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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02:3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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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

厅科教字[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部署及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我部制订了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干部培训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部办干部培训班的培训对象为部管干部、交通系统副处级以上干部、中级以上专业干部和特殊岗位的一般干部。
  二、交通系统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选送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对教育培训内容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可直接与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联系。
  三、承担部办干部培训班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培训课程,精心组织教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采取先进、实用的培训教材,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四、培训活动要以服务为宗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严格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要严格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杜绝培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五、年度培训工作结束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培训总结工作,并于2008年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部科教司。
  六、国家公务员参加本计划内的培训,应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登记。列入本计划的培训,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登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表
拟办班司(局) 培训班名称 承担单位 主要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 培训期限 举办期数 每期人数 开办时间
办公厅 政务公开培训班 待定 政务公开相关知识 交通系统重点部门有关人员 3天 1期 50 10月
办公厅 信访干部培训班 待定 信访政策、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交通系统信访工作人员 2天 1期 60 5~6月
办公厅 交通政务信息培训班 待定 政务信息采集、编辑技巧及规律分析 地方交通部门、部直属单位信息员 2天 1期 40 5月
办公厅 公文处理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等 公文写作与处理 部机关及交通系统办公室人员 3天 4期 60 3~11月
办公厅 交通档案业务培训班 档案馆 交通档案业务标准、规范 交通系统档案工作人员 2天 2期 80 待定
体法司 交通立法干部高级研讨班 待定 交通行业管理和立法工作有关新法规、交通立法理论与实务 部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负责立法工作及承担立法任务的人员 3天 1期 100 待定
体法司 交通新闻宣传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交通宣传应急知识 交通系统宣传干部 5天 1期 50 待定
体法司 交通行业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应知应会、公共管理创新知识以及如何做好三个服务与产业转型升级 交通行业基层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 4天 2期 100 待定
体法司 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宣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交通法规和应急预案等 交通行政管理人员、法制工作人员 3天 2期 50 待定
体法司 行政复议研讨班 待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行政复议基础理论以及行政复议案例研讨 交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3天 1期 100 待定
体法司 《节约能源法》培训班 待定 《节约能源法》释义、《交通行业贯彻节约能源法细则》修订重点 各省厅及重点联系企业、示范项目单位能源管理人员 3天 1期 100 待定
财务司 高级财会人员培训班 武汉理工大学 财务风险控制、管理决策分析 交通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 3~5天 1期 80 待定
财务司 财会人员培训班 中国交通会计学会 财政预算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部属单位财会人员 3~5天 2期 80 待定
人劳司 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班 交通部党校 政治理论研究 部属单位、交通系统领导干部 30天 3期 20 全年
人劳司 组织人事处长培训班 待定 学习贯彻2008年全国组织部长、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 部属单位组织人事处长 5天 1期 60 待定
人劳司 组织人事干部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干部人事业务知识 部属单位组织人事干部 5天 4期 40 2~4季度
人劳司 领导干部预算管理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预算业务 部属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 5天 1期 60 上半年
人劳司 十七大精神轮训班 交通部党校 十七大报告和党章 部机关司局级干部和处级领导干部、在京部属单位领导干部 5天 3期 80 上半年
公路司 项目法人负责人培训班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项目管理与廉政建设 项目法人负责人 4天 2期 100 待定
公路司 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培训班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公路工程评标知识与廉政建设 部评标专家库人员 4天 2期 80 待定
公路司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骨干培训班 待定 农村公路建设经验、养护政策法规、质量与安全管理经验等 各省厅或地市、县交通部门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骨干 3天 2期 100 待定
公路司 标准规范编写规则培训班 待定 标准规范编写规则 标准规范主编单位人员 2天 1期 50 上半年
水运司 水运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班 评价中心 水运形势分析,水运任务、发展政策与管理以及相关理论知识 各省(区、市)交通厅、各省港航管理部门 5天 待定 50 3月
水运司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 待定 新修订的部令及航运管理的最新动态 基层港航管理部门水路运政管理人员 5天 4期 30 待定
水运司 水路信息化及交通电子口岸相关管理规定、标准培训班 中交网 新修订、制订的水路信息化及交通电子口岸相关管理规定、标准等 各省(区、市)交通厅、各省港航管理部门、主要港航企业 3天 4期 100 待定
科教司 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电子政务标准应用培训班 中国交通信息中心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相关标准,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标准基础原理和应用方法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管理的交通企业、部直属单位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技术人员 3天 2期 50 5月9月
科教司 智能运输系统基础标准和电子收费标准培训班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智能运输系统的数据字典、体系结构和通用术语的原理,电子收费系统国家标准的基础原理和应用方法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高速公路公司、相关领域科研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及有关技术人员 2天 2期 50 6月11月
科教司 交通系统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 交通部党校 新时期行政管理的理念、方法及国外先进管理理念、方法 交通系统厅局级领导干部 7天 1~2期 50 9~10月
科教司 全国地市交通局长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交通法规、运输管理、公路法、知识经济等交通管理类知识 全国地市交通局长 7天 4~6期 40 3月12月
科教司 交通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 教育行政管理、教育学、教育与培训管理机制创新等知识 各省交通教育管理部门教育管理干部 4天 1期 35 待定
科教司 交通院校院(校)长培训班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 教育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等知识 交通院校院(校)长 4天 1期 35 待定
科教司 冬季除雪保交通培训班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 冬季公路养护管理、防雪机械的配置与运用,冰雪灾害应急预案制定等知识 交通系统公路养护管理与技术人员 7天 2期 40 4月
搜救中心 应急管理干部培训班 待定 水上搜救应急管理知识 非水网地区搜救管理人员 7天 1期 80 3~9月
审计办 基本建设审计培训班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交通分会 基本建设审计理论与实务,交通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概(预)算、决算以及工程定额与计量等相关知识 交通系统审计业务骨干 7天 1期 100 7月
审计办 经济效益审计培训班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交通分会 经济效益审计的程序、内容、方法以及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交通系统审计业务骨干 7天 1期 100 9月
审计办 经济责任审计培训班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交通分会 经济责任审计法规讲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方法及审计结果运用 交通系统审计业务骨干 5天 1期 100 8月
质检总站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培训班 待定 质量安全业务知识 全国交通质量监督干务骨干 5天 4期 80 9月
评价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班 评价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知识、鉴定考评的程序和方法、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与特有职业标准等 职业院校教师、教育培训机构和鉴定站人员 3天 6期 60 1月
评价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员培训班 评价中心 国内外职业资格制度发展现状、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工作要求等 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管理人员 2天 2期 50 3月
评价中心 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培训班 评价中心 技能竞赛执裁制度、规则与方法 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精通本职业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的管理干部 2天 1期 50 5~6月
评价中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师资培训班 评价中心 职业标准、培训课程选择、设置及要求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培训师资 5天 4期 60 4月
监察局 西部地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 待定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西部地区纪检监察干部 10天 2期 40 4~5月
监察局 案件培训班 待定 案件检查工作及相关知识 部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干部 10天 1期 40 7~8月

