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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垄断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法律管制/zsg

时间:2024-07-05 05:5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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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垄断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法律管制
  对企业集团发展中可能带来的垄断性问题,应以反垄断立法予以解决。一方面,反垄断法应对企业集团发展中可能导致的经济性垄断予以管制。控制企业合并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规范企业合并,既要能够保证企业通过兼并其他企业形成规模经济,又要有效地控制企业集团的规模,防止垄断的形成,将控制企业兼并作为保护竞争和防止垄断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应当列举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使禁止行政垄断成为一个可以操作的法律既要禁止纵向行业垄断,又要禁止横向地区垄断。

通过兼并、联合、控股及嫁接合资等资产重组方式,加快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革,促使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减少企业亏损,建立和形成为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配套服务、从事专业化生产经营的企业群体。国家在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产权流动和重组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快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灵活多样的产权转让形式,使国有资产存量流向更有效益、更具影响的企业和领域,使生产要素得到优化配置,使整个国有经济更富有活力,其主要措施是施行"三个一批":
  1、发展壮大一批。对领导班子强,内部管理好,具有名、优、特、新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资本金利润率在10%以上,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帮助其发展壮大,以形成规模经济,带来规模效益,并力图把其中的一些已具备相当规模、大有实力的企业并入国有大型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在关键行业和主导行业的实力。具体可采取以下若干措施:⑴实行公司制改造,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⑵组建企业集团;⑶实行股份制改组;⑷组织企业进行横向联合。
  2、重点扶持一批。对产品有市场、领导班子强、发展潜力大,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由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进行扶持,或者由银行给予资金扶持,协助企业搞好内部经济核算与资金运作,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的生产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放开搞活一批。对管理不善、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放开搞活:⑴兼并重组,产权转让。为尽快形成规模,走向集约经营,除了提倡优势支柱企业间"强强"联合以外,同时还要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即"以强带弱",具体地说,对资不抵债的企业,采取承担债务或兼并或先破产再兼并;对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采取接收式兼并;对有一定数额资产的企业,采取控股式兼并。从而促使一些经营不景气的企业尽快向具有产品优势、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流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同时减少或避免实施破产可能形成的巨大债务损失,减轻改革的社会震动。⑵职工持股,转换机制。对于管理体制滞后,竞争能力不强,经济效益低下的企业,可将其国有净资产采取有偿转让方式,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职工以入股方式共同出资购买企业产权。国有企业变为职工共有的股份制企业,将彻底放开搞活企业,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较好实现机制的转换。⑶分块经营,分块搞活。对整体经营有严重困难,局部尚有一定优势的企业,将存在生机的资产或产品从母体中分离出来,在合理承担相应债务和义务的前提下,组建新的法人实体,独立经营,老企业则寻求新的生长点或成为控股公司。⑷嫁接改造,合资经营。随着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和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对技术装备基础好,产品畅销,市场需求量大,但发展资金紧缺的企业,可采取同其他经济成分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联营联合,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企业以其存量资产作价入股,向国内外企业集团靠拢,同时,将企业中的畅销产品生产线及装备、厂房、场地等生产要素裂变出来,与外部资本进行联合重组。通过实行嫁接改造,可使企业吸纳并支配更多的社会资本,摆脱资金紧张的困境,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
  ㈢通过承包、拍卖、出售、转制等方式,加快资产重组,进一步搞活一般小型企业,对于一些扭亏无望,没有发展前途的小型企业可依法破产。本着"大改大进步,小改小进步,不改没出路"的思想,我们要采取有关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活一般小型企业,以便加快产权改革的步伐。放活小的有利于集中精力搞好大的,也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民经济。
  1、租赁承包,国有民营。把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交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按照签约的资产经营责任租赁或承包经营,依法交纳租赁费或承包费。
  2、资产拍卖,竞价出售。对长期经营不善、扭亏无望的企业,或有闲置厂房设备、急需发展资金的企业,可采取资产拍卖方式,竞价出售。
