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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王海宏

时间:2024-07-24 13:57: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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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

王海宏


  一、全民氖制企业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与国家财产所有权有关的一种新型物权。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从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企业只是在国家授权的范围人享有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现行法律并未承认企业享有收益权,其处分权也是受限制的。,总的来说,企业经营权是在国家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权利,受国家所有权的制约。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所有制企业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是依法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它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行使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它能获得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并应承担独立的民事珍重。经营权的相对独立性是企业能够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基础。
  3.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具有排他性
  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对国家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时,任何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预,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无偿调拨企业财产。对非法的摊派,企业有权拒绝。由此可见,企业经营权是一种物权。
  企业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物权,它不同于历史上出现过的任何一种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二、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基本内容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主要内容有: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产品和劳务定价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和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一资和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等。这些权利既包括了企业奥林巴斯,也包括了企业的行政权。当然,民法上所论资排辈企业经营权主要是指财产权。
  现行立法仅承认经营权是由占有、使用、处分权能构成的,并未承认企业享有收益权,我们认为这是不够的。困为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享有收益权、否则,实际上否认了企业的自然责任。
  企业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依法受民法的保护。企业在其经营权受到侵害以后,有权请求不支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应当指出,国有企业经营权只是就国有独资企业所享有的财产权而言的,如果国有企业已实行股份制,变成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则该企业不再仅享有经营权,而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而享有公司的法人所有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bzde/201304/W020130401014912.doc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bzde/201304/W020130401014934.doc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bzde/201304/W020130401014953.doc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bzde/201304/W020130401015016.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3月21日






汕头经济特区改组转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改组
转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01]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改组转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4月2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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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改组转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改组转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汕头经济特区改组转制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中的“富余职工”修改为“职工”。
  三、第二条修改为:“凡在特区范围内因停产、兼并(合并)、拍卖(出售)、解散、撤销、破产的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第四条修改为:“原经企业批准办理停薪留职和放长假(孕期、产期、哺乳期除外)的职工,在停薪留职和放长假期间已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此计算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删去第五条。
  六、第六条中“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富余职工”修改为“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
  七、第八条修改为:“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八、第九条修改为:“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发给《失业证》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发失业保险待遇。”
  九、删去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十、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调整为第九条,并在“解散、撤销、拍卖和破产企业中”之后增加“因工负伤致残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十一、第十七条中的“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可缓交”修改为“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缓交”;删去“企业经营好转后必须补交所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加计利息”。
  十二、在第十九条最后增加“条件成熟时,纳入社区管理”。
  十三、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标准计算”,第(四)项第2点修改为“护理费按市离休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计算”;第二款修改为“企业预交上述各项尚未纳入统筹社会保险费用后,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月发给企业离退休职工纳入社会统筹的养老金,同时,按月增发退休人员特区补贴25元。离退休职工门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删去第三款中的“护理费”。
  十四、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由企业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允许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第(二)项中的“社会保险机构审定”修改为“社会保险机构审发”。
  十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指的‘一次性预交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其标准以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以前三年特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为增长率,按现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计算。”
  十六、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七、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和河浦区”。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汕头经济特区改组转制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1996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1年4月2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改组转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因停产、兼并(合并)、拍卖(出售)、解散、撤销、破产的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原经企业批准办理停薪留职和放长假(孕期、产期、哺乳期除外)的职工,在停薪留职和放长假期间已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此计算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除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退休。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实行离岗退养,由企业按规定发给生活费。退养期间,企业和职工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和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发给《失业证》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发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解散、撤销、拍卖和破产企业中因工负伤致残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于1992年7月1日以前因工负伤(含职业病)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残废等级后,由企业按以下办法预交或计发一次性工伤补偿金:
  ㈠对评定为一至八级残废者,由企业以上年度特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一级残废者按20年,二级按19年,三级按18年,四级按17年,五级按15年,六级按13年,七级按11年,八级按9年计算。企业将上述一次性补偿金划转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因工残废职工的档案,按工伤保险规定,在确定职工为旧伤复发时,负责其在社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治疗的费用,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㈡对评定为九级和十级残废者,由企业分别计发上年度特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和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条 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应按在册职工人数,按有关规定继续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缓交。
停产整顿企业离退休职工纳入统筹的社会保险待遇继续由社会保险机构拨付。
  第十一条 解散、撤销、破产和被拍卖(出售)企业在清理资产时,必须依法清偿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利息。
  第十二条 解散、撤销、破产和被拍卖(出售)企业离休干部由其主管部门的老干部管理组织负责管理;退休职工由市、区退管组织负责管理,条件成熟时纳入社区管理。
  第十三条 解散、撤销、破产和被拍卖(出售)企业应将尚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离退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一次性预交给社会保险机构。预交的项目和标准为:
  ㈠退休职工尚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特区补贴每人每月25元,按退休职工平均寿命到达75周岁的月份计算。
  ㈡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㈢在全面实行社会化管理前,离退休职工管理活动基金按每名离退休职工2000元一次性计算。
  ㈣离休干部尚未纳入统筹的其他待遇费用,按平均寿命到达75周岁计算:
  1、特需经费,每人每年600元;公用经费,每人每年400元;节日慰问金,每人每年1200元;其他福利金,每人每年1200元。
  2、护理费按市离休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3、电话费。享受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80元;享受地市级待遇的每人每月100元。
企业预交上述各项尚未纳入统筹社会保险费用后,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月发给企业离退休职工纳入社会统筹的养老金,同时,按月增发退休人员特区补贴25元。离退休职工门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市 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退休职工管理活动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转拨给退管组织。离休干部管理活动基金和特需经费、公用经费、节日慰问金、其他福利金、电话费,由社会保险机构转拨给其主管部门的老干部管理组织,由老干部管理组织按有关规定核发。
  第十四条 破产企业在安置职工时,有关社会保险按以下办法办理。
  ㈠由企业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允许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㈡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本人要求退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由企业一次性预交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机构审发社会保险待遇。
  ㈢因工致残和患职业病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1-4级和5-6级的,视同退休职工处理。
  ㈣其他未安置的失业职工,按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破产企业在安置职工中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破产后按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预交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和破产前后全部离退休职工尚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和利息)从处置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中支付,不足部分应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再不足部分由财政拨款补足。
  解散、撤销和被拍卖企业安置职工中所需的社会保险费用,在清理资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拨补。
  第十六条 困难企业被优势企业兼并(合并)的,兼并方必须承担被兼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被兼并(合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纳入社会统筹的养老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拨付,未纳入统筹的养老待遇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由兼并(合并)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指的“一次性预交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其标准以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以前三年特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为增长率,按现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计算。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改组转制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订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