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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经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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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经济运行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经济运行管理办法

1987年6月26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是化工企业的主要耗能设备。由于量大面广、种类繁多,亟需统一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设备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GB3486-83《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4272-84《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和目前化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化工企业在役的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
第三条 工业锅炉是指直接利用燃料燃烧生产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第四条 工业窑炉是指:
1.以固体燃料(如煤、焦炭等)、液体燃料(如重油、柴油等)、气体燃料(如天然气、炼厂气、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等)直接燃烧作为供热热源的各种窑炉。
2.各种以电为能源的工业窑炉或工业电热转换装置,如电阻炉、电弧炉、感应电炉、烧结炉等。
3.习惯上叫做窑炉并按窑炉进行管理的设备,如煅烧炉、烘干炉等。
第五条 热力管网是指输送载热工质的管道及管道附件。

第二章 管 理 制 度
第六条 必须加强对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的管理。每年燃料消耗超过五千吨标准煤的企业,都要配备专人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制度,主要是:运行操作制度,维护检修制度,水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制度中规定的职责要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并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立健全燃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各企业应制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的燃料消耗定额。建立各种燃料消耗的原始记录。并逐级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算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工艺能耗和产品综合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第九条 根据燃料消耗定额制定完善的节能奖惩制度,做到节约有奖,浪费有罚。
第十条 加强煤场(油库)管理工作。完善计量设施。严格进场(库)的计量验收,严格出场(库)的计量和监督。严防风耗雨损及跑、漏、冒罐现象。搞好煤场(油库)建设。要求煤场的装、运、堆放损失不超过2%。加强配气站的管理工作,严格进出配气站的计量,尽量减少漏气损失。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维护检修规程,并由专人负责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的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通过举办讲座、短训班、夜校、组织岗位练兵的方式,对操作人员(特别是新工人)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后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允许顶岗操作。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的操作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应保证其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应通过各种途径举办企业领导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轮训班,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 分析化验与热工测量
第十五条 每年燃料消耗超过一万吨标准煤的企业都应建立分析室,并能进行下列工作:燃料的工业分析,水质分析与监督,气体成分分析,考核指标的分析与监督等。
第十六条 应配齐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的计量仪表,特别是燃料、蒸汽、水、煤气等计量仪表。
第十七条 10t/h以上的工业锅炉,在配齐计量仪表的基础上,应按装必要的热工测量仪表。
第十八条 20t/h以上的工业锅炉,应安装必要的自动控制仪表,如给水自动控制、燃烧自动调节等。
第十九条 每年燃料消耗超过五千吨标准煤的工业窑炉,应安装必要的热工仪表,以检测主要的运行参数。如:炉膛温度、压力,烟气成分,排烟温度等。

第四章 热 工 试 验
第二十条 6.5t/h以上的工业锅炉应进行热平衡测试。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但每次大修前后必须进行测试,以确定其热效率及各项热损失。每次测试正、反平衡效率误差不得超过5%。
第二十一条 每年燃料消耗超过五千吨标准煤的工业窑炉应进行热平衡测试,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但每次大修前后必须进行正、反平衡效率测试。根据测试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设备热效率,降低各项热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开展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的燃烧调整试验,从而确定设备最佳运行工况,为运行人员科学操作提供依据。