  3、转产经营,委托管理。对具有地域优势,适合发展第三产业的企业,可重点发展第三产业。同时,企业也可根据自身生产能力,选择投靠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在政府部门的帮助下,实行委托管理。
  4、破产重组。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应依照的规定实施破产。在实施企业破产重组的操作过程中,要重点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首先,抓好宣告破产前的协调工作与重组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把可能阻碍破产工作进程的"事件"先协调解决好,没有可行的重组方案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其次,抓破产过程中的严格依法办事,不把任何历史经济纠纷带入重组企业。同时做好破产后的企业重组和职工安置工作。 企业破产是一种不得以而为之的行为,不到万不得已不破产。所以,推动一般小型企业的产权流动与重组,应将兼并、合并与破产拍卖结合起来或多兼并,少破产。就算对于已资不抵债、连续多年亏损的企业,只要仍有挽救希望,就应将其尚扭亏有望的部分带债分离,其余的部分才依法破产,以避免企业的整体破产,减少因实施破产而可能造成的巨大债务损失。
  四、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产权流动与重组顺利进行
  国有企业的产权流动与重组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认识有待统一,操作有待完善,同时也离不开相关的配套措施。
  ㈠要更新观念,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的环境氛围。产权流动与重组在全国虽已不同程度地得以展开,但目前仍存在思想上的混乱,操作上的失误。不少人把产权流动与国有资产流失必然地联系起来。其实,国有产权流动不等于国有资产流失。运用商品经济的办法管理产权,运用市场和竞争规则来实现产权的分享和流转,不仅不削弱所有权,相反地恰恰是保障国家所有权、使国有资产富有生机活力的制度条件。
  在国有产权转让的过程中,首先,我们必须在思想上明确企业产权要商品化。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企业产权都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既然生产资料、资金、场地、等可以是单个商品,那么,作为诸生产要素组合的企业产权无疑也应该是商品。产权转让过程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过程。人们把承认企业产权是商品说成为思想认识的第三次飞跃(第一次飞跃是承认社会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第二次飞跃是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因此,要重视产权这个特殊商品。如果企业产权不形成商品就进不了市场。
  其次,我们必须明确产权转让要市场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产权转让是一种市场行为,不同于过去企业的关、停、并、转。建国以来,我国曾经几次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或治理整顿,几次对国有企业进行关、停、并、转,这些与我们现在提出的产权转让有很大区别。一是关停并转是无偿性的,而产权转让是有偿性的;二是关停并转是采用指令性的行政命令的方法,产权转让是自愿性互利的经济方法;三是关停并转一般只限于企业整体的有形资产,产权转让不但包括有形资产,而且也包括无形的资产;四是关停并转不改变所有制性质,而产权转让有的则要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五是关停并转一般不改变企业法人实体,而产权转让则改变原有企业法人实体。
  所以,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无论是出售实物资产、股权、债权换回货币,还是用货币购买实物或股票、债券,改变的只是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只要坚持市场规则实行等价、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和所有者权益绝不会减少,更不会消失,根本不存在减少或流失国有资产权益的必然性。容易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是出让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低于重置价格或市场评估水平;购买的企业或合资企业把资产接过去了,债务却没有接过去;资产以特殊的优惠性低价让渡出去,而职工的就业问题留给了政府等等。可见,不规范的流动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不过,比较而言,至今为止最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发生在资产存量结构调整的活动中,而是发生在没有进行这种调整的企业中,发生在存量资产不能流动的企业。所以,必须看到,合理、规范的流动不仅不会造成流失,而且可以促进结构优化,进而提高效益。国有资产流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增值。资产不流动,就无法从经济效益差的行业或企业撤出,并投入到效益好的企业或行业, 反之会导致资产长期低效甚至负效运营,失去增值机会。
  我们必须明确,国有产权的凝滞和不流动,才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损失和流失,而产权的流动与重组,则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方式。所以,要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国有资产合理流动的途径和方式,引导国有资产向高效益的领域转移,以便有效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为资产重组服务。推动国有资产存量的重组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收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一整套国有资产基础工作管理体系,同时要充分利用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所获得的资料数据,从行业类型、企业规模、效益状况等方面分析企业资产结构、分布状况和企业发展前途,以研究制定产业、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并为减轻企业负债问题提供对策和建立重组企业的新增资本金制度。
  其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两项工作。产权界定是资产重组的前提,如果产权不明晰,就不可能做到资产合理流动,产权界定的实质就是界定不同产权主体的责任和权利。应该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做好产权界定,以维护国家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重组必然会涉及到产权转让价格,而其确定又是以评估价值为基础,按照的规定,凡是发生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情况,必须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工作要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确认,并据此作为出让企业产权的底价。另外,应降低被兼并企业的评估费用。在资产重组评估过程中防止低价评估、漏估无形资产、多家介入资产评估工作等不良现象,坚持统一管理、规范运作原则,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
