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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5-19 00:0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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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7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决定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除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外,应当依照《律师法》、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的规定,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香港居民参加实习,可以安排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进行。”
  二、在第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内容为:“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前款规定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应当通过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参加培训。申请培训,除按照实习管理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内容为:“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并增加如下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新增条文)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四、本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1号发布,司法部令第99号和第105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26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落实。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通过提高统筹层次,确保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和实施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应当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从业人员。
二、规范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1.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28%,其中用人单位20%,职工个人8%。个人缴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费费率为20%;个体工商户业主为雇工缴费费率为12%,雇工本人缴费为8%。
2.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超出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在高于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基础上自主申报缴费基数,三年内逐步过渡到按照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缴费结算期由原按自然年度改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公示制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要经职工确认,不经职工个人确认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造成的职工个人损失,由用人单位补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和支付项目
全市参保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统一项目、统一标准,及时按国家和省要求增加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和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未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列入市级统筹发放范围。
四、严格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决算。
1.基金预算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以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以市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指标为依据,实行零基预算编制,确保收支平衡。在收入预算安排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要达90%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要以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准,且实际缴费人数不低于应参保人数的90%,养老保险历年欠费清欠率达20%以上,缴费基数要超过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均作为收入项目列入当年预算。要继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在支出预算安排中,要对影响养老金增减的各种因素进行预测,合理确定基金支付指标。
基金预算的审批和执行。年度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市劳动保障、地税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批准。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预算,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地税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批准后调整。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预算的执行率。
2.基金决算
年度终了后,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基金财务报告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管理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建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务,分级核算基金收支和结余。各级国库要确保养老保险费及时入库,将养老保险专用联次及时反馈地税、财政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编制日报表,按月对帐,保证入库数准确一致。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入库的养老保险费和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及时划入财政专户,按月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户收支票据合法复印件,按月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基金征缴。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向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进入同级国库,由市人民银行负责按日从县(区)国库上划到市国库,市财政部门从市国库及时划拨到市财政专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进入市财政专户,按预算按月拨付县区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进入县区财政专户,按季划入市财政专户。
2.基金使用。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基本养老金的用款计划,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核,于每月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8日前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和县(区)的财政专户。县(区)财政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商业银行根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金。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或劳动部门的拨款凭证或转帐支票后,应及时划款。各发放网点在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应及时划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储蓄帐户。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当期征缴和转移支付计划情况拨付的资金,少于县(区)当月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部分,由县(区)财政弥补。
为确保发放,财政部门在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上预留50万元的发放周转金。
3.结余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经审计确认后仍存放在各县(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用于弥补基金支出缺口。市级统筹后,各县(区)超额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部分,其中50%结转到该县(区)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弥补基金缺口。
六、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全面推进金保工程建设,提高工作效能。要严格退休审批程序,实行退休条件提前一个年度预审及养老金增长预核制度。正常退休的,由县区劳动保障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待遇核定后,将退休审批表和养老金待遇审核表各一份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提前退休的,由县区劳动保障局初审并公示后,集中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市劳动保障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县区退休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均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时,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中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退休审批手续。
七、市级统筹工作的考核奖惩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强化预算机制。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地税、财政部门于年初根据预算及省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报市政府批准,向各县(区)及市直联合下达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扩面、征收、清欠、发放等目标任务。年中考核一次,基金拨付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年度结束后,市政府对上年度各县(区)及市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
县区在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后当期发放仍存在基金支出缺口时,有结余基金的,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同级结余基金弥补;没有结余基金的,先由同级财政垫支,年中结算一次,年终总结算,由市和县(区)按3:7比例分担。
