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环资 [2007] 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精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们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可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了收集、整理。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鉴于有的标准标龄较长,个别指标落后于当前实际情况,我们正在组织有关单位抓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请在执行过程中,结合本地、本行业情况从严掌握。
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项目 节能 评估 审查 通知
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
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
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
9.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试行)(交体法发【1997】840号)
10.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
11.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交通部2000年6月16日发布)
12.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
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令 第40号 )
3.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计交能【1996】905号)*
4.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
5.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 (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
6.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
7.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
8.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9.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10.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1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
12.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9号)
13.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
14.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1898号)
15.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609号)
16.关于加强热电联产管理的规定 (计基础【2000】1268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2003】369号)
18.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2005第65号)
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 15587-1995
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
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56-1993
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 GB/T 18710-2002
5.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 DL/T 5140-2001
6.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 (电综【1997】577号)
7.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 DL/T606.2-1996
8.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 DL/T606.3-1996
9.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 DL/T606.4-1996
10.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 (计基础【2001】26号)
1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 *
12.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
13.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 SH3002-2000
14.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3003-2000
15.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 YY/T 0248-1996
16.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 CJ/T 3002-1992
17.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JBJ 14-2004
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
1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 YY/T 0247-1996
20.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6001-1991
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185-1993
2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SY/T 6331-1997
23.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 SY/T 0540-1994
24.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SY/T 6393-1999
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26.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
27.渔船冰鲜鱼舱绝热结构形式 SC/T 90750-1994
(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
1.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 (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
2.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 YS/T 108-1992
3.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109.2-1992 *
4.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3-2004
5.镍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4-1992 *
6.锌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2-2003
7.锑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5.2-2004
8.铜加工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9.1-1992 *
9.铜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1-2002
10.锡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5.1-2004
11.油田生产主要能源定额分类编制方法 SY/T 6472-2000
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GB/T 16780-1997 *
13.建筑卫生陶瓷能源消耗定额 JC 712-1990 *
14.平板玻璃能源消耗定额 JC432—1991 *
(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
1.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3485-1998
2.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T3486-1993
3.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 GB/Z 18718-2002
4.合理润滑技术通则 GB/T 13608-1992
5.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ST/T 6375-1998
6.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定 ST/T 6382-1997
7.输油输气管道电器设备技术管理规定 SY/T 6325-1997
8.滩海石油工程保温技术规范 SY/T 4092-1995
9.滩海石油工程热工采暖技术规范 SY/T 0306-1996
10.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 GB/T16618-1996
1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 GB/T 12712-1991
12.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技术通则 GB/T11790-1996
13.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设计导则 GB/T15586-1995
14.设备及管道保冷效果的测试与评价 GB/T 16617-1996
15.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 GB/T 8174-1987
16.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GB/T13471-1992
17.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 GB/T 17719-1999
(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
1.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2-2005
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8613-2002
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153-2003
4.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20052-2006
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1-2005
6.工业燃料加热装置能耗限值 JC 569-1994
7.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2004
三、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
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
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75-2003
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CJ26-95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8.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4-2002; J216-2002
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1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 50033-2001
1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GJJ45-91
17.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38-90
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
19.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JGJ 132-2001
20.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 142-2004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22.宾馆、饭店合理用电GB/T 12455-1990
23.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 10820-2002
2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365-2005
四、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00
2.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 (交体法发【1995】607号)
3.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交体法发【1996】354号)
4.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交体法发【2000】306号)
5.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 JTJ228-2000
6.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 JT/T0025-92
7.内河港口能量通则 JT/T 202-1995
8.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03
9.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TB10016-2002
五、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 15405-2006
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 17522-2006
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试验方法GB/T 17523-1998
4.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检验规程GB/T 17524-1998
5.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安装技术规范GB/T 17525-1998
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 845-2004
7.风力发电机组 验收规范GB/T 20319-2006
8.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 20320-2006
9.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试方法NY/T 12-1985
10.聚光型太阳灶NY 219-2003
11.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NY/T 315-1997
12.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 443-2001
1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 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 NY/T 465-2001
14.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 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 NY/T 466-2001
15.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 09-2005
16.秸秆气化装置和系统测试方法NY/T 1017-2006
17.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安装规范NY/T 1137-2006
六、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7896- 1999
2.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3-2003
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4-2003
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415-2003
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73-2004
6.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574-2004
7.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0053-2006
8.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0054-2006
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576-2004
10.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 19578-2004
注:“*”表示正在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城乡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投机倒把活动是指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牟取暴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处理方法
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 )对非法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者,没收其财物,或处以罚款。
(2)对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者,没收其财物,或处以罚款。
(3)对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者,贬价收购或没收其商品,追缴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
(4)对从事坐地转手批发活动的个人,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其商品,或处以罚款。
(5)对充当黑市经纪,牟取暴利者,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并处以罚款。
(6)对买空卖空、转包渔利者,追缴其非法所得,或并处以罚款。
(7)对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者,贬价收购或限价出售其物资,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其本金的一部或全部。
(8)对倒卖计划供应商品的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者,没收其票证和非法所得,或并处以罚款。
(9)对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贵重药材者,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其财物,或并处以罚款。
(10)对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者,处以罚款,或没收其物资及非法所得,必要时,责令其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11)对借口替企业等单位办理业务,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者,没收其非法掠取的财物,或并处以罚款。
(12)对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者,除没收其非法收入或并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按责任者的责任。
(13)对其他投机倒把活动。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投机倒把情节恶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国家干部、职工从事投机倒把活动,应从严处理。非法所得归个人的,属于个人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归单位的,属于单位投机倒把;二者兼有的,个人部分处理个人,单位部分处理单位,并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内部发现的投机倒把案件,均要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追回的非法所得统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国库。
三、检查处理的职权范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活动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2)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权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或有投机倒把活动嫌疑的人员进行询问,并对其携带的物资进行检查。
(3)投机倒把人员交待出的有关财物,由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要的见证人、投机倒把者共同到现场,由投机倒把者本人取出。对与投机倒活动有关的财物,工商行政理管机关可以暂时扣留,并开给“暂扣证”,待问题查实或结案后再行处理。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先行处理。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机倒把案件结案处理时,要做出书面决定,并通知被处理人员。如被处理人员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5)需要查处投机倒把单位和人员的存款、汇款、邮包、托运物资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银行、邮政、铁路、交通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6)对投机倒把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揭发或送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7)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殴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分子,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投机倒把案件,属于给犯有投机倒把的单位或人员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强制收购少量违法商品等较轻处分的,由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属于强制收购大量违法商品、罚款、没收款物、吊销营业执照等较重处分的,应由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处理意见,报市、县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奖惩
(1)对揭发检举和协助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对于干扰、破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案件,包庇纵容投机倒把活动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情况,由本人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执法犯法者,从严惩处。
五、省政府授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暂行规定各项条文的解释工作。
198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