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行政公产管理关系与治安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摘编/刘建昆

时间:2024-07-07 00:4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行政公产管理关系与治安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摘编

刘建昆


  说明:摘自朱维究、王成栋主编《一般行政法原理》。公产与公物的范围大致性当,从权力的内容可以看出,公产治安权与公物警察权基本上可以认为是一样的。文章中引用了我国公路法的有关条文。但是,城市的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公物,与道路是一样的,理应受到公物警察权的特别保护——这种治安保护权力,目前主要的集中在城管部门。这篇文章同时反映出,我国行政法学者,并不是完全不掌握理论,而是没有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的眼光和见识,更加缺乏根据实践发展理论的能力。

  一、管理理关系与治安关系的概念
 
  行政公产的管理关系是指行政公产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享有行政公产管理权时与其他行政义务人发生的法律关系。行政公产的管理权能就是指公产主体积极地以达成公产本来目的而行使的权能。与此相对应,行政公产的治安权能即是指消极地维持行政公产的安全,除去因公产使用关系而生的可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权能。1行政公产的治安是关于公产的安全和秩序的治安。行政公产的自由使用,固然应当受管理权的限制,但当行政公产的安全发生有可能的危害或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影响,行政公产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没有权力排除时此时便须有治安权的发动。因治安权的发动而与公产利用人或其他相对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即为治安关系。

  行政公产的使用需要有治安权力的外部性保护。这种外部性保护表现)两种:(一)行政公产管理者一般权限。行政公产管理者可以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行使治安权。例如我国《公路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一章就规定了公路公产主体(即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对违反《公路法》的一般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执行行为。行政公产管理者以外的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般治安权。(二)如果行政公产管理者缺乏相关的治安权限,就有赖于拥有一般治安权外部行政机关的介入。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l9条对于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秩序的行为。第20条中对于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宏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第25条关于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行为;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等等,公安机关均有权进行治安行政处罚。

  行政公产的管理与行政公产的治安,两者的最终日的均在于维护行政公产以达到公产的使命。但两者在内容和作用上均有所不同。

  二、行政公产的管理与行政公产的治安的区别

  行政产的管理是行政公产主体以积极的行政方式达成行政公产使用目的行为;反之,行政公产治安则是行政公产主体或享有一般治安的行政机关以消极的行政方式维护行政公产的安全的行为。这是两者最基本的区别。积极意味着行政公产主体以不受管理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影响而自觉主动作出,而消极意味着行政公产在可能遭受侵害或损害,行使治安权的行政主体针对侵害(或损害)人行为而被动给予其限制的行为。这里的消极与积极之分也是相对意义上的,治安权也不尽然是被动性的。2一般而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管理权与治安权行使的时间不同

  行政公产的管理权,可以设定公产的持续性独占使用权,重在维持行政公产的持久使用;行政公产的治安权,只能许可暂时性的使用,重在维护行政公产的安全与秩序。例如《公路法》规定,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行政公产主管机关的许可,这种许可具有持久性质,应当作为管理权行使;3另一种规定,如果从维护交通安全的目的出发,在进行工程建设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使可能影响交通安全时,需有公安机关对此暂时性使用的许可,这种暂时性使用许可权即是行政公产的治安权4。

  2.两者针对的主要对象不同

  行政公产的管理主要针对的是行政公产主体本身,这种管理权是一种职权,更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性”反映了行政公产管理学原理强调行政公产主体对行政公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功能,行政公产主体怠于行使则构成消极违法;行政公产的治安则针对的是行政公产的使用安全与秩序,所针对的对象是包括行政公产使用者在内的一般人。任何公民侵犯行政公产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治安权的干涉。

  3.两者对违反者的强制及制裁方法不同

  行政公产的管理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内部行为,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果,所以一般的法律后果是排除违反者的行政公产使用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少量的罚款。这些行政措施只是出于管理的需要对于违反行政公产管理规则(内部规则)而采取的,是家宅权行使的一种形式”。而行政公产的治安则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或刑事处分行为。如果违反者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则可能导致的是行政处罚行政执行等行政行为;如果违反者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则可能导致的是刑罚处罚。如我国《公路法》第83条规定,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该法第84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以上是行政公产管理权与治安权的几点区别,这种区别并非界限分明,许多情况下两者发生竞合。7这主要是由于两者除了区别外,还有相当程度的联系。