  ㈢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为国有产权转让提供媒体。在市场经济范畴下的资产重组,必须要有相应的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规范化的产权交易活动,合理组织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和防止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的流失。关键性的问题是要建立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使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产权转让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资产重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有助于资产存量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流动,有助于资产重组工作。
  然而,随着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工作的不断深入,目前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远远跟不上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的步伐,影响了国有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具体表现为:⑴大中型国有企业迫切希望有效地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加快资本的积累和集中,形成具有规模经济的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但真正在交易机构内进行交易的很少,大量的产权交易活动是在场外或采取行政措施进行的。⑵小型国有企业为保障其权益,希望产权交易活动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中进行,客观上需要有一定数量规范化的产权交易场所。⑶产权交易的法规制度不健全,没有统一的法规予以约束,影响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⑷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很不成熟,发展很不平衡。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4年末,全国只有产权交易中心或产权交易所174个,其中省一级14个,地市一级104个,县一级56个。而且,严格地说,上述产权交易机构中的相当一部分,只能算作企业闲置设备处理机构,不能算产权市场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从公有制一统天下、国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起步的。因此,这种改革从一开始就是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结合进行的。即一方面着眼于如何搞好搞活国有企业,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试验,直至目前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另一方面则逐步放宽政策,发展多种形式的非国有制经济,包括集体合作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整个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国有资产总量迅速增长。但是,应该看到,迄今为止改革的取向和措施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还没有真正摆脱传统体制留下的烙印,从而使国有企业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政企无法真正分开,国有企业产权主体未能真正实现多元化。市场经济是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即产权制度直接联系的,而国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和比例结构往往从根本上决定它的表现形式(产权制度)。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一些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将传统的国有企业资产一次性转为国有股。另一些在改制中虽然吸纳了其他成份的股份,但均是在政府行政干预下,保持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其结果使产权主体多元化变成一句空话。政府仍要代表国家,以"唯一股"、"优势股"从根本上甚至是表现形式上干预控制企业,导致了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上不能放开手脚,同时也影响了政府管理国家和调控经济的职能,致使企业产权主体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悖。
  2、国有制与社会劳动者所有权相分离甚至排斥,国有资产所有者处于"虚置"状态。虽然国有企业或占绝对优势的国有股名为国家或全民所有,但实际上作为真正的产权主体的社会劳动者谁都没占有。产权关系的虚化造成了实际上的分离、转移、排斥。即使是国有企业的职工,也把国有资产看成是异己的,将自己的劳动视为雇佣,从而在根本上抹消了社会劳动者对国有资产经营好坏、流失与否、效益分配等情况的关注和参与。致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力与传统国有制的垄断性、封闭性、压抑性形成了严重的对立与冲突。
  3、产权条块分割,国有资产存量不活。时至今日,在传统体制的影响下,仍有相当数量的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始终不能摆脱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困扰,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统一性受到地区和部门分割。产权的分割封闭,必然是条块内部搞自然经济式的"大而全"和"小而全",同时导致国有资产的"沉淀"和"凝滞",造成国有资产低效甚至无效营运。
  4、国有企业负债经营包袱沉重,资产负债率继续攀升。