第五章 技 术 指 标
第一节 工 业 锅 炉
第二十三条 工业锅炉热效率标准列于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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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容量,t/h │ 热效率,%
──────────────┼──────────────
<1 │ ≥50
──────────────┼──────────────
1~1.5 │ ≥55
──────────────┼──────────────
≥2 │ ≥60
──────────────┼──────────────
≥4 │ ≥65
──────────────┼──────────────
≥10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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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经改进操作方法或改造设备后仍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应有计划地安排淘汰或更新。
第二十四条 工业锅炉排烟温度标准列于下表。
━━━━━━━━━━━━━━┯━━━━━━━━━━━━━━
锅炉容量,t/h │ 排烟温度,℃
──────────────┼──────────────
<1 │ ≤320
──────────────┼──────────────
≥1 │ ≤250
──────────────┼──────────────
≥4 │ ≤200
──────────────┼──────────────
≥6 │ ≤180
━━━━━━━━━━━━━━┷━━━━━━━━━━━━━━
凡排烟温度超过上述规定的,要因地制宜,增加尾部受热面或增设换热装置,合理利用余热。
第二十五条 工业锅炉排渣含碳量标准(%)列于下表,采用火床燃烧的工业锅炉,实际操作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排渣含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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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容量,t/h │ 烟 煤 │ 无 烟 煤
──────────────┼──────┼───────
≥1 │ <15 │ <20
──────────────┼──────┼───────
≥4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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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数值为燃用Ⅱ类烟煤和Ⅱ类无烟煤时的排渣含碳量标准。燃用
Ⅰ类和Ⅲ类煤其排渣含碳量标准,可在相应煤种所列数值的5%范围内变动。
第二十六条 工业锅炉空气过剩系数列于下表。实际操作中,尽可能在燃料完全燃烧的基础上使空气过剩系数值接近其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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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气过剩系数
燃 烧 方 式 │ 负荷率,% ├─────────┬─────────┬───────
│ │ 固体燃料 │ 重 油 │ 气体燃料
───────────┼───────┼─────────┼─────────┼───────
火室燃烧 │ 70~100│1.15~1.25│1.05~1.15│1.1~1.2
───────────┼───────┼─────────┼─────────┼───────
沸腾燃烧 │ 70~100│ 1.1~1.2 │ │
───────────┼───────┼─────────┼─────────┼───────
火床燃烧 │ 70~100│ 1.3~1.5 │ │
───────────┼───────┼─────────┼─────────┼───────
蒸发量≤4t/h │ │ │ │
(锅炉炉体出口处) │ 70~100│ 1.5~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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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燃用无烟煤的火床燃烧锅炉可不受表内数字限制。
第二十七条 锅炉容量≥10t/h的,应采取有效的除焦、清灰措施,以保证锅炉受热面的清洁,降低排烟热损失,提高锅炉热效率。
第二十八条 锅炉各部分受热面的漏风系数,应不超过设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工业锅炉的炉墙(不包括炉顶)表面温度一般不得超过50℃。
第二节 水 质
第三十条 低压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1576-85《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对锅炉的水质指标应进行严格的化学监督。
第三十一条 应通过热化学试验,建立锅炉的排污制度,确定合理的排污率。在保证炉水指标的前提下,锅炉的排污率一般应控制在5%以下,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容量≥6.5t/h的锅炉应安装排污扩容器、热交换器回收排污热量。
第三十二条 锅炉容量小而又没有炉外水处理设备的,必须采取炉内加药等其它处理措施,防止锅炉结垢。
第三节 工 业 窑 炉
第三十三条 工业窑炉采用不同燃料及按不同燃烧方式运行时的空气过剩系数范围列于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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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 烧 种 类 │ 燃 烧 方 式 │ 空气过剩系数
────────┼───────┼───────────
│ 机械化加煤 │ 1.2~1.4
煤 ├───────┼───────────
│ 人工加煤 │ 1.3~1.5
────────┼───────┼───────────
煤 粉 │ 人工调节 │ 1.2~1.3
────────┼───────┼───────────
│ 自动调节 │ 1.15~1.2
重 油 ├───────┼───────────
│ 人工调节 │ 1.2~1.3
────────┼───────┼───────────
│ 自动调节 │ 1.05~1.2
├───────┼───────────
气体燃料 │ 人工调节 │ 1.15~1.25
├───────┼───────────
│ 喷射式调节 │ 1.05~1.15
━━━━━━━━┷━━━━━━━┷━━━━━━━━━━━
第三十四条 各种炉温的工业窑炉的炉体外表面温度标准列于下表。
━━━━━━━━━━━━━━━━━━━━━━━━━━━━
│ 外表面温度标准,℃
炉内温度,℃ ├─────────┬─────────
│ 侧 墙 │ 炉 顶
────────┼─────────┼─────────
700 │ 75 │ 90
────────┼─────────┼─────────
900 │ 90 │ 105
────────┼─────────┼─────────
1100 │ 105 │ 125
────────┼─────────┼─────────
1300 │ 120 │ 140
────────┼─────────┼─────────
1500 │ 135 │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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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表中所列炉体外表面温度标准,是在环境温度为20℃时正常工作的炉子外表面平均温度(不包括炉子的特殊部分)。
2、表中所列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工业窑炉:
(1)额定热负荷低于8.3736×100000kJ/h(2×100000kcal/h)者;
(2)炉壁强制冷却者;
(3)回转窑。
第三十五条 工业窑炉烟气回收利用标准列于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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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出炉温度 │ 使用低发热量燃料时 │ 使用高发热量燃料时
├───────┬────────┼───────┬────────
℃ │ 排气温度,℃ │预热空气温度,℃│排气温度,℃ │预热空气温度,℃
────────┼───────┼────────┼───────┼────────
500 │ 350 │ 170 │ 340 │ 150
────────┼───────┼────────┼───────┼────────
600 │ 400 │ 220 │ 380 │ 200
────────┼───────┼────────┼───────┼────────
700 │ 460 │ 260 │ 440 │ 230
────────┼───────┼────────┼───────┼────────
800 │ 530 │ 300 │ 510 │ 250
────────┼───────┼────────┼───────┼────────
900 │ 580 │ 350 │ 560 │ 300
────────┼───────┼────────┼───────┼────────
1000 │ 670 │ 350 │ 650 │ 300
────────┼───────┼────────┼───────┼────────
>1000 │710~470│ 450~750 │570~400│ 4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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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低发热量燃料指高炉煤气、发热炉煤气及发热量≤8374kJ/Nm3(2000kcal/Nm3)的混合煤气等。高发热量燃料指焦炉煤气、煤、重油等。
第三十六条 对几种工业窑炉的技术指标规定如下。
1.一段蒸汽转化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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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模 │ 燃料 │ 空气过剩 │ 炉子热效 │ 排烟温度 │ 炉墙外墙 │ 炉内压力
吨氨/年 │ 种类 │ 系 数 │ 率,% │ ℃ │ 温度, ℃ │ mmH2O*
────────┼───┼─────────┼─────┼─────┼─────┼─────────
│ 油 │ 1.1~1.5 │ │ │ │
>1×10000 ├───┼─────────┤ ≥85 │ ≥250 │ ≤80 │ -5~-10
│ 气 │ 1.1~1.25 │ │ │ │
────────┼───┼─────────┼─────┼─────┼─────┼─────────
│ 油 │ 1.1~1.5 │ │ │ │
<1×10000 ├───┼─────────┤ ≥75 │ ≤300 │ ≤80 │ -5
│ 气 │ 1.1~1.5 │ │ │ │
━━━━━━━━┷━━━┷━━━━━━━━━┷━━━━━┷━━━━━┷━━━━━┷━━━━━━━━━

