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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公开难的成因与对策/李义朝

时间:2024-06-26 11:2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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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形式,其本身承载着司法公正的职能,肩负着弘扬法治,沟通公众,激发社会诚信的多重职责,尤其从根本上对遏制涉诉上访,促进社会稳定发挥着愈来愈重的治本作用。裁判文书公开无论从外部树立法院公正、权威的司法形象,还是在内部调动法官团队的积极能动性,提升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意义都是极其深远的。

  当前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状况

  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第五部分所讲的文书公开,主要指裁判文书公开,明确规定了公开的条件和注意的事项。该规定实施三年来,各地法院积极创造条件贯彻落实,通过各种形式,将司法“产品”置于人民群众的视野下,让社会公众圈点和评头品足,不断强化与人们群众的广泛联系和沟通,有力地促进了审判质效的增强。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发展极不平衡,工作并不理想。其特点呈倒“金字塔”状存在,越是审级低的法院效果越差;越是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和法院,公开度越小。裁判文书公开严重滞后的现象,在基层法院几乎普遍存在。个别法院虽然在互联网上有所公开,但数量极有限且更新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信息化时代群众了解司法信息情况的需要。

  成因分析与透视

  1、在治院理念层面,领导重视程度不高。基层法院在决策和实施审判管理中,看重庭审、裁判文书制作、辩法析理和判后答疑,对裁判文书公开并未认真研究和予以重视,更没有将此作为促进案件质量提升的战略高度具体对待。

  2、物质装备建设滞后。经费倾斜基层讲得很好,然实际令人心寒。目前,基层法院电脑配备严重落后,几个人合用一台电脑,工作极不方便,尤其在审判任务日趋繁重的情况下,彼此难免产生影响。有的法院尽管一些中层干部配备了电脑,但因资金严重缺乏,很多不曾联网,不能发挥作用。法院网站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3、法官司法能力不够,存在胆怯心理。不少的法官担心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或问题,羞于公开。

  4、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不健全。许多法院尚未建立一整套督查严、操作性强的日常工作程序和考核体系,管理层抓而不紧,具体工作就难以落实。

  扭转被动局面的途径与方法

  裁判文书公开是提升司法能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理当为各级人民法院所重视,像抓审判那样关注和抓好这项工作。

  一是提高对裁判文书公开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督查考核机制。要迅速转变和剔除忽视、轻视甚至漠视裁判文书公开的思想杂念,以科学发展观指引司法公开,以审判质效和司法精品来践行裁判文书公开,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调配人力,完善程序,扭转落后局面。

  二是强化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审判管理办公室不是临时机构,更不是空架子或只是负责审判管理相关的信息、表格上报下达的中转站,而是一个常设的综合性职能机构。既可行使院长的话语权,又可行使党组有关审判工作决策的督导、监察、落实、分析与处理的实体权力。审判质效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系于审判管理机构职能的发挥如何,其作用举足轻重。

  三是建立健全裁判文书公开考评奖惩制度。要重视基层法院网站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网站的宣传、教育、联系和沟通作用,精选择,巧安排,定期发,适时和加快更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群众对法院工作情况信息了解的需求。上级法院要认真搞好网络监督,定期进行考评通报,年终总评,决定排位名次,奖优罚劣,纳入绩效档案。

  四是深化争先创优活动,增强广大法官的质量意识。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外衣,也是法官办案文化与智慧、能力的结晶。法官制作、宣告的裁判文书自己都不敢肯定和相信,何以让人民群众相信和认可?不愿公开,说到底还是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内心顾虑在作怪。全面推行裁判文书公开,教育培训、学习历练、督查考评必不可少,关键是要牢固树立法官的质量意识,打造精品案件。只要广大法官强化了争先创优意识,坚定了高标准严要求的行为理念,管理到位,措施到位,什么瑕疵案、问题案就都会销声匿迹,法官羞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胆怯心理就彻底消除,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就好提至相当的高度。

  (作者单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行长授权书的通知(第一号行长授权书)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行长授权书的通知(第一号行长授权书)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
根据第11次信贷办公会议精神,为了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并符合法律规范,经研究决定,对主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及各信贷局局长签批合同以及在合同书上签字实行一次性授权方式(见附件),不再一事一办授权书。
现将姚振炎行长的授权委托书印发给你们,请各有权签字人在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该授权委托方式可在签订合同时告知有关借款单位,也可作为合同附件提供给借款单位。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一号)
根据我行境内签订各类借款合同业务的需要,特做如下授权:
一、委托姚中民副行长负责审批软贷款及三千万元以上硬贷款的借款合同,并代表我在合同书上签字,也可以在审批表上批准有权签字人在合同书上签字。
二、授权煤炭石油信贷局局长 沈德琛;
电力信贷局局长 吴敬儒;
交通信贷局局长 叶 汇;
原材料信贷局局长 胡采棋;
机电轻纺信贷局局长 叶佛容;
农业信贷局局长 刘竣明;
林业环保信贷局局长 颜士中;
技术改造信贷局局长王泽民负责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硬贷款借款合同的审批,并代表我在三千万元以下合同书上签字,或根据分管行长的批准在软贷款或三千万元以上硬贷款合同上签字。
上述有权签字人承签合同不再一事一办授权委托书。
三、上述有权签字人在授权范围内,批准副局长、处长签字的合同书,可由秘书处代办我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授权在其职务任期内、工作分工不变的情况下有效。
国家开发银行 行长:姚振炎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1995年8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要注意协调好劳动、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并搞好宣传,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局反映。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费用,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退休养老实行强制保险。我省各行业的省、地、市、县属及中央在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职工,均按本规定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第三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社保公司)经办和管理。