  5、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企业效益不断下降,亏损日益严重。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不尽合理,表现在国有企业中就是按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的原有工业布局不尽合理,老企业设备陈旧而无力改造,产品更新换代跟不上,品种单一,质量差,缺乏市场竞争力。再加之企业内部制度不严,基础管理混乱,导致企业效益不断下降,亏损日益严重。据统计,目前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国有企业处于明亏或潜亏状态,折旧提取严重不足,自有流动资金减少,工资性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却不仅没有减少,而且还在不断上升,国有资产无疑处于空心化境地。
  二、搞好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上述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从深层次分析都属于体制问题,并且与我国国有经济的产权变革滞后有着深刻联系。在这种新旧体制并存、两种体制对峙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产权制度变革,才能理顺产权关系,真正搞活企业,启动和协调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而搞好国有企业的产权流动与重组,则是当前产权改革的关键环节和紧迫任务。
  首先,推动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这种新体制客观上要求运用供求、竞争和价格机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起基础性配置作用,通过市场自发地调节社会资源在各个部门、各个企业间的分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生产商品和劳务的同时,自身所拥有的产权必须以商品交易对象而存在,并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破产、拍卖、租赁、兼并等多种形式,促进产权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从而挖掘资产的生产潜能,促进资产的有效和合理地利用。
  其次,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通过入股、参股、出售、股权转让、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亦日益多样化,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已成为国有经济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随着产权的流动与重组,按股份共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在这种条件下,依靠资产重组,构建和开通了企业间的资产再组合的机制,使重组的企业一诞生就能有效地改变原有的运行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使企业在不断革故鼎新中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第三,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优化产业结构。当前,国有资产在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中闲置浪费与严重短缺同时并存,通过产权的流动与重组,使人才、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由"闲置"向"短缺" 转移,既可实现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合理布局,又可盘活国有存量资金,同时,还可使资金按照市场要求得以优化配置,推动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第四、有利于使优势企业迅速扩张,形成规模经济。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必然会出现一批企业的衰退或者消亡,出现朝阳产业与夕阳产业的来去交错。产权流动与重组,采取企业兼并与破产等方式优化配置资源,可以迅速推动资本的集中,把有限的资源转化到优势的企业、优势的产业中去,使优势企业得到扩张,形成一批以资产联结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
  制,使重组的企业一诞生就能有效地改变原有的运行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使企业在不断革故鼎新中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总之,在推动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过程中,应从行业类型、企业规模、效益状况、发展前途等实际情况出发,有的放矢,因企制宜。既要配合"抓大",又要促进"放小",允许并且鼓励多种形式并存,不搞单一模式和"一刀切"。
  ㈠通过对行业内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系统性重组和结构性调整,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加快技术改造,巩固和发展骨干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主导优势。
  我国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它们对增强我国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推动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国家必须重点抓好一批在国民经济中起骨干作用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保持对国民经济的调控。坚持资产存量和增量及各种资源向支柱产业、优势企业、名牌产品流动的原则;坚持促进改制、改组、改造、强化企业管理的原则;坚持资产规模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紧紧抓住"关键的少数"是保证对国民经济调控、搞好国民经济的关键。政府要通过调整企业结构,组建大型的企业集团,较快地使国有资产在不同行业之间转移,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要通过组建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国有控股公司,打破原有部门、地方所有制和市场条块分割的局面;要鼓励同行业优势骨干企业"强强"联合,从而扩大经济规模,走向集约经营,形成规模效益。
  总之,抓好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就可以基本盘活全国国有资产存量,提高科技水平和经济增长质量,带动经济的稳定增长。只要激发骨干企业的活力,靠它们支撑的其它企业将会随之活起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建立征信国家的基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提高执法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