* 1mmH2O=9.80665Pa。
2.乙烯装置裂解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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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模 │ 空气过 │ 炉子热效 │ 排烟温度 │ 炉墙外墙 │ 炉内压力
吨/年 │ 剩系数 │ 率,% │ ℃ │ 温度,℃ │ mmH2O
─────────────────┼─────┼───────┼────────┼─────┼─────
<0.5×10000管式裂解炉 │ │ │ │ │
(单面辐射炉) │ 1.25 │ 70 │ 300~350 │ <90 │ -15
─────────────────┼─────┼───────┼────────┼─────┼─────
<10×10000管式裂解炉 │ │ │ │ │
(双面辐射炉) │ 1.25 │ 78 │ 250 │ │ -15
─────────────────┼─────┼───────┼────────┼─────┼─────
>10×10000(三菱、鲁姆斯、 │ │ │ │ │
西拉斯) │ 1.2 │ 85~91 │ 250 │ <8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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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机载热体炉(连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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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子热负荷,kcal/h│ 燃料 │ 空气过剩 │ 炉子热效 │ 排烟温度 │ 炉墙外墙
│ 种类 │ 系 数 │ 率,% │ ℃ │ 温度, ℃
─────────────┼───┼─────────┼─────┼─────┼─────
│ 油 │ 1.1~1.5 │ │ │
├───┼─────────┤ │ │
>100×10000 │ 气 │ 1.1~1.25 │ ≥75 │ ≤300 │ ≤80
├───┼─────────┤ │ │
│ 煤 │ 1.3~1.5 │ │ │
─────────────┼───┼─────────┼─────┼─────┼─────
│ 油 │ 1.1~1.5 │ │ │
├───┼─────────┤ │ │
≤100×10000 │ 气 │ 1.1~1.25 │ ≥65 │ ≤400 │ ≤80
├───┼─────────┤ │ │
│ 煤 │ 1.1~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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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加热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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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子热负荷,kcal/h │ 燃料 │ 空气过剩 │ 炉子热效 │ 排烟温度 │ 炉墙外墙
│ 种类 │ 系 数 │ 率,% │ ℃ │ 温度, ℃
───┬──────────┼───┼─────────┼─────┼─────┼─────
连 │ │ 油 │ 1.1~1.5 │ │ │
│ >300×10000 │ 气 │ 1.1~1.25 │ >80 │ ≤250 │ ≤80
续 │ │ 煤 │ 1.1~1.5 │ │ │
├──────────┼───┼─────────┼─────┼─────┼─────
生 │ │ 油 │ 1.1~1.5 │ │ │
│ ≤300×10000 │ 气 │ 1.1~1.25 │ >70 │ ≤350 │ ≤80
产 │ │ 煤 │ 1.1~1.5 │ │ │
───┼──────────┼───┼─────────┼─────┼─────┼─────
间 │ │ 油 │ 1.1~1.5 │ │ │
歇 │ ≥300×0000 │ 气 │ 1.1~1.25 │ >70 │ ≤350 │ ≤80
生 │ │ 煤 │ 1.1~1.5 │ │ │
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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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热 力 管 网
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都应组织力量对热力管网保温现状进行普查和测试,查清本单位热力管网散热损失的大小、节能潜力和改造重点。
第三十八条 根据普查测试结果,按照先高温后低温、先室外后室内、先主管后支管的原则,对本企业热力管网保温技术改造作出规划,逐年实施。
第三十九条 热力管网保温工作应从基本建设抓起,今后凡新建或改造工程,必须采用先进的保温技术和保温材料,保温效果必须符合GB4272-84《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必须消灭热力管网中的裸体管道,管线上的阀门、法兰等附件也要采取适当保温措施。
第四十一条 热力管网的总泄漏率,一般应控制在2‰以下。
第四十二条 加强疏水阀的维修管理,保证疏水阀泄漏率不超过3%。
第四十三条 利用间接蒸汽的生产设备,凝结水回收率一般应不低于60%。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将蒸汽采暖改为热水采暖,有特殊要求的环境例外。

