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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04:0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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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京办发[2001]2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委办公厅机要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组成市信息安全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市信息安全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可以在本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充实有关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和全面防范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必须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的相关标准,能够满足安全运行和信息保密的需要。

第七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同步设计和实施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用于安全系统方面的投入应不低于工程投资总额的15%。

第八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安全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和服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有关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已建和新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采用的安全产品,依据有关规定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的测评认证,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系统未经测评认证和审批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在与外部计算机网络互联的设施未经专门测评论证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与外部计算机网络进行物理隔离。

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必须经市保密部门审查后方可运行。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日常维护与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和保密的制度。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对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进行实时检测与监控,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必须安装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上网信息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责任到人;在未取得相应的加密措施之前,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从事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信息安全、保密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之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信息安全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防范的基本知识和技术,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并定期组织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安全工作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转发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8]39号





关于转发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州财政局关于《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
(昌吉州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资产处置收入和支出的管理,维护政府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有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有偿转让、出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要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坐支。
第八条 缴入专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购置、维护。
第九条 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单位需购置或维护资产所需资金时需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政府批准后,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和用途给予安排,结余资金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使资金用到实处,真正做到合理配置国有资产。
第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假释或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及现役革命军人对其配偶在离婚前的通奸能否告诉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假释或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及现役革命军人对其配偶在离婚前的通奸能否告诉等问题的批复

1956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0月18日(56)京高法研字第1218号请示已收到。除关于被告人无力缴出赃款可否易服劳役问题需另行研究答复外,兹就其余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人民法院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者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究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予以撤销,还是应由原来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人民法院撤销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将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宣告撤销。
(二)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其配偶离婚后,发现其配偶在离婚前曾与人通奸,要求追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我们意见,革命军人与其配偶已经离婚,其婚姻关系已不存在,其配偶在离婚前的通奸行为即不能再行告诉,如已向人民法院告诉,人民法院可向他讲明理由,由他自动撤销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这样处理,对革命军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并不会有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