第二章 退休养老保险的方式
第四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形式:
1、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保险办法。即由企业按规定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社保公司按统筹项目和标准,向企业拨付退休费用。退休职工仍向原企业领取退休费。
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参照固定职工保险方式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保险办法。
2、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社保公司按企业和职工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金。
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参照劳动合同制职工保险方式,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3、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月份和金额(累计折算为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保险金。

第三章 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退休费用统筹基金、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保险费(以下统称为退休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和储存积累的原则,实行全省统筹:
1、企业缴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标准,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统一缴纳:商业经营性企业(包括粮食商业企业)按25%缴纳;工业(包括商业、粮食系统的工厂)、交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按17%缴纳。
2、职工本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标准:实行本规定第四条第二种保险方式的职工按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实行本规定第四条第三种保险方式的临时工按不少于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条 除工交系统的企业已纳入全省统筹以外,新纳入全省退休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份应多缴纳一个月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作为周转金。但商业粮食企业可按半个月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在年内分期缴纳。
第七条 实行本规定扩大养老保险范围后,对新参加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如由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而影响地、县财政收入和企业承包基数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承包基数。但对已参加全省退休费用统筹的工交企业,均不再调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公司统一委托银行,采用“托收无承付”的办法,转入所在地的市、县社保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专户。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具体缴款办法和手续由当地社保公司与企业、银行商定。
职工本人应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在发工资时按月代扣,并集中缴入所在地的市、县社保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专户。

第四章 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支付
第九条 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在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下列项目和标准支付退休养老保险费用:
1、退休费或离休工资或退职生活费;
2、生活补贴费;
3、退休补助费;
4、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5、主要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
6、粮油价格补贴;
7、特区生活补贴;
8、离休干部特需经费;
9、死亡丧葬补助费。
上列退休养老保险费用由社保公司按月拨给企业,由企业发给个人。
未列入上列保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等,仍由原企业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退休后的退休养老保险金项目为:
1、按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算养老金;
2、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补助费;
3、医疗补助费;
4、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
上列退休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公司直接支付或委托有关单位发给。具体给付标准和办法另定。
第十一条 临时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月份和金额(累计折算为年限的长短和金额多少),由社保公司直接计发养老保险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退休养老保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分级管理”的体制。
1、市、县社保公司对企业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实行“金额缴拨”的办法。

2、各地、市、县社保公司作为省社保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上下级公司内部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拨补”的办法。
社保公司经管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制度,由省社保公司按上述体制另订,报省劳动局和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社保公司筹集的退休养老保险金,按照本规定在分别建帐、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由省社保公司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年终全省滚存结余扣除相当于支付一个月退休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上交省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全省筹集的退休养老保险金若发生收不敷支时,省社保
公司应向省劳动局和省财政厅提出报告,由省财政厅从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中拨补,或调整缴纳标准。
第十四条 社保公司的管理经费,暂由省社保公司按全省社保公司筹集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2%统一提取;在此额度内,每年编制经费预算,经省劳动局和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各地、市、县社保公司的管理经费,由省社保公司在批准的总预算内,按各地区的人员编制和退休养老保险工
作开展情况核定。
各级社保公司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及其经费收支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预决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局制定。
第十五条 退休养老保险金及社保公司提取的管理费,不征税和附加费,不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十六条 全省退休养老金的专户存款,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退休养老保险金专户,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 各级社保公司有权稽核企业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企业应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对弄虚作假、少缴和虚报冒领的,除应追回款项外,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各级社保公司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健全会计、财务、统计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退休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厦门市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由厦门市政府根据特区的实际情况自定具体办法,实行全市自筹自保。但对涉及省内其他地、市退休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等问题,仍应按省的统一规定办理,并执行全省统一预、决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干部的退休养老保险,可比照本规定办理,其退休养老保险金按工资总额的17%缴纳,列入行政、事业费开支;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
第二十一条 省、地、市、县供销社所属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可比照本规定按商业企业的保险规定,由社保公司办理,严禁扩大享受“国家职工”待遇的范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局、财政厅和省供销社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农场企业、劳改企业、民政企业以及劳动部批准实行全国同行业退休费用统筹的企业固定职工,暂不实行本规定。
独立核算的全民带集体企业,不实行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