第六章 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
第四十五条 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条件,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如:1.新型烧嘴;2.新型隔热保温材料;3.高效疏水阀;4.余热利用技术;5.水煤浆代油燃烧技术;6.锅炉除垢技术;7.锅炉除渣(灰)技术;8.微机应用等。
第四十六条 应结合大、中、小修,把本行业行之有效的节能先进技术和经验集中起来,进行综合改造,大幅度地提高设备的热效率。

第七章 实 施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制定规划,贯彻实施,对达不到要求的锅炉、窑炉及热力管网,要有具体的技术改造方案或升级规划。
第四十八条 化工企业对锅炉、窑炉及热力管网的检查评比,可参照本办法要求执行。凡达不到要求而又无具体的技术改造方案或升级规划的,不能评为节能先进企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4)化生字第0398号文中《化工企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变更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时间、地点的紧急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函[2003]22号



关于变更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时间、地点的紧急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改在北京召开,并对会议时间作相应调整。特通知如下:
  1、会议地点:北京市人民政府宽沟招待所(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水库西南岸宽沟路1号;电话总机:010—69642255)。
  2、会议时间:2004年1月12日报到,13日—15日开会,会期2天半。
  3、会务接待工作由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共同负责,同时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重点企业驻京联络处负责本单位会议代表的接送站工作。未设驻京联络处需要接站的会议代表,请将接站人员名单于2004年1月8日前告北京市局(公司)办公室,联系人:刘根甫,联系电话:010—64435127、13501191588。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联系人:左红,联系电话:010—63605462、13501333841。
  其他事项仍按国烟办综[2003]125号通知要求办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ΟΟ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铜政〔2008〕1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铜陵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共铜陵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和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代表市政府对外活动。

  八、市长在出国访问或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在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体制和政策,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在着力发展社会事业的同时,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及听证、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应征询市政协意见并及时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应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十二、依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格行政许可程序、期限及相关法律责任,保证该法确立的各项原则、制度得到遵守和执行。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服务管理过程中力戒缺位、错位和越位,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牢固树立积极践行“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的法治政府理念,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集体讨论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或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二十六、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十九、发挥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铜陵日报、数字电视专用频道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十、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决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监察部门要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官僚作风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过必罚。

  三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制度,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八章 工作安排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八、市政府提出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下发各部门及直属机构执行,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年中和年末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十九、各部门及直属机构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根据工作情况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总结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五)审议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可以邀请市民代表旁听。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各部门、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可召开相关会议,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经秘书长统筹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审核把关。

  各部门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与会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部门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部门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上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召集的办公会议的,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市长出席的各类会议,无特殊情况的,秘书长应当参加。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备忘录,涉及相关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会议召集人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定,特别重要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需经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全市性会议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召开,并尽可能开小会、开短会。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铜陵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受理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的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省政府及其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件的内容直接承办或转有关部门承办;重要公文,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在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必须履行会签程序。

  五十二、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署。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四、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

  市长、分管副市长出访或出差期间,公文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常务副市长同时出访或出差,公文由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铜陵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把好市政府文件质量关。需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或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文件,凡涉及到的办理科室、有关领导必须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并按公文处理的程序逐级做好政策、文字、体式、会签手续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集中学习活动。市政府集中学习活动原则上每季度安排1次。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扰民。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国家部委、省直厅(局)的副司(厅)级以上领导来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按内宾接待有关规定安排接待。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宾、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人员,分别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和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

  六十三、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还需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

  市长离铜出访、出差,应事先向省政府及市委报告。

  副市长离铜出访、出差,应事先向市长报告。

  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出访或出差。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实行AB岗工作制,一般不同时出访或出差。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铜出访、出差,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通报,保持政府工作步调一致。市政府各部门既要积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又要注意向市政府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和涉及到全局性重要工作要随时报告;对市政府的决定和交办的事项,必须按要求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和市领导的重要交办事项,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反馈。

  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严格遵守中央、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