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当期发放存在基金支出缺口时,有结余基金的,其缺口部分的50%,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同级结余基金,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没有结余基金的,全部由同级财政弥补。
为促进征缴,市本级在完成年度目标征缴任务后,市财政对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按15万元标准安排专项补助经费。县、区如能完成年度目标征缴任务的,同级财政也要相应参照市本级标准按定额或一定比例安排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专项补助经费。
八、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科学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核算并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和职工个人帐户管理工作;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网络平台,做好企业职工参保扩面和稽核工作,切实履行缴费基数核定和对单位缴费的稽核与监察职责,监督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费。
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投入;及时将专项资金全额拨付到财政专户,及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极参与缴费稽核工作;要增加对基本养老保险网络建设经费的投入,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市县两级基本养老保险网络建设和软件开发。
地税部门要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依法查处工作,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和稽核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实施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监督。
各级监察机关要监督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并查处违规行为。
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对市级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检查。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因对本《暂行办法》执行不力,造成养老金拖欠及其他情况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其他恶性突发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函〔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中医药〔2007〕51号)的有关规定,我司组织“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成立了23个协作组。为使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有序开展,切实加强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之间在临床诊疗方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协作,我司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你省(区、市)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和其它有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活动。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
(试 行)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中医药[2007]51号)的有关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按专业组成重点专科协作组,以进一步加强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之间在临床诊疗方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协作。为进一步丰富协作内涵、完善协作机制、加强协作管理,促进重点专科协作组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重点专科协作组范围
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包括615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446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农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和34个军队系统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十一五”期间新确定的农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将纳入相应的重点专科协作组中。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和传染病临床基地的相关项目参加相应重点专科协作组的活动。
二、重点专科协作组组成原则
1.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按专业类别划分成23个协作组,并按照有关重点病种将每个专业协作组划分成若干个协作分组。
2.如个别项目申报的重点病种不在各专业协作分组确定的主攻病种(即各协作分组的重点病种)范围内的,可参加与其重点病种相近的协作分组。
三、重点专科协作组主要目标与任务
1.开展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整理、完善、优化、提高工作,在协作组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内使用,并开展临床验证工作,待进一步成熟后,在协作组范围或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每个协作分组围绕主攻病种,充分吸收各成员单位在此病种诊疗方面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诊疗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在2010年前形成相对成熟的诊疗方案,并在临床推广使用,促进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作为专科协作组的骨干力量,在诊疗方案的研究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农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作为专科协作组的基础力量,在此过程中主要承担诊疗方案的临床验证和推广使用工作。
2.研究临床科室名称、病种名称的规范问题。
3.研究探讨临床科室中医诊疗设备、现代医学设备配备标准等有关问题。
4.研究中医临床中西药物、技术、诊断方法的范围、边界和内涵等有关问题。
5.构建学术、技术交流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协作、技术指导、技术推广和科学研究,促进专科学术进步和临床技术改造。
6.开展专科人才培养,充分发挥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人才优势、学术优势、技术优势,通过举办学习班、培养研究生、接收进修人员等多种途径,面向全国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专科人才,促进相关专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重点专科协作组组织管理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对重点专科协作组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2.重点专科协作组要根据协作组主要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协作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
3.各重点专科协作组设组长单位1个,副组长单位若干个。
各协作分组设组长单位1个,副组长单位1~3个。
4.各重点专科协作组、协作分组组长单位要在本单位成立协作组、协作分组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医院主管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本专业相关人员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院长或项目负责人任主任,与本专科相关的业务及管理人员任成员,指定专人担任秘书,并保证秘书的工作时间和待遇。办公室须有固定办公地点,并张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办公室”标牌。
5.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成立工作委员会,由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及部分协作组成员单位组成,主任委员由组长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各协作组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由工作委员会协商决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协作组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
6.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理论和技术水平并享有较高威望的专家组成,可聘请项目范围外的本专业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对协作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诊疗方案审核、督导检查等工作。
7.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要定期组织编写《工作动态》,收集本协作组各项工作信息,印发本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同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一般每个季度出版一期。
8.在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网站上开设“重点专科建设”专栏,介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文件和管理规定、交流各协作组工作信息。
9.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组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情况,交流建设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协作组各项工作。会议召开前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备案,并受医政司委托召开会议。会议承办单位要做好经费预算,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可适当收取费用。
10.各重点专科协作组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于每年2月28日前报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1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每年度组织召开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会议,听取各协作组的工作进展汇报,交流工作经验,并研究部署协作组各项工作。
12.建立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监督机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组织专家对协作组各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工作成效不大、积极性不高的专科协作组、协作分组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提出警告,必要时将对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