绍兴市区土地征用工安置暂行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土地征用工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3)45号

绍兴县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一一《绍兴市区土地征用工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
绍兴市区土地征用工安置暂行规定

  为加快绍兴市区的开发,促进经济发展,对市区征用工(以下简称地土征工)的安置,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市区实行统一征地和公建用地以及经国家批准征用土地的土征工,按"征地、迁户粮、安置"的办法,由市劳动部门统一管理.
  按地劳比例确定的征地劳动力,按规定程序办理"农转非"手续以后,报劳动部门安置.
  第二条 市职业介绍所具体负责土征工的安置工作.进行名义招工、择业指导、就业介绍、安置费统筹、为名义招工的土征工缴纳养老保险金以及咨询服务等项工作.
  第三条 凡年龄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35周岁,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的土征工由市职业介绍所先办理"名义招工"手续;
  "名义招工"系指市职业介绍所作为接收单位与土征工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发给《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与职工待业证等行为.
  第四条 办理"名义招工"的土征工,按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进入劳务市场,实行"双向选择"和"竞争就业".
  劳动部门根据土征工的条件向用工单位推荐,经用工单位和土征工本人同意,即可办理招工相关手续.
  对已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城镇集体、乡(镇)、村办企业就业的土征工,可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手续.
  2、市职业介绍所作为已办理劳动合同制工作手续的土征工按月缴纳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最长为5年.职业介绍所的投保时间和招工单位的投保时间可合并计算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期.
  3、土征工愿意自谋职业,凡不要求实行养老保险的,可一次性领取安置费15000元,并与职业介绍所签订协议;凡由职业介绍所代为交纳养老保险金,在待业期间享受待业救济金的,可一次性领取经营补助费8000元,根据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时间,每年按1500元递减.
  4、工作一时难以安置的土征工,按待业职工的救济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80元(含医疗费10元),今后随物价上升每隔一年作适当调整.在待业期间因患重病或分娩而生活困难的,参照待业职工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市职业介绍所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最长为5年.
  第五条 凡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以上的土征工,可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1、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凭退休证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养老金按绍市府(1993)6号文件和绍市劳(1993)30号规定投保满5年的标准发给.
  2、在未实行医疗费统筹前,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土征工,其医疗待遇实行定额包干,节约归已,部分自负,危重绝症病人申请补助的办法.每人每年在120元以内包干使用,节约归已.超过120元部分实行分档计算,即超过部分在500元以内的报销80%;超过500元至1000元部分报销90%;超过1000元至2000元部分报销95%;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的危重绝症病人,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补助.
  3、符合本条规定的土征工死亡时,发给一次性丧葬费400元和抚恤费300元.
  第六条 凡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土征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统一支付费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土征工的安置统筹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核定,由征地单位一次性转入职业介绍所,实行专户存储,统筹使用.一九九三年的安置统筹费为每人15000元,以后根据物价因素,由劳动部门会同物价、财税、土管等部门核定后,逐步调整.
  第八条 土地征用所在的区(县)、乡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土征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土征工服从国家建设,对区(县)、乡、村安置的土征工,其安置统筹费可全额划拨,并与劳动部门签订协议.
  第九条 用地单位都有安置土征工的义务,凡积极安置土征工的,其土征工的安置费可以免交.
  对非用地单位安置土征工的,给予补助一定的安置费,其标准按土地工年龄分档:16至25周岁,4000元;26至30周岁,6000元;男31至40周岁,10000元;女31至35周岁,12000元,男41至45周岁,14000元.同时,用工单位与土征工必须签订五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凡新办企业安置土征工数额超过新办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在税收上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一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土征工必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如提出无理要求或妨碍土地征用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凡土地被征完的村队,全部人口"农转非"十六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的人员,按退休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在市区内建设征地土征工的安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国函<1993>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苏州、徐州两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苏政发<1992>160号)收悉。国务院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较大的市”,两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