉。 

  4、刑事犯罪与民事合法行为的交叉。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民事合法行为也可能与刑事犯罪在形式上发生交叉。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都在讨论对这种案件在程序上是采取“先民后刑”还是“先刑后民 ”的问题,本文无意讨论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只要这些刑民交叉的案件,如果已经进入了刑事程序,就只存在刑民界定的问题了,即判断这一行为是否已经超出了民事违法的“量”的积累,已质变为刑事犯罪。而最终确定这些刑民交叉行为的性质就需要我们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民事法律予以分析、解决,这种必需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任何一个刑民交叉案件都是以民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因此,许多问题都需要运用民事法律和民法的理论知识予以认定。 

  其次,在界定刑民交叉案件的性质中,运用民事法律,可以根据民法理论分析刑民交叉案件中内含的民事关系是否可以成为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如果民事关系的构成要素能够支撑犯罪成立的要件,两者之间具有“对应性”;反之,则具有“非对应性”。所以,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民事法律的目的,就是从民法角度审查民事关系诸要素与刑事犯罪构成诸要件之间是否具有“对应性”,即“对应性”审查。当彼引不具有对应关系时,即可判断该起刑民交叉案件纯属民事案件,只有在彼此对的情况下,才可进一步考虑刑民交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第二,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一些非实体性质的问题,需要运用民事法律先行解决后,才能进行刑事上的裁断。 

  以侵犯财产权的刑事案件为例,在刑事审判中首先要用民法的规定确定侵犯的对象的权属,才能确定行为人在刑事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如李某贪污案。李某系甲机关的负责人,因企业改组等原因,该机关持有乙公司法人股59.4万股,甲机关则约定将这些股权转让给非国有的丙公司,并收受了丙公司的转让金,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后甲机关与丁公司又签订了这些股权转让的协议,约定将59.4 万股以每股2.8元,共计166万元的价格转让,但转让协议中只签66万元,另100万元不签入协议,而是提现金给为股权转让出了力的李某等人。后两单位完成了股权转让登记等手续,李某分得了60万元。该案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构成受贿罪,二审改判为贪污罪,而辩护人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正确认定该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这59.4万股法人股的权属以及未写入转让合同中的100万元的性质和归属,关于这两个问题,我们运用民商事法律来分析判断,就迎刃而解了。首先,根据公司法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是记名股票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甲机关虽接受了乙公司的转让金,但因未办理过户手续,59.4万股的股权仍属于甲机关;而100万元实质上是股权转让价款中的一部分,是59.4万股股权产生的收益,因此这100万元的所有权也应该与59.4万股股权的权属相同,都属于甲机关。所以,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他人侵吞本单位所有的股权转让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事实上,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既没有用民事程序中止刑事案件的先例,也从来不存在通过民事立案的方式,对财产权确权后再进行刑事审判的案例,故此,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解决与该犯罪事实有关的问题,这样才能确保制度的协调,否则将破坏国家基本的诉讼制度。 

  二、在刑事审判中适用民事法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