  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

  (一)市场准入指标

  该指标所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名称;

 2.投资人的身份;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

  7.前置审批文件;

  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9.住所使用证明;

  10.经营期限;

  11.变更登记情况;

  12.分支机构情况;

  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4.年检申报材料;

  15.法定备案情况;

  16.法定公告情况。

  (二)经营行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罚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对外投资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4.公平交易情况;

  5.广告行为;

  6.商标使用情况;

  7.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8.动产抵押情况;

  9.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0.其他经营行为。

  (三)市场退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核心在于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清算。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破产宣告、解散或吊销事由;

 2.清算人;

 3.清算公告情况;

 4.清理债权债务情况;

 5.清算报告。

  (四)参照指标

  该指标是除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在制定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标准和实施企业分类时作为参考。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资产状况;

 2.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

 3.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

 4.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

 5.财产担保情况;

 6.有关行政处罚情况;

 7.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

 8.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二、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企业信用标准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设定的信用指标反映了企业遵守法律和法律行为规范的情况,标准应属于法律范畴。结合企业行为本身与信用关系的密切程度,依据企业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企业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

  (一)守信标准

  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

  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

  3.年检为A级(当年设立的企业不涉及);

  4.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5.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6.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资产状况良好;

 (2)一年内在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

 (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4)银行信用良好。

 (二)警示标准

 有一定的失信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以非货币出资在企业设立后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3.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和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记录;

  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

  (2)在有关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

  (3)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

  (4)银行信用等级较低。

  (三)失信标准

  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年检为B级;

  3.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记录;

  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

  (2)在有关部门有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有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

  (4)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

  (四)严重失信标准

  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企业分类管理的措施

  分类管理是以企业登记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根据企业信用标准将企业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这种分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工作职能出发,就企业信用行为本身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以期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是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信用分类标准认真做好企业信用的分类监管工作,不搞评比,不搞评估,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谋取不正当利益。

  实施分类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关键是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A级企业要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以下待遇:

  1.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随到随检;

  2.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3.在服务方面可以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4.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二)建立企业信用预警机制。对B级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

  3.公开违法记录。

  (三)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C级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3.年检时列为B级,并依法进行限制;

  4.加强日常检查,不受一年一次检查规定的限制,随时检查;

  5.公开违法记录。

  (四)建立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D级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1.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2.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以此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行清算,否则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

  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5.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四、实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

  企业信用记录,既是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信用信息收集的过程,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登记信息、各类监管信息,以及与信用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一方面,要抓好自身业务中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工商行政管理各职能机构以及派出机构要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要重视整合相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与税务、银行、海关、质检、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交换,及时采集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许可证和资质管理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与信用有关的其他信息,进一步充实企业信用信息。

  五、实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开企业身份记录

  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是了解企业信用的原始数据,要依法予以公告或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二)公开违法行为记录

  对涉及企业信用的重大信息要进行披露,对所有行政处罚要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三)公示典型违法企业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将该企业予以公示。

 六、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简称“金信工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落实。搞好企业信用监管,必须切实加强基础性建设,重点是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遵循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要切实加强信息机构的建设,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金信工程”的顺利实施。要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统一指标体系,统一技术标准,抓紧开发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软件,软件开发既要立足现实需要,又要着眼将来,有前瞻性。要在开发统一软件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为有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优势,建立上下联动、密切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打下良好基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梯度推进。大中城市等发达地区要在2004年底实现联网,较发达地区要在2005年底实现联网,2007年底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全国联网。

  此外,承担地方政府交办的区域性企业信用管理建设任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实现与“金信工程”的对接,并为此不断积累经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使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为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公安局 综治办 建设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察局


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暂行规定
  
市公安局、综治办、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局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住宅安全的通知》(建住房[2001]115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达到的基本建设要求:

(一)居民住宅单元门必须安装有楼宇对讲(可视)系统的防盗安全门;

(二)居民家庭进户门必须安装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三)居民地下室的入户门,由居民自主选择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要求:

(一)居民住宅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每个小区必须设有社区警务室;应当安装出入口控制设施,并设置安全防范设施控制中心(治安值班室)。主要出入口及主干道不得有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或固定设施。

(二)小区内应当按规定设置路灯,并达到相关照明要求。

(三)小区内应建有非机动车存放棚和机动车停车场。

(四)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在满足安全防范设施基本建设要求外,还应建设和完善居民住宅安全防护设施,主要包括远红外周边报警系统、电视摄像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门禁对讲系统,实现技防、物防和人防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第四条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所采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要求:

(一)用于居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必须采取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二)新建居民住宅建设竣工后,公安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安全技术产品管理办法》,对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采用的安全技术产品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抄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住宅管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查,安全防范设施采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出具不合格检查意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住宅管理单位据此意见不得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和交付使用,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此意见和《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安全防范设施,由公安机关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住宅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抄送建设行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公安和建设行政部门失职或不按规定作为的,监察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居民住宅小区保安要求:

(一)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聘用社区保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秩序。

(二)从事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公安机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保安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物业管理部门不得聘用未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的保安人员;对违规聘用的,市(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公安机关的意见,对主管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社区保安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四)各街道办事处可组织义务治安员,配合公安、保安人员值勤巡逻。

第六条 本市现有的居民住宅(包括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应当参照本规定,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综治办、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监察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