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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0:47: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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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建办综函[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农委,天津市农委:

  为全面反映我国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面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指导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对2006年新修订的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93号)继续执行,现印发你们。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上半年报及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本报表制度分为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和村镇建设统计两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部分的统计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与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

  村镇建设部分的统计内容包括村镇建设基本情况、规划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和市政公用设施基本情况等方面。

  二、填报范围

  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所有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镇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均需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当地归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三、填报方法

  (一)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一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

  (二)建制镇和乡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二部分 村镇建设统计报表》

  四、数据报送

  (一)年报综合表及年报基层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二)半年报综合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当年7月15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三)年快报综合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四)数据汇总及报送方式:

  1、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汇总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城市(县城)建设部分发送至:guoqh@mail.cin.gov.cn,村镇建设部分发送至:huanghq@mail.cin.gov.cn。

  2、纸报表一份,统一用A4纸打印,城市、县城、村镇各部分分别装订。

  (五)编报说明:在报送年报数据的同时,请对行政区划及其变化情况、有重大变化的数据及变化原因等情况进行说明。

  五、统计组织与实施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是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以及实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做好这两部分报表数据的衔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数据汇总后相互共享。保持统计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按时按质完成统计任务。

  附件:1.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2.2007年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修改说明

     3.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3: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7]93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续批<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7]32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限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农村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期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及支柱产业中符合经济规模的重大项目。
  (三)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经济集约化发展,科技含量高,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大型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的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计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项目,根据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计划委员会(下称市计委)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项目。
  (二)市计委对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报送的项目,符合选择原则的,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项目方案。
  (三)年度项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计委公布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管理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或报批工作由市计委负责,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列入年度计划。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和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编制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任务书进行编制。
  (三)按程序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组织审批或报批。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编制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任务书进行编制。
  (三)编制工作完成后应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经过评估论证,如评估报告提出的投资额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相差10%以上,或由于技术论证深度不够等原因,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编制。
  (四)评估通过后,由市计委按国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审批或报批。


  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编制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二)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委托任务书进行设计。
  (三)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程序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批。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经审查论证后,其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相比超过10%以上的,必须对该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分管计划工作的市政府领导负责总体协调,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具体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计委商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按项目建设工期确定,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平衡计划。


  第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由董事会或项目投资业主委派。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同意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优先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应依法划定。在建设单位备齐有关申领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法定资料的前提下,城市规划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如需修改规划红线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出;市国土部门应协助做好征地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及补偿价格严格按国家、省和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提价。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机电设备、材料采购,由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项目的招标投标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和投标资质。
  (二)中标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其中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计委及有关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讯和用水、用气的需要,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有关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确保供应。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贷款的金融机构报送项目建设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配合审计单位做好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加强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股东单位,必须保证资金按工程进度到位;逾期不到位的,市政府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由市计委会同市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安排同步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单位和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设的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验收: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对规划、设计、施工、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决算等进行单项验收。
  (二)完成所有的单项验收并进行初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市审计局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三)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由市计委会同市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过运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书,并报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挪用、截留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由审计及财政部门追缴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扰乱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建设、生产,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政府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是我国历史发展上的重要一年,我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国共产党将召开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做好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对于保持社会稳定、确保两件大事的顺利完成、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
地区、各部门和军队各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做好军转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性,继续坚持为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把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认
真执行安置政策,切实帮助转业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军队转业干部。
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分配计划和要求,完成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听从组织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今年安置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认真作出总结,分别报送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总政治部。

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96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形势下进行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转安置工作十分关心和重视,江泽民、李鹏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亲切接见了出席全国军转表彰大会和安置工作会议的代表,江泽民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首届
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和军转安置工作成就展览,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各地双拥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推动军转安置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经过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各项安置政策规定得到了较好落实,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任务。
1997年是我国历史发展上的重要一年,我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国共产党将召开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另外,又适逢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70周年,这些都为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军转安置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对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今年的军转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做好军转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为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继续把军转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政策规定,服从大局,稳中求进,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为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为了做好今年的军转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批军队转业干部仍采取指令性计划进行分配。有关接收条件、安置去向、工作分配、职务安排、住房、培训、家属子女安置及安置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编制、非领导职数、增员计划等,均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1995
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5〕5号)的规定执行。
二、师团职转业干部是安置的重点。要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国转联字〔1990〕3号)的规定,落实好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接收师团职转业干部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安排领导职务
确有困难的,经省(部)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暂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应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和舰艇等工
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接收安置及工作分配中应给予优待。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执行。在确定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时,应按照转业干部转业时军队的职务等级(含技术等级)和工资,根据19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套改。
四、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合同期限时,企业应充分尊重本人的意见。企业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养老保险时,应将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随调家属,要做好养老保险
档案和基金的转移工作。
五、认真搞好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要按照学以致用、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转业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军队(含武警部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570元和330元的标准拨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各级军转培训中心要坚持为培训转业干部服务的
方向,军转部门要加强对培训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主要用于补充培训经费的不足和自我发展。
六、坚持贯彻“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解决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中央财政按全迁户转业干部每人2500元,其余转业干部每人2000元的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对转业干部中的全迁户,应采取多种形式在报到前落实他们的住房。继续抓好解决转业干部住房的
试点工作,要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使试点工作健康顺利地发展,不断取得成效。为转业干部新建(包括自建)住房的,按照国发〔1993〕36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参照执行“国家安居工程”、“教师建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分配到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1997年9月至12月所需的行政事业费,由军队(含武警部队)按照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和财政部规定的各地标准,在文件下发后一次拨给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尔后拨发各地;1998年的行政事业费从当年
的1月起,由财政部门按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拨发。 八、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积极完成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任务。驻京单位由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分配,京外单位由当地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分配。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军转安置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形成合力,积极支持这项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安置工作的社会氛围。各级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提高安置工作效率和
质量,确保今年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1997年7月底以前做好转业干部的分配工作并发完报到通知,整个安置工作于8月底基本结束。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方、各部门和军队军以上单位遵照执行。
附: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表(只发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军队各大单位和武
警总部)(略)



19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