  三、行政公产的管理与行政公产的治安的联系

  行政公产的管理与行政公产的治安虽然在直接目的上大不相同,但在根本目的上却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行政公产能够充分地发挥公用效能。所以,在具体行政方式上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以《公路法》的规定为例,基于路政管理的需要,可以对公路的使用加以限制禁止;同时基于公路交通安全与畅通的需要,亦可对公路的使用加以限制禁止。在这种情况下,二者应基于各自独立的权限分别采取行政措施,应认为均有独立的效力,互相尊重其权限。8法国行政法学中,在对同一公产管理保护上,可能同时存在公产保护警察权和一般治安警察权两种权力。例如,在公共道路上,有保持道路完整的公产保护规则,也有维持交通安全的一般治安规则,这两种警察使用的手段相同:由有警察权限的机关制定具有惩罚制裁的预防性规则。公产保护警察权的目的是保持公产的物质完整,它和公产不可分离,具有财产权性质。一般治安警察权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的安定、和平和卫生,不具有财产权性质。公产保护警察权力,由公产所有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治安警察的管辖权力,可能由其他行政主体掌握。9可见,法国对行政公产的管理权理论中并不包括“公产保护警察权”,承认行政公产上有两种警察权,但因其目的,性质均不相同而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行政公产的管理基本是一种非权力行为,而行政公产的治安是一种权力行为。所以,存在着一种可能的危险就是行政公产主体为了管理方便和利益驱动而经常采用治安行为。为了扭转此种现象,有必要加强对行政公产管理规则的深入研究。

  注释

  1治安权在西方国家中一般称为警察权。但其警察的涵义与我国不同。例如,法国的“行政警察”指的是行政机关为了保证公共秩序而对公民自由所加的限制。行政警察包括一般行政警察和专门行政警察。一般行政警察是针对全体人民的全体活动的警察权力,这种警察权力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安宁、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不被破坏。而专门行政警察则是使以保护其他秩序为目的的警察活动。例如文化部具有美观警察权力、农业部具有渔业警察权力、交通部有铁路安全警察权力、财政部具有查缉海关走私警安权力、内政部具有对外国人的警察权力、大学校长和类似的教育机构具有维持校园内部秩序的警察权力等。(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460至465页的相关内容)。日本行政法学上,警察一词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的安全和秩序,基于一般统治权而限制私人的自由和财产的权力性活动。(参见盐野宏《行政法》第59页,第276页的相关内容)。

  2如警察向遭受灾祸的车辆或人员提供援助就是一种主动的行政行为。

  3见《公路法》第44条的规定。鉴于法理应确立的概念、原则在我国尚无完备的实定法依据,故以日本法律为例,下同。

  4见《公路法》第44条、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

  5关于家宅权,详见下章有关内容。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8〕13号

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且按规定属于益阳市市直单位政策性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政策规定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第三条 鼓励自谋职业是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一种方式,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以20000元为基数,另按服役期每满一年增发2000元的标准计算;
(二)服役期间立功授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按上述标准计发补偿金外,按立功授奖等级增发荣誉奖励金。累计多项立功或多次获荣誉称号的,只按最高奖项标准计发一次荣誉奖励金。其中:
1、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00元。
2、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
3、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
4、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
(三)伤残士兵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除按第(一)项计算经济补偿金外,另增发伤残补助金。其中,五、六级伤残士兵增发4000元,七、八、九、十级伤残士兵增发2000元。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城镇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10个月内向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交《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凭有效证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市退伍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六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持民政部门的介绍信办理户籍手续。
(一)城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回原入伍地落户,但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且入伍地无直系亲属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地落户,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证明,经民政部门审核,可以易地落户。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当地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免费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费率交纳。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一)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伤残、结婚、户口、立功荣誉等证明的;
(三)安置部门已经为其安排工作,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四)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
(五)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的;
第十条 中央、省属驻益单位需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按当年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偿转移资金标准缴纳给政府安置部门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2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已经到期,停止执行。




19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